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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 · 长周期检验 · 第 14 章

中央—地方、公共财政与风险外溢:历史案例的比较框架

25,004 字 · 来源层级 A · 状态 review

问题

这本书前面的章节,各自处理一个具体的财政装置:军费如何筹措,漕粮如何分段转运,专卖如何定价,商税如何设场,税基如何从人丁转向田亩,改制为何反复。每一章都把问题收窄到可以查证的范围。

这一章的任务不同。它不再追问某一朝代“怎样做”,而是追问:当我们把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当作一组财政契约来看时,有没有一套可以反复使用的分析工具?

先说要反对的两种写法。

第一种是把“中央集权”当作解释项。这个做法的问题是:它是一个总词,而总词不能指出机制。同一个“集权”,可以指中央决定征什么税,可以指中央拿走大部分收入,可以指中央任命每一个知县,也可以指地方遇事必须请示。这四件事彼此独立,可以任意组合。用“集权”一言以蔽之,等于用一个结果词代替四组不同的原因。

第二种是把中央与地方写成零和博弈:中央强则地方弱,地方强则中央弱。这个写法看似有力,实则解释不了最常见的一种状态——中央在名义上什么都管,地方在实际上什么都得自己想办法。这不是强弱问题,是错配问题。

本章的核心命题有四条。

第一,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是一组财政契约,不是一条权力阶梯。 契约的内容可以拆成四个分别可观察的维度:财权、事权、人事权、裁量权。四个维度的组合可以高度不一致,而真正制造问题的往往不是“集中”或“分散”的程度,是维度之间的反向。

第二,这组契约面临一个三难。 中央要控制,地方要自主,风险要有人承担。三者不能同时最大化。任何一个历史安排都是在这个三难里选了一个角,然后承受那个角的代价。代价不是偶然的失误,是可以从所选的那个角推出来的。

第三,错配不必然导致崩溃,但错配必然寻找出口。 当地方承担了它无力承担的风险,风险的最终承担者会转移。转移有四个方向:转给中央、转给下一年、转给民众、转给未来。四个方向留下四种不同的痕迹,因此可以从痕迹反推机制。

第四,错配是否变成危机,取决于有没有一个能把风险吸收掉的中层。 中层的形态是士绅、宗族、仓廪、地方公产、承担赔补责任的基层职役。中层存在,错配可以长期带病运行;中层被耗尽,错配立刻转为外溢。

需要先声明一处用语。“三难”与“风险外溢”都是本章的分析词,不是古人的概念。古人说的是“外重内轻”“支费不足”“逋负”“亏空”“陋规”,他们描述现象,不构造模型。用现代词去整理古代材料,好处是可比,坏处是容易把模型当成史实。本章的处理办法是:每用一个现代词,就同时指出它在古代材料里对应哪一种可观察的记录形式;对应不上的,就不用。

背景约束

要理解为什么古代财政契约长成那个样子,先要看四组技术条件。这四组条件不是背景装饰,它们直接决定了契约的可能形态。

一、实物财政与运输成本:为什么分成是理性的

前现代财政收入以实物为主,粟、帛、钱并行,运输靠人力和畜力。这个条件有一个直接后果:把全国收入先集中到京师、再分配回各地,在物理上不划算。 粮食从江南运到北方,途中被人畜吃掉的部分可能超过到达的部分;再从京师运回去,等于同一段路走两遍。

因此,就地分成首先是运输成本的函数,不是政治妥协的产物。收入在产地切开,一部分解送上级,一部分留供本地,一部分供给本道军政机构。唐代把两税收入按去向分为上供、送使、留州三目,前提正是收入可以在空间上切开而不必先汇总。

这个观察有一个重要的推论:分成的必要性来自技术,分成的比例来自政治。 两件事经常被混为一谈。看到分成制,就说“中央承认地方利益”;看到比例高,就说“中央集权”。其实分成这件事本身没有政治含义,它只是在运输成本约束下的唯一可行解。有政治含义的是:比例由谁定,能不能调整,调整时听谁的。

二、信息滞后:定额是对无知的理性回应

中央要定比例,先要知道各地的收入与支出,而这两项它都不知道。收入取决于当年收成、粮价、户口变动,支出取决于灾情、军情、工程;信息从县到府、到布政使司、到户部,每层都要时间,每层都可能修饰。

面对这种条件,中央的理性选择是定额:把某地应解多少、应留多少一次定死,载入则例,逐年照办。好处是可以考核——中央不必知道地方实情,只要核对解送是否足额。代价是把风险固定在某一方:额是固定的,事是变动的,差额必须有人承担。

这里提出本章第一个方法性判断:定额不是无知的产物,是对无知的制度化回应。 它把“我不知道”转化成“我按去年办”。这在平时极其有效,在变故时极其危险,因为变故恰恰是额所不能容纳的。

顺带做一个命名归拢,免得读他章时以为换了概念。本书在不同对象上多次描述这同一个机制,各章用了不同的叫法:第十一章讲两税与差役时称“基数固化”(应税额一经确定便不再随实况调整),第十二章讲漕运账目时称“文书定额”(账上的数成了唯一的数),第六章讲仓储时称“定额与实存背离”(账面存粮与实际存粮分成两套)。三者与本章的“定额”是同一件事,只是对象不同:一个是税基,一个是账面,一个是粮仓。统称“定额化”,个别章保留各自的说法以贴合对象。

三、没有地方债:跨期平滑的唯一替代品是拖欠

现代地方政府遇到收入不足,可以举债,把成本分摊到未来若干年,用未来的收入偿还。这个工具在古代不存在。地方官不能合法举债,也没有债券市场为地方信用定价。

没有债,就必须当年平衡。当年平衡不了,只有三条路:一是向上要(请拨、请蠲、请缓),二是向后拖(欠着,明年再说),三是向下摊(加征、摊派、无偿劳役)。这三条路就是本章后面要讲的四种外溢方向中的三种,第四种(转给未来)只能通过货币手段实现。

这条约束解释了一个常被误解的现象:古代地方财政的账面上很少出现“赤字”,不是因为收支平衡,是因为没有可以记录赤字的地方。赤字以“积欠”的形式存在于下一年,以“亏空”的形式存在于仓库的账面与实际之间,以“陋规”的形式存在于合法收入之外。赤字没有消失,它只是换了一种不被叫作赤字的记法。

四、考核指标:考核什么,风险就推给谁

地方官有任期,有考课,考课内容决定其行为。如果只看起运是否足额,最优策略就不是如实上报缺口,而是把缺口掩盖起来——用本地其他款项垫解、用加派补足,或者拖欠不解、逐年挪掩。上报缺口等于承认无能,掩盖缺口只要任内不出事就能升转。

这是纯粹的激励结论,不必假定官员贪婪或无能。 考核指标单一且刚性,被考核者必然把达成成本转移到指标管不到的地方:指标管得到起运,管不到里甲的赔累;管得到仓库账面,管不到仓库实际。

四条约束合起来,可以得到一个结论:财权与事权的错配不是某个决策者的失误,是这套技术条件下的结构性产物。 只要收入必须就地分成、信息必须逐层上报、地方不能举债、考核只看解额,那么“中央收走大部分收入、地方承担大部分支出”就是一个会自动出现的格局。不同的朝代只是在这个格局上做了不同的补丁。

原典与史料

本章用四组材料,分别对应四个朝代的一次制度选择。材料性质不同,读法也不同,先分组说明。

一、唐:三分之名与“量出制入”的一句话

唐代两税法之后,财赋按去向分为三目。这三个名字——上供、送使、留州——是理解整章框架的入口,因为它是古代文献中少见的、把“收入归谁”写得如此干净的一处表述。上供是解送中央的部分,送使是供给本道军政机构的部分,留州是留给州县的日常支用。

三目的完整表述,通行引作元稹《钱货议状》中语,大意谓天下财赋限为三品,一曰上供,二曰留使,三曰留州〔篇名、原文与撰作年份待核,本章不作逐字引用,只取其框架〕。之所以只取框架不引长句,是因为这句话的系年与语境直接关系到它的解释:若它出自两税法之后数十年,则三目是长期运行中形成的实际格局,而非建中元年一次设计的产物。这一点见“争议与边界”一节。

这三目不是三个税种,是同一笔收入的三种去向。这个区别极其重要:它划分的不是征税权,是分配权。 征税的决定仍然在中央(税目、税率、征收时节由诏令规定),分配的决定则被切成了三段,每一段有不同的决定者。上供的数额由中央核定,送使的数额与本道军费挂钩,留州的数额与州县的日常开支挂钩。

两税法奏议中另有一句话,本章要用它来说明这套安排的意图:“量出以制入”。这句话常被读成“先算支出再定收入”,因而被当作现代预算原则的古代版。这个读法有问题,本书论两税法的一章已经讨论过,此处只取一个侧面:“量出”的主体是中央,不是地方。 中央先算出自己的支出需要,再把这个需要分解为各州县的应征额。地方没有“量出”的权力,只有“足额”的义务。这一句与三目的关系是:三目划分了收入的去向,量出制入决定了收入的总额,两者合起来,构成一份中央单方面拟定、地方必须执行的契约。

这份契约的执行情况,可以从陆贽的奏议中看到另一面。陆贽论两税之弊,重点不在税额高低,而在折纳:法定的税额以钱计,实际征收以绢帛折价,绢价一变,纳税人的实际负担就变。条文是刚性的,负担是弹性的,弹性由价格吸收。 折纳的具体机制见“数据与口径”一节,此处只用它说明一点:契约的名义内容与实际内容可以长期背离,而背离的部分不出现在条文里。

二、宋:转运使与“经费之外悉送京师”

宋代的做法,是把财权向中央收得更紧。具体的制度载体是转运使:一路的财赋由转运使掌领,除本地经费之外,其余上供中央。《宋史·食货志》记宋初之制,谓诸州经费之外的金帛悉送京师,不得占留〔原文与系年待核〕。

这句话值得逐字分析,因为它包含了两个变量。

“经费之外”——这是一个前置扣除,扣除的标准是“经费”,即本地法定的日常开支。扣多少,由谁定,这才是真正的争点。 如果“经费”的标准由中央定,地方就没有任何余地;如果由地方申报、中央核准备案,地方就有申报的余地,而申报的余地就是操纵的空间。

“不得占留”——这是一个禁止性规定,禁止的是地方把应解之数留下来自用。禁止性规定的存在本身说明:占留是常态,否则不必禁。

把两句合起来看,宋代的制度设计是:承认地方有一块经费,但把这块经费的边界交给中央划定,同时禁止地方越界。 这个设计与唐代的三目不同。唐代是三个方向各有一个数额,宋代是一个前置扣除加一个全额上解。差别在于弹性:三目的数额可以随本道军费变动而调整,前置扣除的“经费”则倾向于固化,因为核定经费需要信息,而中央恰恰缺乏信息,于是只能沿用旧额。

宋代的另一个材料是奏议。北宋的财政奏议中反复出现同一类抱怨:某地赋税之外另有名目,名目之下又有名目,征收的机构重叠,商旅裹足。这类抱怨的价值不在于它指出了具体的税目(税目随时间和地区变化,无法系统列举),而在于它反复指向同一个机制:当法定收入不足以覆盖法定支出时,收支差额不会消失,它会以新的名目出现。 而新名目一旦出现,就倾向于长期化,因为它已经养活了依靠它的一批人。

三、明:起运存留的则例体例

明代赋役册籍把税粮分为起运与存留:起运解运到指定仓库,存留留本地支用,数额逐府逐州县开列在《明会典》的会计门类中。

须特别注意材料性质。则例不是统计,是清单。 统计记录已发生的事实,清单规定应当执行的事项。会典所载起运存留额是“应当”之数,不是“实收”之数;用它计算比例,得到的是制度的设计参数,不是一年的实际流量。

则例体例本身透露了一个重要信息:明代的中央对每一个州县该解多少、该留多少,都有逐一的开列。 这个精细程度常被误解为“控制力强”。恰恰相反,如此精细的定额之所以必要,正是因为中央没有别的办法知道地方的情况——它不能按实际收支结算,只能按预先核定的额考核。定额的精细程度,是信息能力不足的镜像。

明代另一个相关制度是粮长。粮长由民间大户充任,负责催征、收储、解运,并对短缺负赔补之责。这个安排把国家与编户之间的中介交给了一个本地人,让他用自己的声望和家产为国家收税。粮长制在明初有效,中期以后逐渐崩坏,原因见后文“制度与行为者”一节。

四、清:火耗归公的承认逻辑

清代前期,地方官在征收正赋时加收“火耗”,名义上是弥补银两熔铸的损耗,实际上是地方公费与官员收入的来源。这部分收入不上解,不入正项,数额由地方掌握。

雍正年间的火耗归公,是把这部分灰色收入改为合法收入:核定火耗的征收比率,全部提解,再以“养廉银”的名义发给官员。这个改革在财政史上的地位特殊,因为它是历代少见的、把制度外的支出转为制度内支出的尝试。

它的逻辑值得单独抽出:制度外的钱之所以失控,不是因为它数额大,是因为它不能入账;不能入账,就不能核对;不能核对,就只能靠道德约束。改革的做法不是加强禁止,而是扩大承认的范围——把原本不合法的收入合法化,从而让它进入可以核对的范围。这是一条与“严查”完全不同的治理思路。

改革的效果与限度见后文。此处只标材料性质:记录这次改革的主要有两类文献,一类是诏谕与奏折(属决策过程,能看出争论焦点),一类是地方志与官箴书(属执行情况,能看出各省办法的差异)。两类不能互证:诏谕说的一般规定,官箴书说的地方实情,两者的差距正是研究要处理的对象。

五、四种话不能混写

本章材料分四类,混写会直接导致错误结论。编年叙事(《通鉴》)记决策与后果,不记税率账目,可用于重建时序与理由,不能用于重建规模;正史志书记制度沿革,有后设视角,其线索的整齐本身是编纂的产物;会典则例记应当执行之数,是规范而非记录,不能用于计算实际流量;奏议与官箴记当事人的观察与主张,各有请示或训诫的动机,不是中性描述。

分工是:用编年叙事定时间与决策,用志书定制度框架,用则例定规范参数,用奏议定当事人的判断。任何一项具体的数量结论,必须至少有两种材料相互支持,否则只能作为个案举例。 这一分层与本书论军费的一章所立的原则相同,此处不重复论证,只把它应用到分配问题上。

制度与行为者

一、四个维度必须分开看

“中央集权”这个词之所以不能用来解释,是因为它把四个可以独立变动的维度压成了一个刻度。分开来看:

维度观察什么可观察的制度指标集中的表现下放的表现
财权征什么、税率谁定、收入归谁税目的设立权、税率的决定权、留成比例的决定权税目与税率由中央诏令规定,收入尽数上解地方可设附加、可自定征收办法、可自留收入
事权哪些支出由谁负责支出责任的法定归属、支出的决定层级主要支出由中央核定并拨款地方以自有收入承担本地开支
人事权谁任命、谁考核任免权归属、考课指标、任期长短中央铨选、中央考课、任期短而轮转快地方自辟僚属、自行考课、久任
裁量权遇特殊情况谁可破例蠲免权、缓征权、动支权、先动后报的许可一切破例须奏请,批复周期长可先动支后报、可便宜行事

分开看之后,一个反常识的结论就出现了:四维度同时集中的朝代很少,而“财权集中、事权下放”的组合极其常见。 这个组合有它的道理——中央要控制钱,因为钱可以移动;地方要办事,因为事不能移动。赈灾、捕盗、修桥、接待过境官员,这些事必须就地发生,无法由京师代劳。于是支出责任留在地方,收入却向上集中。

这就是本章所说的结构性错配。它的要害不在“集中”或“下放”哪一个更多,而在两者同时存在于不同维度。

把四个维度合起来看,三难就可以写成三个角。三个角各有一个可以识别的制度标志,各有一个必须支付的代价。

选的角优先保证制度标志放弃的那一项代价的形式
控制角中央能调动资源、能统一决策财权与人事权同时上收,破例须奏请地方自主地方在法定范围内办不成事,转而在法外找钱
自主角地方能就地办事、能应急财权与裁量权同时下放,允许先动后报中央控制中央的调拨能力被架空,地方坐大
承险角风险有明确的承担者设立专门的中层(仓廪、公产、职役),给它资源与责任前两者的一部分中层被耗尽之后,风险一次性外溢,且无处可接

三个角的选择不是一次性的,可以随时间移动,而移动本身往往就是危机的来源。一个王朝通常在开国时选控制角(因为要收拾残局、重建户籍),中期向承险角移动(因为要治理、要救灾),后期被迫滑向自主角(因为控制不住)。移动的方向与危机的方向常常一致,这是三难框架最有解释力的一处。

二、错配的三种典型形态

四个维度两两组合,可以生出很多形态。历史上反复出现、且后果可以预测的有三种。

形态一:财权集中、事权下放、人事权集中、裁量权集中。 宋代接近这个形态。钱向上升,事向下压,人由中央派,破例要请示。后果是:地方在法定范围内无论如何补不上缺口,只能到法定范围之外找钱。法外敛财不是官员品质问题,是这个形态的必然产物。

这里要与第十一章合看,否则会以为本书对“合法”的评价自相矛盾。十一章讲均田制是被依法的例外一点点掏空的:制度自己留下了合法的出口,负担的合法规避把税基蚕食。本章讲的是相反方向的动作:定额不敷支出时,地方只能在法定之外找钱,这些钱不合法、不能入账。两者不矛盾,而且合起来才是完整图景:合法的例外让制度失去对价,非法的加派让制度勉强运转。 前者蚕食的是制度的覆盖面,后者填补的是执行中的缺口;两者同源于一个事实——定额与实际之间总有差额,而差额必须有主。

形态二:财权下放、事权下放、人事权集中、裁量权下放。 唐后期藩镇接近这个形态。钱和事都在本地,破例也可自行决定,但节度使名义上仍由朝廷任命。这里有一个值得注意的地方:如果财源在被任命者手里,任命权就兑换不成控制权。 朝廷可以换掉不听话的节度使,但换上来的人仍要靠同一批本地财源养活,行为不会有实质改变。人事权的集中在这里是名义的。

形态三:财权集中、事权下放、人事权集中、裁量权实际下放。 明代中后期接近这个形态。钱按定额上解,事仍在地方,人由中央派,但破例的权力在事实上落到了州县手里——因为中央无法核查,默许了地方的加派与挪移。自主是默许的,风险也只能以默许的方式存在:加派不合法,所以不能入账;不能入账,所以亏空无法从账面发现;只能到离任交代时以“亏空”的形式暴露。

三种形态对应三种代价:法外加征、割据、亏空与陋规。这三种代价不是道德问题,是结构问题。换掉一批官员不会改变代价的形式,只会改变承担代价的人。

三、四种外溢方向及其痕迹

先把定义写死,因为这个词很容易被当成修辞用。

风险外溢,指地方承担了超出其财政能力的风险之后,该风险的最终承担者由地方转移到另一个主体。 定义里有三个要件,缺一不可:其一,风险最初确实落在地方(不是中央直接承担的);其二,地方无力承担,即用尽本级收入与合法调剂手段之后仍有缺口;其三,承担者发生了转移,即最终为此付出代价的不是原来那个主体。

三个要件把很多常见说法排除在外:地方用本级收入消化灾年支出,不算外溢;中央下令赈灾并拨款,不算外溢(风险从未落在地方);地方加派之后由本地编户承担,则算外溢,因为承担者从“地方财政”转到了“编户”。

错配必然寻找出口。出口不是一个,是四个,而且四个出口留下的痕迹完全不同。这一点必须做成表,因为混用痕迹是这一领域最常见的错误:看到积欠就说财政崩溃,看到加派就说横征暴敛,其实两者是不同的出口,指向不同的机制。

方向具体形式史料中的可观察痕迹代价最终落在谁使用它的条件
转给中央请蠲、请缓、请拨、请截留他款项蠲免诏、缓征诏、拨帑记录、截留漕粮的奏请与批复中央财政,进而由中央转嫁给其他地区或后来的年份地方与中央的沟通渠道通畅,且中央有余力
转给下一年积欠、逋赋、带征、倚阁、压征“欠”“逋”“带征”“倚阁”一类字样;逐年递延的欠数未来的纳税人,以及需要在任内消化旧欠的继任官员债主是国家自己,因此可以单方面延期
转给民众法外加征、摊派、赔补、无偿劳役、逃户加派的名称与数额、里甲的赔累记载、户口版籍的减损编户,尤其是没有免役特权的自耕农与佃农地方仍掌握征收的执行权,且民众的退出成本高
转给未来铸币减重、滥发纸钞、长期拖欠军饷、工程与仓储失修钱重的下降、钞价的下跌、欠饷的年份累积、仓储定额与实际存量的差距所有持币者、士兵、以及下一代的使用者必须掌握货币发行权或军饷调配权

这张表有三个地方需要解说。

第一,四个方向不是并列的选项,有一个大致的使用顺序。 地方遇到缺口,最先试的是向上要,因为代价最低且不结怨;要不到就向后拖,因为债主是国家自己;拖不下去就向下摊,因为编户没有议价能力;最后才动货币,而这道门只有中央有钥匙。这个顺序解释了为什么同一场财政危机在不同阶段呈现不同症状:先是奏请频繁,然后是积欠累积,然后是加派与逃户,最后是钱法败坏。四种症状是同一场危机的四个阶段,不是四次独立的弊政。

第二,转给未来与其他三个方向有一个性质上的差别:它不是地方能选的。 铸币与发钞是中央的权力,地方官无权减重铸钱,也无权印钞。因此这一方向的溢出,实际上是中央自己的错配的出口,不是地方错配的出口。这一点常被混淆:看到王朝末年钱法败坏,就说地方财政失控导致了货币崩溃。因果方向可能相反——中央的财政缺口用货币手段弥补,货币败坏之后,地方的定额收入实际贬值,地方缺口更大,于是加派更重。这是一个正反馈,而不是一条单向的因果链。

第三,转换点是可以观察的。 从“转给下一年”转入“转给民众”,标志是开始出现逃户记载——那是编户用脚作出的反应,意味着加派强度已超过当地可承受的极限。从“转给中央”转入“转给下一年”,标志是蠲免与缓征的批复变得吝啬:中央自己也紧,只能让地方欠着。找到这些转换点,比统计任何总量都更能说明危机的进程。

四、真正的决定者与名义的决定者

四个维度写在制度里的是权限,运行在下面的是另一套动作。这套动作的核心是垫付。

州县遇到上级催解、遇到临时差事、遇到灾年先赈后报,都需要先拿出钱来。这笔钱不在预算里,因为古代没有预算;不在则例里,因为则例只列常规;只能从别的款项里挪,等以后补上。挪得过来叫“垫解”,挪不过来叫“亏空”,挪了不补叫“侵挪”。

垫付是古代地方在无举债权条件下的影子融资。 它完成了现代地方债的功能——把当期支出推到以后——但没有价格、没有期限、没有合约,因此也没有违约的明确时点。它的成本不表现为利息,表现为官员的赔补、处分与离任交代时的追缴;由个人承担,不由财政承担,所以不进入任何账目。

这解释了古代地方财政的一个基本特征:账目的平衡是靠人肉补上的。 垫付规模超过官员个人能承受的程度,制度就失灵——不是账目崩了,是人先崩了。宁可被劾也不肯上任,与上任后拼命搜刮以求离任时补上,是同一个机制的两面。

五、预期兜底:软预算约束的古代形态

垫付能长期维持,靠的是一个预期:缺口最终会被消化。消化有三种常规方式——灾年请蠲、军情请调、亏空请分年带征。三者都不是制度化的权利,却是可以预期的惯例,地方在决定花不花这笔钱时会把它计入。

这就是科尔奈所说的软预算约束在古代的对应物:决策者不按自己的收入约束支出,因为他预期约束会在事后被放松。 差别在放松的方式:现代是救助,由上级财政承担;古代是延期与豁免,由三个主体分担——中央免一部分,官员赔一部分,编户摊一部分。

这个对应物解释了为什么古代地方的支出总在“应办”与“能办”之间反复。应办是事权的要求,能办是财权的限制,两者之差本应由预算程序解决;没有预算程序,只能靠预期。预期是一种治理工具,精度却极低——它不能告诉官员可以花多少,只能告诉他大概不会出事。类比的边界见“争议与边界”一节,此处只留一句判断:软预算约束在古代主要通过“拖欠”与“赔补”实现,而不是通过“救助”。 这个差别决定了症状形态。

六、中层:谁在真正吸收风险

在中央与编户之间还有一层。它不是正式的政府层级,却承担了实质的风险。形态随时代变化:汉代的乡里,唐宋的形势户与寺院,明代的粮长与里甲,清代的士绅与宗族,以及贯穿始终的常平仓、义仓、社仓。

中层的作用是把分散的小风险聚合成一个可以处理的量,并在本地消化掉一部分。灾年社仓先贷,青黄不接义仓先粜,催征时粮长先用自家产业垫上、秋后再向各户收取。这些动作不必上报,也不必中央拨款,因此不产生外溢。

中层能够吸收风险,靠两个条件:一是有独立的资源(仓谷、公产、族产),二是有本地的声誉机制(亏空会被本地人追究,赖账会在本地丢脸)。两者都不依赖中央授权,因此中层的能力实际上取决于本地的剩余。这解释了一个否则很难解释的现象:同样的制度,在富庶地区运行良好,在贫瘠地区立刻失效。 不是官员素质不同,是中层的承压能力不同。制度设计得再精密,也不能凭空造出剩余。

粮长制的崩坏是这条判断的最好例证。粮长由大户充任,负赔补之责;起初赔补之数在承受范围之内,换来的是免役与地方上的地位。随着起运额固定而实际征收日益困难,赔补超过承受能力,粮长开始破产、逃亡,或把赔补转嫁给里甲。中层不是被废除的,是被耗尽的。 耗尽之后,风险不再有本地缓冲区,直接落到州县与编户身上,加派成为唯一出路。

七、一个反例:仓储的地方管理为什么能吸收风险

前面讲的都是外溢。必须给出反例,否则“错配必然外溢”就成了另一种决定论。反例是清代的常平仓与社仓——但要注意,这个反例成立的条件很窄,下面会给出它的边界。

先把条件说在前面,免得读者把它当成“仓储总是有效”的证据。仓储能吸收风险,前提是仓里实有粮食;而实有与定额之间的差距,是仓储制度自宋以来最顽固的问题(本书第六章已详述,多数仓在多数时候处于亏空状态)。所以本节主张的不是“常平仓有效”,而是“在谷本充足、仓廒完好的时段与地区,仓储构成一层能把风险留在本地的中层”。同一个制度,实存充足时是缓冲,实存空虚时只是一张纸。

两套仓制有一个共同的结构特征:仓在地方,粮在地方,动支的初步决定也在地方。 常平仓由州县管理,谷本来自本地捐输或采买,出粜与买补由地方官经办、报上司备案;社仓设在乡村,由本地推举的社长管理,借贷对象是本社农户。

关键在于动支的时序:灾年可以先开仓出借或平粜,事后补报。这个“先动后报”的许可使救济不必等待批复,把时效性风险留在本地——而本地恰好最有条件处理它,因为社长知道谁家缺粮,州县知道仓里有多少。

与宋代的转运使体制对照,差别就出来了:宋代的财权上收,地方没有可以自主动支的资源;清代的仓储虽也在官僚体系之内,却给地方留了一块有实物、有场地、有经办人、有先动后报之权的资源。这就是本章所说的中层,只不过它的形态不是士绅,是仓廪。

这里要把概念边界划清:仓储属于“官仓”,不是社会中间组织。 本章把它列为“中层”,用的是功能标准(能把风险留在本地消化),不是组织标准(是否独立于国家)。这个用法有代价:官仓的存废系于官僚系统的维持能力,一旦买补不继,它退化得比宗族社仓更快——因为它没有属于自己的、非国家的资源基础。读者若把“中层”一律理解为社会力量,会错估这类缓冲的稳固程度。

但反例本身也有边界,而这个边界恰好印证了前面的判断。常平仓的运转依赖两件事:一是谷本要能补足(粜出之后要买补还仓),二是仓廒要维持。这两件事都要钱,而地方没有这笔钱的时候,仓就慢慢空了——不是被抢空的,是被“未买补”掏空的。清代中叶以后常平仓定额与实际存量的差距不断扩大,原因在这里。仓的实效取决于地方有没有余力维持它;没有余力,中层就退化成一个账面数字。

所以反例的正确读法不是“错配也可以没事”,而是:错配是否外溢,取决于中层有没有独立的资源与本地化的决定权。 两者都有,风险在本地消化;缺一样,开始转移;两样都缺,立刻转移。这个条件可以逐案检验,因此这个判断可以被反驳——只要找到一个中层既无资源又无决定权、却长期没有外溢的案例,框架就要修改。

数据与口径

本章的数据纪律比前几章更严,因为它要处理的是“分配”,而分配的数字恰恰是最不可靠的一类。

一、四类不提供的数字

其一,任何朝代中央与地方收入的分成比例。 理由不是数字难找,是找到的数字不能回答本章的问题。会典与则例所载的分成,是“额”的分配,不是“实”的分配。而“额”与“实”之间的差额,恰恰是本章要研究的对象。用官方比例去度量中央地方关系,等于用制度对自己的描述代替制度的运行。

其二,地方财政缺口的规模估算。 缺口的定义本身就是问题:是法定支出减法定收入,还是实际支出减实际收入?前者可以用则例算,但算出来的不是缺口,是设计参数;后者需要实际收支两栏,而古代史料通常只有一栏。

其三,地方财政占全国财政的百分比。 这个指标需要两个可靠的总量,而古代连一个可靠的总量都没有。分母不明,分子不明,比值没有意义。

其四,跨朝代的折算。 把明代的银两折成宋代的贯,再把宋代的贯折成唐代的缗,每一步都要假定一个比价,而比价本身随地区和年份剧烈变动。三步折算之后,误差已经大于要比较的差异。

二、可以提供的四类材料

其一,制度的名称与框架。 上供、送使、留州三目;起运、存留两分;火耗与养廉银的名义关系。这些是制度的骨架,可靠,且足以支撑机制分析。本章的框架不依赖任何数字,只依赖这些名称所标示的方向:钱往哪里去,事由谁来做。

其二,某一具体年份的诏令内容。 蠲免某地某年租税,缓征某地旧欠,拨帑赈济某地。这类记载的价值在于它记录了一次具体的风险转移:谁的钱被免了,谁的钱被拨了,免与拨的理由是什么。它是本章所说“转给中央”这一方向的直接痕迹。

其三,制度的年份与沿革节点。 两税法定于建中元年(780),火耗归公推行于雍正年间(通常系于雍正二年,1724,各省推行时间不一,待核)。这些时点可靠,且能与决策过程对应。

其四,可核查的单个案例。 某一地某年的积欠记载,某一次亏空清查的范围与处理办法。个案不能推广,但可以验证机制是否存在。本章对个案的处理是:只用来说明机制,不用来估算规模。

三、“额”是一个会计概念,不是经济概念

这一点要专门说,因为它是本章全部数据判断的基础。

“额”的功能是让中央可以考核。中央不知道地方收了多少,但知道地方应该解多少;只要实际解送数不低于额,就算完成任务。因此,额是一个考核工具,不是一个拨款工具。它规定的是下限,不是实际流量。

由此产生一个稳定的结构:中央用额考核地方,地方用额应付中央,实际收支在额之外运行。额之外的收支有三个去处:一是进入下一年的额(今年欠的,明年补上,叫带征);二是进入别的科目(挪甲补乙);三是进入完全不成文的领域(陋规、摊派、赔补)。

“额外”这个词的制度起源就在这里。 它不是“多出来的”,是“额管不到的”。而额管不到的部分,恰恰是地方财政实际运行的部分。所以研究地方财政,只看额内的数字,等于只看一个已经被制度承认的残影。

四、一个必须交代的口径问题:折色

还有一层技术性的困难:实物与货币的折算。

田赋可以征粟,可以征帛,可以折银。同一笔税额,在不同的折纳率下,纳税人的实际负担可以相差数倍,而账面上的数字不变。清代的一两银子,在产粮区与在缺粮区能买到的米不同;在丰年与在灾年也不同。因此,即使是同一个“两”字,在不同时间地点的经济含义也不同。

本章的处理办法是:凡涉及折算,一律只讨论折算机制,不给折算结果。 折算机制本身是有意义的——它说明古代财政契约的名义刚性与实际弹性之间的差距由价格承担,而价格波动本身就是一种风险转移:当折纳率上升时,风险从政府转给纳税人;当政府改折时,风险从纳税人转给政府。这个机制可以讨论,具体的比率不能给。

现代比较

本章的现代比较要落在四个具体处。之所以选这四个,是因为它们各自对应本章框架的一个部件,而不是因为它们是当下最热门的话题。

一、两代财政联邦主义:第二代是对第一代的反驳

第一代的代表作是奥茨1972年的《财政联邦主义》。核心论证是:公共品偏好因地而异,中央统一提供会造成错配;地方更接近本地居民、信息更充分,因此由地方提供本地公共品更有效率。提布特1956年的论文补充一条:居民可以迁徙“用脚投票”,选择税负与公共服务组合最合意的辖区,这会迫使地方提高效率。

这套论证有一个当时未被充分讨论的隐含前提:地方政府的预算必须是硬的。 如果地方超支可以被上级救助,它就没有动力控制成本,分权的好处会被软预算约束吃掉。

第二代财政联邦主义正是从这里入手。钱颖一与温加斯特1997年的论文指出,分权的收益不在于分权本身,而在于分权是否改变了激励:如果地方政府的收入与本地经济的繁荣挂钩,它就有动力维护市场;如果地方可以分享其他地区的税基,或者可以预期上级救助,这个激励就消失了。温加斯特2009年的综述把这一支文献概括为“第二代”,其核心命题是:分权不自动硬化预算,硬化预算需要一套事前承诺,而承诺的可信性是政治问题,不是财政技术问题。 罗登2006年的研究进一步指出,联邦制国家的地方政府违约风险不是例外,是常态,因为中央在危机时刻的救助在政治上是难以拒绝的。

这条理论线索对本章的意义,不在于它提供了答案,而在于它提供了一个排序:先有硬化机制,后有分权收益。顺序颠倒,分权就只转移支出权,不转移风险。

把这个排序放到历史里看,唐宋两种失败正好对应两代理论的两种盲点。唐代后期的留州是对地方的一种分权,但没有硬化机制——中央仍可调拨,藩镇仍可截留,双方都可以在需要时推翻既定的分配。结果不是地方负责,是地方坐大。宋代的转运使是对地方的一种集权,但也没有硬化机制——地方的支出需求真实存在,中央不承认,于是地方只能在法外找钱。结果不是中央控制,是控制失效。

分权而预算不硬,结果是失控;集权而支出责任不清,结果是失控。两条路通向同一个终点,只是沿途的痕迹不同。 这是本章最想让人记住的一个对照。

二、转移支付:均等化与专项各有各的扭曲

现代转移支付分两类。一类是均等化转移支付,按公式拨款,不指定用途,目的是让财力弱的地区达到一个基本的公共服务水平。另一类是专项转移支付,指定用途,通常要求地方配套。

两类各有各的激励扭曲,而且方向相反。

均等化的扭曲在于公式可以被博弈。公式要用税基与需求来测算,而税基与需求的数据由地方提供,地方就有动力低报税基、高报需求。这不是腐败,是理性的申报行为。只要公式依赖地方提供的数据,公式就会被数据生产行为改变。

专项的扭曲在于资金可以替代。中央给一笔指定用于修路的钱,地方原本打算自己修路,现在可以用中央的钱修,把自己那笔钱挪去干别的。结果是专项资金的净增加效果远小于名义数额。只要地方有别的用途,专项就会被替代。 而且专项的申报需要行政能力,能力强的地区拿到的多,于是专项往往逆均等化——越富的地方越会写申报材料。

这条对照对古代的意义在于:蠲免是一种特殊的转移支付,它落在税上,不落在人上。 蠲免免的是田赋,纳税人是业主而非佃农;佃农依约交私租,国家免赋,佃农不会自动受益,除非租额相应减少。因此蠲免的实际归宿取决于租佃关系,而不取决于诏令措辞。这在史料上可检验:某次蠲免之后若有“业主不得收租”一类附带上谕,说明设计者意识到了这个问题;若没有,则说明蠲免的受益者实际上止于业主。本章不主张“蠲免总是被业主吞掉”,只主张一个方法性的点:讨论转移支付的归宿,必须讨论它落在哪一种法律关系上。 落在税上,受益人是纳税人;落在人上,受益人才是被救济者。

三、地方债务:不是“借钱花”,是错配下的理性反应

对地方债务最常见的解释是道德性的:好大喜功,借钱搞形象工程。它有一部分道理,但不能解释一个事实:为什么各地债务规模差异如此之大,而官员激励结构基本相同。

更有解释力的是错配的解释。地方承担了多项支出责任(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社会保障配套),法定收入不足以覆盖;同时基础设施的收益跨越多届任期,成本却要在当期支付。两个约束叠加,举债是唯一能同时满足“当期要办事”与“当期没有钱”的办法。在这个结构下,不举债的地方反而可能是没有做事的地方。

古代没有债,但有同构的跨期转移。带征是向明年借,拖欠军饷是向士兵借,铸币减重是向所有持币者借。没有债券市场的经济也会跨期转移负担,只是形式更隐蔽、成本更高——因为它不能用利率给风险定价,只能用拖欠的时间长度和摊派的覆盖范围来定价,而这两者都无法协商,只能由权力决定。

这个对照的用处是:它把“地方债务”从一个道德问题转换成一个结构问题。结构问题不能用道德手段解决,只能改结构。而改结构的方向只有两个:要么增加地方的决定权(让它有相应的收入),要么减少地方的事权(让中央承担相应支出)。第三条路是加强监管,它能让债务的形式改变,不能让债务消失。

四、隐性债务与亏空、陋规:结构同构

这是本章最有现代价值的一处,要说透。

先给定义。所谓隐性债务,指由政府承担最终偿还责任、但不计入政府债务限额与预算的支出义务。世界银行的波拉科娃在1998年的一篇工作论文中把政府负债按“是否直接”与“是否确定”两个维度分为四类,其中“或有”与“隐性”两类最难监测,因为它们不进入预算,只在事件发生时转为财政支出。这个分类框架至今仍在使用。

现在看古代。亏空是什么?是仓库账面与实际存量的差额。陋规是什么?是官员在法定收入之外收取的、被默许的费用。两者表面上完全不同,但它们与隐性债务共享同一个生成链条,这个链条有四步。

第一步,制度不承认这笔支出。 地方有真实的支出需求——接待过境官员、修理衙署、捕盗办案的差旅、临时工的工食——但这些需求不在则例的科目里。不是官员想多花,是这些事必须花钱而没有对应的科目。

第二步,不承认就不能入账。 没有科目,就没有凭证;没有凭证,就只能用别的钱垫,或者向下面收。垫出来的叫亏空,收上来的叫陋规。

第三步,不入账就不能审查。 审计只能查账内。账内的挪用会被发现,账外的加派不会被发现。于是在审计的压力下,理性的做法不是停止支出,而是把支出更彻底地推到账外。审计的方向与风险的方向相反:查得越严,账外的部分越大。 这是整个链条中最反直觉、也最要紧的一环。

第四步,不能审查就不能定价,规模就失控。 账内的支出有凭证,可以核对,可以比较,可以压缩。账外的支出没有凭证,无法比较,只能靠道德约束与运动式清查。而运动式清查有一个共同的时间结构:初期严厉,中期敷衍,后期反弹。因为清查本身要花钱、要人手、要政治意志,而这三样都会衰减。

现代隐性债务走的是同一条链。地方政府需要做事,法定收入不足,于是通过融资平台、政府购买服务、明股实债等安排举债;这些安排在设计上刻意不计入政府债务;不计入就无法用债务限额管理;无法限额管理,规模就由地方的投资冲动与金融机构的风险偏好共同决定。等到风险暴露,再以“化解”的名义转为显性债务。形式在创新,科目在追赶,追上的时候形式已经变了。

四步链条推到尽头,可以得到本章最锋利的一个结论:隐性债务不是道德问题,是会计边界问题。 治它的办法不是更严的审计,是扩大承认的范围——把真实的支出需求纳入预算,让它有科目、有凭证、可核对。

这正是火耗归公的逻辑,也是它只成功了一半的原因。它承认了官员的个人收入(把火耗改为养廉银),但没有承认地方的公用经费。官员的俸禄合法了,衙门的开支仍然没有科目。于是公用经费继续在账外运行,陋规在养廉银之外继续存在。改革承认了人的成本,没有承认机构的成本;而被承认的那一半稳定了下来,没有被承认的那一半继续膨胀。

这个半成功的案例,比任何失败的案例都更有教益。它说明:承认范围扩大一步,失控就减少一分;但只要承认是不完整的,账外的部分就会在未被承认的那一块继续生长。这个判断可以直接用于评估任何一次“把隐性债务显性化”的改革:要问的不是显性化了多少,是有没有把产生隐性债务的那部分真实支出也一并承认。

争议与边界

一、上供、送使、留州的比例是否各地统一

这是唐代财政史的一个具体争论。一种意见认为三分是一项全国性的原则,中央曾规定大致的比例;另一种意见认为三分只是名目,各地比例因军费、户口、土贡的不同而差异极大,不存在统一比例。

本章不介入这个争论的结论,但要指出它对方法的意义:如果比例不统一,那么“唐代中央拿走多少”这个问题就没有单一答案。 任何给出单一百分比的估算,都必须先假定一个加权方式,而加权方式的选择本身就是一个未经验证的判断。本章因此不给比例,只给三目的名称与逻辑。

二、宋代是否“财权全部上收”

“全部上收”是一个需要拆开的说法。上收的是货币收入的较大部分,不是全部资源。州有公使钱,有军资库,有一定的留用;转运使也不是纯粹的传送带,它有本路的支出责任,包括军需、漕运、赈济的调度。近年研究多强调转运使的“双重身份”——既是中央的派出机构,也是本路的财政管理者。

这个修正很重要,因为它把宋代的形态从“完全集权”改成了“财权集中而事权仍在地方”。后者正是本章所说的错配,前者则只是一个程度描述。机制分析要的是后者。

三、明代起运存留的比例存在极大的地域差异

明代各府州县的起运存留比例差异极大,重赋区与轻赋区、边地与腹地、有漕省份与无漕省份,情况完全不同。因此“起运比例过高导致地方无钱办事”在区域层面须重新表述:有些地区起运高到地方几无机动财力,另一些地区存留足以维持运转。 同一个制度在不同地方后果不同,这本身即“中层决定外溢”的证据。

本章的表述因此限定为:起运存留的设计使地方缺乏调整的空间(额不可改),而不是使所有地方都缺乏钱的绝对量。前者是权限问题,后者是资源问题;权限问题在富庶地区同样存在,只是可以用额外收入弥补,症状较轻。

四、软预算约束能否移植到古代财政

这是本章最需要标出边界的一处。这一节也是全书对该概念最完整的处理——收束章只复述结论并指回此处,不再重复论证。

科尔奈1986年的论文把软预算约束定义为:当企业预期亏损会被补偿时,它的价格反应、成本控制与需求行为都会改变。这个概念的核心不是“有人兜底”,是“预期被制度化”——企业把救助计入自己的决策。

支持移植的一方会说:古代地方确实预期中央会兜底。灾年请蠲、请拨,军情请调,亏空请分年带征,这些都是常态。有了这个预期,地方就没有动力约束支出。机制相同,因此概念可用。

反对移植的一方有三条理由:其一,古代没有预算,软化的对象不明确——古代财政是流水账,年度收支没有事先的法定额度,“软化”缺少着力点;其二,古代兜底有条件、伴随惩罚,亏空被查出,官员要赔补、降革、追缴,而现代软预算约束的典型情形是救助而无惩罚;其三,古代地方不能合法举债,而债务正是现代软预算约束的核心通道。

本章的立场是:部分成立,但必须同时说明三处差异,且不宜用它做因果解释。

更进一层,还有一个反对意见值得单独提出,因为它触及了模型的假设本身。科尔奈模型里的企业,目标是扩张——产值、规模、市场份额。扩张带来管理者的效用,因此软预算约束会导致过度投资。古代地方官的目标函数不是扩张,是免责。 他关心的是考课能否通过、离任交代能否交清、任内会不会出事。免责型行为的表现不是多花钱,是不花钱、不报事、不担责。

这个差异有可观察的后果。若古代地方官是“投资饥渴”型,应看到地方不断申请新项目、扩大支出;若是“免责”型,应看到另一组现象:灾情隐瞒不报、仓库亏空挪掩、工程能拖就拖。史料中反复出现的是后者,这三类记载在奏议与官箴中密度极高,而“请求增设新项目”的记载相对少见。

所以本章的判断是:软预算约束可以描述古代地方财政的一个侧面(预期兜底导致不约束支出),但不能描述它的主要侧面(免责动机导致不作为与不报告)。 用前者解释后者,会把“不敢花钱”误读成“乱花钱”,方向正好相反。

五、蠲免的受益者是谁

前文论转移支付处已经提出这个问题。争议点是:蠲免是否及于佃农。围绕它有两种对立的读法。税负归宿说认为,蠲免的对象是田赋,纳税人即业主,佃农依约交租,故蠲免的实际受益者是业主,除非另有减租之令;惯例连带说认为,某些时期地方在执行中会要求业主减租,或者灾后租额事实上随之下调,因此蠲免的效果并不止于业主。

两种读法都有局部证据,也都没有系统证据。本章的处理是把它列为可检验的设计问题,不作结论。检验看三条:诏令是否明文规定减租;地方官是否在执行中要求业主减租;灾年之后的租佃纠纷记录中,租额是否下降。三条都能查到,就能判断一次蠲免的实际归宿;三条都查不到,就只能说“诏令免的是税,不是租”。

这一节放在最后,还因为它与本章框架的关系最直接。蠲免是“转给中央”这个方向的典型动作,而它的实际效果取决于一个本章反复强调的变量:风险在传递过程中会不会换一个承担者。 蠲免把风险从地方转到中央,这是一次转移;如果佃农并未受益,那么中央付出的代价与佃农得到的救济之间就没有接上,中间那段落到了业主手里。这不是执行失误,是转移链条上多了一个本章没有计入的主体。四方向模型只追踪到编户这一级,再往下(佃农、雇工、债户)它就不够了。这是框架的一个已知缺口。

结论

四个案例放在一张表里,框架的用法就清楚了。

案例财权事权错配的具体表现地方弥补方式弥补的代价
唐后期(两税三分)税目税率在中央,收入按三目切分,送使一目的实际支配权落到本道军费与本地治安由本道承担送使数额与本道军费挂钩,军费膨胀时留州被挤压截留、加征、以及藩镇自行支配本道财赋中央失去调配能力,形成割据的财政基础
宋(转运使体制)一路财赋由转运使掌领,经费之外上供军需、赈济、修造仍在州县经费额固化,实际支出随军情灾情变动法外设名目,场务重叠,征收层级增多名目长期化并养活了依靠它的人,税负不均且难以清理
明(起运存留)起运存留逐州县定额开列于则例地方公费、里甲供应、仓储维护在地方额不可改而事在变动,重赋区几无机动财力加派、挪移、粮长赔补、里甲赔累粮长破产逃亡,中层耗尽,加派直接落到编户
清(火耗归公)火耗由暗转明,定额提解,以养廉银发还官员个人收入与衙门公用经费混在一起承认了人的成本,未承认机构的成本养廉银之外仍有陋规,公用经费继续账外运行改革半成功:被承认的部分稳定,未承认的部分继续膨胀

表的读法是横向的:从“配置”推到“弥补方式”,再推到“代价”。四行的代价形式各不相同,但推法完全相同。 这就是框架的用处——它不预测具体会发生什么,只规定一旦配置确定,代价会从哪一类里出。

本章要给的不是一个朝代的结论,是一套可以反复使用的工具。四步。

第一步,拆词。 见到“中央集权”“地方分权”这类说法,先拆成四个维度:财权、事权、人事权、裁量权。分别问:这一项在这一朝、这一时期,实际由谁决定?四项的回答往往不一致,而不一致之处就是机制所在。

第二步,找错配。 在四个维度中找出反向的那一对。最常见的是财权向上、事权向下。找到之后,问三个问题:错配的具体表现是什么?地方用什么方式弥补?弥补方式的代价由谁承担?这三问是本章分析任何一个案例的标准程序。

第三步,认方向。 错配必然寻找出口,出口有四个方向,各有各的痕迹。转给中央,看蠲免与拨帑;转给下一年,看积欠、逋赋、带征、倚阁;转给民众,看法外加征、摊派、赔补、逃户;转给未来,看铸币减重、纸币滥发、长期拖欠。痕迹是可以查的,因此方向是可以判断的,不必靠推测。

第四步,找中层。 问这个社会里有没有一个能把风险吸收掉的中间层:士绅、宗族、仓廪、公产、负赔补责任的职役。有,错配可以长期带病运行;没有,或者正在被耗尽,错配立刻转为外溢。中层的承压能力取决于本地的剩余,因此同样的制度在不同地区后果不同。

四步之外,本章要拒绝三个说法。

拒绝“中央集权导致王朝灭亡”。 无法证伪:任何王朝都集权,任何王朝都灭亡。可以讨论的是具体的错配形态与代价形式,不是笼统的因果。

拒绝“财政分权是解药”。 分权的收益依赖硬化机制,而硬化机制是政治承诺问题。没有硬化机制的分权只转移支出权,不转移风险,结果可能比集权更糟——唐代后期即例。

拒绝任何分成比例与缺口估算。 现有材料不足以支撑可靠答案。给一个编造的数字比承认不知道更有害,因为它会被引用、被传播、被用来支持本来不成立的结论。

如果要给这一章一个收束的判断,可以这样说:

制度的成本不会消失,只会换一个科目出现。 当制度承认某个科目时,成本在那个科目里被记录、被核对、被压缩;当制度不承认时,成本就以“没有科目”的形式存在——在账面上它叫亏空,在征收上它叫陋规,在债务上它叫隐性。三种叫法,一个来源。理解了这一点,就能理解为什么历史上那些最用力的整顿往往收效有限:它们整顿的是科目,不是承认的范围。

而承认的范围,最终是一个政治问题。它取决于这个体制愿意把哪些真实的支出需求写进自己的账本。愿意写的部分,可以管理;不愿意写的部分,只能等它长大到无法忽视,再以危机的形式被迫承认。

来源

A. 原典与史料

  1. [后晋]刘昫等:《旧唐书》,中华书局点校本。用《食货志》两税法诏、钱帛兼行与折纳诸条;《杨炎传》两税法奏议。卷次待核,文字待逐字复核。
  2. [唐]元稹:《元氏长庆集》,中华书局点校本(版本待核)。用《钱货议状》论赋税三品(上供、留使、留州)一节;篇名、卷次与撰作年份待核,本章只述大意,不引长句。
  3. [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中华书局点校本。用《食货志》两税法与财政诸条,与《旧唐书》对读,注意两书叙述差异。
  4. [宋]司马光编著,[元]胡三省音注:《资治通鉴》,中华书局点校本。用卷二二六建中元年两税法条;凡引《通鉴》,本章标明“《通鉴》载”或“系于某年”,与志书材料分开。
  5. [唐]杜佑:《通典》,中华书局点校本。用《食货典》赋税、轻重诸门,追踪制度沿革;须区分杜佑本人的归纳与所转录的诏令。
  6. [宋]王溥:《唐会要》,中华书局排印本。用租税、诸使、转运相关条目;具体卷次待核。
  7. [唐]陆贽:《陆宣公集》(《翰苑集》),中华书局点校本。用《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论折纳与两税之弊。
  8. [元]脱脱等:《宋史》,中华书局点校本。用《食货志》关于转运使、上供、诸州经费的记载;原文与系年待核。
  9. [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中华书局点校本。用北宋财政奏议中关于赋外名目、场务繁密、地方支费诸条;具体卷次待核。
  10. [明]申时行等:万历《明会典》,中华书局影印本。用户部会计门起运、存留则例;卷次与版本待核。
  11. [清]张廷玉等:《明史》,中华书局点校本。用《食货志》赋役、粮长、仓库诸条。
  12. 《清世宗实录》,中华书局影印本。用雍正年间火耗归公、养廉银相关谕旨;卷次与年月待核。
  13. [清]贺长龄辑:《皇朝经世文编》,中华书局影印本。用仓储、亏空、吏治诸门议论,作为清代官员对地方财政实况的表述;具体卷次待核。

B. 近现代研究

  1. 陈明光:《唐代财政史新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用于唐代财政收支结构与使职系统的关系。
  2. 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北京大学出版社。用于唐后期财政机构的演变与三分的制度背景。
  3. 张国刚:《唐代藩镇研究》,湖南教育出版社。用于藩镇体制下上供、送使、留州的实际运作;比例问题参见该书相关讨论。
  4. 张泽咸:《唐五代赋役史草》,中华书局。用于两税法后的赋役名目与地方加派。
  5. 汪圣铎:《两宋财政史》,中华书局。用于宋代财政的中央与地方结构、转运使职权。
  6. 包伟民:《宋代地方财政史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用于州县财政的实际运行、法外征收与地方经费。
  7. 梁方仲:《明代赋役制度》,中华书局。用于一条鞭法与起运存留的关系。
  8. 黄仁宇:《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阿风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用于明代缺乏数目字管理的判断;此为有争议的判断,引用时标明。
  9. 岩井茂树:《中国近世财政史研究》,京都大学学术出版会。用于明清财政中“额”与“实”的关系、地方公费的筹措;中译本与版次待核。
  10. 曾小萍:《州县官的银两:18世纪中国的合理化财政改革》,董建中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用于火耗归公的推行过程、各省差异与改革限度;版次与页码待核。
  11. 王业键:《清代田赋刍论(1750—1911)》,高风等译,人民出版社2008年。用于清代田赋的额征与实际征收之间的差距;版次待核。

C. 现代比较材料

  1. Wallace E. Oates, Fiscal Federalism, Harcourt Brace Jovanovich, 1972. 用于第一代财政联邦主义的分权收益论证及其前提。
  2. Charles M. Tiebout, “A Pure Theory of Local Expenditures”,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Vol. 64, No. 5, 1956. 用于“用脚投票”机制。
  3. Yingyi Qian and Barry R. Weingast, “Federalism as a Commitment to Preserving Market Incentives”, 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 Vol. 11, No. 4, 1997. 用于分权的激励条件与硬化预算的前提。
  4. Barry R. Weingast, “Second Generation Fiscal Federalism: The Implications of Fiscal Incentives”, Journal of Urban Economics, Vol. 65, No. 3, 2009. 用于第二代财政联邦主义的命题概括。
  5. János Kornai, “The Soft Budget Constraint”, Kyklos, Vol. 39, No. 1, 1986. 用于软预算约束的原始定义与预期机制。
  6. Jonathan Rodden, Hamilton's Paradox: The Promise and Peril of Fiscal Federalism,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6. 用于地方政府违约与中央救助的政治逻辑。
  7. Jonathan Rodden, Gunnar S. Eskeland and Jennie Litvack (eds.), Fiscal Decentralization and the Challenge of Hard Budget Constraints, MIT Press, 2003. 用于硬化预算约束的制度条件。
  8. Hana Polackova, “Contingent Government Liabilities: A Hidden Risk for Fiscal Stability”, World Bank Policy Research Working Paper No. 1989, 1998. 用于政府负债的四类划分与隐性、或有负债的监测困难;编号待核。
  9. Robin Boadway and Anwar Shah, Fiscal Federalism: Principles and Practice of Multi-order Governanc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9. 用于均等化转移支付与专项转移支付的设计差异及各自扭曲。
本章待核项19 条哪些地方还没核实,点开看

本章待核项

  1. T-01 “上供、送使、留州”三目的最早完整表述出自何书何卷(元稹《钱货议状》、《旧唐书·食货志》、《新唐书·食货志》抑或《唐会要》),本章未逐字核对,正文只述大意并标明待核,不引长句。须核对《元氏长庆集》相关篇目与两《唐书》食货志,确认三品之说的最早出处与撰作年份。
  2. T-02 三分制确立的时间(是否即建中元年与两税法同时,抑或稍后逐步形成),学界有不同说法,须核对相关研究。
  3. T-03 三分比例在各地是否统一,本章列为争议(见“争议与边界”第一节),未采任何一方结论,须核对陈明光、张国刚两家论述的具体表述。
  4. T-04 《宋史·食货志》“诸州经费之外,金帛悉送京师”一类记载的原文、卷次与系年,本章标为待核,仅用其结构含义(前置扣除加全额上解)。
  5. T-05 转运使的实际职权范围(是否纯为传送,抑或兼掌本路支费调度),须核对汪圣铎、包伟民两家研究与《宋会要辑稿》相关门类。
  6. T-06 宋代州级公使钱、军资库的留用规模与使用规则,本章仅言其存在,未给数额。
  7. T-07 万历《明会典》起运存留则例的卷次、体例与开列层级(是否逐州县),须核对原书。
  8. T-08 明代各区域起运存留比例的差异幅度,本章不作估算,仅作方向性表述(重赋区与边地不同),须核对梁方仲及后续研究的具体数据与口径。
  9. T-09 粮长制崩坏的时间与原因,本章采“赔补超过承受能力”的解释,须核对相关研究是否有更细的阶段性划分。
  10. T-10 火耗归公的起始年份与各省推行时间(通常系于雍正二年,1724),本章标为待核;须核对《清世宗实录》相关谕旨与曾小萍书。
  11. T-11 养廉银的数额标准、支给方式,以及它是否包含地方公用经费的成分,须核对曾小萍书与清代则例;本章判断为“主要解决官员个人收入”,须验证。
  12. T-12 清代亏空清查的具体办法(分赔、限年补足、离任交代)的制度条文,本章为概括,须核对《大清会典》及相关则例。
  13. T-13 蠲免是否及于佃农的史料依据(有无“减租”附带上谕、地方执行记录、灾后租佃纠纷),本章列为可检验问题,未作结论。
  14. T-14 波拉科娃工作论文的编号与年份(No. 1989, 1998),须核对世界银行出版物目录。
  15. T-15 奥茨《财政联邦主义》中分权定理的原文表述与其前提条件,本章为概述,须核对原书相关章节。
  16. T-16 本章“三难”框架与“四方向外溢”分类均为作者自拟的分析工具,非既有学界成说;若正式稿沿用,须在导论中说明其来源与限度,避免被误读为引用某一流派。
  17. T-17 清代常平仓“粜出之后须买补还仓”的制度规定,以及中叶以后定额与实际存量差距扩大的具体情形,本章作为反例的核心论据,须核对《大清会典》仓储门与相关研究;若该判断不成立,“仓廪作为中层”这一段须重写。
  18. T-18 社仓社长的人选方式、任期与责任(是否负赔补之责),本章仅言“由本地推举”,须核对清代社仓条规与地方志记载。
  19. T-19 C 类第 24—32 种文献的卷期、页码与版次,本章仅列作者、篇名、刊物与年份,未逐种核对;第 31 种工作论文编号待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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