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中国古代的商业,有一个流行的框架:国家压制商业,商业在压制下顽强生长,一旦放松就繁荣。这个框架有部分真实性(重农抑商是长期国策),但它把一个复杂关系简化成了一条单线。
本章要论证的是:国家与商业的关系不是“压制—反抗”,是“互塑”。 国家通过税制、专卖、许可、市场设置,塑造了商业的形态;商业通过提供税收、物资、信贷、信息,塑造了国家的形态。两者在互相适应中共同演化,而这个演化有路径依赖。
这个判断有三个具体推论。
第一,商业的“繁荣”与“自由”是两件事。 宋代商业繁荣是公认的,但宋代的商税、专卖、许可制度也是历代最细密的。繁荣可以与强管制并存,因为管制本身可以是商业活动的基础设施(统一度量衡、保护产权、提供市场、维持货币稳定)。
第二,商税的出现改变了国家的性质。 当国家的主要收入来自土地,它的利益与地主的利益一致;当商税占比上升,国家的利益开始与商业活动一致。这个转变在宋代最明显,它带来了一系列政策变化(市舶司的设立、海外贸易的鼓励、市场法的推行)。
第三,国家对商业的“压制”往往有具体的财政动机,而不是意识形态动机。 重农抑商的论述是真实的,但政策执行的强度随财政需要而变:财政宽裕时,管制松弛;财政紧张时,管制收紧。这个规律比“儒家轻视商人”更能解释实际政策。
要理解商业政策,先要理解商业的技术条件。前现代商业受四项约束。
其一,运输成本。 陆运的成本远高于水运,这一点没有争议;争议在倍数。学者对传统时期陆运与水运成本之比的估算差异很大,各家因所据材料、路程、货物、计价方式不同而得出不同数字,本章因此不给倍数。可以确定的只是量级关系:陆运的单位成本显著高于水运,且随距离递增,这使得长途贩运的可行半径主要由水路决定。这个关系决定了商路的走向:沿河、沿海的商业发达,内陆山区商业稀疏。
其二,信息成本。 价格信息传递缓慢。同一商品在不同地区的价差,可以长期存在而不被套利,因为商人不知道,或知道了也无法及时调运。
其三,信用成本。 远距离交易需要信用工具(票据、汇兑、担保)。这些工具在不同时代的发达程度不同,直接决定了商业的半径。
其四,政治风险。 关卡、关税、地方势力的勒索、战乱,都构成成本。这类成本不可预测,因而对商业的抑制特别大。
四项约束中,前两项是技术性的(随时间改善),后两项是制度性的(随政治变化)。国家政策主要通过后两项起作用。
前现代国家不是任由市场自发形成,而是设置市场。这一点极为重要,且与现代社会不同。
唐代以前,市场有明确的空间与时间限制。唐代长安有东市、西市,各占两坊之地,交易限于日中击鼓开市、日落鸣钲闭市(《唐六典》与《唐会要》有相关规定,具体条文待核)。市内按行业分“行”,有行头负责。
这个制度的功能有三:便于征税(集中交易便于查验)、便于管理(便于治安与度量衡检查)、便于控制(便于在非常时期关闭市场)。
宋代打破了这个制度。坊市界限消失,临街开店合法化,夜市出现。《东京梦华录》记载的汴京商业景象,与唐长安的坊市制度完全不同。
这个转变的性质需要说清:它不是“放松管制”,是“改变管制的形式”。 坊市制解体后,出现了新的管制:行会(行户)、免行钱、市易法、榷场。管制没有减少,只是从空间管制转为组织管制。
商税的地位随财政结构变化。
唐代前期,租庸调是主体,商税占比很小。安史之乱后,两税法(780年)确立,但主体仍是土地税。商税的真正扩张在宋代:北宋的商税收入(包括过税与住税)在财政中占相当比重(具体比例学界估算不一,本章不给)。
明代的商税占比下降(因为一条鞭法把部分杂税并入田赋),清代的商税在前期也低,直到晚清厘金(1853年始)才大幅上升。
这条线索说明:商税的比重不是线性上升的,它随税制结构重组而波动。 而这个波动又与国家对商业的态度互相影响:商税比重高时,国家有动机保护商业;比重低时,国家更倾向于从土地与专卖取利。
这是中国古代对市场机制最清楚的文本。它的价值在本书《道德经》一书第十章已作对照讨论,此处要细读文本本身。
故待农而食之,虞而出之,工而成之,商而通之。此宁有政教发征期会哉?人各任其能,竭其力,以得所欲。故物贱之征贵,贵之征贱,各劝其业,乐其事,若水之趋下,日夜无休时,不召而自来,不求而民出之。岂非道之所符,而自然之验邪?
这段话有四个成分,逐一对应市场协调的要素:
行动者: 农、虞(山泽)、工、商。四类分工。
动机: “任其能,竭其力,以得所欲”。自利动机。
机制: “物贱之征贵,贵之征贱”。价格信号——价低预示将涨(因为供给会减少),价高预示将跌(因为供给会增加)。这是对价格均值回归的观察。
结果: “不召而自来,不求而民出之”。未意图的协调。
四个成分齐全,这在古代文本中罕见。所以本书《道德经》一书第十章与本章都强调同一个判断:要找中国古代的市场秩序论述,应找《货殖列传》,不是《老子》。
但也要指出它的限度:司马迁没有讨论产权、契约、法治,也没有讨论市场失灵。他描述的是一种理想状态下的协调,不是对市场制度的分析。
与《货殖列传》相对的是国家的视角。这一视角的核心关切是:如何从商业中取得收入,如何防止商人势力过大。
《史记·平准书》记汉初:“天下已平,高祖乃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辱之。”——用消费限制与重税压制商人。这是身份性压制,不是市场管制。
同书记孝惠、高后时“复弛商贾之律”,但“市井之子孙亦不得仕宦为吏”。——放松了一部分,保留了一部分(不得为官)。
这个组合很有意思:经济上放松,政治上排斥。它的效果是:商人可以赚钱,但不能转化为政治权力。这是一个精心设计的平衡,也是此后两千年的基本格局。
本章要处理的是《通鉴》如何记载商业。这一点很关键,因为《通鉴》是政治编年,商业事件只在它影响政治时被记录。
具体表现有三:
其一,记录价格异常,不记录价格常态。 《通鉴》记“米斗千钱”“人相食”这类灾年价格,不记平时的粮价。所以从《通鉴》看,物价永远是剧烈波动的。
其二,记录政策,不记录市场。 记榷盐、榷茶、市易、均输的设立与废除,不记这些政策在市场上的实际效果。
其三,记录商人干政,不记录商人经营。 记商人因财富而获罪(如汉初的“七科谪”中有“贾人”),记商人结交权贵(如唐代的“宫市”弊病),不记商人如何组织经营。
三重偏向合起来,使《通鉴》成为一部从国家角度看商业的史书。用它研究商业史,必须先扣除这个偏向。这与第一章的论点一致:《通鉴》不是透明窗口。
这里要交代一件事,因为它关系到本章证据的性质。本章对《通鉴》的引用以篇目与事件定位,多数未标卷次。 这不是疏漏,原因有二:其一,本章所引《通鉴》条目多为制度沿革的概括(如盐法、市易、宫市),同一主题散见数十卷,逐条标卷反而制造精确的假象;其二,本章的论证主要依靠制度条文与正史志书,而非《通鉴》的叙事细节——凡《通鉴》作为唯一来源的地方,本章都另标了待核。
读者应据此调整对本章的信任等级:本章可用于理解商业政策的框架与逻辑,不可用于查证某一具体条目的出处。后者须回卷次、回原书。这个交代本身也是卷一第五条规则(保留待核)的应用——沉默地省略卷次与明确声明省略,是两种不同的做法。
唐: 坊市制(前期)、两税法(780年,商税开始独立)、榷盐(758年第五琦始,刘晏改进)、宫市(德宗时,弊政)、市舶使(唐代已有,具体设置年份待核)。
宋: 坊市制解体(北宋中期)、商税制度(过税、住税,税率一般为百分之二与百分之三,具体规定待核)、市易法(1072年,王安石)、免行钱(1073年)、市舶司(971年始设于广州,后扩展至杭州、明州等)、榷场(对辽、西夏、金的边境贸易)。
这组政策有一个共同特征:宋代的商业政策是高度技术化的。 有明确的税率、有专门的机构、有考核指标。这与汉代“重租税以困辱之”的身份性压制完全不同。
技术化管制的效果是双面的:它使商业可以预期(税率明确),也使国家可以更有效地提取(机构专门)。可预期与可提取是同一套能力的两个方面。
“商人”不是一个同质的群体。按与国家的关系统计,至少有四种形态。
其一,官商。 有官方身份或特许,经营专卖品(盐、铁、茶、酒)或承担政府采购。他们的利润来自特许,不是来自效率。这类商人与国家的关系是共生。
其二,行商。 长途贩运,依赖商路、信用、地方关系。他们的成本主要是运输与政治风险。
其三,坐贾。 在城市开店,依赖市场位置与客户网络。他们的成本主要是铺租与商税。
其四,小贩。 流动经营,资本微小,最容易受到管制打击(因为他们最没有能力应对合规成本)。
四种形态对政策的态度完全不同。官商支持管制(管制是他们的护城河);行商关心关卡与关税;坐贾关心商税与市场秩序;小贩关心的是不被驱赶。
所以“商人反对管制”这个说法是错的。 一部分商人从管制中获益,他们的利益与官僚机构一致。这解释了为什么专卖制度能长期维持:它有商人的支持。
唐宋的行会(“行”)值得专门分析,因为它是国家与商人之间的中介。
国家需要的: 通过行会征税(按行摊派)、通过行会采购(“行户祗应”,即官府向行户低价或赊购物资)、通过行会管理(度量衡、质量、治安)。
商人需要的: 通过行会垄断本地市场(限制外来竞争者)、通过行会与官府交涉(集体议价)、通过行会互助(资金、仓储、信息)。
结果是:行会同时是国家的工具与商人的组织。 这个双重性使它在不同时期偏向不同一方。当国家强时,行会是征税与征购的工具(宋代的“免行钱”就是要把“行户祗应”的实物负担货币化,说明这个负担很重);当国家弱时,行会是垄断的维护者。
这个双重性有一个重要含义:不要把行会当作“民间自治组织”来浪漫化。 它有自治的成分,也有强制与垄断的成分。
按取得方式分,国家从商业中取得的收入有四种。
其一,关税(过税)。 对流通中的商品征税。特点是税基广、税率低、征收点多。缺点是:征收点越多,重复征税越严重,对长途贸易的抑制越大。
其二,市税(住税)。 对交易行为征税。特点是便于征管(集中在市场),但对交易量有影响。
其三,专卖利润。 国家垄断某种商品的经营,取得垄断租金。特点是收入大、可控性强,但需要一套执行机构,且会抑制该商品的消费。
其四,许可与罚没。 出售经营权(如盐引)、没收违法商品。特点是收入不稳定,且容易诱发腐败(选择性执法)。
四种收入的组合,决定了国家对商业的态度。以关税为主的国家,倾向于保护商路;以专卖为主的国家,倾向于抑制自由交易;以许可为主的国家,倾向于维持一个受控的商人群体。
这个框架可以用来解释不同朝代的政策差异,而不必诉诸“重农抑商”的意识形态。
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层面:商税在多数朝代是地方收入,不是中央收入。
唐后期的商税、宋代的商税,都有相当部分留归地方(州、县)。这与田赋不同(田赋上供的比例较高)。
这个安排有重要后果:地方有动机发展商业。 商业发达,商税增加,地方财政宽裕。这解释了为什么宋代的地方官对商业相对宽容,也解释了为什么有些地方会主动建设市场(设市、修路、招商)。
但同一个安排也带来问题:地方为了增加商税,可能重复设卡、加重征收,形成“商税病”。这个现象在宋代已被注意到(有奏议批评“场务繁密”),但没有根本解决。
本章先立禁令。
不给任何朝代的商税总额与占财政比例。理由:商税的定义在不同时代不同(是否含专卖利润?是否含关税?是否含杂税?),口径不一;且总额本身缺乏完整账目。
不给商业活动的规模估算(如“全国商品流通总量”)。理由:无统计基础,任何估算都需要假定人均消费、商品化率、流通环节数,每一步都不确定。
不给城市化率的估算。理由:城市人口的统计在多数朝代不存在,且“城市”的定义不一(是行政中心?是商业聚落?)。
不给商人的利润率与资本规模。理由:无账目。个别商人的财富记载(如“富比王侯”)是修辞。
可以给的四类:
其一,税率与税则。 宋代过税、住税的税率(一般为百分之二、百分之三),《宋史·食货志》与《宋会要辑稿》有记载,可引,但须注明是规定,且注明是否有附加(如“加耗”“头子钱”)。
其二,机构设置。 市舶司的设置地点与年份、榷场的设立、场务(税场)的数量。这些是机构数,不是业务量。且机构数本身也是不完整的(小税场未必记录)。
其三,制度年份与政策内容。 两税法780年、榷盐758年、市易法1072年、免行钱1073年。这些是决策时点,可靠。
其四,单点价格与单笔交易。 如某年某地米价、某次市舶收入的记载。可以用,但须标性质(奏报/追述/概括),且不构成序列。
这一点必须专门说,因为它是商税研究中最常见的错误。
税率是名义比率,税负是实际负担。两者之间至少有四项差额:
其一,重复征收。 一件商品从产地到销地,可能经过多个税场,每个税场都征税。名义税率百分之二,实际可能累计到百分之十以上。
其二,附加。 “加耗”(弥补损耗)、“头子钱”(手续费)、杂费等,往往超过正税。
其三,包税与勒索。 税场可能被承包给个人(“买扑”),承包者为了盈利会超额征收。
其四,时间成本。 查验、等待、行贿,都是成本,但不入账。
四项合起来,使实际税负远高于名义税率。所以不能用税率来估算商人的负担,也不能用税率来比较不同朝代的商业环境。 这是本章最要紧的禁令。
道格拉斯·诺斯与罗伯特·托马斯在《西方世界的兴起》(The Rise of the Western World, 1973)中提出:近代早期欧洲的商业扩张,关键不是技术进步,是产权制度的改善——特别是对远距离贸易的产权保护(如汇票的可执行性、海上保险、公司制度)。
用这个框架看中国:传统中国的商业有相当程度的产权保护(契约、牙人、行会、宗族担保),但保护主要依靠私人秩序(关系、声誉、宗族),而不是公共法律。这个区别有重要后果:私人秩序的保护半径有限(限于熟人网络),因而商业规模受限。
这不是说中国商业不发达,而是说它的发达形态是“网络型的”(依赖同乡、同族、同业的关系网),而非“规则型的”(依赖普遍适用的法律)。晋商、徽商的组织形态正是网络型的典型。
阿夫纳·格雷夫(Avner Greif)研究历史上地中海贸易的制度差异,提出:不同的文化信念会导致不同的制度均衡。马格里布商人(collectivist,集体主义)依靠社群内部的非正式执行,热那亚商人(individualist,个体主义)发展出正式的法律与合同执行机制。
后者的优势是保护半径大,可以与非熟人交易;劣势是需要公共法律机构。
这个框架可以用来解释中国商帮的形态:晋商、徽商依靠地缘与血缘网络,内部执行机制强(如晋商的“顶身股”制度、会馆的仲裁功能),但没有发展出普遍适用的商法。这个形态在传统环境下有效率,在面对现代企业制度(有限责任、公开募股、破产程序)时则需要转型。
本书第八章论专卖制度的退出阻力时,已用到“利益集中、成本分散”这个结构:受益者少而集中,受损者多而分散,因此反对罢除的声音总能压过赞成的声音。奥尔森把这个结构命名为分利联盟,并用它解释为什么小的、组织良好的集团能长期获得远大于其人数比例的利益。此处要用他的另一个判断:市场需要国家,国家也需要市场。
奥尔森在《权力与繁荣》(Power and Prosperity, 2000)中提出:一个能提供公共品(产权保护、契约执行、公共安全)的国家,是市场繁荣的必要条件。但同一个国家也有动机去掠夺市场。所以关键是约束国家的掠夺能力。
用这个看中国传统:商税的制度化(明确税率、专门机构)就是一种约束——它使掠夺变成有规则可循。虽然实际负担可能仍重,但至少可预期。可预期本身就是价值,因为商人可以把它计入成本。
这解释了宋代商业繁荣的一个可能原因:不是因为税轻,是因为税可预期且有规则。
黄仁宇在《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中提出一个影响深远的判断:明代的财政问题是缺乏数目字管理——没有统一的会计、没有准确的统计、没有能力做全国性的资源调配。
这个判断的适用性有争议(有学者认为明代的基层治理有另一套逻辑,不能以现代财政国家的标准衡量),但它指出了一个真实的问题:低税可能不是宽容,是无能。
明代的正税(田赋)税率很低,但正税之外有大量杂派(“加派”“火耗”“常例”),而这些杂派不受中央控制。结果是:名义税负低而实际税负高,且实际税负的分布极不均衡(有权者可以免,无权者承担全部)。
这个结构对商业的影响是:商人面对的不是一个明确的税率,而是一个可以谈判的负担。 谈判能力取决于关系,不取决于规则。这使商业活动高度依赖政治资本。
其一,现代有公司法与破产制度。 这使商业风险可以被组织边界隔离。传统商人承担无限责任,一次失败可能倾家荡产,这抑制了大规模长期投资。
其二,现代有中央银行与信用货币。 商业活动的资金约束不同。前现代的商业受铜钱、白银供给的强约束。
其三,现代有国际法与国际仲裁。 远距离贸易的产权保护有超国家的机制。前现代只有双边协定与武力。
第一,中国传统社会是否“重农抑商”。 这是经济史的核心争论之一。一种观点认为抑商是长期国策且有效执行;另一种认为抑商主要停留在论述层面,实际政策随财政需要变动,商人地位在多数时期并不低(如明清的盐商、行商)。
本章倾向于第二种,但要加限定:抑商作为论述是真实的,作为政策是选择性的。 它主要针对两类商人:与国家安全有关的(如铁、马、军需)与势力过大的(可能挑战政治秩序)。普通商业活动在多数时期并未被系统压制。
第二,宋代商业扩张的性质。 宋代确实出现了一系列可观察的变化:市场制度松弛(坊市界限打破、时间限制放宽)、城市人口增长、海外贸易规模扩大、纸币出现。这些变化本身有史料支撑,不是“一般认为”。有争议的是性质判断——“革命”一词是否恰当?批评者的理由是:明中后期与清中期也出现过类似规模的扩张,若都称革命,这个词就失去了区分力;而且宋代的扩张在制度上并未持续,元明一度收缩。
本章的立场是:变化的清单可以列,性质的标签须谨慎。 说“宋代商业比唐代发达”是可支持的比较判断;说“宋代发生了商业革命”则隐含一个与西欧近代比较的框架,那个框架预设了“突破传统”的方向性,而宋代之后并未沿此方向持续。这是本章不使用“革命”一词的理由。
第三,商税在宋代财政中的比重。 有研究认为占比很高(甚至超过田赋),也有研究认为被高估(因为统计口径把专卖利润也计入)。本章不给比例,理由见数据节。
第四,行会的性质。 是国家的工具,还是商人的自治组织?本章的判断是双重性,但这个判断本身需要更多个案支持(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可能偏向不同)。
第五,《通鉴》的选材偏向是否使它无法用于商业史研究。 本章的判断是:可以用于研究商业政策(因为它记录政策),不能用于研究商业活动(因为它不记录市场)。这个界限要守住。
第六,黄仁宇“数目字管理”判断的适用性。 这个判断影响大,但受到不少批评(认为它以现代财政国家的标准衡量前现代国家,且忽略了基层的非正式制度)。本章引用它时须标明这是有争议的判断。
四条判断。
第一,国家与商业是互塑关系,不是压制与反抗。 国家通过税制、专卖、许可、市场设置塑造商业形态;商业通过税收、物资、信贷塑造国家形态。宋代的商业繁荣与强管制并存,正说明这个互塑关系的复杂性。
第二,商业的繁荣与自由是两件事。 繁荣需要的是可预期(明确税率、稳定货币、可执行的契约),不一定是低税或不管制。宋代的技术化管制提供了一个可预期环境,这可能是它商业繁荣的原因之一。
第三,“商人反对管制”是一个错误命题。 官商从管制中获益,他们的利益与官僚机构一致。这解释了专卖制度的长期维持,也解释了为什么“抑商”政策在实施时总是选择性的。
第四,低税可能是无能,不是宽容。 明代的名义税率低,但杂派不受控制,实际税负高而不均。这个结构使商业活动依赖政治资本而非规则,因而抑制了“规则型”商业的发展。
一条方法论。见到“某朝商业繁荣/衰落”的说法,先问四件事:这个判断依据的是政策记载还是市场活动?繁荣的受益者是谁(官商、行商、坐贾、小贩)?税负是名义税率还是实际负担?商业的保护机制是公共法律还是私人秩序?
四问问完,多数“繁荣/衰落”的判断会显出它的层次:有的是政策变化,有的是统计口径变化,有的是受益者结构变化。分辨这三者,比评价某个朝代重不重商更有用。
说明:B 类第 13 种仅有大致范围,第 12、14、15、17 种未逐种核对版本与页码;正式稿须逐种补齐并在正文相应位置加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