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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 · 改革与再平衡 · 第 11 章

均田、租庸调与两税法:税制如何在结构变化中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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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中元年(780)正月,德宗用杨炎之议,遣黜陟使分道与观察使、刺史约定百姓丁产,定出等级,改行两税法。《通鉴》把这件事系在德宗即位不久、河北诸镇尚未完全服从、朝廷急于重建财赋的年月里。这个位置不是随手放的。司马光要读者看见:两税法不是一次税制优化,是一次在财政危机压力下的重新登记。

教科书对这一段的叙述通常是一条三段链:北魏均田——唐初租庸调——均田被兼并破坏、租庸调失效——两税法代之而起。这条链好记,也好讲,但它经不起三个追问。

第一是时序。太和九年(485)颁均田令,到建中元年(780)行两税法,相隔二百九十五年;武德七年(624)定租庸调,到建中元年相隔一百五十六年。把近三百年讲成一条因果链,必须给出机制:什么在何时、以何方式松动?只说“兼并”,等于用结果解释结果。

第二是因果。如果均田制从未在全国普遍施行,那么“均田破坏导致租庸调失效”就不是因果陈述,而是把两个并列现象写成了前后相承。这一点的争议程度,比一般教材承认的要大得多。

第三是证据。支持“均田曾经实施”的主要材料,是敦煌、吐鲁番出土的籍帐与给田文书,它们出土于西北边州、年代集中于唐前期,能否外推全国是方法论问题而非立场问题。支持“兼并严重”的主要材料是奏议、诏令与诗文,而奏议有夸大灾情的动机,诗文有修辞的传统。

因此本章不问“均田制为什么被破坏”,因为这一问法预设了它曾完整成立。本章问的是另一件事:一套税制在什么条件下会失效,失效过程是可观察的,还是只能事后追认?

本章的主张有三层。第一,租庸调的失效不能单用“均田被破坏”解释,因为它在法条上从来不把授田当作征收的前提:租按丁收,调按丁收,庸按丁收,授田是资格,征收是义务,两者并行而不互为条件。一旦授田不足成为常态,这套制度就只剩下征收,没有对价,合法性因此流失。第二,制度不是被违法者拖垮的,是被“合法的例外”蚕食的。永业田因贫卖、口分田因迁卖、职分田与公廨田、寺观田、勋田、赐田、寄庄、贴户,每一项都有法律依据。违法可以被惩治,合法例外不能。第三,两税法真正的创新不是“按资产征税”(这本已有户税、地税),而是把征税单位从“丁”改为“户”,把评估责任从中央下沉到州县。它用承认现状换取了可征收性,代价是把公平问题永久地地方化。

背景约束

一、算术前提:均田令自己承认土地不足

均田常被读成“按人头平分土地”,这个读法与条文不合。《唐六典》卷三在讲受田时区分宽乡与狭乡:州县界内受田足额的为宽乡,不足的为狭乡,狭乡授田减宽乡之半〔原文与卷次条目待核〕。这一区分的存在本身就说明,立法者知道土地不够是常态;条文设计的不是一个可以足额兑现的承诺,而是一个按定额登记、实授视地而定的框架。

敦煌、吐鲁番文书的“应受田”与“已受田”两栏,正是这个框架的产物。文书上的“应受田”是资格数,按丁男、老男、寡妻妾、奴婢、牛等身份折算;“已受田”是实授数。两者差额很大,且差额本身有制度含义:它不是执行不力,是制度预期之内的结果。研究者引用这些文书时,若把“应受田”当作农民实际占有的土地,就会把资格数误读为实有数,从而高估授田的完成度。

北魏的条文更彻底。《魏书·食货志》载太和九年诏,按丁男、妇人、奴婢、牛分等授露田,露田加倍或再倍授予,另给桑田二十亩,课种桑树。露田不得买卖,身死还官;桑田则为世业,身终不还,恒从见口。诏书又规定:桑田超过定额者不再受、也不还官,不足者依例受种;超额者可以卖出超额部分,不足者可以买进所缺,但不得卖去应留之份,也不得买过应足之数〔以上为诏书要点,逐字文句待核〕。

这几句是理解“合法掏空”的钥匙。“有盈者无受无还”的意思是:家里桑田已经超过定额的,官府不再授,也不收回,承认现状。“盈者得卖其盈”的意思是:超过定额的部分可以卖给不足的人。制度在这里做了一个交换:用承认既有多占,换取还受秩序不被全面抵制。代价是,从一开始,占有不均就被写进了制度,而不是制度的例外。

二、登记的技术条件:三年一造籍,一年一造计帐

租庸调以丁身为本,丁身靠户籍确认。唐代的籍帐制度,据《唐六典》卷三与《旧唐书·食货志》,每岁一造计帐,三年一造户籍;户籍一式三份,县、州、尚书省各存其一〔份数待核〕。登记的内容包括户主、家庭成员、年龄、身份、应受田与已受田、课口与不课口。

这套制度的精度受两个条件限制。第一是核实手段。貌阅、团貌——把百姓集中起来当面点验年龄体貌——是核对丁口的主要办法,成本很高:要召集、要场地、要吏员、要防代验,州县能承受的频次有限。第二是更新周期。三年一造,意味着这三年里出生、死亡、成丁、除役、迁徙、分户都不在册;计帐每年造,却是在旧籍上推算,旧籍有误则误差累积。

更重要的是登记的对象。籍帐登记的是“人”和“人的身份”,土地只是附属栏目。这意味着:只要人在册、丁在册,租庸调就可以征收,与这块丁实际有多少地、地在谁手里,没有必然联系。这一点在下一节展开,此处只需指出:登记能力的上限,决定的是“能不能找到人”,不是“能不能找到地”。而租庸调需要的恰恰是前者。

三、行政成本:还受是一套需要人手的地块操作

均田令里最容易被忽略的,是还受的行政成本。露田身死还官,还要再授给新人;受田要“先贫后富”,要“不得隔越他畔”,要“正从正,倍从倍”;进丁受田有时间规定,“若始受田而身亡,及卖买奴婢牛者,皆至明年正月,乃得还受”。这些规则每一条都需要县级吏员知道:这块地在哪、多大、土质如何、原来授给谁、现在该授给谁、相邻的地是谁的。

在没有地籍图、没有统一丈量标准、没有坐标系统的条件下,这些信息只能靠地方记忆与人际确认。它的可靠性随官员更替、战乱、迁徙迅速下降。因此均田制的维持,依赖的不是条文,是持续的地方行政投入。中央的注意力一旦转向战争与宫廷,投入就减少,规则退化为纸面,而纸面上的定额仍然在,成为日后征收的依据。

这解释了一个看似矛盾的现象:均田制“名存实亡”之后,租庸调的征收额并没有随之下降,反而在财政紧张时被更严格地执行。因为征收只需要丁册,不需要地籍。

四、结构性的脱钩:租庸调不以授田为条件

这是本章最要紧的一环。邓广铭《唐代租庸调法研究》提出,租庸调的征收不以均田实施为必要条件:租二石、调绢二丈、庸二十日都是按丁计算的定额,与该丁实受田数无关。此说在唐史研究中引发长期讨论,反对者以均田为租庸调的制度前提。本章不裁决文本层面的争论,只指出一个可核查的事实:法条中租、调、庸的计量单位是丁与户,不是亩。

这个事实有严重后果。授田是国家对编户的给付,租庸调是国家对编户的取用,两者本应互为条件,条文却把它们分开写。分开写的好处是征收简便,不必等授田完成;坏处是授田不足一旦成为常态,征收就失去对价。农民缴租庸调,得到的是名义上的授田资格而不是土地,制度从“交换”退化为“索取”。

合法性一旦流失,逃户就是理性的。《通鉴》卷二一二记开元九年宇文融上言,请检察伪滥、搜括逃户;制书许逃户百日自首,或于所在附籍,或牒归故乡,“各从所欲”,过期不首则检括,谪徙边州。以宇文融为劝农使,巡行州县。结果是“诸道括得客户凡八十余万,田亦称是”。这个数字是奏报数,不能当统计;但它说明逃户的规模已经大到足以支撑一次全国性行动。

“客户”由此进入制度语言。客户原指不在本籍、寄居他乡的民户,括户之后被承认为可在寄居地附籍的类别。这一步承认了人口流动的事实,并把流动人口重新纳入税基;两税法“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源头即在此。

五、折纳与货币:法定额与实际缴纳之间的距离

租庸调的法定额是实物与力役:租纳粟,调纳绢或布,庸以绢折役。但实际缴纳要经过折纳:粟折为米,绢折为布,役折为绢,不同品类之间按官定比价换算。比价由谁定、按何时何地的市价定、折纳时的损耗如何摊,都留给地方裁量。

裁量空间就是加派的入口,其结构可与商税研究中的“税率不等于税负”四条差额对照(详见第九章)。第一,重复征收:一份租税在州县、转运、京仓各环节重复计缴,或户税、地税与租庸调并行课征。第二,附加:脚钱、裹束、仓耗、仓司常例,名目在正额之外。第三,包税与勒索:里正、乡胥代纳,代纳者取息。第四,时间成本:征期与收获期错位,农民须贱卖以完税。四项合起来,使“租二石”成为一个规范数字,而不是负担数字。两者之间的距离只能靠地方材料与个案填,而这类材料留存极少。

原典与史料

一、《魏书·食货志》太和九年诏:制度的两分法

前引露田与桑田的区分,是北魏均田令的骨架。露田还受,桑田世业;露田不得买卖,桑田“盈者得卖其盈”。这个两分法把土地分成两类权利:一类是国家的,一类是家庭的。国家的部分要还,家庭的部分可传、可卖(限额度内)。

两分法的用意是兼顾效率与均平:桑田世业,鼓励种植桑榆这类多年生作物,因为农民知道这块地不会收回;露田还受,保证无地者能轮上。但它同时留下一个缺口:既然桑田可以“卖其盈”,那么占有较多桑田的家庭就可以通过买卖把超额部分变现;而买方的额度受“不得买过所足”限制,实际交易中这个限制如何核查,取决于地方。

制度的松动从这里开始,而且是从内部开始的,不是被外部冲垮的。

二、《唐律疏议·户婚》卖口分田条:合法例外的清单

唐代的口分田原则上不得买卖。《唐律疏议》卷十二规定:卖口分田者,一亩笞十,二十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地还本主,财没不追。但紧接着有一条但书:“即应合卖者,不用此律。”

疏议对“应合卖者”的解释,是一份合法例外的清单:永业田家贫无以供葬者,得卖;口分田卖充宅及碾硙、邸店之类者,得卖;狭乡乐迁就宽乡者,得卖口分。

这份清单值得逐项看。“家贫无以供葬”是人道理由,无法核查,也无法拒绝;“卖充宅”是居住需求,同样难以界定;“碾硙、邸店”是生产经营性设施,这一项最要紧——它意味着口分田可以合法转为非农用途,而邸店是商业性房产。“乐迁就宽乡”是政策鼓励,因为宽乡地多。

四项例外合起来,覆盖面相当宽。一个想要把口分田变现或转用的家庭,只要落进其中任何一项,交易就是合法的。而认定是否落进,权在州县。于是“禁止买卖”的原则,在实际操作中变成“凭理由申请买卖”的程序。原则还在,例外成了常态。

这是“合法掏空”的典型形态:制度不是被违反而死的,是被依法的例外蚕食而死的。违法者有把柄,可以被惩治;依法的例外有依据,不能。

三、《唐六典》卷三:租庸调的数额与灾伤分

租庸调的法定额,《唐六典》卷三所载:凡赋役之制有四,一曰租,二曰调,三曰役,四曰杂徭。课户每丁租粟二石;调随乡土所产,绫绢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絁者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凡丁岁役二旬,若不役则收其庸,每日三尺。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

灾伤减免的规定也在同卷:凡水旱虫霜为灾,十分损四以上免租,损六以上免调,损七以上课役俱免。

这两组数字是本章可以放心引用的数字,因为它们是法条而非统计。但须注明三点:一是一丁一户的法定额,不是全国平均负担;二是减免分档依赖灾情勘验,勘验由地方申报、上级复核,执行与条文有距离;三是“若不役则收其庸”是力役向折纳转变的制度依据,长期后果见下节。

四、《旧唐书·食货志》:武德七年令与开元令的差异

唐初田令,据《旧唐书·食货志》:武德七年始定均田租庸调法,丁男给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八十亩;老男、笃疾、废疾各给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各给口分田三十亩。所授之田,十分之二为世业,八为口分;世业之田,身死则承户者便授之;口分则收入官,更以给人。

开元二十五年令又有调整,放宽了狭乡授田的折算,并对工商业者的授田另作规定(“工商者,宽乡减半,狭乡不给”)。这一条常被忽略:它把工商者排除在足额授田之外,等于用土地资格换取了工商职业。这为后来的“税外加征于商”留下了伏笔,也为两税法对行商单独课税提供了制度先例。

五、《旧唐书·杨炎传》:两税法奏议的精读

杨炎奏议是本章的核心文本,需逐句读。以下引文据中华书局点校本《旧唐书》,标点与个别字句须与百衲本、殿本对校〔待核〕。

“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这是预算原则的表述:先算支出,再摊到人。这四个字在后世争议极大,下文单列。

“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这是税基转换的原文依据。上句说征税单位从户籍归属改为现居住地,客户与主户同等登记;下句说征税依据从丁龄(丁、中、小、老)改为贫富等级。两句合起来,把人头税的逻辑换成了资产税的逻辑。

“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度所与居者均,使无侥利。”这是对流动人口的处理:行商在所在州县按三十分之一纳税,税率参照坐商,目的是“使无侥利”——不让流动者因难以追踪而占便宜。这一条在技术上很重要,它是中国财政史上较早把“来源地征税”原则写进税法的例子。

“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这是“两税”得名的由来:夏税、秋税两次征收,适应农业收获周期。注意“俗有不便者正之”这一句,它给了地方调整征期的余地,也给了地方拖延或提前的口子。

“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这是最容易误读的一句。“悉省”是说租庸调的名目取消;“丁额不废”是说丁口登记继续。为什么名目取消了还要保留丁额?因为丁额是户籍的基础数据,也是将来重新摊派的基础。名目可以废,人口信息不能丢。这提示我们:两税法废除的是税目,不是户籍制度。

“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这是田亩税部分的基数:以大历十四年(779)的垦田数为准。这句话的技术含义常被忽略:它把某一年的垦田数冻结为基数,此后新增的耕地不在基数内,除非重新清丈。这是一个典型的“基数固化”设计,短期便于操作,长期必然失真。

“逾岁之后,有户增而税减轻,及人散而失均者,进退长吏,而以尚书度支总统焉。”这是考核条款:户口增加而税额减轻、人口流散而负担不均的,要追究地方长官。这条把两税法的执行责任压在州县,也把评估权一并压了下去。

六、《旧唐书·食货志》《新唐书·食货志》:建中元年的诏与“枉法论”

两税法颁行时,朝廷同时遣黜陟使分道督察,并规定“敢有加敛,以枉法论”。这句话的分量在于:它把税外加征定性为职务犯罪,而不是行政失误。

这条禁令活了多久,是一个可检验的历史问题。建中三年(782),朝廷因河北用兵,军费激增,淮南节度使陈少游奏请加税,德宗许之;此后加征之例不绝。禁令颁于建中元年,实际失效不晚于建中三年,前后不足三年。

不是说禁令是空文,它在三年内或曾约束一些地方。但它说明一个结构性事实:当军事支出超出常规预算,任何“不得加征”的法律约束都会被例外化,而例外的理由永远充分——军情紧急,且判断权在中央。

七、陆贽《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折纳的实证批评

贞元十年(794),陆贽上《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其中对两税法的折纳作了极具体的批评:“今之两税,独异旧章,违任土之通方,效算缗之末法,不稽事理,不揆人功,但估资产为差,便以钱谷定税,临时折征,多杂物估,所征非所业,所业非所征,遂或增价以买其所无,减价以卖其所有,一增一减,耗损已多。”

这段话拆开看,是一条完整的机制描述。第一,估资产定税,把实物负担折成钱额;第二,征税时又要求缴实物,按当时当地的折价换算;第三,农民生产的东西不是官府要的东西,只好先卖后买;第四,卖时价低,买时价高,一进一出,损耗已经发生。

这是“折纳”的经典分析,也是本章所说“税率不等于税负”的最早系统表述。它比任何现代概括都精确,因为它给出了机制而不是结论。

陆贽还举了一个具体的比价:“今京畿之内,每田一亩,官税五升,而私家收租殆有亩至一石者。”官税五升与私租一石,相差二十倍。这个对比的用意不是说官税轻,而是说地租远重于税,土地收益的绝大部分归于地主,国家拿到的只是零头。这为“两税法之后兼并加剧”的论断提供了一个数量级的直观,但它是个案举例,不是统计。

八、两《唐书》的差异:同一制度,两种叙述

《旧唐书·食货志》对两税法的记载偏重制度条文与执行过程;《新唐书·食货志》偏重沿革评论,且把租庸调到两税法的转变写得更为断裂,有“租庸调之法废”一类判断。两书的差异不只是文风,也是史臣立场:《新唐书》由北宋人编纂,对唐代制度有更强的“鉴戒”意识,倾向把两税法写成一个转折点。

研究者使用两书时,须注意这一点。制度事实以《旧唐书》为主,因为成书较早、材料较近;制度评价可参照《新唐书》,但要标明它是后世的判断。

制度与行为者

一、授田流程中的三个行为者

均田的授受涉及三个行为者:州县官、里正、受田户。州县官负责总额与排序:本地有多少可授之田、多少丁口待授,按“先贫后富”排。里正负责地块与人户的对应:谁家在哪块地,边界在哪,是否“隔越他畔”。受田户负责申报与接受:手实自报家口、年龄、已有田亩,接受勘验。

三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里正最清楚地块,州县官只能看簿册,受田户有动机少报已有田、多报丁口。授田的实际结果因此取决于里正是否公正、州县官是否勤勉;制度对这两个条件没有保障,只有考课。

考课指标是“授田足额”与“户口增损”,两者都可以造:授田不足写作“地狭”,户口流失写作“逃户归复”。考课压力因此不一定转化为执行力,也可能转化为报表修饰。这是依赖上报的行政体系的通病,非唐代特有。

二、征收链:从丁册到税物

租庸调的征收链,至少有五环:户籍确认丁口——计帐编造应纳额——户等评定(决定减免与折纳)——催征与输纳——起运与考课。

第三环最容易被低估。租庸调名义上按丁定额,似与户等无关;但户等决定两件事:减免资格(灾伤、孤寡、疲癃)与折纳品类(上户纳绢,下户纳布)。庸代役化之后,能出绢者实为买免役,出不起者仍须服役。同一制度,对不同户等意味着不同的东西。

第四环是成本集中处。输纳要运输,运输有损耗,损耗按定额摊派;距离远、道路差、税物笨重者摊派更重。这些成本不在法条税额里,却在实际负担里。

第五环是考课。指标是“应纳额完成率”而非“纳税人剩余”,地方官的最优策略因此是确保完成额,而不是减轻负担。两者冲突时前者优先。这不是道德问题,是激励结构问题。

三、庸的代役化:一个被低估的制度转变

“若不役则收其庸,每日三尺”这句话,通常被读作一项便民措施:不想服役的可以交绢代替。它确实有便民的一面。但它同时是一次深刻的转变:国家与编户的关系,从“征用力役”变成了“征收折价”。

力役的特点是:不可转移、不可储存、必须本人到场。折纳的特点是:可以转移(买绢代役)、可以储存(绢可积攒)、可以转嫁(富户雇人代役)。一旦折纳成为常规,力役的平等性就消失了:有钱人可以免役,穷人仍然服役,或者以更高的实际代价换得免役。

这就是为什么庸的制度化会推高户等的重要性。户等决定了你能否负担折纳,也决定了你在折纳比价上被如何对待。而户等的评定权在地方。于是出现一个循环:户等越重要,操纵户等的动机越强;操纵越普遍,户等越不可信;户等越不可信,征收越依赖其他手段(加派、摊派、包税)。

四、括户:宇文融的激励设计

开元九年的括户,是一次针对“人户分离”的专项治理。它的设计有三点值得注意。

第一,给自首者出路。制书许逃户百日自首,可在寄居地附籍,也可回原籍,“各从所欲”。这是承认流动的既成事实,而不是强行遣返。第二,给地方官激励。括户的成绩计入考课,劝农使得以巡行州县、直接处置。第三,给新附户免除部分负担的过渡期(具体年限待核)。

三点合起来,是一次典型的“以承认换登记”的操作:国家放弃追索逃户的既往欠负,换取其重新进入税册。这与两税法“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的逻辑完全一致。可以说,两税法在户籍原则上是括户政策的制度化。

但括户也暴露了一个问题:它需要一次全国性的专项行动才能完成,说明常规的户籍更新已经失效。专项行动的特点是成本高、不可持续、且容易反弹——行动结束后,新增的登记能否维持,取决于地方是否继续投入。史料对括户之后的维持情况记载很少,这本身就是一个信号。

五、两税法的执行:评估权下沉

两税法的执行,核心动作是“约百姓丁产,定等级”。这句话里的“约”,是估算、约定之意,不是精确测定。谁估?黜陟使与观察使、刺史;实际操作的,是州县吏员与里正。

评估的对象是“丁产”:丁指人,产指田、宅、碾硙、车船、牲畜、树木等。评估的结果是户等。户等决定税额。整个流程没有统一标准:田有肥瘠,宅有大小,碾硙有水利条件,车船有新旧,这些如何折算成一个等第,全凭地方经验。

于是两税法把最关键的技术工作——估值——交给了最缺乏制衡的一级。中央能做的,只有两条:一是派黜陟使巡查,二是用考课追责。前者是临时的,后者是滞后的。这两条都不足以约束日常的估值行为。

这就是本章所说的“公平问题地方化”:两税法在原则上比租庸调公平(按能力负担),但在执行上比租庸调更依赖地方裁量(因为要估值,而估值没有客观标准)。原则的进步与执行的退步同时发生,这是理解两税法长期效果的关键。

六、成本落在谁身上

四类人的处境不同。无地者与客户:两税法让他们按现居地登记、按资产评等,若确无资产则税额很低,原则上改善了处境。但“无资产”难以证明,地方为凑足税额,可能把客户编入下等户强行摊派;两税法后的“摊逃”——把逃户欠额摊到未逃户头上——使客户往往成为承担者。

有地自耕农:两税法的税基是田亩与资产,自耕农有田有宅,评等明确,负担相对可预期。但田亩基数冻结在大历十四年,新增耕地不入基数的,实际负担会随清丈的松紧而变。

地主与寄庄:两税法按“见居”登记,鼓励在地登记。地主若在多地有庄,可以通过寄庄、分户、影庇等方式分散资产,降低等第。这一点的证据主要是后世的记载与奏议,唐代的直接材料有限。

行商:按三十分之一纳税,税率参照坐商。这一条在原则上公平,在执行上困难:行商的货物在流动,估值时点难定,所在州县可能重复征税。唐代后期的商税乱象,部分源于此。

数据与口径

一、四类不提供的数字

第一,不给唐代户口数的“真实人口”判断。《通鉴》《旧唐书》《新唐书》《通典》所载的户口数,是籍帐数,即登记结果,不是实存人口。籍帐数与实存人口之间,隔着逃户、隐户、浮客、僧道、军士、奴婢、客户等未入或另入册的群体。这个差额有多大,没有可靠估计。凡见到“唐代人口若干万”的说法,先问:这是哪一年的籍帐数,覆盖哪些州,是否含客户。

第二,不给唐代财政收入总额与其占经济总量的比重。理由与第八章相同:分母不可得。唐代没有国民收入统计,也没有完整的支出账目。任何“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百分之几”的估算,都需要假定农业产量、人口、物价、货币化程度,每一步都不确定,累积误差大到使结论失去意义。

第三,不给租庸调与两税法的税率换算。这是本章最需要强调的一条禁令。租庸调的税基是丁,单位是石、丈、尺、日;两税法的税基是户等与田亩,单位是钱与谷,且折纳比价随地随时而变。两个税基不同、单位不同、征收方式不同的税制,不能用一个换算系数连接。凡见到“两税法使税负提高了百分之几”的说法,几乎都可以断定它把两种不同的东西当成了同一种。

第四,不给跨朝代物价指数。唐代物价记录零散,多为战乱、灾荒等极端情况下的记载;编制指数需假定商品篮子、地区权重、货币购买力,每一项都缺乏依据。

二、可以提供的四类材料

第一,法条数额。这是最可靠的一类。租二石、调绢二丈(布二丈五尺)、绵三两(麻三斤)、庸每日绢三尺、岁役二十日;受灾四分免租、六分免调、七分课役俱免;行商税三十之一。这些是规定,不是实收,引用时须注明。

第二,制度年份。这些可以互相核对,且误差很小。

事项年份出处性质
北魏均田令太和九年(485)《魏书·食货志》制度设立
唐初均田租庸调令武德七年(624)《旧唐书·食货志》制度设立
开元七年令、二十五年令719、737《旧唐书·食货志》制度修订
宇文融括户开元九年(721)《通鉴》卷二一二专项治理
两税法建中元年(780)《旧唐书·杨炎传》制度替换
陆贽上六条贞元十年(794)《陆宣公集》政策批评

第三,机构与使职。黜陟使、劝农使、观察使、度支、盐铁转运使的设置与职能,是可以确证的制度事实。它们说明两税法的执行依赖一套中央派出的临时或半常设使职,而不是常规州县系统。使职灵活、可绕过常规,却难以制度化。

第四,可核查的个案。敦煌、吐鲁番籍帐与给田文书可提供某州某年的“应受田”与“已受田”数据,是最接近原始记录的材料;但地域限于西北边州,年代集中于唐前期,保存下来的多与官府有关,普通民户的完整记录很少。陆贽“官税五升、私租一石”是个案举例,可说明数量级,不能说明全国。

三、籍帐数与实存人口:两个口径

籍帐数的高低取决于三个因素:实际人口、登记覆盖率、登记口径。任何一个变化,籍帐数就会变,而不必有人口变化。括户之后籍帐数大增,可能只是覆盖率提高;战乱之后骤减,可能只是登记中断。

实存人口只能靠多种材料交叉估计:籍帐、墓志、敦煌文书、聚落考古、粮食供给、兵役规模。各种材料各有偏差,估计结果是一个区间,不是一个点。

本章处理:凡引户口数,一律写“某年籍帐数”,不写“某年人口”;讨论人口变化只用方向性表述,不用具体数字。

四、为什么“基数固化”是一个可检验的设计缺陷

两税法规定田亩税以“大历十四年垦田之数为准”。这是一个可以检验的制度设计:如果此后新增耕地不入基数,那么随着人口增长与垦殖扩展,单位面积的实征额会下降,或者地方会通过加派补足。

检验方式:看两税法之后田亩清丈的诏令频次。清丈频繁,说明基数与实际垦田的偏离已大到必须处理;清丈稀少,说明基数固化被默认接受。唐代后期至五代,田亩清丈与“均税”之议不绝,北宋方田均税、南宋经界法都是这一问题的延续。

现代比较

一、财产税的核心约束是评估能力

两税法把税基从丁身转向资产,这一步在现代财政学中有一个对应的议题:财产税为什么在发展中国家难以成为主要税种。

伯德与斯莱克在《土地与财产税:综述》中指出,财产税的征收能力取决于三个条件:清晰的产权登记、可比的估值体系、有效的征收执行。三者之中,估值最难。因为估值需要周期性的重估,需要标准化的估价方法,需要独立的争议处理机制。缺了这些,财产税要么征不上来,要么征得不公。

这与两税法的处境高度同构。唐代有户籍,没有地籍图;有户等,没有标准化的估价方法;有黜陟使,没有独立的争议处理。因此“按资产征税”在原则上成立,在技术上只能靠地方估算。估算的结果必然不均,不均必然引发逃匿与摊派,摊派又进一步破坏登记。

差别在于制度装置。现代财产税有地籍、有批量估值、有申诉与复核程序、有税率的地方决定机制。这些装置把估值从“官员的判断”变成“可复核的程序”。唐代没有这些,所以它的估值只能是人治。

二、从人头税到资产税的转轨为何困难

英国的地方税改革提供了一个极端的例子。1989年苏格兰、1990年英格兰与威尔士推行“社区费”,俗称人头税:每个成年居民缴纳相同金额,不论收入与财产。它的优点是极为简单——只需要人口名册,不需要估值;缺点是极为不公——低收入者负担比例远高于高收入者。结果是大规模抗税运动与政治危机,1993年被按房产价值分档的“议会税”(Council Tax)取代。

教训有两层。人头税在信息上最简单,在政治上最脆弱,因为它把税负分配完全暴露在每个人眼前,谁都能算清自己吃了多少亏。资产税在信息上最难,在政治上最可行,因为它把负担与能力挂钩,估值的技术细节还可吸收一部分不满。

两税法的方向与此一致:从丁身转向资产。困难也在这里。资产税要估值,估值要信息,信息要登记,登记要时间与人力。唐代的转轨恰发生在登记能力下降之时(逃户日多、籍帐失实),因此它用“承认现状”(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换取“立即可行”,代价是估值质量的长期低下。

贝斯利与珀森在《繁荣的支柱》中提出,财政能力与法律能力是国家能力的两个支柱,两者相互支持:能征税的国家更能提供产权保护,能提供产权保护的国家更容易征税。两税法的例子说明这个互动可以是负向的:当登记能力下降时,税制转向更容易征收的形式(按现居、按估算),而这种形式又进一步削弱了精确登记的动力,因为精确登记不再必要。

三、“量出制入”与预算原则不是一回事

“量出以制入”这四个字,常被比附为现代的预算原则。这个比附需要拆开。

现代预算的“量出制入”通常指两种不同的东西。第一种是自上而下的支出上限:先定总支出的天花板,再分配到各部门。它的目的是控制支出总量,约束部门扩张。第二种是功能财政:根据经济状况决定支出规模,赤字可以接受。它的目的是稳定经济,不是平衡预算。

杨炎的“量出制入”,语境完全不同。他的意思是:先计算州县每年所需的费用与上供之数,再把这个总额摊到百姓身上。这是一个摊派公式,不是一个支出约束机制。它的方向是“需要多少就征多少”,而不是“能征多少就花多少”。前者以支出定收入,后者以收入定支出。

差别在约束方向。现代支出上限是对支出的约束,杨炎的公式是对收入的授权;前者防超支,后者为加征提供依据。把“量出制入”读成现代预算原则,就是把摊派公式误读成约束机制。史料亦为旁证:两税法颁行后不到三年即出现加征,而“量出制入”没有阻止加征,反为“需要”提供了语言。

“量出制入”是否为杨炎原话,学界有争议,下文单列。

四、简化与公平的张力

两税法是一次大规模简化:把租、庸、调、杂徭合并为两税,税目从十余种减到两类(户税与地税),征收次数从常年减到两次。简化的收益是征管成本下降:官府少设科目,百姓少跑几趟。

但简化有代价。租庸调里有细致的减免条款:受灾四分免租、六分免调、七分课役俱免;孤寡、疲癃、残废有优待;新附户有免课年限。这些条款在税目合并后,要么被取消,要么被压缩成“灾伤减免”一条,实际执行时由地方裁量。

简化的另一个代价是差异化的丧失。租庸调按丁定额,理论上人人相同;但它有按户等的折纳差异,有按身份的优免。两税法按户等定额,理论上按能力负担;但户等的评定没有统一标准,实际差异由地方决定。两种制度都有差异,但差异的来源不同:前者来自身份,后者来自估值。身份是公开的、可预期的;估值是隐秘的、可操纵的。

现代税制改革面对同样的张力。单一税率简单、透明、征管成本低,但累进性弱。米尔利斯等人在《税制设计》中指出,简化与公平的取舍不能抽象判断,要看征管能力与收入分布:征管能力弱的国家,复杂税制的实际效果往往比简单税制更不公平,因为复杂条款只对有资源利用它们的人有效。

这条判断可以直接用在两税法上:在一个估值能力有限的环境里,复杂的、差异化的税制,实际的公平性可能不如简单的、统一的税制。两税法的简化,在这个意义上是务实的,而不是退步的。但它同时把公平问题转移到了估值环节,而估值环节恰恰是最不可控的。

五、税制与地方:评估权下放的代价

两税法把评估权下放到州县,这在行政上是必然的:只有地方知道本地的田、宅、产。但下放有一个代价:地方有了信息优势,也就有了操纵空间。

现代财政的分权理论讨论过这个问题。奥茨的财政联邦主义定理认为,地方提供地方公共品更有效率,因为地方更了解本地偏好。但这个定理有一个前提:地方政府的行为受到选民监督与上级约束。缺少这两个条件,分权的结果不是效率,是俘获。

唐代的地方没有选民监督,上级约束靠考课与巡按。考课的指标是税额完成率,巡按是临时的。在这样的结构下,评估权下放的实际结果,是地方官与地方势力共同决定谁多缴谁少缴。这与“地方自治”不是一回事,与“地方俘获”更接近。

争议与边界

一、均田制是否在全国普遍施行

这是唐史研究中最持久的争议之一。

肯定的一方以敦煌、吐鲁番文书为据。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系统整理了这些文书,指出籍帐中的“应受田”“已受田”“未受田”栏目,说明授田是一个实际运作的行政程序,而不只是条文。文书的格式统一、计算精细,显示地方确实在按令授田、登记差额。

怀疑的一方指出三点。其一,文书出土地集中在西州与沙州,唐前期为边防要地,朝廷控制力强且地广人稀,授田条件好,内地狭乡可能完全不同。其二,文书多属官府档案,反映登记行为,不必然反映实际占有。其三,即使授田程序存在,足额程度也很低,多数文书的“已受田”远低于“应受田”。

本章不裁定。可说的是:均田作为登记与授受的行政程序,在西北边州有实证;作为全国性土地再分配,缺乏同等强度的证据。两者不能互相替代。

另需说明:“其地有赢者,亦听依旧”一语常被引用,本章未能在《魏书·食货志》核到对应文字,故改用桑田条“有盈者无受无还”为据。该句含义(承认既有多占)清楚,出处须再核。

二、租庸调是否以均田为条件

邓广铭主张租庸调不以均田的实施为必要条件,理由是租庸调的征收单位是丁与户,不是亩,法条中没有“授田若干则纳租若干”的对应关系。反对者认为,均田是租庸调的制度基础,没有授田,租庸调的负担就失去依据,因此两者在逻辑上必然相连。

这场争论的实质,是对“制度前提”的定义不同。若指法条上的明示条件,邓说成立;若指政治社会意义上的正当性基础,反对说成立。两者可以并存:法条上不挂钩,正当性上挂钩。而本章的论点正是建立在这个缝隙上——正因为法条不挂钩,所以授田不足时征收照旧;正因为正当性挂钩,所以征收照旧会引发合法性危机。

三、两税法实行后租庸调是否立即废止

《旧唐书·食货志》说“其租庸杂徭悉省”,《新唐书·食货志》说“租庸调之法废”。字面上是立即废止。但实际情形更复杂。

第一,“丁额不废”说明丁口登记继续,而丁口是租庸调的基础数据。第二,两税法之后仍有“户税”“地税”的名称,而这两个名称在唐前期就存在,是租庸调之外的附加税。两税法把它们合并为主税,名义上取消了租庸调,实际上是把附加税升格。第三,庸的折纳形式(以绢代役)在两税法后并未消失,而是转入“资课”或“杂徭”的名目。

更准确的说法是:租庸调作为税目被取消,作为负担形式并未立即消失,存在一个并存期,其长度与地区差异需具体研究。制度替换不是一刀切,旧制度的要素会以新名目存续。这也是“两税法使税负减轻”难以成立的原因——名目取消了,负担未必减少。

四、“量出制入”是否杨炎原话

《旧唐书·杨炎传》所载奏议中有“量出以制入”四字。争议在于:这四个字是杨炎奏议的原文,还是史臣综述时的概括?

主张原文的一方指出,《旧唐书》成书于后晋,距建中元年一百六十余年,但所据材料包括唐代实录与国史,奏议原文可能保存。主张概括的一方指出,唐代财政的基本原则是“量入为出”,杨炎若提出相反原则,是重大理论突破,应当在其他文献中留下更多痕迹,而实际没有。

本章处理:引文写“《旧唐书·杨炎传》载”,不写“杨炎说”;释义同时给出两种可能(摊派公式与预算原则),不裁定其本意。这不影响本章论点:无论四字是否原话,“先度其数而赋于人”的程序描述是明确的,而它就是一个摊派公式。

五、两税法是否导致地方坐大

一种意见认为,两税法把税权下放,导致藩镇截留、地方坐大。另一种意见认为,地方坐大的原因是安史之乱后的军事格局与藩镇体制,与税法无关;两税法反而加强了中央对税基的控制,因为它统一了税目、规定了上供与留使的比例。

本章倾向后者,但须加限定。两税法规定了“上供、送使、留州”的三分制(比例与实行时间待核),这是中央试图划分地方财权;然而三分制的执行依赖中央的军事与政治实力,实力不足时比例就是纸面。因此税法不是地方坐大的原因,只是没能阻止。这个区分防止一种常见的归因错误:把结构性问题归因于制度设计。税法是框架,框架内的行为由权力格局决定。

六、拒绝目的论:两税法不是“税制现代化的开端”

这是本章最想拒绝的一个说法。“两税法是中国税制从人头税转向财产税的开端,因而具有现代化意义”,这个叙述有三重问题。

第一,它把“按资产征税”当作现代性标志,而按资产征税在古代并不稀见:汉代算缗、唐代户税与地税、宋代经总制钱,都有资产税成分。两税法不是起点,是一次整合。

第二,它把历史写成朝向某个终点的过程。税制史没有终点,只有不断的再登记。宋代的方田均税、明代的鱼鳞图册、清代的地丁合一,每一次都是对上一次的修正,而不是向某个目标的迈进。

第三,用现代概念反向定义古代制度,会遮蔽制度自身的逻辑。两税法的设计者关心的不是“现代化”,是“战乱之后如何重新收到税”。以“现代化开端”评价它,既高估其自觉,也低估其处境。

本章的替代说法是:两税法是一次在登记能力下降条件下的税基重建,它用承认现状换取了可征收性,用简化换取了执行,用评估权下放换取了地方配合。这三笔交换各有代价,代价在之后的千年里逐一显现。

结论

回到开头的问题:税制为什么会失效?

本章给出的答案是三层机制,每一层都可以被反驳。

第一层,三环脱钩。租庸调的三个环节——授田资格、丁身登记、定额征收——在法条上并列,在逻辑上应当互为条件,实际上互不约束。授田不足不影响征收,丁册失实才影响征收,而丁册的维护成本远低于地籍。因此制度的失效首先表现为“征收照旧、对价消失”,而不是“收不上来”。检验方式:看敦煌吐鲁番文书中“应受田”与“已受田”的差额,与同期租庸调的征收记录是否并存。若差额很大而征收正常,则脱钩成立。

第二层,合法例外累积。制度不是被违法者拖垮的,是被依法的例外蚕食的。永业田因贫卖、口分田因迁卖与充宅店、职分田与公廨田、寺观田、勋田、赐田、寄庄、贴户,每一项都有依据。违法可以被惩治,例外不能。检验方式:看《唐律疏议》与唐代诏令中“应合卖者”“听卖”“听回换”一类条文的数量与覆盖面。覆盖面越宽,原则的约束力越弱。

第三层,评估权下沉。两税法把估值交给州县,这在行政上是必然,在政治上是让渡。它换来了可征收性,也让公平问题永久地地方化。检验方式:看两税法之后田亩清丈与户等评定的诏令频次,以及“摊逃”现象的出现频率。若清丈频繁而效果有限,说明估值问题始终未解决。

三条合起来是一个更一般的判断:税制失效很少因为纳税人抗税,多数因为制度自身留下太多合法出口,而执行者缺乏走正门的激励。这个判断可用于均田、租庸调、两税法,也可用于明代一条鞭法与清代地丁合一。每一次并税式改革都在简化税目、减少合法出口,同时把新的裁量空间交给地方。简化与裁量,是一对绕不开的伴生关系。

最后一句关于方法的提醒。读这一段的史料,最容易犯的错是把“制度条文”当作“制度运行”,把“奏议批评”当作“普遍事实”,把“后世追述”当作“当时记录”。三种材料各有各的用处:条文告诉我们规范目标,奏议告诉我们官员看见了什么,追述告诉我们后人如何理解。把三者混为一谈,就会得到一条光滑的因果链,而历史的实际质地是粗糙的、断裂的、充满例外的。

来源

A. 原典与史料

  1. [北齐]魏收:《魏书》,中华书局点校本。用《食货志》太和九年均田诏:露田与桑田之分、还受规则、“有盈者无受无还”“盈者得卖其盈”;具体字句待逐字复核。
  2. [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中华书局点校本(刘俊文点校)。用卷十二《户婚》卖口分田条及疏议“应合卖者”的四种情形。
  3. [唐]李林甫等:《唐六典》,中华书局点校本(陈仲夫点校)。用卷三户部郎中员外郎条:宽乡狭乡之分、租庸调数额、灾伤减免分、籍帐编造周期。
  4. [后晋]刘昫等:《旧唐书》,中华书局点校本。用《食货志》武德七年令、开元二十五年令、建中元年诏;《杨炎传》两税法奏议;《宇文融传》括户。
  5. [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中华书局点校本。用《食货志》两税法记载与“租庸调之法废”一类判断,与《旧唐书》对读。
  6. [唐]杜佑:《通典》,中华书局点校本。用《食货典》田制、赋税、户口诸门,追踪制度沿革;须区分转录材料与杜佑归纳。
  7. [唐]陆贽:《陆宣公集》(《翰苑集》),中华书局点校本。用《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论折纳、“官税五升”比价。
  8. [宋]司马光编著,[元]胡三省音注:《资治通鉴》,中华书局点校本。用卷二一二开元九年宇文融括户条、卷二二六建中元年两税法条;卷次已核,文字待复核。
  9. [唐]王溥:《唐会要》,中华书局排印本。用租税、户口、团貌相关条目,补充诏令细节;具体卷次待核。
  10. [宋]王钦若等:《册府元龟》,中华书局影印本。用邦计部赋税门,作为诏令辑录的旁证。

B. 近现代研究

  1. 邓广铭:《唐代租庸调法研究》,《历史研究》1954年第4期。用于“租庸调不以均田为必要条件”的论点;期数与页码待核。
  2. 陈登原:《中国田赋史》,商务印书馆。用于租庸调至两税法的沿革叙述与史料排比。
  3. 唐长孺:《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武汉大学出版社。用于均田、租调与唐代社会结构的关系。
  4. 韩国磐:《北朝隋唐的均田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用于均田制的条文整理与实施范围讨论。
  5. 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中译本中华书局。用于敦煌吐鲁番籍帐的格式、应受田与已受田的统计方式。
  6. 仁井田陞:《唐令拾遗》,东方文化学院东京研究所1933年刊本;中译本长春出版社。用于唐令复原与田令、赋役令的条文比对;版次与译本年份待核。
  7. 日野开三郎:《唐代租调庸の研究》,汲古书院。用于租庸调的征收实态与折纳问题。
  8. 张泽咸:《唐五代赋役史草》,中华书局。用于两税法后的赋役名目与地方加派。
  9. 陈明光:《唐代财政史新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用于唐代财政收支结构与使职系统。
  10. 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北京大学出版社。用于唐后期财政机构的演变。
  11. 冻国栋:《唐代人口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用于籍帐数与实存人口的口径区分。
  12. 张国刚:《唐代藩镇研究》,湖南教育出版社。用于藩镇体制下的上供、送使、留州三分制。
  13. Denis Twitchett, Financial Administration under the T’ang Dynast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nd ed., 1970. 用于唐代财政行政与两税法背景。
  14. Denis Twitchett, The Writing of Official History under the T’ang,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2. 用于唐代实录、国史与后世正史编纂的关系。

C. 现代比较材料

  1. Richard M. Bird and Enid Slack, “Land and Property Taxation: A Review”, World Bank, 2004. 用于财产税的三个前提:产权登记、估值体系、征收执行;报告系列与年份待核。
  2. Richard M. Bird and Eric Zolt, “Introduction to Tax Policy Design and Development”, World Bank, 2003. 用于发展中国家税制结构与征管能力的约束。
  3. Timothy Besley and Torsten Persson, Pillars of Prosperity: The Political Economics of Development Clusters,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11. 用于财政能力与法律能力的相互支持。
  4. James Mirrlees et al., Tax by Design: The Mirrlees Revie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1. 用于税制简化与公平的取舍、征管能力对税制效果的影响。
  5. Wallace E. Oates, Fiscal Federalism, Harcourt Brace Jovanovich, 1972. 用于财政分权与地方信息优势的定理及其前提。
  6. David Butler, Andrew Adonis and Tony Travers, Failure in British Government: The Politics of the Poll Tax,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用于英国社区费(人头税)的推行与抗税,及1993年议会税取代。
  7. John Norregaard, “Taxing Immovable Property: Revenue Potential and Implementation Challenges”, IMF Working Paper WP/13/129,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2013. 用于财产税估值与征管的国际比较;工作论文编号待核。
  8. Hernando de Soto, The Mystery of Capital: Why Capitalism Triumphs in the West and Fails Everywhere Else, Basic Books, 2000. 用于产权登记与资产资本化的关系,仅作对照,不采其全部论断。
  9. Aaron Wildavsky, The Politics of the Budgetary Process, Little, Brown, 1964. 用于预算过程中“量出”与“量入”的政治逻辑。
本章待核项14 条哪些地方还没核实,点开看

本章待核项

编号待核内容现状处理方式
T-01“其地有赢者,亦听依旧”一语是否见于《魏书·食货志》均田条通行引述,原文未核到本章改以桑田条“有盈者无受无还”为据,不用此语
T-02《魏书·食货志》均田诏露田、桑田、奴婢、牛的各项亩数与还受规则的逐字核对大意可考,字句待核引用时标篇名,不逐字引长句
T-03《唐律疏议》卷十二卖口分田条“应合卖者”疏议的四种情形原文内容可考,文字待核概述四项,不逐字引
T-04《唐六典》卷三租庸调数额、灾伤分数、籍帐周期的条文位置内容可考,卷次已核,条目待核引数额,标“规定”性质
T-05宇文融括户所得客户“八十余万”的口径(是否含新附、是否含田)数字见于《通鉴》,口径不明标为奏报数,不作统计使用
T-06两税法奏议“量出以制入”是否为杨炎原话学界争议写“《旧唐书·杨炎传》载”,并列出两解
T-07“敢有加敛,以枉法论”的诏令原文、颁行月份与适用范围大意可考,原文待核只述制度意图与失效时点
T-08建中三年陈少游奏加税的具体内容与批准过程事件可考,细节待核用作禁令失效的时间标志
T-09陆贽“官税五升、私租一石”的地域范围与田等文句可考,范围不明标为个案举例,不作全国推算
T-10两税法“上供、送使、留州”三分制的确立时间与比例制度存在,时间与比例待核只述三分框架,不给比例
T-11敦煌吐鲁番给田文书的“应受田/已受田”差额统计与出土地分布文书存在,统计待核只作方向性说明,不引具体百分比
T-12邓广铭《唐代租庸调法研究》的期数、页码与核心论证的原文表述论点可考,出处细节待核引论点,标作者与篇名
T-13英国社区费推行的具体年份(苏格兰1989、英格兰威尔士1990)与议会税取代年份(1993)事件可考,年份待核作为对照案例,不引具体税率
T-14诺雷高《不动产课税》工作论文的编号与出版年份(IMF WP/13/129)文献存在,编号待核仅作比较材料列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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