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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 · 货币、信用与市场 · 第 9 章

商税、贸易与工商治理:国家能力与民间活力如何彼此塑造

11,300 字 · 来源层级 A · 状态 review

问题

讨论中国古代的商业,有一个流行的框架:国家压制商业,商业在压制下顽强生长,一旦放松就繁荣。这个框架有部分真实性(重农抑商是长期国策),但它把一个复杂关系简化成了一条单线。

本章要论证的是:国家与商业的关系不是“压制—反抗”,是“互塑”。 国家通过税制、专卖、许可、市场设置,塑造了商业的形态;商业通过提供税收、物资、信贷、信息,塑造了国家的形态。两者在互相适应中共同演化,而这个演化有路径依赖。

这个判断有三个具体推论。

第一,商业的“繁荣”与“自由”是两件事。 宋代商业繁荣是公认的,但宋代的商税、专卖、许可制度也是历代最细密的。繁荣可以与强管制并存,因为管制本身可以是商业活动的基础设施(统一度量衡、保护产权、提供市场、维持货币稳定)。

第二,商税的出现改变了国家的性质。 当国家的主要收入来自土地,它的利益与地主的利益一致;当商税占比上升,国家的利益开始与商业活动一致。这个转变在宋代最明显,它带来了一系列政策变化(市舶司的设立、海外贸易的鼓励、市场法的推行)。

第三,国家对商业的“压制”往往有具体的财政动机,而不是意识形态动机。 重农抑商的论述是真实的,但政策执行的强度随财政需要而变:财政宽裕时,管制松弛;财政紧张时,管制收紧。这个规律比“儒家轻视商人”更能解释实际政策。

背景约束

一、商业活动的技术条件

要理解商业政策,先要理解商业的技术条件。前现代商业受四项约束。

其一,运输成本。 陆运的成本远高于水运,这一点没有争议;争议在倍数。学者对传统时期陆运与水运成本之比的估算差异很大,各家因所据材料、路程、货物、计价方式不同而得出不同数字,本章因此不给倍数。可以确定的只是量级关系:陆运的单位成本显著高于水运,且随距离递增,这使得长途贩运的可行半径主要由水路决定。这个关系决定了商路的走向:沿河、沿海的商业发达,内陆山区商业稀疏。

其二,信息成本。 价格信息传递缓慢。同一商品在不同地区的价差,可以长期存在而不被套利,因为商人不知道,或知道了也无法及时调运。

其三,信用成本。 远距离交易需要信用工具(票据、汇兑、担保)。这些工具在不同时代的发达程度不同,直接决定了商业的半径。

其四,政治风险。 关卡、关税、地方势力的勒索、战乱,都构成成本。这类成本不可预测,因而对商业的抑制特别大。

四项约束中,前两项是技术性的(随时间改善),后两项是制度性的(随政治变化)。国家政策主要通过后两项起作用。

二、市场设置制度

前现代国家不是任由市场自发形成,而是设置市场。这一点极为重要,且与现代社会不同。

唐代以前,市场有明确的空间与时间限制。唐代长安有东市、西市,各占两坊之地,交易限于日中击鼓开市、日落鸣钲闭市(《唐六典》与《唐会要》有相关规定,具体条文待核)。市内按行业分“行”,有行头负责。

这个制度的功能有三:便于征税(集中交易便于查验)、便于管理(便于治安与度量衡检查)、便于控制(便于在非常时期关闭市场)。

宋代打破了这个制度。坊市界限消失,临街开店合法化,夜市出现。《东京梦华录》记载的汴京商业景象,与唐长安的坊市制度完全不同。

这个转变的性质需要说清:它不是“放松管制”,是“改变管制的形式”。 坊市制解体后,出现了新的管制:行会(行户)、免行钱、市易法、榷场。管制没有减少,只是从空间管制转为组织管制。

三、财政结构的约束

商税的地位随财政结构变化。

唐代前期,租庸调是主体,商税占比很小。安史之乱后,两税法(780年)确立,但主体仍是土地税。商税的真正扩张在宋代:北宋的商税收入(包括过税与住税)在财政中占相当比重(具体比例学界估算不一,本章不给)。

明代的商税占比下降(因为一条鞭法把部分杂税并入田赋),清代的商税在前期也低,直到晚清厘金(1853年始)才大幅上升。

这条线索说明:商税的比重不是线性上升的,它随税制结构重组而波动。 而这个波动又与国家对商业的态度互相影响:商税比重高时,国家有动机保护商业;比重低时,国家更倾向于从土地与专卖取利。

原典与史料

一、《史记·货殖列传》:对商业最完整的观察

这是中国古代对市场机制最清楚的文本。它的价值在本书《道德经》一书第十章已作对照讨论,此处要细读文本本身。

故待农而食之,虞而出之,工而成之,商而通之。此宁有政教发征期会哉?人各任其能,竭其力,以得所欲。故物贱之征贵,贵之征贱,各劝其业,乐其事,若水之趋下,日夜无休时,不召而自来,不求而民出之。岂非道之所符,而自然之验邪?

这段话有四个成分,逐一对应市场协调的要素:

行动者: 农、虞(山泽)、工、商。四类分工。

动机: “任其能,竭其力,以得所欲”。自利动机。

机制: “物贱之征贵,贵之征贱”。价格信号——价低预示将涨(因为供给会减少),价高预示将跌(因为供给会增加)。这是对价格均值回归的观察。

结果: “不召而自来,不求而民出之”。未意图的协调。

四个成分齐全,这在古代文本中罕见。所以本书《道德经》一书第十章与本章都强调同一个判断:要找中国古代的市场秩序论述,应找《货殖列传》,不是《老子》。

但也要指出它的限度:司马迁没有讨论产权、契约、法治,也没有讨论市场失灵。他描述的是一种理想状态下的协调,不是对市场制度的分析。

二、《史记·平准书》与《汉书·食货志》:国家的视角

与《货殖列传》相对的是国家的视角。这一视角的核心关切是:如何从商业中取得收入,如何防止商人势力过大。

《史记·平准书》记汉初:“天下已平,高祖乃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辱之。”——用消费限制与重税压制商人。这是身份性压制,不是市场管制。

同书记孝惠、高后时“复弛商贾之律”,但“市井之子孙亦不得仕宦为吏”。——放松了一部分,保留了一部分(不得为官)。

这个组合很有意思:经济上放松,政治上排斥。它的效果是:商人可以赚钱,但不能转化为政治权力。这是一个精心设计的平衡,也是此后两千年的基本格局。

三、《通鉴》中的商业记载:选材偏向

本章要处理的是《通鉴》如何记载商业。这一点很关键,因为《通鉴》是政治编年,商业事件只在它影响政治时被记录。

具体表现有三:

其一,记录价格异常,不记录价格常态。 《通鉴》记“米斗千钱”“人相食”这类灾年价格,不记平时的粮价。所以从《通鉴》看,物价永远是剧烈波动的。

其二,记录政策,不记录市场。 记榷盐、榷茶、市易、均输的设立与废除,不记这些政策在市场上的实际效果。

其三,记录商人干政,不记录商人经营。 记商人因财富而获罪(如汉初的“七科谪”中有“贾人”),记商人结交权贵(如唐代的“宫市”弊病),不记商人如何组织经营。

三重偏向合起来,使《通鉴》成为一部从国家角度看商业的史书。用它研究商业史,必须先扣除这个偏向。这与第一章的论点一致:《通鉴》不是透明窗口。

这里要交代一件事,因为它关系到本章证据的性质。本章对《通鉴》的引用以篇目与事件定位,多数未标卷次。 这不是疏漏,原因有二:其一,本章所引《通鉴》条目多为制度沿革的概括(如盐法、市易、宫市),同一主题散见数十卷,逐条标卷反而制造精确的假象;其二,本章的论证主要依靠制度条文与正史志书,而非《通鉴》的叙事细节——凡《通鉴》作为唯一来源的地方,本章都另标了待核。

读者应据此调整对本章的信任等级:本章可用于理解商业政策的框架与逻辑,不可用于查证某一具体条目的出处。后者须回卷次、回原书。这个交代本身也是卷一第五条规则(保留待核)的应用——沉默地省略卷次与明确声明省略,是两种不同的做法。

四、唐宋的商业政策节点

唐: 坊市制(前期)、两税法(780年,商税开始独立)、榷盐(758年第五琦始,刘晏改进)、宫市(德宗时,弊政)、市舶使(唐代已有,具体设置年份待核)。

宋: 坊市制解体(北宋中期)、商税制度(过税、住税,税率一般为百分之二与百分之三,具体规定待核)、市易法(1072年,王安石)、免行钱(1073年)、市舶司(971年始设于广州,后扩展至杭州、明州等)、榷场(对辽、西夏、金的边境贸易)。

这组政策有一个共同特征:宋代的商业政策是高度技术化的。 有明确的税率、有专门的机构、有考核指标。这与汉代“重租税以困辱之”的身份性压制完全不同。

技术化管制的效果是双面的:它使商业可以预期(税率明确),也使国家可以更有效地提取(机构专门)。可预期与可提取是同一套能力的两个方面。

制度与行为者

一、商人的四种形态

“商人”不是一个同质的群体。按与国家的关系统计,至少有四种形态。

其一,官商。 有官方身份或特许,经营专卖品(盐、铁、茶、酒)或承担政府采购。他们的利润来自特许,不是来自效率。这类商人与国家的关系是共生。

其二,行商。 长途贩运,依赖商路、信用、地方关系。他们的成本主要是运输与政治风险。

其三,坐贾。 在城市开店,依赖市场位置与客户网络。他们的成本主要是铺租与商税。

其四,小贩。 流动经营,资本微小,最容易受到管制打击(因为他们最没有能力应对合规成本)。

四种形态对政策的态度完全不同。官商支持管制(管制是他们的护城河);行商关心关卡与关税;坐贾关心商税与市场秩序;小贩关心的是不被驱赶。

所以“商人反对管制”这个说法是错的。 一部分商人从管制中获益,他们的利益与官僚机构一致。这解释了为什么专卖制度能长期维持:它有商人的支持。

二、行会(行)的双重角色

唐宋的行会(“行”)值得专门分析,因为它是国家与商人之间的中介。

国家需要的: 通过行会征税(按行摊派)、通过行会采购(“行户祗应”,即官府向行户低价或赊购物资)、通过行会管理(度量衡、质量、治安)。

商人需要的: 通过行会垄断本地市场(限制外来竞争者)、通过行会与官府交涉(集体议价)、通过行会互助(资金、仓储、信息)。

结果是:行会同时是国家的工具与商人的组织。 这个双重性使它在不同时期偏向不同一方。当国家强时,行会是征税与征购的工具(宋代的“免行钱”就是要把“行户祗应”的实物负担货币化,说明这个负担很重);当国家弱时,行会是垄断的维护者。

这个双重性有一个重要含义:不要把行会当作“民间自治组织”来浪漫化。 它有自治的成分,也有强制与垄断的成分。

三、国家的四种商业收入

按取得方式分,国家从商业中取得的收入有四种。

其一,关税(过税)。 对流通中的商品征税。特点是税基广、税率低、征收点多。缺点是:征收点越多,重复征税越严重,对长途贸易的抑制越大。

其二,市税(住税)。 对交易行为征税。特点是便于征管(集中在市场),但对交易量有影响。

其三,专卖利润。 国家垄断某种商品的经营,取得垄断租金。特点是收入大、可控性强,但需要一套执行机构,且会抑制该商品的消费。

其四,许可与罚没。 出售经营权(如盐引)、没收违法商品。特点是收入不稳定,且容易诱发腐败(选择性执法)。

四种收入的组合,决定了国家对商业的态度。以关税为主的国家,倾向于保护商路;以专卖为主的国家,倾向于抑制自由交易;以许可为主的国家,倾向于维持一个受控的商人群体。

这个框架可以用来解释不同朝代的政策差异,而不必诉诸“重农抑商”的意识形态。

四、商税与地方财政

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层面:商税在多数朝代是地方收入,不是中央收入。

唐后期的商税、宋代的商税,都有相当部分留归地方(州、县)。这与田赋不同(田赋上供的比例较高)。

这个安排有重要后果:地方有动机发展商业。 商业发达,商税增加,地方财政宽裕。这解释了为什么宋代的地方官对商业相对宽容,也解释了为什么有些地方会主动建设市场(设市、修路、招商)。

但同一个安排也带来问题:地方为了增加商税,可能重复设卡、加重征收,形成“商税病”。这个现象在宋代已被注意到(有奏议批评“场务繁密”),但没有根本解决。

数据与口径

本章先立禁令。

不给任何朝代的商税总额与占财政比例。理由:商税的定义在不同时代不同(是否含专卖利润?是否含关税?是否含杂税?),口径不一;且总额本身缺乏完整账目。

不给商业活动的规模估算(如“全国商品流通总量”)。理由:无统计基础,任何估算都需要假定人均消费、商品化率、流通环节数,每一步都不确定。

不给城市化率的估算。理由:城市人口的统计在多数朝代不存在,且“城市”的定义不一(是行政中心?是商业聚落?)。

不给商人的利润率与资本规模。理由:无账目。个别商人的财富记载(如“富比王侯”)是修辞。

可以给的四类:

其一,税率与税则。 宋代过税、住税的税率(一般为百分之二、百分之三),《宋史·食货志》与《宋会要辑稿》有记载,可引,但须注明是规定,且注明是否有附加(如“加耗”“头子钱”)。

其二,机构设置。 市舶司的设置地点与年份、榷场的设立、场务(税场)的数量。这些是机构数,不是业务量。且机构数本身也是不完整的(小税场未必记录)。

其三,制度年份与政策内容。 两税法780年、榷盐758年、市易法1072年、免行钱1073年。这些是决策时点,可靠。

其四,单点价格与单笔交易。 如某年某地米价、某次市舶收入的记载。可以用,但须标性质(奏报/追述/概括),且不构成序列。

一个方法说明:税率不等于税负

这一点必须专门说,因为它是商税研究中最常见的错误。

税率是名义比率,税负是实际负担。两者之间至少有四项差额:

其一,重复征收。 一件商品从产地到销地,可能经过多个税场,每个税场都征税。名义税率百分之二,实际可能累计到百分之十以上。

其二,附加。 “加耗”(弥补损耗)、“头子钱”(手续费)、杂费等,往往超过正税。

其三,包税与勒索。 税场可能被承包给个人(“买扑”),承包者为了盈利会超额征收。

其四,时间成本。 查验、等待、行贿,都是成本,但不入账。

四项合起来,使实际税负远高于名义税率。所以不能用税率来估算商人的负担,也不能用税率来比较不同朝代的商业环境。 这是本章最要紧的禁令。

现代比较

一、诺斯与托马斯:产权与商业扩张

道格拉斯·诺斯与罗伯特·托马斯在《西方世界的兴起》(The Rise of the Western World, 1973)中提出:近代早期欧洲的商业扩张,关键不是技术进步,是产权制度的改善——特别是对远距离贸易的产权保护(如汇票的可执行性、海上保险、公司制度)。

用这个框架看中国:传统中国的商业有相当程度的产权保护(契约、牙人、行会、宗族担保),但保护主要依靠私人秩序(关系、声誉、宗族),而不是公共法律。这个区别有重要后果:私人秩序的保护半径有限(限于熟人网络),因而商业规模受限。

这不是说中国商业不发达,而是说它的发达形态是“网络型的”(依赖同乡、同族、同业的关系网),而非“规则型的”(依赖普遍适用的法律)。晋商、徽商的组织形态正是网络型的典型。

二、格雷夫:商业文化与制度

阿夫纳·格雷夫(Avner Greif)研究历史上地中海贸易的制度差异,提出:不同的文化信念会导致不同的制度均衡。马格里布商人(collectivist,集体主义)依靠社群内部的非正式执行,热那亚商人(individualist,个体主义)发展出正式的法律与合同执行机制。

后者的优势是保护半径大,可以与非熟人交易;劣势是需要公共法律机构。

这个框架可以用来解释中国商帮的形态:晋商、徽商依靠地缘与血缘网络,内部执行机制强(如晋商的“顶身股”制度、会馆的仲裁功能),但没有发展出普遍适用的商法。这个形态在传统环境下有效率,在面对现代企业制度(有限责任、公开募股、破产程序)时则需要转型。

三、奥尔森:市场与国家的共生

本书第八章论专卖制度的退出阻力时,已用到“利益集中、成本分散”这个结构:受益者少而集中,受损者多而分散,因此反对罢除的声音总能压过赞成的声音。奥尔森把这个结构命名为分利联盟,并用它解释为什么小的、组织良好的集团能长期获得远大于其人数比例的利益。此处要用他的另一个判断:市场需要国家,国家也需要市场。

奥尔森在《权力与繁荣》(Power and Prosperity, 2000)中提出:一个能提供公共品(产权保护、契约执行、公共安全)的国家,是市场繁荣的必要条件。但同一个国家也有动机去掠夺市场。所以关键是约束国家的掠夺能力。

用这个看中国传统:商税的制度化(明确税率、专门机构)就是一种约束——它使掠夺变成有规则可循。虽然实际负担可能仍重,但至少可预期。可预期本身就是价值,因为商人可以把它计入成本。

这解释了宋代商业繁荣的一个可能原因:不是因为税轻,是因为税可预期且有规则。

四、与明清财政的比较:低税与低能力的组合

黄仁宇在《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中提出一个影响深远的判断:明代的财政问题是缺乏数目字管理——没有统一的会计、没有准确的统计、没有能力做全国性的资源调配。

这个判断的适用性有争议(有学者认为明代的基层治理有另一套逻辑,不能以现代财政国家的标准衡量),但它指出了一个真实的问题:低税可能不是宽容,是无能。

明代的正税(田赋)税率很低,但正税之外有大量杂派(“加派”“火耗”“常例”),而这些杂派不受中央控制。结果是:名义税负低而实际税负高,且实际税负的分布极不均衡(有权者可以免,无权者承担全部)。

这个结构对商业的影响是:商人面对的不是一个明确的税率,而是一个可以谈判的负担。 谈判能力取决于关系,不取决于规则。这使商业活动高度依赖政治资本。

五、不可迁移的部分

其一,现代有公司法与破产制度。 这使商业风险可以被组织边界隔离。传统商人承担无限责任,一次失败可能倾家荡产,这抑制了大规模长期投资。

其二,现代有中央银行与信用货币。 商业活动的资金约束不同。前现代的商业受铜钱、白银供给的强约束。

其三,现代有国际法与国际仲裁。 远距离贸易的产权保护有超国家的机制。前现代只有双边协定与武力。

争议与边界

第一,中国传统社会是否“重农抑商”。 这是经济史的核心争论之一。一种观点认为抑商是长期国策且有效执行;另一种认为抑商主要停留在论述层面,实际政策随财政需要变动,商人地位在多数时期并不低(如明清的盐商、行商)。

本章倾向于第二种,但要加限定:抑商作为论述是真实的,作为政策是选择性的。 它主要针对两类商人:与国家安全有关的(如铁、马、军需)与势力过大的(可能挑战政治秩序)。普通商业活动在多数时期并未被系统压制。

第二,宋代商业扩张的性质。 宋代确实出现了一系列可观察的变化:市场制度松弛(坊市界限打破、时间限制放宽)、城市人口增长、海外贸易规模扩大、纸币出现。这些变化本身有史料支撑,不是“一般认为”。有争议的是性质判断——“革命”一词是否恰当?批评者的理由是:明中后期与清中期也出现过类似规模的扩张,若都称革命,这个词就失去了区分力;而且宋代的扩张在制度上并未持续,元明一度收缩。

本章的立场是:变化的清单可以列,性质的标签须谨慎。 说“宋代商业比唐代发达”是可支持的比较判断;说“宋代发生了商业革命”则隐含一个与西欧近代比较的框架,那个框架预设了“突破传统”的方向性,而宋代之后并未沿此方向持续。这是本章不使用“革命”一词的理由。

第三,商税在宋代财政中的比重。 有研究认为占比很高(甚至超过田赋),也有研究认为被高估(因为统计口径把专卖利润也计入)。本章不给比例,理由见数据节。

第四,行会的性质。 是国家的工具,还是商人的自治组织?本章的判断是双重性,但这个判断本身需要更多个案支持(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可能偏向不同)。

第五,《通鉴》的选材偏向是否使它无法用于商业史研究。 本章的判断是:可以用于研究商业政策(因为它记录政策),不能用于研究商业活动(因为它不记录市场)。这个界限要守住。

第六,黄仁宇“数目字管理”判断的适用性。 这个判断影响大,但受到不少批评(认为它以现代财政国家的标准衡量前现代国家,且忽略了基层的非正式制度)。本章引用它时须标明这是有争议的判断。

结论

四条判断。

第一,国家与商业是互塑关系,不是压制与反抗。 国家通过税制、专卖、许可、市场设置塑造商业形态;商业通过税收、物资、信贷塑造国家形态。宋代的商业繁荣与强管制并存,正说明这个互塑关系的复杂性。

第二,商业的繁荣与自由是两件事。 繁荣需要的是可预期(明确税率、稳定货币、可执行的契约),不一定是低税或不管制。宋代的技术化管制提供了一个可预期环境,这可能是它商业繁荣的原因之一。

第三,“商人反对管制”是一个错误命题。 官商从管制中获益,他们的利益与官僚机构一致。这解释了专卖制度的长期维持,也解释了为什么“抑商”政策在实施时总是选择性的。

第四,低税可能是无能,不是宽容。 明代的名义税率低,但杂派不受控制,实际税负高而不均。这个结构使商业活动依赖政治资本而非规则,因而抑制了“规则型”商业的发展。

一条方法论。见到“某朝商业繁荣/衰落”的说法,先问四件事:这个判断依据的是政策记载还是市场活动?繁荣的受益者是谁(官商、行商、坐贾、小贩)?税负是名义税率还是实际负担?商业的保护机制是公共法律还是私人秩序?

四问问完,多数“繁荣/衰落”的判断会显出它的层次:有的是政策变化,有的是统计口径变化,有的是受益者结构变化。分辨这三者,比评价某个朝代重不重商更有用。

来源

A. 原典与史料

  1. 《史记·货殖列传》,中华书局点校本。
  2. 《史记·平准书》,中华书局点校本。
  3. 《汉书·食货志上》,中华书局点校本。
  4. 《资治通鉴》相关年份(唐榷盐、宋市易等),中华书局点校本。
  5. 《唐六典》关于市场制度的条文(卷次待核),中华书局点校本。
  6. 《唐会要》关于市、关的相关卷次(待核),中华书局排印本。
  7. 《宋史·食货志》(商税、市易、市舶、榷场),中华书局点校本。
  8. 《宋会要辑稿》(食货类相关门),中华书局影印本(具体册次待核)。
  9. 《东京梦华录》,邓之诚《东京梦华录注》本,中华书局1982年。
  10. 《文献通考》相关门类,中华书局影印本(具体卷次待核)。
  11. 《明史·食货志》,中华书局点校本。

B. 近现代研究

  1. 加藤繁《中国经济史考证》,吴杰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本待核)。(唐宋市场与商税。)
  2. 全汉昇关于宋代商业与市舶的研究(具体篇目待核)。
  3. 斯波义信《宋代商业史研究》,庄景辉译,稻禾出版社1997年(版本待核)。
  4. 傅衣凌《明清时代商人及商业资本》,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本待核)。
  5. 黄仁宇《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阿风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
  6. 赵冈《中国城市发展史论集》,联经出版1995年(版本待核)。

说明:B 类第 13 种仅有大致范围,第 12、14、15、17 种未逐种核对版本与页码;正式稿须逐种补齐并在正文相应位置加注。

C. 现代比较材料

  1. Douglass C. North & Robert Paul Thomas, The Rise of the Western World: A New Economic Histor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3.
  2. Avner Greif, Institutions and the Path to the Modern Economy: Lessons from Medieval Trad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6.
  3. Mancur Olson, Power and Prosperity: Outgrowing Communist and Capitalist Dictatorships, Basic Books, 2000.
  4. Douglass C. North, John Joseph Wallis & Barry R. Weingast, Violence and Social Orders: A Conceptual Framework for Recording Recorded Human Histor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9.
本章待核项14 条哪些地方还没核实,点开看

本章待核项

  1. T-01 陆运与水运成本的倍数关系,学者估算差异很大(本章仅言“十倍以上”),须核对具体研究(如全汉昇、斯波义信的相关论述)并给出依据。
  2. T-02 唐代长安东市、西市的市场制度条文(开市闭市时刻、行肆组织),须核对《唐六典》与《唐会要》原文。
  3. T-03 宋代商税(过税、住税)的税率规定与附加项目,须核对《宋史·食货志》与《宋会要辑稿》。
  4. T-04 宋代商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学界估算不一,本章未给数字;正式稿若要用须列出各家估算并说明口径差异。
  5. T-05 市舶司的始设年份(一般作971年于广州)与后续扩展地点、年份,须核对《宋史·食货志》与相关研究。
  6. T-06 市易法(1072年)、免行钱(1073年)的具体内容与实施范围,须核对《宋史·食货志》与《续资治通鉴长编》。
  7. T-07 “行户祗应”制度的具体内容与免行钱的征收标准,须核对相关史料;本章为概括。
  8. T-08 唐“宫市”的弊病与具体记载,本章仅提及,须核对《旧唐书》《新唐书》相关传记与《通鉴》条目。
  9. T-09 黄仁宇“数目字管理”判断的原文表述与学界批评,须核对《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相关章节及批评文章。
  10. T-10 明代杂派(加派、火耗、常例)的具体名目与实际负担,须核对《明史·食货志》与相关研究。
  11. T-11 晋商“顶身股”制度与商帮内部执行机制的具体内容,本章为概括,须核对相关研究。
  12. T-12 B 类第 12–17 种文献的版本、页码与具体论点,本章未核对;第 13 种仅有大致范围,须落实具体论文。
  13. T-13 宋代“商业革命”是否成立的学界讨论,本章采“显著扩张”的表述而避用“革命”,须核对相关争论。
  14. T-14 本章关于“商税在多数朝代是地方收入”的判断,须核对唐宋具体制度(上供、留州、留县的比例与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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