博易务制度与包税制治理:基于《太平年》的古代外贸治理案例研究

——一个"小国开放经济体",怎样在征管能力不足的约束下重建贸易秩序
阅读导引(给第一次接触这个话题的读者)
这篇文章要讲的是一个很具体的问题:一千多年前,东南沿海一个小割据政权,是怎么管好它的海上贸易的?
你不需要先懂经济学,也不需要先看剧。文章里每一个经济学名词、每一个古代官名、每一个地名,第一次出现时都会用括号给出人话版解释。如果还想查得更细,翻一翻配套的《名词注解库》就行。
文章的逻辑是一条线:先看乱象(港口是怎么被掏空的)→ 再看药方(博易务和包税制是什么)→ 再想清楚药方为什么管用(次优理论和激励相容)→ 最后看它的后遗症(三重风险)。 顺着读下来,你会发现一千年前的这套玩法,跟今天很多治理难题是相通的。
摘要
五代十国时期,吴越国以"一军十三州"的有限疆域,在七十余年的乱世里维持了罕见的富庶与安定。支撑这一局面的核心,是它高度发达的海上贸易;而支撑海上贸易的,是一套以"博易务"为枢纽、以"包税制"与"特许牒照"为抓手的制度安排。
电视剧《太平年》用相当完整的篇幅,呈现了这套制度从"秩序崩坏"到"制度重建"的全过程:宁海港口被豪强与县吏勾结把持,对入港商船私抽重税而不入官库,导致海商改道、贸易萎缩、法定关税大量流失;钱弘俶主政台州后,先以雷霆手段诛杀首恶立威,继而设立博易务,再以"利益转换"之策推出海上贸易特许牒照制度,把此前的盘剥者,变成了新秩序的维护者。
本文的核心判断是:博易务与包税制并非"最优制度"的实现,而是在基层行政征管能力严重不足的现实约束下,通过将非法寻租转化为合法特许产权,实现"以产权换秩序、以让利换税基"的次优制度安排。 它成功地激活了贸易、稳定了税源、整合了地方精英,但也内生了压榨转嫁、新利益集团固化与财政收入封顶三重长期风险。
这套制度并非文学虚构。博易务是真实存在的历史机构,最早见于五代后梁初期的温州;北宋太平兴国三年(978 年)正是在吴越博易务的基础上设立了两浙路市舶司。而学界公认、史书记载最早的"扑买"(包税)案例,恰恰也发生在吴越国——龙泉县县民张延熙以一千零九贯余钱,扑买县内三个酒坊。
关键词:博易务;包税制;扑买;规制俘获;次优理论;激励相容;吴越国;贸易特许;制度变迁
一、引言
1.1 问题从哪来
传统对五代十国的研究,大多盯着军事冲突和政权更迭,对区域经济治理——尤其是外贸制度的运作——关注相对不足。这不难理解:五代史料零散,经济数据匮乏,制度细节难复原。但也正因为如此,一些"例外案例"的价值,被长期低估了。
吴越国就是这样一个例外。它地处东南一隅,兵力有限、疆域狭小,却在此起彼伏的乱世里积累了可观的财富。它的富庶从何而来?《太平年》给出的答案是:向海而生,以贸易立国。

但贸易本身不会自动带来财富,尤其是在制度失序的环境里。剧中花了大量笔墨描写宁海港口的一幕:豪强与县吏定下私规,商船入港每船抽货物两成,不入官库,私下瓜分;海商不堪盘剥,多改道去其他岛屿,宁海港日渐萧条,法定关税"十不存一"。这是典型的"贸易存在、但贸易收益被私人截留"的状态——经济活动的成果没有转化为国家能力,反而养肥了一个寄生性的中间层。
那么问题来了:面对这种局面,一个政权该怎么办?
最直觉的答案是:把豪强铲除掉,由官府直接征税。但剧中的钱弘俶没有这么做。他选了另一条路——设博易务、推包税制、发特许牒照,把豪强从"秩序的破坏者"变成"秩序的维护者"。
这个选择,就是这篇文章要解剖的对象。
1.2 三个层层递进的问题
第一,宁海港口乱象的本质是什么? 它不是简单的"官员贪污",而是一种结构性的制度失败——监管者被监管对象俘获,监管工具异化为牟利工具。搞懂这一点,才能理解后面为什么"换人"没用。
第二,为什么"设立博易务 + 推行包税制"能奏效? 这套组合拳的真正智慧,不在于它多"先进",而在于它精准地识别了现实约束,并找到了一个各方都能接受的均衡点——官府、豪强、中小海商,都能在"把贸易蛋糕做大"这件事上获利。
第三,这套制度的边界在哪里? 任何次优制度都有生命周期。包税制内生着三重风险:向下转嫁、新集团固化、财政收入封顶。搞懂这些风险,才能搞懂为什么这套制度在完成历史使命后,终将被取代。
1.3 材料和方法,先说清楚
本文属于案例质性研究,材料分三块:
其一,剧集文本。以《太平年》全 48 集的真实分集剧情为事实骨架。凡本文引用的情节,均在剧集中有明确呈现;凡无法与剧集事实印证的"台词",一律不采用,改以稳妥的情节描述与理论推演处理。
其二,历史文献。对博易务、扑买(买扑)、吴越海外贸易等关键制度,本文结合《十国春秋》《吴越备史》《宋会要辑稿》等史籍与现代研究成果,作制度史层面的互证。古籍原文,我们尽量原样引出,并在其后附上白话注解。
其三,理论工具。主要调用"规制俘获""制度变迁""次优理论""激励相容"这几个现代经济学概念。得先说清楚:它们在这里只是"分析框架"——用来揭示制度设计的逻辑结构,不构成可直接套用于古代经济的政策结论。
二、制度背景:宁海港口的乱象与规制俘获
2.1 乱象长什么样
宁海(今浙江宁波宁海一带,吴越国东部的重要港口)本应是东海海商往来的枢纽。但钱弘俶到任后发现,这里已经形成了一套稳定的"私规":豪强与县吏联手把持码头、仓储、查验等环节,对入港商船私抽高达两成的货物作为"港口费",这笔钱完全不入官库,由豪强与官吏私下瓜分。

后果是三重的,而且相互强化:
其一,海商的交易成本急剧攀升。 两成抽成不是小数目。对走量薄利的商船来说,这意味着利润空间被彻底压死,甚至直接转为亏损。理性的选择就是改道——去别的岛屿、别的港口。
其二,官府的法定关税大量流失。 商船不来,就没税可收。剧中明确交代,宁海"法定关税十不存一"。也就是说,国家在这个港口的主权收益,几乎归了零。
其三,市场生态持续恶化。 最受伤的是中小海商。他们没议价能力,也没绕道的资本,只能在豪强的规则下苟活;而那些与豪强有关系的大商人,反而能获得豁免或优待。这形成了一种逆向淘汰:守规矩的被挤走,搞关系的留下来。
2.2 本质:这是一个"规制俘获"
从规制经济学的视角看,宁海港口的乱象有个准确的学名——规制俘获(regulatory capture,意思是:本该代表公共利益行使监管职能的人或机构,被被监管对象"俘获",其行为目标从"维护公共秩序"悄悄滑向"维护被监管者的垄断利益",详见《名词注解库》)。
剧中的情形完全符合这个定义。负责管理港口、征收关税的地方官吏,本应是国家在港口的代理人,职责是维护贸易秩序、保障法定税收。但他们长期与豪强往来、被利益绑定,最终监管目标发生了根本置换:他们不再追求"贸易繁荣、税收充足",而是追求"自身私人分成的最大化"。而私人分成最大化的前提,恰恰是维持豪强的垄断地位——因为只有垄断,才能带来超额租金(靠独占地位多赚的那部分,详见《名词注解库》)。
剧中借孙太真之口点破了这条链:豪强与县吏定下私规,商船入港每船抽货物两成,"不入官库,私下瓜分"。这句话里有三个关键词——规则是"私规"(非法的)、抽取是"私下"(隐蔽的)、分配是"瓜分"(共谋的)。三者合在一起,构成一个完整的俘获结构。
2.3 俘获为什么能发生?两个条件
为什么俘获会发生?剧中揭示了两个必要条件。
第一个条件是信息不对称。 州府对港口的实际贸易量、货物价值、商船往来数量缺乏精准掌握,而基层官吏握着一线信息。这种信息落差,是俘获的技术基础——上级即使想管,也不知道从何管起。剧中钱弘俶之所以要先"核查户籍田册"才能掌握豪强田产底细,正因为不掌握底层信息,就无从施政。
第二个条件是利益绑定机制。 光有信息优势还不够,还得有个把监管者拉进来的机制。剧中给出的机制是"分利"——豪强把抽来的货物与官吏共享。一旦共享,双方就成了攻守同盟:官吏不仅不查处豪强,反而会主动为豪强的垄断提供行政保护。
这两个条件一旦同时具备,俘获就会自我强化。请看下面这张图:
这张图说的就是这个意思:监管缺位 → 豪强私收 → 贸易萎缩 → 官方收入下降 → 更加无力监管,转一圈又回到原点。它不会自己好转,只会越陷越深。 这正是后文要论证的——为什么"换人"解决不了问题。
2.4 为什么"换人"没用
面对这种局面,传统治理手段通常是两种:换地方官,或查办贪腐官吏。
剧中对这两种手段的局限,有相当清醒的呈现。钱弘俶查案时发现,"所有线索均指向杭州朝廷中的勋贵权臣,此案牵涉之广,一旦深究,恐将掀起滔天巨浪"——查办一两个县吏容易,但整条利益链上通朝堂,动一个就牵一身。水丘昭券虽然雷厉风行地逮捕了营田使杜皓(此人还是权臣胡进思的内弟),当场查获大量盖有官印的纳粮执契,但这只是"打掉一个点",没改变结构。
更关键的是,即便把现任官吏全换掉,新来的人依然面对同样的约束:他不懂当地贸易的实情,他需要依靠地方势力才能施政,他同样有被俘获的风险。只要结构性条件不变,人事更替只会产生新的俘获者。 这解释了钱弘俶为什么没有停留在"惩办贪官",而是选择设新机构、推新制度。
三、制度设计:博易务的定位与包税制的机制
3.1 第一步:雷霆手段,先立威
剧中的改革路径很清晰,是两步走,不是一步到位。
第一步是第 24 集的雷霆手段。在章安港的"上元大会"上,钱弘俶邀集所有持贷粮契约的台州豪绅赴宴。司马魏伦与葛言平作为代表赴会,意图联合抵制。钱弘俶当机立断,将二人当场杖毙,极大震慑了在场豪强。
这个举动看着粗暴,但在制度变迁的逻辑里,它有明确的功能。任何制度变革都会遭遇既得利益者的抵抗,而抵抗的强度,取决于他们对变革"可信度"的判断。如果既得利益者觉得"这次改革只是说说而已,熬过去就好了",他们就会选择观望和软性抵制。雷霆手段真正的作用,不是消灭多少人,而是改变所有人对"这次是真的"的判断——它是一个可信度信号,不是一个单纯的惩罚措施。

3.2 第二步:设立博易务
紧接着是第二步——制度重构。
剧中明确记载,钱弘俶"于宁海县港口设立博易务(贸易机构),并颁布税收优惠政策以扶助民生,百姓闻讯欢欣"。这一举措在朝廷遭遇户部(中央管财政的部门,详见《名词注解库》)的反对,但吴越王钱弘佐力排众议,申明此举旨在补偿被豪强侵夺的百姓权益。
这里有两个信息值得深挖。
其一,博易务的制度定位。 从剧情看,博易务承担的是"贸易管理机构"的职能:制定港口贸易规则、统一征收关税、管理仓储码头、发放贸易特许凭证、处理贸易纠纷。它的设立,本质上是把原本分散在地方官吏与豪强手中的贸易监管权,收归一个专门的官方机构。这个转变的意义在于:监管权从"个人化"变成了"机构化"——过去是张三李四这些具体的人在管,个人利益可以直接影响规则执行;现在是一个有职能、有编制、有上级的机构在管,个人化的操作空间被压缩了。

其二,财政动机与道义动机的结合。 钱弘佐为设立博易务辩护时,说的是"补偿被豪强侵夺的百姓权益"。这个表述,把一项财政改革包装成了道义行为,从而在朝堂上争取到了正当性。户部的反对与吴越王的力排众议,恰恰说明——即便是"对的事",也需要政治意志来推动。制度变迁,从来不是自动发生的。
3.3 第三步:利益转换与特许牒照
真正体现设计智慧的,是第 25 集的"利益转换"之策。
剧情交代得很清楚:钱弘俶于上元大会亮出破局之策,"非以暴力'杀富济贫',而以'利益转换'化解僵局"。他宣布:凡曾通过"营田司"(管官办屯田的机构,详见《名词注解库》)向百姓放贷的家族,只要上交契约具结,不仅可收回本息粮米,更能获得朝廷认证、享极低税率的"博易务"海上贸易特许牒照。
这一策的效果立竿见影:"以雷氏、甘氏为首的家主们纷纷接受,台州民生与商困同现转机,百姓重获田契,对钱弘俶感恩戴德。"消息传开后,未赴宴的豪族也心动求牒。
我们来拆解这个设计的精妙之处。
首先,它没有否定既得利益,而是给既得利益一个合法的出路。 豪强此前通过营田司的贷契机制(以"借贷"为名行"先征后量"之实,把百姓的田契与纳粮凭证扣为抵押)捞了大量不当收益。这种收益在旧制度下不受法律保护——随时可能因反腐而丧失。钱弘俶的方案是:你把契约交出来(等于放弃继续盘剥的可能,并归还百姓的田契),我承认你的本金和利息(保住既有收益),再额外给你一样东西——贸易特许权。
其次,它创造了一种新的、可以合法持有的稀缺资产。 牒照不是一纸空文,它有实实在在的经济价值:持照者可以从事海上贸易,且享受极低税率。这在吴越这样一个"以海立国"的政权里,等于一张长期饭票。而且这张饭票的价值,取决于贸易本身的繁荣程度——贸易越繁荣,牒照越值钱。

再次,也是最关键的,它把豪强的利益与国家利益对齐了。 旧制度下,豪强靠垄断码头、加收私税获利,这会抑制贸易总量、损害国家税基。新制度下,豪强持有牒照、享受低税率,他们的最佳策略变成了"吸引更多商船、扩大贸易规模"——因为只有贸易做大了,低税率特权才有更大的基数可施展。这就是经济学上说的激励相容(详见《名词注解库》):让每个人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客观上促进公共利益。
3.4 包税制的核心规则
剧中第 25 集与第 31 集两处提及包税制规则,可以拼出这套制度的完整轮廓。请看这张结构图:
配合上图,包税制的规则可以归纳为三条:
定额承包。 选定地方大户作为包税人,确定年度固定赋税总额,"丰年不增,灾年不减",按期足额缴纳。对官府来说,这意味着收入可预期——不管当年贸易行情如何,税收入库是确定的。在乱世里,财政的可预期性本身就是极大的价值。
自主征收。 包税大户在定额范围内,自行向治下商户、商船征收税费,超额部分归自己,不足部分自己补。这就把征收风险转移给了包税人——收不上来,损失由他担。
特许配套。 包税大户同时获得博易务颁发的海上贸易特许牒照,享有官方认证的贸易资格、更低税率与港口服务优先权。
第 31 集进一步交代,钱弘俶"为纾解民困、充盈国库,决意推行'包税'新制,并召回能臣吴程,以备南唐之患"——这说明包税制从台州一地的试点,逐步推广为吴越的常规财政工具。而第 46 集钱俶北上时向赵匡胤"讲述吴越实行'包税制'的原因",说明这套制度一直延续到纳土归宋前夕。
3.5 制度转化的实质:寻租的合法化
现在可以把这套设计的逻辑讲透了。
改革前,豪强的收益是非法租金:通过勾结官吏、垄断码头获得的超额利润。这种收益有三个致命脆弱性——不受法律保护、随时可能被查办、无法在代际间安全传承。豪强为了保护它,必须持续投入资源去维系关系、压制竞争者、防范政策变化。这些投入,本身就是社会资源的浪费。
改革后,豪强的收益变成了合法特许收益:通过持照、依规经营获得的利润。它有官方认证、有明确规则、有稳定预期。豪强不再需要花大力气搞关系、防查办,可以把精力转向"把贸易做大"。
对官府而言,收益变化同样巨大:改革前,关税被截留,实际入库"十不存一";改革后,获得了稳定的定额财政收入,同时大幅降低了直接征税的行政成本——因为征税的执行工作被外包出去了。
对中小海商而言,虽然仍要向包税大户缴费,但收费统一、规则透明,避免了随意盘剥,贸易预期更稳定。
这构成了一个三方都能接受的均衡。 用剧中沈寅的话说,这是"以'利益转换'化解僵局";用经济学的语言说,这是一次帕累托改进(让至少一方变好、同时没有任何一方变差的改变,详见《名词注解库》)——没有人因为改革而变得更差,而整体福利提升了。
四、治理逻辑:次优理论视角下的现实选择
4.1 理想中的最优是什么
要理解博易务与包税制的价值,先问一个反问:理想状态下,应该怎么做?
教科书意义上的最优方案很清晰:官府配置足够的专业人员,直接向所有海商征收法定关税,中间不存在任何私人中间层,也就没有租金损耗。这个方案下,国家拿全部关税收入,商人负担最轻,效率最高。
这个方案好不好?当然好。但它在吴越的宁海县做得到吗?剧情的呈现,给出了明确的否定答案。
4.2 三道现实的墙
剧中虽没有直接陈述"约束条件",但从情节里能还原出三道硬约束。
约束一:基层行政能力严重不足。 吴越地方官府缺乏足够的财税专业人员,更缺乏对海上贸易的精准统计能力——货物价值怎么核定?商船数量怎么清点?交易是否真实申报?这些都需要专业能力和技术手段。直接征管的成本极高,且极易出现严重漏征。
约束二:豪强势力根深蒂固。 这不是钱弘俶一个人的判断。第 22 集借俞大娘子之口说得透彻:江南地界,豪门大族盘根错节,"犹如老榕缠石,莫说只是一介普通知州(一州最高长官,详见《名词注解库》),便是王位上的天子亲临,面对这些经营了十几代的'土皇帝',也要掂量掂量自己的斤两"。剧中还有一句点题的话——"自唐末藩镇割据以来,地方势力早成了铁打的营盘,知州县尉流水般换,可真正握有田亩、佃户与私兵的世家大族,才是这盘棋局里永远坐庄的庄家"。这句虽是台词,却准确描述了五代地方社会的真实结构。
约束三:信息不对称。 官府对贸易量、货物价值、商船往来的信息掌握,远不如长期经营此地的豪强。这个信息落差不会因为换一批官员就消失——它是结构性的。
三道约束叠加,直接征管方案在现实中不可行。强行推,结果大概率是:征不上来多少税(信息不足),却激化了与地方势力的矛盾(动了他们的蛋糕),甚至可能引发地方动荡。剧中对这类风险的警觉,体现在水丘昭券对钱弘佐的严厉劝谏里——他指出"吴越非中原战乱之地,礼法国纲犹存",劝诫不要对宗亲重臣妄加试探,否则"将使举国无可信之人"。这话背后的意思很清楚:治理动作是有代价的,不能只算收益不算成本。

4.3 次优,为什么是理性的
在现实约束下,包税制不是最优选择,但可能是可行的最优。
这就是经济学上"次优理论"(theory of the second best,详见《名词注解库》)的直觉:当理想最优的条件无法满足时,适当引入一些"扭曲",反而可能比强行消除所有扭曲得到更好的结果。
套到本案:直接征管是"无扭曲"的理想方案,但它需要的条件(专业能力、信息、政治控制力)一个都不具备。包税制引入了新的扭曲——保留了包税大户这个中间层的利润——但它同时带来三样东西:稳定的财政收入、降低的征管成本、地方精英的合作。
关键的比较是:在约束条件下,是"不完美的改革"更好,还是"什么都不做"更好?
剧中的答案很明确。改革前,关税"十不存一",贸易逐年萎缩,中小海商苦不堪言,豪强与官吏的非法分成不受约束。改革后,国家有了定额税收,贸易开始恢复,中小海商面对透明规则,豪强的收益被纳入合规轨道。结果虽远非完美——国家让渡了一部分租金,包税大户获得超额收益——但和"什么都不做"相比,是明显的改善。
这就是次优理论在治理实践里的真实含义:不要在条件不具备时追求完美方案,而要设计一个在现有约束下能跑起来、能自我维持、还留有改进空间的方案。
4.4 激励相容,是怎么实现的

包税制能较长时间稳定运行,关键在它实现了激励相容。
对包税大户而言:如果我只顾压榨现有商户,导致贸易萎缩,那下一轮承包时定额可能被下调,或者商户大量流失导致我连定额都收不上来。反过来,如果我维护好港口秩序、改善服务、吸引更多商船,定额之外的部分全是我的——我有动力做大蛋糕。
对官府而言:贸易规模扩大,意味着未来税基扩大。虽然当前定额固定,但随着贸易总量增长,官府在下一轮承包谈判里就有了提高定额的筹码。
对中小海商而言:规则透明、收费统一,虽然要向包税大户交费,但至少知道交多少、交给谁、按什么标准。这比面对豪强随意盘剥要可预期得多。
三方在"把贸易蛋糕做大"上有了共同利益。这正是那套设计最深层的智慧:它不依赖任何人的道德自觉,而是通过利益结构的设计,让每个人的自私行为产生合意的公共结果。
五、历史印证:五代两宋沿海贸易治理的真实脉络
这一章,我们把剧里的制度,放回真实历史里对一遍账。凡是能查到古籍原文的,尽量原样引出,后面附白话注解。
5.1 博易务:一个真实的制度机构
剧中的博易务,不是编剧凭空虚构,而是有明确史籍记载的真实机构。
《十国春秋·拾遗》有一条关键记载:
"梁时,江淮道梗,吴越泛海通中国,于是沿海置博易务,听南北贸易。"
白话注解:后梁时期,江淮之间的陆路通道被阻断("道梗"),吴越国只能改走海路与中原往来("泛海通中国"),于是就在沿海设置博易务,允许南北贸易通行("听南北贸易")。这条史料点明了博易务设立的时代背景——它是因为陆路不通、海路兴起而催生出来的。
博易务最早见于五代后梁初期的温州。吴越国时期,它与市舶使、回易务(官府用官本经商赚钱的机构,详见《名词注解库》)等机构并列运作,共同构成地方贸易管理体系。它的职能包含两个层面:一是"博买"(以金银进行交易),二是"博易"(物物交换),兼具官方市场与海关的双重属性。
关于设置时间,学界有不同意见:有学者认为应在后梁封钱镠为吴越国王之后;也有学者根据地缘形势推断,瓯江口一带在钱镠被封王之前就已是吴越与中原的交通孔道,博易务的设置可能更早;还有观点认为,博易务最初可能设在中原王朝的沿海。这些分歧不影响一个基本判断:博易务是五代时期真实存在、且与吴越海外贸易密切相关的重要机构。
更具说明力的是它的历史去向。北宋太平兴国三年(978 年)——恰恰是吴越纳土归宋那一年——北宋在杭州设立了两浙路市舶司,而这一机构的设立,正是借鉴了吴越国原有的博易务管理经验。一个割据政权的地方制度,最终被统一王朝继承并升格为全国性制度的一部分,这本身就是对这套制度有效性的历史确认。
而且,博易务的制度生命并未止于北宋初年。皇祐年间,北宋曾在邕州等地设置博易务,"通诸蛮之有无",拓展内陆边疆贸易;神宗元丰二年(1079 年)在钦州设面向海外的博易场;元丰五年(1082 年)更在饶州景德镇设立专营陶瓷贸易的"瓷窑博易务",对瓷器实行国家专卖并征收专项税赋。虽然后者因变法背景在元丰八年被废止,但它说明"专门机构管理特定贸易领域"的思路,在宋代得到了持续的应用与扩展。
剧里还有个值得注意的细节:第 19 至 20 集中,钱弘俶"以议和为名,在博易务稳住南唐李元清,为平叛争取时间"。这暗示博易务不只是经济机构,还承担了对外交涉、情报观察的功能——这在古代贸易管理机构里相当常见,因为港口的天然属性就是人员往来与信息汇聚之地。而第 17 集发现"军粮被藏匿于博易务下属的山越社栈仓",则从反面暴露了这套机构在监管不到位时的风险:官方贸易机构的仓储设施,被挪用成了走私与贪腐的通道。
5.2 包税制:学界公认最早案例,就在吴越

如果说博易务是"制度原型",那包税制的史实基础更令人惊叹。
包税制,史书里称"扑买"(也称买扑、承买、扑断),是宋、金、元时期盛行的一种包税或特许经营制度。其典型做法是:官府对酒、醋、墟市、渡口等税收核定应征数额,招商承包,承包者按定额纳税,超额部分归其所有。
而史书明确记载的早期案例,就发生在五代十国时期的吴越国:吴越国龙泉县(今浙江丽水龙泉一带,处州下辖)县民张延熙,用一千零九贯八百一十九文钱,扑买了县内三个酒坊。
这个案例价值极高。它证明:在钱氏政权统治下的吴越国,包税制不仅存在,而且已经下沉到了县级、应用到了具体的经营性资产(酒坊)。这是一个相当成熟的制度实践,不是刚刚萌芽的雏形。
这与剧集第 25、31 集呈现的"包税新制"形成精准呼应。剧中的包税制应用于港口贸易,历史记载的案例应用于酒坊——领域不同,但制度逻辑完全一致:官府核定定额、招商承包、超额归承包人。

宋代是扑买制度的兴盛期。其应用范围从酒、醋、盐、茶、矿冶等专营权承包,扩展到商税、津渡、官田、政府采购,并形成了一套包含标的估价、公告、投标、评标、公示的较完善流程。这其中的"实封投状"制度尤其值得注意:州政府先对招标标的估价、设定标底、张榜公示;投标人把竞买价密封后投入带锁木柜;规定期限一到,木柜运回州政府公开拆封评标,允许公众观看;通常最高价中标,若多人同价,以投标时间先后为准;中标人反悔,要按出价的一成罚款;若无人竞拍,则调低标底再次公示招标。
这套流程的规范性令人惊讶——估价、公示、密封投标、公开评标、申诉机制,几乎具备现代招投标制度的核心要素。它说明,包税制在宋代已经发展出了相当成熟的对抗寻租的技术手段:密封投标防串标,公开拆封防暗箱,公示接受监督,违约罚款提高可信度。
宋代史料中关于买扑弊端的记载,也与我们前文的风险分析吻合。当时的评论者指出,承包人多为地方豪强或商人,其中不乏"一乡之豪猾",他们为牟利往往加重盘剥,导致"重为民害"。元代名臣耶律楚材更曾严厉斥责包税之弊:
"此皆奸人欺下罔上,为害甚大……阴夺民利耳。"
白话注解:这些人都是奸猾之徒,欺瞒下面、蒙蔽上面("欺下罔上"),危害极大,说到底不过是暗中夺取百姓的利益("阴夺民利")。
这与本文第三节分析的三重风险,形成了历史层面的印证:压榨转嫁、新集团固化、财政封顶,都是从吴越到宋元数百年间反复出现的真实问题。
5.3 吴越贸易体系的整体图景
把博易务与包税制放回吴越国的整体贸易体系里,能看到一幅更完整的图景。
吴越国的海洋事业,从钱镠时代就开始系统布局。
第一步是修海塘。 钱镠亲自规划,围绕"贸易"这个核心目标,将杭州城向西拓到西湖边、向南延伸到钱塘江畔,再以"石囤木桩法"在江岸筑起蜿蜒数百里的海塘。直接效果是:海船可以安全停泊、装卸,杭州港的吞吐能力实现质的飞跃。同时,明州(今宁波)、台州、温州的港口也陆续投入运转。这些港口的位置,可以回看前面那张《吴越国十三州详图》。
第二步是造船技术领先。 唐末两浙造船术已居世界前列,能造"大者长二十余丈,高去水三二丈,望之如山"的"苍舶",可载六七百人、载重两百吨以上;吴越工匠改进了水密隔舱技术,即使部分船舱受损也不致沉没。水手观星辨向、掌握东部海域季风规律,能借助风力提高航速。
第三步是机构与政策配套。 设博易务管理海外贸易及征收关税,与市舶司、回易务并列运作,一手规范交易抓管控、一手官营专卖抓收益;同时负责培养水手、翻译、外事人才,规划勘测航线、修缮港口、接待外商。
第四步是"官民协同出海"模式。 这是吴越国相当独特的一点:官方负责后勤保障与武装护航,远洋贸易的基本盘是民间商船。官方不承担商业风险,又遏制了商人坐大威胁政权;海商则专心经营,双方合作近百年。剧中黄龙社与钱氏王室的关系——从俞大娘子率舰船施压,到将孙太真留于杭州,再到借粮、战船送嫁——正是这种"官民协同"在政治层面的投影。
到钱弘俶主政时,吴越商船向东到朝鲜、日本,向南经南海抵达东南亚、南亚,向西过印度洋驶向西亚、北非,最远到达波斯湾,贸易版图遍及半个地球。剧中第 35 集钱弘俶对后周使团提出"以开放海贸代替南粮北输",正是这种贸易实力的底气。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第 46 集钱俶会向赵匡胤坦陈"东南三大难题"中的"货币割裂"与"世家坐大"——一个高度依赖贸易的经济体,必然面对货币兑换与商业集团垄断这两个结构性议题。钱俶特别提到:吴越用开元通宝,宋廷铸宋元通宝,楚地尚且流通铁钱;两钱成色、重量、工艺皆有差异,"若强行规定兑换比率,实则是新钱兑旧钱,其中差价空间巨大,极易被贪吏利用,若更恶劣者,可能强迫百姓以五百文兑一贯,便成了劫夺民财的恶政"。这段话把货币统一中的寻租空间分析得非常透彻,也从侧面反映出吴越贸易经济对货币问题的高度敏感。
六、制度局限与长期演化风险
任何次优制度都有生命周期。包税制的成功,恰恰内生了它自身的局限。基于剧情与历史印证,可以归纳出三重风险:
6.1 风险一:向下转嫁
包税制的第一重风险,是在贸易萎缩时,把压力转嫁给底层。
这套制度的运行前提是"定额"。定额的价值在于收入可预期,但定额的风险也在于——它是刚性的。丰年不增,这很好;但灾年不减,这就是问题。
当遇到灾年、战乱、海禁或贸易路线变化时,贸易总量会萎缩,包税大户按原有费率能收到的钱会减少,但定额要照交。这时包税大户面临两个选择:一是自己掏腰包补足缺口,二是提高费率、增设名目,把缺口转嫁给仍在经营的中小商户。
理性选择很清楚。剧中第 25 集设定"丰年不增,灾年不减"——这四个字在丰年时是保护商人的条款,在灾年时却变成压在包税大户身上的硬约束,而这个压力最终会向更下层传导。
这正是包税制最容易被诟病的地方:它把征税的政治压力,转化成了包税人对商户的私人压力。 原本由官府承担的"税收不足"风险,被转移到了包税人身上;而包税人有充分的动机与手段,把这个风险继续向下转移给最没有议价能力的中小商户。
历史上,宋元时期对买扑的批评大多集中于此。"重为民害"四个字背后,是无数中小经营者被压榨至破产的真实情形。耶律楚材"阴夺民利"的斥责,指向的正是这个机制。

6.2 风险二:新利益集团的固化
第二重风险,是包税大户会逐步固化为新的特权阶层。
这一点在剧中有相当精微的呈现。改革之初,钱弘俶的"利益转换"之所以能被豪强接受,是因为它把一个脆弱的、非法的收益,换成了一个稳定的、合法的收益。这在当时对豪强是一种改善。
但改善的另一面,是特权化。持有牒照、享受极低税率、拥有港口服务优先权——这些优势一旦稳定下来,持有者就会自然试图把它变成永久性的、排他性的权利。
于是新的俘获风险出现了:包税大户会通过游说、行贿、联姻等方式,努力维持自己的特权地位,阻碍制度的进一步改革与市场的进一步开放。昔日的"被改造者",变成了新的"守成者"。
剧中对此并非没有警觉。第 31 集钱弘俶"召回能臣吴程",第 34 集推行裁军整顿遭到"执掌军事的权臣胡进思激烈反对"——这些情节说明,既得利益集团对新政的抵抗持续存在,而且会随时间推移而变强。
值得玩味的是,剧中还呈现了另一种形式的集团固化——佞臣生态。第 27 至 30 集,亲卫都指挥使(国王贴身禁军将领,详见《名词注解库》)何承训进谗、煽动、诬陷,最终提着水丘昭券的首级上殿诬其谋逆,被钱弘俶立斩。这条线索虽是政治斗争线,但它在结构上与"新利益集团固化"是同构的:一个制度在打破旧格局的同时,如果没有配套的监督机制,就会催生出新的寄生者。
6.3 风险三:财政收入封顶
第三重风险,是定额制锁定了财政收入的短期上限。
这是包税制最容易被忽视、但长期后果最严重的一点。
在贸易快速增长的时期,关税收入本应随贸易量同步增长。但在定额包税制下,财政收入是固定的,超额部分归包税人所有。这意味着,贸易增长的红利,在短期内大部分流向了包税大户,而非官府。
对国家而言,这是一种机会成本(放弃了其他可能,详见《名词注解库》)的损失。尤其在政权扩张期或战争期,财政收入无法同步增长,会直接制约国家的行动能力。剧中第 37 集后周要求南唐"一次性偿清历年积欠",南唐遂"加征赋税以凑贡款"——这种"需要大额财政支出时才发现税基被锁定"的困境,正是定额制在特殊时期的典型表现。
当然,定额不是永久的。随着贸易总量增长,官府可以在下一轮承包谈判中提高定额。但这个调整存在滞后性,并且会遭遇包税大户的强烈抵抗。调整的节奏,取决于双方的政治博弈,而不是取决于最优的财政需要。
6.4 制度演化:向更优模式的漫长过渡
三重风险叠加,决定了包税制只能是一个历史阶段的产物。
历史上,随着中央集权加强与基层行政能力的提升,包税制逐步被直接征管取代。就吴越案例而言,北宋太平兴国三年(978 年)在杭州设立两浙路市舶司,标志着外贸治理从"地方割据政权的灵活制度"升格为"统一王朝的规范制度"。市舶司体系的建立与完善,逐步把博易务的职能纳入统一管理——当然,这个过程也伴随着代价,吴越本土的商贸自主权随之丧失。
从更长的历史视野看,包税制向官征制的转变,是一个艰难而曲折的进程,也是中国财政治理能力演化的一个重要侧面。近代学界普遍认为,这一转变反映出:财政治理能力的提升,往往需要配套的组织能力、技术手段与监督机制的同步成熟,而不只是理念的更新。
换句话说,包税制之所以长期存在,不是因为它好,而是因为它在一个特定阶段"刚好够用"。当条件改善了,制度自然会被更优的形式取代。
七、结论与当代启示
7.1 核心结论
通过对《太平年》中博易务与包税制改革的系统分析,本文得出四点结论:
第一,宁海港口乱象的本质是规制俘获,而非个体贪腐。 豪强与县吏形成稳定的分利同盟,监管工具异化为牟利工具,贸易萎缩与税收流失是这一结构的必然结果。这也决定了解决方案不能是"换人",而必须是"换制度"。
第二,博易务与包税制的改革实质,是在基层征管能力不足的约束下,通过制度化的产权授予,把非法寻租转化为合法特许经营。 钱弘俶的"利益转换"不是简单妥协,而是一个精巧的制度设计:它以承认既得利益为代价,换取豪强对新规则的配合,同时通过"贸易越繁荣、牒照越值钱"的机制,把豪强的私人利益与国家的贸易扩张目标对齐。
第三,这套制度之所以有效,是因为它实现了激励相容。 官府获得稳定可预期的财政收入与降低的征管成本;包税大户获得合法稳定的经营特权;中小海商获得透明统一的规则环境。三方在"把贸易蛋糕做大"上形成共同利益。这是一个在现实约束下可运行、能自我维持的制度均衡。
第四,这套制度内生了三重长期风险:向下转嫁、新集团固化、财政收入封顶。 这些风险不是设计失误,而是次优制度的内在属性。它们决定了这套制度有其适用边界与生命周期,最终需要随着条件改善而向更优的制度形态演进。

7.2 一个更普遍的原理
从个案里提炼出的原理,可能比个案本身更有价值。
原理一:制度选择不能脱离现实约束。 理想的最优制度未必是可行的制度。判断一个制度设计的好坏,不能只看它"应该怎样",更要看它在给定条件下"能跑成什么样"。务实的次优选择,往往比不可行的最优方案更能解决实际问题。
原理二:治理利益集团的关键是转化,而不是消灭。 豪强势力不只是"恶",它是现实中存在的利益主体,有其经济根基与社会网络。一味摧毁的成本极高、风险极大、且往往不彻底。通过制度设计,把其行为引导到符合公共利益的方向,是成本更低、效果更持久的选择。
原理三:好制度靠利益引导,而非道德约束。 最可靠的制度设计,是让每个人在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客观上促进公共利益。这比要求所有人"自觉遵守规则"要稳固得多。
原理四:任何制度都有其适用边界与生命周期。 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制度。一项制度在特定阶段是最优选择,在条件变化后可能成为障碍。治理的高水平,体现为对制度适用边界的清醒认识与主动调整。
7.3 当代启示
把这些原理投射到当代,能得到几点启示:
其一,贸易监管制度设计要充分考虑现实约束,平衡规范与活力。 监管能力不足时,过度追求"全覆盖、无死角",可能适得其反;设置合理的过渡性安排,有时比一步到位更有效。
其二,治理地方性利益集团,要注重制度转化而非单纯的行政打击。 通过产权界定与规则重构,把灰色收益转化为合规经营,既可降低治理成本,也能激活经营主体的积极性。这一思路在今天的特许经营、行业准入、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等领域,仍有借鉴价值。
其三,特许权的分配必须有透明、可竞争的机制。 历史经验表明,包税制最大的风险在于特权固化。宋代发展出的"实封投状"制度——估价、公示、密封投标、公开评标、违约责任——正是对抗这一风险的技术手段。这说明,即便是次优制度,也可以通过程序正义来抑制其负面效应。这一点对今天的特许经营与公共资源配置,仍具启发。
其四,任何制度都需要定期检视其适用边界。 一项曾经有效的制度,可能在环境变化后成为阻碍。保持对制度生命周期的清醒认识,及时进行渐进式调整,比等到问题积重难返时再剧烈变革要理性得多。
7.4 研究局限
本文作为案例质性研究,存在以下局限,特此说明:
其一,材料性质。 本文以《太平年》剧集文本为核心案例。剧集是艺术创作,其对白、人物关系与情节细节均经过加工,不完全等同于历史真实。本文对关键制度(博易务、扑买)另作史籍印证,但剧中所呈现的具体情节应视为艺术演绎而非史料。凡不能与史实互证者,已明确标注为"剧中呈现"。
其二,数据缺失。 古代缺少精确的经济统计。本文无法对改革的实际财政效果、贸易增量、商人负担变化作量化测算,只能依据制度逻辑作定性分析与方向性判断。
其三,古今差异。 古代农耕—商贸混合经济与现代市场经济,在生产技术、产权制度、市场结构、信息条件上存在根本差异。本文所引用的现代经济学理论仅作为分析框架,用以揭示制度设计的逻辑结构,不构成可直接套用的政策结论。
其四,理论工具的适用性。 本文使用规制俘获、次优理论、激励相容等现代经济学术语来解释古代制度。这种处理有助于揭示制度逻辑,但也存在将古代实践"现代化"的风险。古代制度设计者的思考方式,与现代经济学家的分析框架之间,可能存在未被本文充分识别的差异。
参考文献
史学文献
- 《十国春秋·拾遗》
- 《吴越备史》(钱俨)
- 《唐律疏议》卷八〈卫禁〉
- 《宋会要辑稿·食货》
- 《宋史·食货志》
- 《续资治通鉴长编》
- 《梦溪笔谈》卷十二
- 韩愈:《论变盐法事宜状》
- 孟元老:《东京梦华录》卷二
现代研究著作
- 傅筑夫:《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史》,人民出版社,1989 年
- 吴慧:《中国商业通史》(第三卷),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 年
- 道格拉斯·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格致出版社,2008 年
- 施蒂格勒:《产业组织和政府管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年
论文与专题资料
- 《古代港口城市——宁波》(林士民)
- 《杭州古港史》
- 《近 30 年来宋代买扑制度研究综述》,《中国史研究动态》2009 年第 10 期
- 柯伟明:《近代中国包税制的演进与税制转型》
- 《宋代"买扑"里的商业智慧》,杭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吴越国的船,驶过霍尔木兹海峡》,《光明日报》
- 《吴越国对外贸易机构考》
影像与剧情材料
- 电视剧《太平年》(2026 年,48 集,导演杨磊、陆贝珂,编剧董哲)
- 该剧第 1 至 48 集分集剧情(经逐集核验整理)
本文为《〈太平年〉治理经纬与经济逻辑》专项研究成果 A。名词的详细释义,统一见配套文件《名词注解库》。 配套成果:B《和平统一的政治经济学》、C《课程 PPT 逐页文稿与讲师口播逐字稿》、D《全片经济与治理思想深度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