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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 · 改革与再平衡 · 第 13 章

王安石新法与司马光批评:政策设计、执行成本与政治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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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熙宁二年(1069)二月,王安石以翰林学士拜参知政事。同月,制置三司条例司设立。名义上,它是整顿三司账目与条例的临时机构;实际上,它是变法的设计室。此后数年间,均输、青苗、免役、市易、保甲、方田均税、免行诸法相继颁行,覆盖了采购、信贷、力役、批发、治安、土地清丈与行会供应七个领域。一个以“理财”为名的方案,最终改动了帝国行政的大半。

围绕这段历史的叙述,九百年间大体在两种模板之间摆动。一种把王安石写成超前的改革家,把反对者写成既得利益的看守人;另一种把王安石写成刚愎的聚敛者,把反对者写成民生的保护人。两种写法看似对立,结构却相同:都先把人分成两拨,再让政策评价跟着人的评价走。这样写出来的东西读起来痛快,却回答不了任何具体问题——青苗钱在哪一环变成了摊派,免役钱动了谁的钱袋,为什么一项被论证为有利的制度会在数年内激起全国性的反对。

本章要避开这两种模板,把争论还原成一组政策问题:五条主要新法各自的设计目标是什么,在什么环节变形,机制原因是什么;司马光、韩琦、苏轼等人的批评,哪些是可检验的判断,哪些只是立场;元祐更化与绍圣绍述的往复如何改变了政策本身的成本;哪些问题现有材料无法裁定,只能标明边界。

本章的核心主张是:新法之争的实质不是“要不要改革”,而是“改革的信息前提与执行主体”。 双方都不否认财政紧张、军备压力、冗官冗费。分歧在于两件事:其一,中央能否获得足够的信息,判断一项政策在地方的实际效果;其二,被赋予新任务的,是不是同一批旧官僚。王安石相信制度设计可以重新配置资源,也相信考核可以驱动官僚系统;司马光认为执行者就是那批人,考核压力会把好设计压成坏结果。这是一个关于国家能力的分歧,不是一个关于国家干预的分歧。

这一点有两处反证。若把它读成“干预与放任”之争,青苗法的条文就无法解释——条文里明写“不愿请者不得抑配”,立法者并不主张强制;若把它读成“进步与保守”之争,元祐年间的内部争吵就无法解释——废除新法的人自己也在免役法上分裂。只有把它读成信息与执行之争,这些细节才各归其位。

背景约束

一、庆历新政的失败方式

王安石变法不是北宋第一次改革尝试。庆历三年(1043),范仲淹、富弼上《答手诏条陈十事》,主张明黜陟、抑侥幸、精贡举、择官长、均公田、厚农桑、修武备、减徭役、覃恩信、重命令。十事之中,前五条直接针对官僚人事:考核、荫补、科举、选官、职田。庆历五年(1045),新政罢。

这次失败的方式值得注意。它不是方案被论证为错误,而是方案触动了人事:按察使的设立让地方官互相纠劾,荫补的收紧让中高级官员的子弟失去入仕捷径,两条一落地,反对就从官僚内部起来。范仲淹本人被指为“朋党”,这是北宋政治中最重的指控之一。

二十余年后,王安石面对的是同一个结构。他的方案比庆历十事更系统,也更依赖官僚执行,但没有解决庆历新政没有解决的问题:改革者要依靠的,正是改革要改变的那批人。这意味着新法的执行困难不是个性造成的偶然,而是反复出现的结构性约束;把失败归于“刚愎”,等于承认这个约束无法分析。

二、财政与军事的双重压力

熙宁初年的财政紧张,史料中的表述很多,可靠的量化极少。可以确认的是方向:官员数量持续增加,宗室与军班的供养扩张,对西夏与辽的岁币与边防开支构成固定负担,农业税基则在土地兼并与人户逃亡中难以同步扩张。治平年间几次关于“国用不足”的讨论,参加者包括司马光、王安石、韩绛,立场各异,对“不足”本身没有分歧。

军事压力同样具体。西夏在庆历年间多次取胜,好水川、定川寨两次败绩之后,北宋转入守势,招募兵员、修筑堡寨、转运粮饷,开支随之上升。熙宁年间王韶开熙河,是主动出击的一次尝试,它与新法的财政需求互为因果:开边需要钱,理财为了开边。

两个压力叠加,产生一个政治后果:“不改”这个选项在朝议中很难被辩护。 司马光也承认需要调整,他主张的是节用、省事、宽民力,不是维持现状。若反对者都承认要改,争论就不可能停留在“改不改”上。

三、神宗的位置

神宗于治平四年(1067)正月即位,年二十,次年改元熙宁。他在即位之初就对大臣表示过对“积弊”的不满,并对王安石的《上仁宗皇帝言事书》有深刻印象。自熙宁二年至元丰八年(1085),十六年间,神宗是变法唯一的稳定支持者。

这个事实决定了变法的联盟结构。王安石的支持不来自官僚集团,不来自士大夫舆论,也不来自地方,而来自皇帝一人。这样的支持有三个特点:强度高,可以直接越过常规程序(如设条例司绕开三司);稳定性差,会随皇帝的态度、健康、天灾与战事波动;不可继承,皇帝一死,支持即中断。

熙宁三年(1070)韩琦上疏论青苗,神宗一度动摇,王安石随即称疾不出,数日后经调解复出。熙宁七年(1074)大旱,郑侠上《流民图》,神宗反复观图,王安石罢相。熙宁八年(1075)复相,九年(1076)再罢,此后不再还朝。

这几次起落说明:变法的政治基础不是制度化的,是个人的。这一点在后面的联盟分析中会成为主线。

四、变法的组织装置

制置三司条例司是理解新法执行的关键机构。三司掌盐铁、度支、户部,是财政中枢;条例司设在三司之外,由中书直辖,先后由陈升之、王安石领,吕惠卿、曾布、苏辙、章惇等参与。

它的意义有两层。其一,设计从常规财政系统中抽出,放进一个小圈子,速度加快,专业程度提高。其二,它没有对应的执行系统。条例司可以拟条例、派员相度,但不能替代州县;条例颁布之后,执行的仍是原来的州县官、簿籍与考课。

熙宁三年(1070),条例司罢,职权归中书。机构的存续不到两年,但它设计的制度延续了十五年。设计与执行的断层,从这一刻起就已存在,从未弥合。

五、时间密度

把主要新法的颁行时间排列,可以看到节奏。

熙宁二年(1069):均输法(七月)、青苗法(九月,先于河北、京东、淮南三路)。 熙宁三年(1070):保甲法(十二月,先于开封府界)。 熙宁四年(1071):免役法(十月,先于开封府界)。 熙宁五年(1072):市易法(三月,开封)、方田均税法(八月)。 熙宁六年(1073):免行钱。

熙宁二年至六年的五年间六项制度,平均约十个月一项。王莽五年之内六项,节奏相近,差别在于新法后来又有三轮废复。相同的是:每一项都需要州县增加新的簿籍、新的核算、新的人手,而这些都没有同步增加。免役法要重评户等,方田均税要丈量土地,青苗法要建放贷与回收账,市易法要建仓储与赊贷记录。四套新账,压在同一个县簿身上。

制度史上有一种常见的误解,以为政策的效果取决于设计的精巧。实际的效果往往取决于执行系统的吸收能力,而吸收能力是有上限的。 这个上限不由颁行的决心决定,由人手、簿籍、时间决定。

原典与史料

一、材料的性质与分层

讨论新法,第一步要分清材料的层次。

法条与诏令最可靠。《宋大诏令集》《宋会要辑稿》保存了大量诏令原文,规定了制度的名目、数额、程序、禁令。这类材料的价值在于:它记录了立法者想到了什么、禁止了什么。

奏疏与书信次之。王安石的《上仁宗皇帝言事书》《答司马谏议书》,司马光的《与王介甫书》《论财利疏》,韩琦论青苗的奏疏,苏轼《上神宗皇帝书》——这些都是论辩文本,有说服目的,事实陈述经过选择。

史书编纂再次。《续资治通鉴长编》成于南宋,李焘广搜材料,但编排有取舍;《宋史》成于元,对变法派评价负面,王安石本传在卷三二七,吕惠卿、章惇、曾布则列于《奸臣传》,这一安排的差别本身值得注意〔卷次与传目待核〕。通行的“王安石被列入《奸臣传》”之说与今本《宋史》不符,引用时须核。

现代研究最外层。邓广铭《北宋政治改革家王安石》对王安石高度肯定,漆侠《王安石变法》从“抑兼并”的角度肯定其社会意义,王曾瑜则对聚敛的一面批评较多,李华瑞《王安石变法研究史》系统清理了九百年来的评价变迁。这些分歧不能靠投票解决,只能靠回到材料。

这里还要说明一个体例问题。《资治通鉴》记事止于五代,不含熙宁之事。 本章讨论的争论,发生在《通鉴》成书的年代,而不是《通鉴》记载的年代。司马光在洛阳编纂《通鉴》的十五年,正是他与变法派政治对立最深的时期;但《通鉴》正文里没有一条关于青苗、免役的记载。想从《通鉴》里找新法史料,是找不到的。这个限制必须写明,否则会误导读者。

二、青苗法的条文

青苗法的制度来源是常平仓与广惠仓。这两仓原本在丰年收籴、荒年出粜,平抑粮价、赈济饥民。条例司的方案是把仓本转化为贷款本金:每年正月发放夏料,五月发放秋料,由民户自愿请领,收成后随夏秋二税输纳,加息二分。

条文中最值得注意的是三个字:不得抑配。《宋史·食货志》记青苗法,有“不愿请者,不得抑配”之意〔原文待核〕。这句话的存在本身就是一个证据:立法者预见到了摊派,所以在条文里预先禁止。

同样值得注意的是另一层安排:州县有放贷的额度,额度按户等与仓本推算,完不成要说明原因〔额度的计算方法待核〕。这一层与“不得抑配”构成一对张力:不能强迫,又要完成数额。

两个规则同时存在,执行者就面临一个选择。强迫,违反明文的禁令;不强迫,完不成可考核的数额。禁令的核查需要入户询问,成本高、概率低;数额的核查只需看账簿,成本低、周期短。在这个结构下,理性选择是清楚的。

青苗法还有一个技术细节常被忽略:折纳。贷款发放时或钱或谷,归还时随二税输纳,可以纳钱也可以纳粮,折算按当时市价。若借时按高价折、还时按低价折,实际负担高于名义利率;反之则低。折算权在谁手里,负担就向哪边偏。这一点在后面的利率争议中还会遇到。

三、免役法的条文

免役法(募役法)于熙宁四年(1071)十月颁行天下,此前已在开封府界试行〔试行年月待核〕。内容是:原来按户等承担差役的人户,改纳免役钱,由政府出钱雇人服役;原来不承担差役的户,包括官户、寺观、单丁户、女户、未成丁户,纳助役钱,数额减半;另外在免役钱中加收二分,存留备用,称为免役宽剩钱。

这条法律的实质,不是“加税”,是重新划定谁该出钱。

差役在北宋是一项沉重的负担。乡村上户要轮流承担里正、户长、耆长、壮丁等职,负责催税、治安、押运;这些职役没有俸禄,办差不力要赔补,遇到逃户要代纳。中等人家因为一次差役而破产的记载不少。免役法把这种实物性的、不可预测的负担,换成货币性的、可预算的支出,对上户而言是减负。

但对另一批人,它是新增。官户、寺观原来依法免役,现在要纳助役钱。这是北宋第一次把“免役”这项特权折算成钱。反对声最烈之处正在这里,而不在钱的总数。

免役法还有两个执行上的关键点。

其一,户等。 免役钱按户等摊派,户等由地方按资产评定,簿籍定期重造〔重造年限待核〕。资产包括田产、房舍、耕牛、浮财,估价有裁量空间。户等一定,钱数就定;户等可动,钱数就可动。于是出现两种规避:析户与隐产。这两种规避的成本,上户承担得起,下户承担不起,负担因此在同一村内转移。

其二,宽剩钱。 法条允许在免役钱之外加收二分备用,本意是应付灾年与雇役价格的波动。但“二分”是比例,不是上限的绝对数;仓本越大,宽剩越多。执行中宽剩钱常被挪用或加征,成为额外负担的来源。这一条在元祐年间的争论中被反复提起。

四、市易法与均输法

市易法于熙宁五年(1072)三月在开封设市易务,由户部判官吕嘉问提举,倡议者是草泽人魏继宗。它的业务有三项:平价收购滞销货物,待价而沽;向商人赊贷货物或现钱,以财产作抵押或结保,年息二分;兼营官府所需的采购。

设计目标有三重:平抑物价、增加收入、抑制豪商。三者之间存在张力:平抑物价要求低买高卖、抹平波动;增加收入要求息钱;抑制豪商要求把大宗批发握在官府手里。三者可以同时部分实现,但优先级一旦确定,行为就偏向一处。从执行看,优先级是息钱——息钱可考核,物价难以考核,豪商是否被抑制更难考核。

均输法于熙宁二年(1069)七月颁行,以淮、浙、江、湖六路发运使薛向主持。设计是:发运使掌握六路财赋与京城需求的信息,按“徙贵就贱、用近易远”的原则采购调度,避免各地机械上供造成的丰年贱卖、荒年贵买;朝廷拨给本钱,允许周转。

均输的要害也是信息。判断何处贱、何处贵需要价格信息,预判京城需求需要需求信息,这两类信息由商人掌握,官府要取得只能向商人购买或合作。信息从哪里来,利益就向哪里偏。 这与本书论专卖的一章所析同构:那里是平准官依赖商人报价,这里是发运使依赖商人行情,结构相同的部分是核查者与被核查者共享信息源。

五、保甲法

保甲法于熙宁三年(1070)十二月颁行,先于开封府界。编制是十家为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保丁在农闲时教阅武艺,轮差巡警,维持治安;后来逐步承担“上番”教阅,成为募兵的辅助与替代。

设计目标有三:治安、节费(减少募兵)、储备兵源。三个目标中,治安是即时的、可考核的;节费是长期的、难以归因的;兵源是潜在的、需要多年才能验证。执行中,可考核的治安功能被做实,不可考核的节费与兵源被虚化。

变形的形态很具体:教阅占农时,保丁无饷,上番路费自备。这三项成本落在保丁身上,而收益(治安改善)是分散的、公共的。当成本集中、收益分散时,规避就成为理性选择:逃亡、雇人代役、以老弱充数。

六、司马光的三个论点

司马光熙宁三年(1070)二月《与王介甫书》,长逾三千言〔字数待核〕,指责王安石“侵官、生事、征利、拒谏”〔四语原文待核〕。王安石《答司马谏议书》仅数百字,逐条反驳:受命于人主,议法度而修之于朝廷,以授之于有司,不为侵官;举先王之政,以兴利除弊,不为生事;为天下理财,不为征利;辟邪说,难壬人,不为拒谏。

这封回信是名文,但它是修辞的胜利,不是论证的胜利。四点反驳都在重新界定词语,而没有回应具体指控:青苗钱会不会摊派,免役钱会不会加征,市易会不会强买。司马光的长信里,这些是重点;王安石的回信里,这些被绕过。

把司马光的批评按自身逻辑整理,可以抽出三个实质论点。

其一,执行能力的判断。 同一批官僚,多给任务只会多出错。州县官原本已承担征税、治安、司法、教化、赈济,现在再加放贷、雇役、市易、清丈。人手没有增加,簿籍没有简化,考核却更密。他的判断是:任务叠加超过处理能力,结果不是每件事做得差一点,而是每件事都找一个最省事的做法应付。

其二,信息不对称。 中央无法核实地方执行的真实情况,考核压力越大,虚报越严重。他在《论财利疏》及几封奏疏中反复申说州县之吏欺蔽、远方之民疾苦不能上达之意〔文句待核〕。这不是抽象的怀疑,是对信息链条的具体判断:皇帝看到的是转运使与提点刑狱的奏报,奏报看到的是州县的申状,州县看到的是胥吏的实收。每一层都在过滤。

其三,政治后果。 以利诱民、以法驱官,会改变官民关系与士人风气:官府与民的关系从教化变成交易,士人从议论变成承办。这一条最难检验,但有一个可观察的指标:言路。熙宁年间台谏官被大量罢逐,御史中丞吕公著、谏官范纯仁、李常、程颢等相继去职。言路一关,批评只能转到朝外,朝廷失去的是纠错的信息,不只是面子。

三个论点中,第二个最有力,也最容易被现代分析接住:它讲的是委托代理链条中的信息损耗,不是道德判断。

七、韩琦、苏轼、苏辙的批评

把反对者当成一个整体,是最常见的错误。三个人的批评并不相同。

韩琦熙宁三年上疏论青苗,核心是两条:官府放钱取利,有失体统;州县畏罪,必至抑配。他不反对常平仓的赈济功能,主张恢复旧法。这是制度保守,不是不理财。

苏轼熙宁四年《上神宗皇帝书》论新法,指责“求治太急、听言太广、进人太锐”。他反对的是节奏与整体设计,不是每一条措施。元祐年间他对免役法的态度最能说明问题:他主张保留雇役,认为差役之害甚于免役。这与司马光尽复差役的主张相左,两人因此在政事堂争执。

苏辙曾在条例司任检详文字,参与青苗法的起草,后因反对青苗而出为河南推官。他是从内部退出的,批评针对执行,不针对目标。

三个人,三种立场:一个守旧制,一个忧节奏,一个悔参与。把他们合并为“保守派”,会丢掉最有价值的信息——反对者内部对哪一条该废、哪一条该留,从来没有共识。 这一点在元祐年间以最尖锐的方式暴露出来。

制度与行为者

一、设计层:小圈子与快节奏

条例司的运作方式决定了新法的形态。它由少数人起草,起草者多为年轻的进士与低级官员,熟悉条文,不熟悉州县。草案的论证方式是:引经据典,说明合于先王;列举利弊,说明优于旧法;规定数额与程序,说明可以考核。三者之中,第三项最实在,也最容易被写成硬指标。

小圈子起草,优点是速度快、逻辑一致;缺点是缺少对执行细节的想象。谁会在什么情况下规避,核查一项违规需要多少人手——这些问题在条例司的案头上不容易被提出,因为提问题的人不在现场。

这不是说小圈子必然出错,而是说它的错误有特定形态:规则清晰,边界模糊。 什么该做写得很清楚,什么算违规、由谁认定、认定后如何救济,写得很模糊。青苗法写了“不得抑配”,却没写抑配如何举报、如何取证、如何处置。禁令没有配套的救济程序,就只是一句表态。

二、执行层:州县官的三本账

州县官在新法下的处境,可以用三本账说明。

第一本是考核账。 放贷额、雇役钱数、市易息钱、保甲人数、丈量顷亩,都是可以上报的数字。数字完成得好,考课优,升迁快;完不成,轻则罚俸,重则降黜。这本账每年结算。

第二本是民情账。 摊派会引起投诉、逃亡、乃至聚众。这本账不进入考课,但会在案牍、讼词、上官的访闻中出现。它的结算周期不确定,或三年,或十年。

第三本是后账。 放出去的钱收不回来,是坏账;强制摊派留下的怨恨,会在下一次灾荒或政争中兑现。这本账结算周期最长,也最不可控。

三本账的周期不同,理性的选择就确定了:优先结算最快的那本。 放贷额当年可见,坏账三年后才显现;摊派当年不扣分,被举发才是概率事件。一个并不贪酷的州县官也会选择摊派,因为不摊派的代价是即时且确定的,摊派的代价是延后且概率的。

这个推理不需要假设官员品德低劣,只需要假设他们会对激励作出反应。这是本章最重要的一条机制分析,也是与“新法扰民因为吏治败坏”这类解释的分野:吏治败坏是常数,制度设计是变量。

三、五法的考核指标与偏离

把五条新法的可考核指标列出来,可以看到一个共同的结构。

法条可考核指标设计目标偏离形态
青苗放贷额、回收率抑制高利贷、补助农时抑配、以新还旧
免役免役钱与助役钱总额均平负担、提高效率户等操纵、宽剩加征
市易息钱收入平抑物价、抑制豪商强制赊贷、监催本息
均输上供成本节约额减少贱卖贵买与商人合谋套利
保甲保甲人数、教阅次数治安、节费、兵源占农时、雇人代役

表格最后一列是五条不同的偏离形态,共享同一个母机制:可考核的数量指标替代了不可考核的目标,而考核周期短于效果显现周期。 青苗的目标是“使农人不失时”,可考核的是“贷出多少”;免役的目标是“均平”,可考核的是“收了多少”;市易的目标是“平物价”,可考核的是“收了多少息”;保甲的目标是“寓兵于农”,可考核的是“有多少保丁”。

指标一旦成为目标,就不再是好指标。这个命题在现代评估研究中有专门讨论,通常归到坎贝尔1976年提出的那条法则名下〔篇目与原文待核〕。它不是宋人的自觉,但宋人的制度恰好是它的一个清晰样本。

四、被动层:四类人

新法的成本与收益,落在四类人身上,分配并不均匀。

农户。 青苗钱在青黄不接时确实有用,这一点不应否认。负担来自三处:强制摊派使不需要的人举债;折纳使实际还款高于名义;催收使逾期者付出额外代价。三处叠加,受益者与受损者就分开了:真正缺钱且有还款能力的农户受益,不缺钱被摊派的农户受损。

商户。 市易务的赊贷对缺乏抵押品的小商人是机会,对已有稳定货源的大商人是竞争;强制赊贷与监催本息又使这个机会带有强制性。免行钱把行户以实物与劳役供应的义务折成现钱,是减轻还是加重,取决于原义务轻重与折纳标准,各地不同。

官户与寺观。 助役钱是唯一直接触动特权群体的条款:把“免役”这项身份特权折算为货币义务,财政上合理,政治上代价极高。激起的反对强度远超其金额占比,因为它动的是名分,不只是钱。

胥吏。 新法增加了簿籍、核算、催收的工作,这些工作由胥吏承担,而胥吏没有俸禄。他们从经办中取利,是制度性的,不是个人品德问题。新法给了他们新的经办环节,也就给了新的取利空间。

五、反对层:台谏与言路

北宋的台谏,本来是一个纠错装置。御史可以风闻言事,谏官可以封驳,两者都不完全受宰相节制。这个装置在熙宁年间被系统性地拆除:不同意新法的台谏官被罢逐,替代者多为支持变法的人。

后果不是“反对派消失了”,而是“反对意见失去了制度出口”。批评转到三处:地方官的奏状、士人的私议、皇帝的耳语。前两者要时间才能传到中枢,第三者取决于谁能接近皇帝。信息通道变窄,纠错能力随之下降。这与司马光的第二个论点直接相关:他说的“陛下不得而见”,不只是地理上的远,也是制度上的隔。

六、皇权:唯一的稳定支持者

把前面几条合起来,王安石的处境可以概括为一句话:他有一个强大的支持者,和一群不可靠的执行者。 皇帝的支持可以越过常规程序,可以罢逐台谏,可以压住反对的奏疏;但它不能替代州县,也不能替代时间。更麻烦的是支持本身会波动,而每一次波动地方都会读到。政策的可信度,不只取决于命令的内容,也取决于命令的发出者能待多久。

这一条在元祐、绍圣两朝以相反的方式再出现一次:废除者的支持同样只来自太后一人,太后一死,废除随之逆转。

七、元祐更化:废除的速度与内部的裂痕

元丰八年(1085)三月神宗去世,哲宗即位,年九岁,宣仁太后高氏听政。五月,司马光自洛阳入朝,任门下侍郎;次年闰二月拜尚书左仆射。至元祐元年(1086)九月去世,他在朝不足一年半。

这一年半里发生的废除,速度极快。青苗法罢于元祐元年,市易法、保甲法相继罢废,方田均税与免行钱亦停。免役法的废除稍缓,因为它牵涉最广:司马光主张恢复差役,并请诸路于限期内具析利害〔限期日数与札子原文待核〕,苏轼以为太急,范纯仁以为当先试行,争执不下,最后折中为“差雇并行”的过渡安排。

这里出现了一个反讽。熙宁年间,反对者批评王安石“求治太急”;元祐年间,司马光废除新法的节奏,比王安石推行时更急。苏轼在政事堂与司马光争执,说的正是这个:不能因为急于纠正一个错误,而重复同一个错误的方法。 这句话在当时的语境里是对事,不是对人;但它指向的机制具有一般性——改革的节奏问题不专属于改革方向,废除同样有节奏问题。

同一时期还有另一件事:西夏划界。司马光在元祐元年已有弃地之议,主张将熙宁年间所得的部分堡寨归还西夏以换和平;实际交涉延续到元祐四年之后,涉及米脂、葭芦、浮图、安疆等寨〔寨名、年份与交涉过程待核〕。出发点是省费息兵,与“节用省事”一致;但它忽视了一项成本:这些堡寨是用兵与转运的成果,弃守之后边地防御纵深缩短,省下的费用并不足以补偿。这说明“节用”作为原则,执行时同样需要情境判断;也说明反对者一旦执政,同样要面对“成本落在谁身上”。

更关键的是联盟的瓦解。元祐初年的“反新法”阵线由三类人组成:以司马光为首的复旧者,以苏轼、范纯仁为代表的“择善而从”者,以及以程颐为代表的道学派(其关切在政治伦理与君主教育,不在财政技术)。三者在废除新法时合作,废除之后立刻分裂,焦点是役法与科举经义,此后洛、蜀、朔三党之争把政策分歧转成了人事倾轧。

废除的联盟,与推行的联盟一样,都没有解决“谁来执行”的问题。 差别只在于:推行时的执行者是州县,废除时的执行者也是州县。州县在两轮命令之间,学会了等待。

八、绍圣绍述:反弹与报复的循环

元祐八年(1093)九月,宣仁太后去世,哲宗亲政。次年改元绍圣,取“绍述先帝”之意。章惇入相,曾布、蔡卞等复起,免役法、青苗法相继恢复,元祐诸臣被贬逐,编类章疏、立案审查,最终有元祐党籍之祸。

绍圣的恢复不是简单的回到熙宁。免役法恢复时,雇役与差役的比例、助役钱的征收范围都经过调整;青苗法的恢复也带有地方差异。这说明政策的“原样”是不可恢复的:一项制度经过废除与恢复,其条文、执行惯例、社会预期都已经改变。制度不是一个可以被拿起又放下的物件,它有路径。

绍圣之后的崇宁年间,蔡京当政,新法被进一步工具化:免役钱、盐钞、茶引成为聚敛的手段,与王安石的理财设计相去渐远。这一层变化常被忽略:同一套制度在不同的人手里,功能可以完全不同。把崇宁的聚敛归到熙宁的设计上,需要论证中间的转化环节,而多数论述跳过了这一步。

九、反复的代价

三轮反转(熙宁推行、元祐废除、绍圣恢复),三十三年。代价可以从三个层面观察。

官僚的预期。 一个州县官在熙宁七年、元祐元年、绍圣元年各经历一次方向反转。三次之后,他对任何新命令的第一反应不是“如何执行”,而是“这道命令能维持多久”。这个反应是理性的,却使任何政策都难以落地。

地方档案的断裂。 免役法需要户等簿,方田均税需要土地账,青苗法需要放贷簿。每废除一次,这些簿籍或废弃、或改制、或散失;每恢复一次,又要重建。重建的成本落在州县,而州县的簿籍本来就精度有限。反复几轮之后,账目的可靠性下降,任何依赖账目的政策都失去基础。

民间的定价。 农户在青苗钱与民间借贷之间选择,商户在市易务与私商之间选择,选择时会考虑政策的持续性。一项可能被废除的政策,其承诺的贴现率就高;贴现率高,参与者就少,政策效果就打折。宋人没有明确的“政策风险溢价”概念,但他们的行为符合这个逻辑。

三个层面合起来,指向同一个判断:政策的不稳定本身就是一种成本,而且这个成本不出现在任何账目上。 它不进入财政收支,不进入考课,也不进入史书记载,因此最容易在事后被忽略;但它决定了政策能否产生效果,重要性不低于条文的设计。

这个判断有一个方法上的用处。评价一次改革,除了问“设计好不好”“执行到位不到位”,还要问第三个问题:这套规则能维持多久,参与者是否相信它能维持。 三个问题之中,第三个在中国的制度史上往往最缺。

数据与口径

一、本章不给的数字

讨论新法,最容易滑向的一步是给出财政数字,用它证明变法有效或有害。本章不做,理由如下。

不给青苗钱发放总额。 本金来自常平、广惠仓仓本,仓本本身有折价问题(钱、谷、绢三种形态);发放额在各路各年记载零散;回收额与发放额的差额也不等于收益,其中有减免、灾伤倚阁与坏账。

不给免役钱收入总额。 免役钱、助役钱、宽剩钱三者混记于不同史料;各路的上供、留州、送使分层不同;收与支的口径不一,雇役支出往往另在一处。

不给新法增加财政收入的具体数额与其占总支出的比例。 宋代的岁入包含钱、绢帛、粮、草,折算标准随年随地区变动;《宋史·食货志》《文献通考》《续资治通鉴长编》《宋会要辑稿》的数字互有出入,编制目的也不同(考课、请款、宣示)。

不给“新法使北宋财政改善或恶化”的判定。 这是反事实判断,需要知道“不实行新法会怎样”,而这个问题没有证据。

不给宋代的国内生产总值或人均收入。 前现代经济史的总量估算依赖一系列强假设,用于跨朝代比较尚可存疑,用于判断一次具体改革的成败则超出材料承载能力。

二、可以给的四类

其一,法条规定的标准。 青苗“加息二分”、市易赊贷“年息二分”、免役“宽剩二分”、助役钱“减半”,都是条文规定,可以引用,但必须标明是规定。

其二,具体年份的具体诏令。 熙宁二年七月均输、九月青苗;三年十二月保甲;四年十月免役;五年三月市易、八月方田均税;六年免行钱。年月可考,个别月份有异说,须核。

其三,可核查的个案。 某地青苗抑配的记载、某次免役钱争议的奏疏、某州市易强买的举劾。个案的价值在机制,不在代表性;引用时必须说明它是个案,不能据此推断全国。

其四,制度存续与更替的次数。 这是可数的事实:新法自熙宁二年至元丰八年(1085)推行十六年,元祐元年至八年(1086—1093)大规模废除,绍圣元年(1094)起恢复,崇宁元年(1102)后再推。三十三年间至少三轮反转。这个次数本身就是证据,不需任何财政数字。

三、利率问题的口径说明

“二分”这两个字,至少有三个层次需要分开。

名义利率。 条文写“加息二分”,若读作年息,是百分之二十;若读作半年息,年化为百分之四十以上。两种读法在学界都有,本章不裁定〔待核〕。

折纳损益。 借时与还时的粮价不同,折算比率不同,实际负担因此偏离名义利率。偏离的方向与幅度取决于放还与收成的时点,各地不一。

经办成本。 胥吏的需索、催收的费用、逾期加罚,都不在条文之内,但都计入借款人的实际支出。

三层合起来,可以说一句有边界的话:实际负担高于名义利率,高出多少不可知。 任何具体百分比的估算,都必须先交代它用的是哪一层口径、哪一地的折价、哪一年的粮价。

现代比较

以下五组对照,不是把宋代制度翻译成现代术语,而是找出结构上的同构与制度条件的差异。同构说明问题是普遍的,差异说明解决方案依赖特定的制度装置。

一、指标扭曲:青苗抑配的现代同构

青苗法的机制,在现代政策执行中有大量同构案例。共同的结构是三条:上级设定可量化的任务指标;下级掌握执行的真实信息;指标的完成情况在短期内可核查,而任务的真实效果在长期才能显现。

三条同时成立,就会出现系统性的“以指标替代目标”。贷款投放有指标,就会出现向不需要贷款者营销;扶贫有指标,就会出现“数字脱贫”;环保有指标,就会出现监测数据干预;安全生产有指标,就会出现瞒报。机制与青苗抑配相同:不是执行者特别坏,而是考核结构与信息结构共同作用的结果。

差别在于制度装置。现代国家有统计抽样、第三方评估、审计、媒体、司法救济;宋代只有奏报与监察,对抑配的核查依赖转运使、提点刑狱的巡历与言官的举劾,覆盖率低、周期长。同一个机制,在不同的核查能力下,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 另有一层差别:现代政策工具通常可以调整参数(利率、额度、期限),宋代的法条一旦颁行,调整须经朝议,反应慢;参数不可调,压力就全部转移到执行环节。

二、委托代理:六层链条的信息损耗

新法的执行链条是:皇帝—中书与条例司—监司(转运使、提点刑狱)—州县—胥吏—民户。六层,每层都在过滤信息。

委托代理理论提供的分析工具是:信息不对称、激励不相容、监督成本、多任务。用这四个词看新法,可以看到具体的损耗点。

信息不对称。 中央要知道一户是否“愿请”,需要入户;州县要知道一县是否被摊派,需要抽查;监司要知道一州是否虚报,需要复核。每一层复核的成本都高于上一层。

激励不相容。 中央要的是“民不被扰”,州县要的是“额完成”,两者在指标上可以同时满足(把摊派记成自愿),在事实上不能。

多任务。 州县官同时承担十余项任务,新法只是其中几项。当任务冲突时,优先级由考核权重决定,而不是由重要性决定。

监督成本。 监督一项违规的成本,与违规的隐蔽程度成正比。摊派的隐蔽程度高(记成自愿即可),强买的隐蔽程度低(有商会投诉),所以前者泛滥,后者较少。

这个框架与本书论专卖的一章同构:那里是平准官依赖商人报价,这里是州县官依赖胥吏造册,结构相同的部分是核查者与被核查者共享同一套信息源。

三、改革联盟:两种负向联盟

王安石与司马光的政治联盟,结构上有一个共同的缺陷:都是负向的。

王安石的联盟,核心是皇帝,外围是一批技术官僚(吕惠卿、曾布、章惇、吕嘉问)。这个联盟的凝聚点是“支持变法”,而不是共同的利益或共同的理念。它的脆弱性很快显现:熙宁七年市易案,曾布奉旨查吕嘉问,与王安石生隙,后来被贬;吕惠卿与王安石在熙宁八年之后交恶,最终互相攻击。核心圈子在五年内分裂。

司马光的联盟,核心是“反对新法”的广泛不满,包括被触动特权的官户、被摊派的农户、被罢逐的台谏官、以及大量在观念上反感“言利”的士人。凝聚点是“反对”,不是“替代”。新法一废,凝聚点消失,联盟立刻分裂:元祐元年之后,司马光主张尽复差役,苏轼、范纯仁主张保留雇役,争执不下;更有“三年无改于父之道”的礼法之争,把政策问题变成正统问题。

两种联盟的失败方式不同,机制相同:都没有回答“谁来执行”。 王安石把执行交给原来的州县,司马光也把执行交给原来的州县,换的是命令,不是人。如果一边正确、一边错误,换掉一边就该解决问题;实际发生的是,换掉一边之后问题照旧。

四、政策可逆性与投资预期

熙宁至崇宁三十三年间,新法至少经历三轮反转。这个频率本身就是一种成本。机制可以从两个行为者看。

地方官。 面对可能反转的政策,理性策略是“低度执行”:文书上完成,实质上保留旧制。政策持续时不吃亏太多,反转时不被清算。两轮之后,“低度执行”成为占优策略,任何新政策都会遇到同样的响应。这是不确定环境下的最优选择,不是惰性。

投资者与经营者。 水利、垦荒、桑园、作坊、跨区域商路这类长周期投入,需要规则在投入期内保持稳定。政策反复会缩短可预期期限,使长周期项目无人敢做,资源转向短周期、可迅速变现的用途。这个机制在现代经济学中通常用“政策不确定性”来衡量〔贝克等,具体文献待核〕。宋代没有这样的指标,机制相同。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说的是“成本”,不是“幅度”。方向与机制可以说,量化不能:没有宋代的投资数据,也没有政策不确定性的度量。

五、“休克疗法”与渐进改革:一个需要拒绝的比附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关于激进与渐进改革的争论常被拿来比附熙宁与元祐。这个比附有一部分可用,有一部分必须拒绝。

可用的是关于顺序的判断:多项措施之间存在互补与冲突,同时推出会互相干扰;先易后难与先难后易的后果不同;配套制度(产权、核算、监管)缺失时,单项改革会被扭曲。这些判断对熙宁新法成立,对王莽改制也成立,见本书论王莽改制的一章。

必须拒绝的,是把王安石当作“改革派先驱”、把司马光当作“保守派”的现代政治投射。理由有三。

其一,目标高度重叠。 两人都是儒家士大夫,都主张富国强兵,都反对外戚干政与宦官弄权,都关心民生。分歧在手段与节奏,不在终极价值。

其二,现代标签的语义不成立。 “改革派”与“保守派”是十九世纪以后的政治语汇,预设了进步与守成的对立。北宋的争论没有这个预设:双方都自称合乎先王之道,都指责对方违背祖制。

其三,归属会颠倒。 若以“推出速度”为标准,元祐更化在一年多内废除五法,激进程度超过熙宁;若以“触动既得利益”为标准,助役钱的触动面比青苗钱更直接。用标签划分,会得到自相矛盾的结论。

一个更有用的区分是:王安石是“全面设计、分批推出”,司马光(元祐)是“全面废除、分批恢复”,苏轼是“择法之善者而行之”。 第三种立场在两派之间,被两边都不信任,事后看却最接近可行。

争议与边界

一、青苗年息二分的实际负担

一种读法:二分是年息,即百分之二十,低于民间借贷的常见利率,因此青苗钱对农户有利。

另一种读法:二分是半年息,一年两放两收,年化在百分之四十以上,加上折纳与经办成本,实际负担接近甚至超过民间借贷。

第三种意见:争论名义利率没有意义,因为青苗钱的发放与回收都带有强制成分,实际负担取决于摊派的比例与折纳的价差,而不是利率本身。

三种读法各有材料支持,本章不裁定。可以确认的是:讨论必须区分名义利率、年化利率、实际负担三层,混在一处谈,任何结论都不成立。 这一条已列入待核项。

二、免役法谁受益谁受损

受益方:原来承担重役的乡村上户,差役的赔补与束缚解除;无地或少地的雇工,获得雇役收入;政府,获得可预算的现金流。

受损方:官户与寺观,新增助役钱;下户,原不承役或承轻役,现按户等出钱;钱荒时期的所有纳钱户,因为钱贵物贱,实际负担上升。

争议点在于净效果。一种意见认为免役法总体优于差役,因为差役的不确定性对农户的伤害更大;另一种意见认为免役法把负担货币化,在钱荒背景下加重了折纳的痛苦。

值得注意的是,反对新法的人里,也有承认免役法优于差役的。苏轼在元祐年间明确主张保留雇役,认为差役之害甚于免役;范纯仁也有类似意见。这说明免役法不是一条可以简单归入“弊政”的法条。本章不裁定净效果,只指出:把免役法当作新法整体的一部分一并否定,在材料上缺乏支持。

三、私人关系与政见分歧

王安石与司马光早年曾在群牧司同僚,交谊甚笃〔同僚年月待核〕。熙宁二年吕诲劾奏王安石,司马光并未附和,且在书信中对王多所回护〔具体篇目与措辞待核〕。两人决裂之后,司马光在《与王介甫书》中仍说“光与介甫,趣向虽殊,大归则同”。

把这段关系写成“君子与小人之争”,是南宋以后的道学叙事。它把王安石的个人品格当作解释变法的起点,问题在于:既无法说明一个被指为“刚愎”的人为何能在五年内推出六项制度并维持十六年,也无法说明被指为“正直”的反对者为何上台一年就把政策几乎全部推翻。

另一种偏向是把两人写成纯粹的政见分歧,忽略私人关系,这也不准确:正因为私交甚笃,争论才格外激烈,攻击才格外精准。

本章的处理是:私人关系是背景,不是解释;政见分歧是实质,但不能脱离制度位置。司马光在洛阳十五年不在其位,批评可以彻底;元祐元年在其位,才发现废除之后财政无着。位置改变了判断的边界。

四、新法是否普遍推行

“普遍推行”说的依据是诏令通行诸路、地方有相应记载。

“纸面文章”说的依据是地方执行的不均衡、以及大量“具文”的记载。

两种说法都不准确。可行的是“不均衡”:青苗法在河北、京东推行较力,在川峡、广南阻力较大;免役法推行较普遍,因为它有明确的财政必要性;保甲法在西北边地较实,在内地多为具文;方田均税推行最慢,多数地区未完成即废。困难在于材料:地方执行情况散见于方志、文集、墓志、讼词,分散不成系统,要做区域比较需要大量个案积累,本章不具备这个条件,只能给方向,不能给比例。

五、“王安石变法导致北宋灭亡”

这个判断,本章明确拒绝。理由有四。

其一,时间跨度过长。 熙宁二年至靖康元年(1126),五十七年;中间经历元祐更化、绍圣绍述、崇宁党禁三次大反转,新法在部分时期被废、部分时期被推。把五十七年的结果归因于其中十六年的政策,因果链条过长。

其二,直接原因另有所在。 北宋灭亡的直接环节是联金灭辽的战略误判、徽宗朝的政治腐败与财政榨取、汴京防御的指挥失误。这些环节与新法没有直接链条。若要说新法有间接作用,须具体指出是哪一个机制、经由哪一条路径,而不能笼统归因。

其三,反证存在。 若新法导致灭亡,则废除新法的元祐时期应当避免衰败,事实并非如此;南宋继续沿用免役、经界等法百余年,也未因此速亡。

其四,这是后见之明的归因。 把复杂因果压成单一原因,读起来有力,解释力却弱。

可以承认的是一条间接链条:新法加剧了党争,党争削弱了政治整合能力,政治整合能力的下降削弱了应对危机的能力。这条链条可以说,但它是“加剧”与“削弱”,不是“导致”。写成“导致”,就超出了材料。

六、材料分层的边界

材料分四层,可靠性依次递减:法条与诏令、奏疏与书信、史书编纂、现代研究。法条偏在“规定不等于执行”,奏疏偏在“论辩有修辞”,史书偏在“编纂有立场”,研究偏在“方法有分歧”。用法是:用低层材料提出假设,用高层材料检验假设。 从奏疏中看到“抑配”的指控,回到诏令中找“不得抑配”的禁令,两者并存,说明立法者预见了这个问题;再看禁令是否被重申、被处罚,就能判断约束是否有效。这条规则不保证结论正确,但保证结论可检验。

结论

本章的判断可以归为五条,每条都给出检验方式。

第一,新法之争的实质是信息前提与执行主体之争,不是干预与否之争。 检验方式:看反对者的方案是否也包含国家干预。韩琦主张恢复常平仓,苏轼主张保留雇役,司马光主张节用与省事——三人都主张国家做事,只是做的事不同。若“反干预”的解释成立,这些主张就无法解释。

第二,五条新法的变形共享一个母机制:可考核的数量指标替代不可考核的目标,考核周期短于效果显现周期。 检验方式:看法条中是否已写了禁止条款。青苗法写了“不得抑配”,仍然普遍抑配;免役法规定宽剩二分,仍然加征。禁令与激励并存而激励胜出,说明约束机制弱于激励结构。这一点可在其他朝代的其他制度中找到同类样本。

这是本书这条线索的命名章。第六、十二、十四章所述的漕司三指标互斥、知院官四指标互斥、地方考成指标单一,都是同一机制在不同对象上的形态:指标之所以能替代目标,是因为它可数;它之所以危险,也正因为它可数。

第三,司马光的三个论点各自可以被检验,其中第二个最有力。 执行能力可以看编制与人手是否增加;信息不对称可以看中央是否建立了独立于执行链的核实渠道;政治后果可以看言路是否畅通。三项之中,第二项的检验最直接:熙宁年间台谏被逐,核实渠道实际上被关闭,这个批评因此成立。

第四,政策反复本身就是一种成本,且这个成本可以分析。 检验方式:看反复期之后,地方奏报中“观望”“因循”“苟且”一类表述是否增多;看长周期工程(水利、垦荒、仓储)的兴修是否减少。这两个指标都需要系统的史料统计,本章只提出方法,不给结果。

第五,“反对”不等于“有替代方案”。 检验方式:看元祐年间的实际安排是否回到熙宁之前。事实是没有:免役法废除后,雇役并未完全消失,差役与雇役并行;青苗法废除后,民间借贷的需求仍在,只是改由私人承担。这说明“复旧”不可行,反对联盟的胜利是政治上的,不是政策上的。

五条之外,还有一条方法上的建议。读这场争论,先问四个问题:这项政策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它用什么指标来衡量?谁执行,执行者的激励是什么?失败之后,成本由谁承担? 四问问完,多数“改革与保守”的叙事会显出层次:有的是设计问题,有的是执行问题,有的是政治联盟问题,有的是三者叠加。

九百年来,这场争论被反复重述,每一次重述都带着重述者的处境。南宋人读出亡国之痛,清人读出党争之祸,二十世纪的人读出改革与保守的对立。这些读法各有理由,但都不是本章要做的。本章要做的,只是把这场争论放回它自己的制度条件里。

在那个样子里,没有先知,也没有愚人。有的是一群在信息不全、人手不足、时间不够的条件下做判断的人。他们的判断有对有错,错误可以分析,正确也有代价。它不提供答案,它提供一组问题的形状。

来源

A. 原典与史料

  1. 〔元〕脱脱等:《宋史》,中华书局点校本。用卷三二七《王安石传》,及《食货志》农田、方田、赋税、役法、市易、均输诸门;《奸臣传》诸卷用于核对吕惠卿、章惇、曾布等人的列传位置。卷次与门类次序待核。
  2. 〔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中华书局点校本。用熙宁二年至九年各卷,为变法过程最详细的编年材料;李焘编纂于南宋,取材有取舍,须与《宋会要辑稿》对读。
  3. 〔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中华书局影印本。用食货、职官、刑法诸门中青苗、免役、市易、均输、保甲相关条目,为诏令与执行细则的主要来源。
  4. 佚名:《宋大诏令集》,中华书局点校本。用于新法诏令的原文与颁行年月。
  5. 〔宋〕王安石:《临川先生文集》,中华书局点校本。用《上仁宗皇帝言事书》《答司马谏议书》《乞制置三司条例》等篇。
  6. 〔宋〕司马光:《传家集》,四部丛刊本。用《与王介甫书》《论财利疏》《乞罢条例司常平使疏》等篇;《论财利疏》的写作年代待核。
  7. 〔宋〕韩琦:《安阳集》,四库全书本。用熙宁三年论青苗法诸疏。
  8. 〔宋〕苏轼:《苏轼文集》,中华书局点校本。用《上神宗皇帝书》及元祐年间论役法诸状。
  9. 〔宋〕苏辙:《栾城集》,中华书局点校本。用其在条例司任内及外任后的相关奏议。
  10. 〔宋〕马端临:《文献通考》,中华书局点校本。用市籴、征榷、职役诸考,属二次编纂,数字须回溯原书。
  11. 〔宋〕司马光编著,〔元〕胡三省音注:《资治通鉴》,中华书局点校本。本章仅用于说明体例:全书记事止于五代,不含熙宁新法,故不能作为新法史料。

B. 近现代研究

  1. 邓广铭:《北宋政治改革家王安石》,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用于变法的系统叙述与对王安石的肯定性评价,引用时须注意其辩护立场。
  2. 漆侠:《王安石变法》,上海人民出版社。用于变法的社会经济背景、抑兼并的政策意图与实施过程。
  3. 王曾瑜:《宋朝兵制初探》及相关宋史论文。用于保甲法与募兵制的关系,以及对新法聚敛一面的批评。
  4. 汪圣铎:《两宋财政史》,中华书局。用于宋代财政收支结构、征管制度与数字口径的考订,本章的数据禁令据此。
  5. 包伟民:《宋代地方财政史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用于州县财政的实际运作与“政策在基层变形”的机制。
  6. 李华瑞:《王安石变法研究史》,人民出版社。用于九百年评价史的清理,是本章讨论“站队”问题的方法依据。
  7. 刘子健:《中国转向内在:两宋之际的文化转向》,江苏人民出版社中译本。用于北宋至南宋士大夫政治的转折,提供不同于国内研究的视角。
  8. 余英时:《朱熹的历史世界:宋代士大夫政治文化的研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用于士大夫政治文化、得君行道的理想及其困境。
  9. 梁庚尧:《宋代社会经济史论集》,允晨文化。用于农户负担、役法与地方社会的具体情形。
  10. 斯波义信:《宋代江南经济史研究》,江苏人民出版社中译本。用于区域差异,说明新法在不同路分的执行不均衡。

C. 现代比较材料

  1. 世界银行:《1997年世界发展报告:变革世界中的政府》,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译本。用于国家能力、政策执行与制度吸收能力的分析框架。
  2. 道格拉斯·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上海三联书店中译本。用于正式规则与非正式约束的关系,明确其为现代分析语言。
  3. 曼瑟·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上海三联书店中译本。用于负向联盟、搭便车与联盟脆弱性的分析。
  4. 经合组织:《监管合规成本评估指南》。用于合规成本的测量口径,说明其与古代制度成本不可直接比较;版本年份待核。
  5. 贝克、布卢姆、戴维斯关于经济政策不确定性的系列研究。用于政策可逆性与投资预期的分析框架,本章仅作类比,具体文献待核。
  6. 坎贝尔1976年关于评估研究方法的论文。用于“指标一旦成为目标就不再是好指标”这一命题的出处;篇目与原文待核,本章仅引其意。
本章待核项22 条哪些地方还没核实,点开看

本章待核项

编号待核内容现状处理方式
T-01青苗法“二分”的期限(年息或半年息)与年化换算,各家读法不一条文可考,解释分歧并列两种读法,不裁定
T-02《宋史·食货志》青苗门“不得抑配”的原文与上下文大意可考,文字待核引其意并标待核,不作逐字引语
T-03免役法助役钱“减半”的具体适用范围(官户、寺观、单丁、女户是否同例)制度存在,细则待核概称“减半”,不逐类断言
T-04免役宽剩钱“二分”是比例还是定额,加征的实际情形条文可考,执行待核只述制度规定,不推算总额
T-05市易务赊贷利率与逾期加罚的具体条文制度可考,条文待核概称“年息二分”,标待核
T-06均输法拨给发运使的本钱数额与来源记载有异说本章不给数字
T-07保甲编制(十家一保、五保一大保、十大保一都保)的层级与人数通行说法,原文待核按通行说法叙述,标待核
T-08熙宁二年至六年各项新法颁行的确切月份年份可考,月份有异说给出年月并标待核
T-09《宋史》王安石本传的卷次,及其是否列入《奸臣传》通行误说流传甚广本章按今本卷三二七处理,须核
T-10吕惠卿、章惇、曾布在《宋史·奸臣传》中的具体卷次传目可考,卷次待核仅作定性说明,不引卷次
T-11司马光《与王介甫书》《论财利疏》的写作年代与全文篇目可考,年代待核标明年代存疑
T-12《答司马谏议书》中“侵官、生事、征利、拒谏”四点反驳的原文名篇,文字待核引其大意,标待核
T-13熙宁年间台谏官罢逐的名单与时序(吕公著、范纯仁、李常、程颢等)人事可考,时序待核列举姓名,不作统计
T-14元祐年间司马光与苏轼、范纯仁在役法上的具体争执事件可考,细节待核述其分歧,不引原话
T-15熙宁七年郑侠《流民图》的进呈过程与神宗反应事件可考,细节待核概述,不作心理推断
T-16“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是否为王安石原话出自《宋史》本传,学界有异说本章不使用此语
T-17王安石罢相、复相、再罢的月份与原因年份可考,月份待核给年份,月份从略
T-18邓广铭、漆侠、王曾瑜、李华瑞各家对新法评价的核心论点本章为概括须核对原著后定稿
T-19坎贝尔1976年论文的篇名、出处与原表述命题通行,出处待核仅引其意,不标篇名
T-20经合组织《监管合规成本评估指南》的版本年份与适用范围文件名可考,版本待核只述方法,不引条文
T-21元祐年间弃地之议的具体寨名(米脂、葭芦、浮图、安疆等)、归还年份与交涉过程事件可考,细节分歧列举寨名并标待核,不涉里数与户口
T-22司马光元祐元年论役法札子的限期日数与原文事件可考,文句待核不引限期日数,只述“限期具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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