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d: zztj-14 book: zizhi-tongjian part: 5 chapter: 14 title: 中央—地方、公共财政与风险外溢:历史案例的比较框架 targetChars: 11000 evidenceLevel: A minSources: 8 status: review --- ## 问题 这本书前面的章节,各自处理一个具体的财政装置:军费如何筹措,漕粮如何分段转运,专卖如何定价,商税如何设场,税基如何从人丁转向田亩,改制为何反复。每一章都把问题收窄到可以查证的范围。 这一章的任务不同。它不再追问某一朝代“怎样做”,而是追问:**当我们把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当作一组财政契约来看时,有没有一套可以反复使用的分析工具?** 先说要反对的两种写法。 第一种是把“中央集权”当作解释项。这个做法的问题是:它是一个总词,而总词不能指出机制。同一个“集权”,可以指中央决定征什么税,可以指中央拿走大部分收入,可以指中央任命每一个知县,也可以指地方遇事必须请示。这四件事彼此独立,可以任意组合。用“集权”一言以蔽之,等于用一个结果词代替四组不同的原因。 第二种是把中央与地方写成零和博弈:中央强则地方弱,地方强则中央弱。这个写法看似有力,实则解释不了最常见的一种状态——**中央在名义上什么都管,地方在实际上什么都得自己想办法**。这不是强弱问题,是错配问题。 本章的核心命题有四条。 **第一,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是一组财政契约,不是一条权力阶梯。** 契约的内容可以拆成四个分别可观察的维度:财权、事权、人事权、裁量权。四个维度的组合可以高度不一致,而真正制造问题的往往不是“集中”或“分散”的程度,是**维度之间的反向**。 **第二,这组契约面临一个三难。** 中央要控制,地方要自主,风险要有人承担。三者不能同时最大化。任何一个历史安排都是在这个三难里选了一个角,然后承受那个角的代价。代价不是偶然的失误,是可以从所选的那个角推出来的。 **第三,错配不必然导致崩溃,但错配必然寻找出口。** 当地方承担了它无力承担的风险,风险的最终承担者会转移。转移有四个方向:转给中央、转给下一年、转给民众、转给未来。四个方向留下四种不同的痕迹,因此可以从痕迹反推机制。 **第四,错配是否变成危机,取决于有没有一个能把风险吸收掉的中层。** 中层的形态是士绅、宗族、仓廪、地方公产、承担赔补责任的基层职役。中层存在,错配可以长期带病运行;中层被耗尽,错配立刻转为外溢。 需要先声明一处用语。“三难”与“风险外溢”都是本章的分析词,不是古人的概念。古人说的是“外重内轻”“支费不足”“逋负”“亏空”“陋规”,他们描述现象,不构造模型。用现代词去整理古代材料,好处是可比,坏处是容易把模型当成史实。本章的处理办法是:**每用一个现代词,就同时指出它在古代材料里对应哪一种可观察的记录形式**;对应不上的,就不用。 ## 背景约束 要理解为什么古代财政契约长成那个样子,先要看四组技术条件。这四组条件不是背景装饰,它们直接决定了契约的可能形态。 ### 一、实物财政与运输成本:为什么分成是理性的 前现代财政收入以实物为主,粟、帛、钱并行,运输靠人力和畜力。这个条件有一个直接后果:**把全国收入先集中到京师、再分配回各地,在物理上不划算。** 粮食从江南运到北方,途中被人畜吃掉的部分可能超过到达的部分;再从京师运回去,等于同一段路走两遍。 因此,就地分成首先是运输成本的函数,不是政治妥协的产物。收入在产地切开,一部分解送上级,一部分留供本地,一部分供给本道军政机构。唐代把两税收入按去向分为上供、送使、留州三目,前提正是**收入可以在空间上切开而不必先汇总**。 这个观察有一个重要的推论:**分成的必要性来自技术,分成的比例来自政治。** 两件事经常被混为一谈。看到分成制,就说“中央承认地方利益”;看到比例高,就说“中央集权”。其实分成这件事本身没有政治含义,它只是在运输成本约束下的唯一可行解。有政治含义的是:比例由谁定,能不能调整,调整时听谁的。 ### 二、信息滞后:定额是对无知的理性回应 中央要定比例,先要知道各地的收入与支出,而这两项它都不知道。收入取决于当年收成、粮价、户口变动,支出取决于灾情、军情、工程;信息从县到府、到布政使司、到户部,每层都要时间,每层都可能修饰。 面对这种条件,中央的理性选择是**定额**:把某地应解多少、应留多少一次定死,载入则例,逐年照办。好处是可以考核——中央不必知道地方实情,只要核对解送是否足额。代价是把风险固定在某一方:**额是固定的,事是变动的,差额必须有人承担。** 这里提出本章第一个方法性判断:**定额不是无知的产物,是对无知的制度化回应。** 它把“我不知道”转化成“我按去年办”。这在平时极其有效,在变故时极其危险,因为变故恰恰是额所不能容纳的。 顺带做一个命名归拢,免得读他章时以为换了概念。**本书在不同对象上多次描述这同一个机制,各章用了不同的叫法**:第十一章讲两税与差役时称“基数固化”(应税额一经确定便不再随实况调整),第十二章讲漕运账目时称“文书定额”(账上的数成了唯一的数),第六章讲仓储时称“定额与实存背离”(账面存粮与实际存粮分成两套)。三者与本章的“定额”是同一件事,只是对象不同:一个是税基,一个是账面,一个是粮仓。**统称“定额化”,个别章保留各自的说法以贴合对象。** ### 三、没有地方债:跨期平滑的唯一替代品是拖欠 现代地方政府遇到收入不足,可以举债,把成本分摊到未来若干年,用未来的收入偿还。这个工具在古代不存在。地方官不能合法举债,也没有债券市场为地方信用定价。 没有债,就必须当年平衡。当年平衡不了,只有三条路:一是向上要(请拨、请蠲、请缓),二是向后拖(欠着,明年再说),三是向下摊(加征、摊派、无偿劳役)。**这三条路就是本章后面要讲的四种外溢方向中的三种,第四种(转给未来)只能通过货币手段实现。** 这条约束解释了一个常被误解的现象:古代地方财政的账面上很少出现“赤字”,不是因为收支平衡,是因为**没有可以记录赤字的地方**。赤字以“积欠”的形式存在于下一年,以“亏空”的形式存在于仓库的账面与实际之间,以“陋规”的形式存在于合法收入之外。赤字没有消失,它只是换了一种不被叫作赤字的记法。 ### 四、考核指标:考核什么,风险就推给谁 地方官有任期,有考课,考课内容决定其行为。如果只看起运是否足额,最优策略就不是如实上报缺口,而是把缺口掩盖起来——用本地其他款项垫解、用加派补足,或者拖欠不解、逐年挪掩。上报缺口等于承认无能,掩盖缺口只要任内不出事就能升转。 **这是纯粹的激励结论,不必假定官员贪婪或无能。** 考核指标单一且刚性,被考核者必然把达成成本转移到指标管不到的地方:指标管得到起运,管不到里甲的赔累;管得到仓库账面,管不到仓库实际。 四条约束合起来,可以得到一个结论:**财权与事权的错配不是某个决策者的失误,是这套技术条件下的结构性产物。** 只要收入必须就地分成、信息必须逐层上报、地方不能举债、考核只看解额,那么“中央收走大部分收入、地方承担大部分支出”就是一个会自动出现的格局。不同的朝代只是在这个格局上做了不同的补丁。 ## 原典与史料 本章用四组材料,分别对应四个朝代的一次制度选择。材料性质不同,读法也不同,先分组说明。 ### 一、唐:三分之名与“量出制入”的一句话 唐代两税法之后,财赋按去向分为三目。这三个名字——**上供、送使、留州**——是理解整章框架的入口,因为它是古代文献中少见的、把“收入归谁”写得如此干净的一处表述。上供是解送中央的部分,送使是供给本道军政机构的部分,留州是留给州县的日常支用。 三目的完整表述,通行引作元稹《钱货议状》中语,大意谓天下财赋限为三品,一曰上供,二曰留使,三曰留州〔篇名、原文与撰作年份待核,本章不作逐字引用,只取其框架〕。之所以只取框架不引长句,是因为这句话的系年与语境直接关系到它的解释:若它出自两税法之后数十年,则三目是长期运行中形成的实际格局,而非建中元年一次设计的产物。这一点见“争议与边界”一节。 这三目不是三个税种,是同一笔收入的三种去向。这个区别极其重要:**它划分的不是征税权,是分配权。** 征税的决定仍然在中央(税目、税率、征收时节由诏令规定),分配的决定则被切成了三段,每一段有不同的决定者。上供的数额由中央核定,送使的数额与本道军费挂钩,留州的数额与州县的日常开支挂钩。 两税法奏议中另有一句话,本章要用它来说明这套安排的意图:“量出以制入”。这句话常被读成“先算支出再定收入”,因而被当作现代预算原则的古代版。这个读法有问题,本书论两税法的一章已经讨论过,此处只取一个侧面:**“量出”的主体是中央,不是地方。** 中央先算出自己的支出需要,再把这个需要分解为各州县的应征额。地方没有“量出”的权力,只有“足额”的义务。这一句与三目的关系是:三目划分了收入的去向,量出制入决定了收入的总额,两者合起来,构成一份中央单方面拟定、地方必须执行的契约。 这份契约的执行情况,可以从陆贽的奏议中看到另一面。陆贽论两税之弊,重点不在税额高低,而在折纳:法定的税额以钱计,实际征收以绢帛折价,绢价一变,纳税人的实际负担就变。**条文是刚性的,负担是弹性的,弹性由价格吸收。** 折纳的具体机制见“数据与口径”一节,此处只用它说明一点:契约的名义内容与实际内容可以长期背离,而背离的部分不出现在条文里。 ### 二、宋:转运使与“经费之外悉送京师” 宋代的做法,是把财权向中央收得更紧。具体的制度载体是转运使:一路的财赋由转运使掌领,除本地经费之外,其余上供中央。《宋史·食货志》记宋初之制,谓诸州经费之外的金帛悉送京师,不得占留〔原文与系年待核〕。 这句话值得逐字分析,因为它包含了两个变量。 “经费之外”——这是一个前置扣除,扣除的标准是“经费”,即本地法定的日常开支。**扣多少,由谁定,这才是真正的争点。** 如果“经费”的标准由中央定,地方就没有任何余地;如果由地方申报、中央核准备案,地方就有申报的余地,而申报的余地就是操纵的空间。 “不得占留”——这是一个禁止性规定,禁止的是地方把应解之数留下来自用。禁止性规定的存在本身说明:占留是常态,否则不必禁。 把两句合起来看,宋代的制度设计是:**承认地方有一块经费,但把这块经费的边界交给中央划定,同时禁止地方越界。** 这个设计与唐代的三目不同。唐代是三个方向各有一个数额,宋代是一个前置扣除加一个全额上解。差别在于弹性:三目的数额可以随本道军费变动而调整,前置扣除的“经费”则倾向于固化,因为核定经费需要信息,而中央恰恰缺乏信息,于是只能沿用旧额。 宋代的另一个材料是奏议。北宋的财政奏议中反复出现同一类抱怨:某地赋税之外另有名目,名目之下又有名目,征收的机构重叠,商旅裹足。这类抱怨的价值不在于它指出了具体的税目(税目随时间和地区变化,无法系统列举),而在于它反复指向同一个机制:**当法定收入不足以覆盖法定支出时,收支差额不会消失,它会以新的名目出现。** 而新名目一旦出现,就倾向于长期化,因为它已经养活了依靠它的一批人。 ### 三、明:起运存留的则例体例 明代赋役册籍把税粮分为起运与存留:起运解运到指定仓库,存留留本地支用,数额逐府逐州县开列在《明会典》的会计门类中。 须特别注意材料性质。**则例不是统计,是清单。** 统计记录已发生的事实,清单规定应当执行的事项。会典所载起运存留额是“应当”之数,不是“实收”之数;用它计算比例,得到的是制度的设计参数,不是一年的实际流量。 则例体例本身透露了一个重要信息:**明代的中央对每一个州县该解多少、该留多少,都有逐一的开列。** 这个精细程度常被误解为“控制力强”。恰恰相反,如此精细的定额之所以必要,正是因为中央没有别的办法知道地方的情况——它不能按实际收支结算,只能按预先核定的额考核。**定额的精细程度,是信息能力不足的镜像。** 明代另一个相关制度是粮长。粮长由民间大户充任,负责催征、收储、解运,并对短缺负赔补之责。这个安排把国家与编户之间的中介交给了一个本地人,让他用自己的声望和家产为国家收税。粮长制在明初有效,中期以后逐渐崩坏,原因见后文“制度与行为者”一节。 ### 四、清:火耗归公的承认逻辑 清代前期,地方官在征收正赋时加收“火耗”,名义上是弥补银两熔铸的损耗,实际上是地方公费与官员收入的来源。这部分收入不上解,不入正项,数额由地方掌握。 雍正年间的火耗归公,是把这部分灰色收入改为合法收入:核定火耗的征收比率,全部提解,再以“养廉银”的名义发给官员。这个改革在财政史上的地位特殊,因为它是历代少见的、**把制度外的支出转为制度内支出的尝试**。 它的逻辑值得单独抽出:制度外的钱之所以失控,不是因为它数额大,是因为它不能入账;不能入账,就不能核对;不能核对,就只能靠道德约束。改革的做法不是加强禁止,而是**扩大承认的范围**——把原本不合法的收入合法化,从而让它进入可以核对的范围。这是一条与“严查”完全不同的治理思路。 改革的效果与限度见后文。此处只标材料性质:记录这次改革的主要有两类文献,一类是诏谕与奏折(属决策过程,能看出争论焦点),一类是地方志与官箴书(属执行情况,能看出各省办法的差异)。两类不能互证:诏谕说的一般规定,官箴书说的地方实情,两者的差距正是研究要处理的对象。 ### 五、四种话不能混写 本章材料分四类,混写会直接导致错误结论。编年叙事(《通鉴》)记决策与后果,不记税率账目,可用于重建时序与理由,不能用于重建规模;正史志书记制度沿革,有后设视角,其线索的整齐本身是编纂的产物;会典则例记应当执行之数,是规范而非记录,不能用于计算实际流量;奏议与官箴记当事人的观察与主张,各有请示或训诫的动机,不是中性描述。 分工是:用编年叙事定时间与决策,用志书定制度框架,用则例定规范参数,用奏议定当事人的判断。**任何一项具体的数量结论,必须至少有两种材料相互支持,否则只能作为个案举例。** 这一分层与本书论军费的一章所立的原则相同,此处不重复论证,只把它应用到分配问题上。 ## 制度与行为者 ### 一、四个维度必须分开看 “中央集权”这个词之所以不能用来解释,是因为它把四个可以独立变动的维度压成了一个刻度。分开来看: | 维度 | 观察什么 | 可观察的制度指标 | 集中的表现 | 下放的表现 | |---|---|---|---|---| | 财权 | 征什么、税率谁定、收入归谁 | 税目的设立权、税率的决定权、留成比例的决定权 | 税目与税率由中央诏令规定,收入尽数上解 | 地方可设附加、可自定征收办法、可自留收入 | | 事权 | 哪些支出由谁负责 | 支出责任的法定归属、支出的决定层级 | 主要支出由中央核定并拨款 | 地方以自有收入承担本地开支 | | 人事权 | 谁任命、谁考核 | 任免权归属、考课指标、任期长短 | 中央铨选、中央考课、任期短而轮转快 | 地方自辟僚属、自行考课、久任 | | 裁量权 | 遇特殊情况谁可破例 | 蠲免权、缓征权、动支权、先动后报的许可 | 一切破例须奏请,批复周期长 | 可先动支后报、可便宜行事 | 分开看之后,一个反常识的结论就出现了:**四维度同时集中的朝代很少,而“财权集中、事权下放”的组合极其常见。** 这个组合有它的道理——中央要控制钱,因为钱可以移动;地方要办事,因为事不能移动。赈灾、捕盗、修桥、接待过境官员,这些事必须就地发生,无法由京师代劳。于是支出责任留在地方,收入却向上集中。 这就是本章所说的**结构性错配**。它的要害不在“集中”或“下放”哪一个更多,而在两者同时存在于不同维度。 把四个维度合起来看,三难就可以写成三个角。三个角各有一个可以识别的制度标志,各有一个必须支付的代价。 | 选的角 | 优先保证 | 制度标志 | 放弃的那一项 | 代价的形式 | |---|---|---|---|---| | 控制角 | 中央能调动资源、能统一决策 | 财权与人事权同时上收,破例须奏请 | 地方自主 | 地方在法定范围内办不成事,转而在法外找钱 | | 自主角 | 地方能就地办事、能应急 | 财权与裁量权同时下放,允许先动后报 | 中央控制 | 中央的调拨能力被架空,地方坐大 | | 承险角 | 风险有明确的承担者 | 设立专门的中层(仓廪、公产、职役),给它资源与责任 | 前两者的一部分 | 中层被耗尽之后,风险一次性外溢,且无处可接 | 三个角的选择不是一次性的,可以随时间移动,而移动本身往往就是危机的来源。一个王朝通常在开国时选控制角(因为要收拾残局、重建户籍),中期向承险角移动(因为要治理、要救灾),后期被迫滑向自主角(因为控制不住)。**移动的方向与危机的方向常常一致,这是三难框架最有解释力的一处。** ### 二、错配的三种典型形态 四个维度两两组合,可以生出很多形态。历史上反复出现、且后果可以预测的有三种。 **形态一:财权集中、事权下放、人事权集中、裁量权集中。** 宋代接近这个形态。钱向上升,事向下压,人由中央派,破例要请示。后果是:地方在法定范围内无论如何补不上缺口,只能到法定范围之外找钱。**法外敛财不是官员品质问题,是这个形态的必然产物。** 这里要与第十一章合看,否则会以为本书对“合法”的评价自相矛盾。十一章讲均田制是被**依法的例外**一点点掏空的:制度自己留下了合法的出口,负担的合法规避把税基蚕食。本章讲的是相反方向的动作:定额不敷支出时,地方只能在**法定之外**找钱,这些钱不合法、不能入账。两者不矛盾,而且合起来才是完整图景:**合法的例外让制度失去对价,非法的加派让制度勉强运转。** 前者蚕食的是制度的覆盖面,后者填补的是执行中的缺口;两者同源于一个事实——定额与实际之间总有差额,而差额必须有主。 **形态二:财权下放、事权下放、人事权集中、裁量权下放。** 唐后期藩镇接近这个形态。钱和事都在本地,破例也可自行决定,但节度使名义上仍由朝廷任命。这里有一个值得注意的地方:**如果财源在被任命者手里,任命权就兑换不成控制权。** 朝廷可以换掉不听话的节度使,但换上来的人仍要靠同一批本地财源养活,行为不会有实质改变。人事权的集中在这里是名义的。 **形态三:财权集中、事权下放、人事权集中、裁量权实际下放。** 明代中后期接近这个形态。钱按定额上解,事仍在地方,人由中央派,但破例的权力在事实上落到了州县手里——因为中央无法核查,默许了地方的加派与挪移。**自主是默许的,风险也只能以默许的方式存在**:加派不合法,所以不能入账;不能入账,所以亏空无法从账面发现;只能到离任交代时以“亏空”的形式暴露。 三种形态对应三种代价:法外加征、割据、亏空与陋规。这三种代价不是道德问题,是结构问题。**换掉一批官员不会改变代价的形式,只会改变承担代价的人。** ### 三、四种外溢方向及其痕迹 先把定义写死,因为这个词很容易被当成修辞用。 **风险外溢,指地方承担了超出其财政能力的风险之后,该风险的最终承担者由地方转移到另一个主体。** 定义里有三个要件,缺一不可:其一,风险最初确实落在地方(不是中央直接承担的);其二,地方无力承担,即用尽本级收入与合法调剂手段之后仍有缺口;其三,承担者发生了转移,即最终为此付出代价的不是原来那个主体。 三个要件把很多常见说法排除在外:地方用本级收入消化灾年支出,不算外溢;中央下令赈灾并拨款,不算外溢(风险从未落在地方);地方加派之后由本地编户承担,则算外溢,因为承担者从“地方财政”转到了“编户”。 错配必然寻找出口。出口不是一个,是四个,而且四个出口留下的痕迹完全不同。这一点必须做成表,因为混用痕迹是这一领域最常见的错误:看到积欠就说财政崩溃,看到加派就说横征暴敛,其实两者是不同的出口,指向不同的机制。 | 方向 | 具体形式 | 史料中的可观察痕迹 | 代价最终落在谁 | 使用它的条件 | |---|---|---|---|---| | 转给中央 | 请蠲、请缓、请拨、请截留他款项 | 蠲免诏、缓征诏、拨帑记录、截留漕粮的奏请与批复 | 中央财政,进而由中央转嫁给其他地区或后来的年份 | 地方与中央的沟通渠道通畅,且中央有余力 | | 转给下一年 | 积欠、逋赋、带征、倚阁、压征 | “欠”“逋”“带征”“倚阁”一类字样;逐年递延的欠数 | 未来的纳税人,以及需要在任内消化旧欠的继任官员 | 债主是国家自己,因此可以单方面延期 | | 转给民众 | 法外加征、摊派、赔补、无偿劳役、逃户 | 加派的名称与数额、里甲的赔累记载、户口版籍的减损 | 编户,尤其是没有免役特权的自耕农与佃农 | 地方仍掌握征收的执行权,且民众的退出成本高 | | 转给未来 | 铸币减重、滥发纸钞、长期拖欠军饷、工程与仓储失修 | 钱重的下降、钞价的下跌、欠饷的年份累积、仓储定额与实际存量的差距 | 所有持币者、士兵、以及下一代的使用者 | 必须掌握货币发行权或军饷调配权 | 这张表有三个地方需要解说。 **第一,四个方向不是并列的选项,有一个大致的使用顺序。** 地方遇到缺口,最先试的是向上要,因为代价最低且不结怨;要不到就向后拖,因为债主是国家自己;拖不下去就向下摊,因为编户没有议价能力;最后才动货币,而这道门只有中央有钥匙。**这个顺序解释了为什么同一场财政危机在不同阶段呈现不同症状**:先是奏请频繁,然后是积欠累积,然后是加派与逃户,最后是钱法败坏。四种症状是同一场危机的四个阶段,不是四次独立的弊政。 **第二,转给未来与其他三个方向有一个性质上的差别:它不是地方能选的。** 铸币与发钞是中央的权力,地方官无权减重铸钱,也无权印钞。因此这一方向的溢出,实际上是中央自己的错配的出口,不是地方错配的出口。这一点常被混淆:看到王朝末年钱法败坏,就说地方财政失控导致了货币崩溃。因果方向可能相反——中央的财政缺口用货币手段弥补,货币败坏之后,地方的定额收入实际贬值,地方缺口更大,于是加派更重。**这是一个正反馈,而不是一条单向的因果链。** **第三,转换点是可以观察的。** 从“转给下一年”转入“转给民众”,标志是开始出现逃户记载——那是编户用脚作出的反应,意味着加派强度已超过当地可承受的极限。从“转给中央”转入“转给下一年”,标志是蠲免与缓征的批复变得吝啬:中央自己也紧,只能让地方欠着。找到这些转换点,比统计任何总量都更能说明危机的进程。 ### 四、真正的决定者与名义的决定者 四个维度写在制度里的是权限,运行在下面的是另一套动作。这套动作的核心是**垫付**。 州县遇到上级催解、遇到临时差事、遇到灾年先赈后报,都需要先拿出钱来。这笔钱不在预算里,因为古代没有预算;不在则例里,因为则例只列常规;只能从别的款项里挪,等以后补上。挪得过来叫“垫解”,挪不过来叫“亏空”,挪了不补叫“侵挪”。 **垫付是古代地方在无举债权条件下的影子融资。** 它完成了现代地方债的功能——把当期支出推到以后——但没有价格、没有期限、没有合约,因此也没有违约的明确时点。它的成本不表现为利息,表现为官员的赔补、处分与离任交代时的追缴;由个人承担,不由财政承担,所以不进入任何账目。 这解释了古代地方财政的一个基本特征:**账目的平衡是靠人肉补上的。** 垫付规模超过官员个人能承受的程度,制度就失灵——不是账目崩了,是人先崩了。宁可被劾也不肯上任,与上任后拼命搜刮以求离任时补上,是同一个机制的两面。 ### 五、预期兜底:软预算约束的古代形态 垫付能长期维持,靠的是一个预期:缺口最终会被消化。消化有三种常规方式——灾年请蠲、军情请调、亏空请分年带征。三者都不是制度化的权利,却是可以预期的惯例,地方在决定花不花这笔钱时会把它计入。 这就是科尔奈所说的软预算约束在古代的对应物:**决策者不按自己的收入约束支出,因为他预期约束会在事后被放松。** 差别在放松的方式:现代是救助,由上级财政承担;古代是延期与豁免,由三个主体分担——中央免一部分,官员赔一部分,编户摊一部分。 这个对应物解释了为什么古代地方的支出总在“应办”与“能办”之间反复。应办是事权的要求,能办是财权的限制,两者之差本应由预算程序解决;没有预算程序,只能靠预期。**预期是一种治理工具,精度却极低**——它不能告诉官员可以花多少,只能告诉他大概不会出事。类比的边界见“争议与边界”一节,此处只留一句判断:**软预算约束在古代主要通过“拖欠”与“赔补”实现,而不是通过“救助”。** 这个差别决定了症状形态。 ### 六、中层:谁在真正吸收风险 在中央与编户之间还有一层。它不是正式的政府层级,却承担了实质的风险。形态随时代变化:汉代的乡里,唐宋的形势户与寺院,明代的粮长与里甲,清代的士绅与宗族,以及贯穿始终的常平仓、义仓、社仓。 中层的作用是**把分散的小风险聚合成一个可以处理的量,并在本地消化掉一部分**。灾年社仓先贷,青黄不接义仓先粜,催征时粮长先用自家产业垫上、秋后再向各户收取。这些动作不必上报,也不必中央拨款,因此不产生外溢。 中层能够吸收风险,靠两个条件:一是有独立的资源(仓谷、公产、族产),二是有本地的声誉机制(亏空会被本地人追究,赖账会在本地丢脸)。两者都不依赖中央授权,因此中层的能力实际上取决于**本地的剩余**。这解释了一个否则很难解释的现象:**同样的制度,在富庶地区运行良好,在贫瘠地区立刻失效。** 不是官员素质不同,是中层的承压能力不同。制度设计得再精密,也不能凭空造出剩余。 粮长制的崩坏是这条判断的最好例证。粮长由大户充任,负赔补之责;起初赔补之数在承受范围之内,换来的是免役与地方上的地位。随着起运额固定而实际征收日益困难,赔补超过承受能力,粮长开始破产、逃亡,或把赔补转嫁给里甲。**中层不是被废除的,是被耗尽的。** 耗尽之后,风险不再有本地缓冲区,直接落到州县与编户身上,加派成为唯一出路。 ### 七、一个反例:仓储的地方管理为什么能吸收风险 前面讲的都是外溢。必须给出反例,否则“错配必然外溢”就成了另一种决定论。反例是清代的常平仓与社仓——**但要注意,这个反例成立的条件很窄,下面会给出它的边界**。 先把条件说在前面,免得读者把它当成“仓储总是有效”的证据。仓储能吸收风险,前提是仓里**实有**粮食;而实有与定额之间的差距,是仓储制度自宋以来最顽固的问题(本书第六章已详述,多数仓在多数时候处于亏空状态)。所以本节主张的不是“常平仓有效”,而是“在谷本充足、仓廒完好的时段与地区,仓储构成一层能把风险留在本地的中层”。**同一个制度,实存充足时是缓冲,实存空虚时只是一张纸。** 两套仓制有一个共同的结构特征:**仓在地方,粮在地方,动支的初步决定也在地方。** 常平仓由州县管理,谷本来自本地捐输或采买,出粜与买补由地方官经办、报上司备案;社仓设在乡村,由本地推举的社长管理,借贷对象是本社农户。 关键在于**动支的时序**:灾年可以先开仓出借或平粜,事后补报。这个“先动后报”的许可使救济不必等待批复,把时效性风险留在本地——而本地恰好最有条件处理它,因为社长知道谁家缺粮,州县知道仓里有多少。 与宋代的转运使体制对照,差别就出来了:宋代的财权上收,地方没有可以自主动支的资源;清代的仓储虽也在官僚体系之内,却给地方留了一块**有实物、有场地、有经办人、有先动后报之权**的资源。这就是本章所说的中层,只不过它的形态不是士绅,是仓廪。 这里要把概念边界划清:**仓储属于“官仓”,不是社会中间组织。** 本章把它列为“中层”,用的是功能标准(能把风险留在本地消化),不是组织标准(是否独立于国家)。这个用法有代价:官仓的存废系于官僚系统的维持能力,一旦买补不继,它退化得比宗族社仓更快——因为它没有属于自己的、非国家的资源基础。读者若把“中层”一律理解为社会力量,会错估这类缓冲的稳固程度。 但反例本身也有边界,而这个边界恰好印证了前面的判断。常平仓的运转依赖两件事:一是谷本要能补足(粜出之后要买补还仓),二是仓廒要维持。这两件事都要钱,而地方没有这笔钱的时候,仓就慢慢空了——不是被抢空的,是被“未买补”掏空的。清代中叶以后常平仓定额与实际存量的差距不断扩大,原因在这里。**仓的实效取决于地方有没有余力维持它;没有余力,中层就退化成一个账面数字。** 所以反例的正确读法不是“错配也可以没事”,而是:**错配是否外溢,取决于中层有没有独立的资源与本地化的决定权。** 两者都有,风险在本地消化;缺一样,开始转移;两样都缺,立刻转移。这个条件可以逐案检验,因此这个判断可以被反驳——只要找到一个中层既无资源又无决定权、却长期没有外溢的案例,框架就要修改。 ## 数据与口径 本章的数据纪律比前几章更严,因为它要处理的是“分配”,而分配的数字恰恰是最不可靠的一类。 ### 一、四类不提供的数字 **其一,任何朝代中央与地方收入的分成比例。** 理由不是数字难找,是找到的数字不能回答本章的问题。会典与则例所载的分成,是“额”的分配,不是“实”的分配。而“额”与“实”之间的差额,恰恰是本章要研究的对象。**用官方比例去度量中央地方关系,等于用制度对自己的描述代替制度的运行。** **其二,地方财政缺口的规模估算。** 缺口的定义本身就是问题:是法定支出减法定收入,还是实际支出减实际收入?前者可以用则例算,但算出来的不是缺口,是设计参数;后者需要实际收支两栏,而古代史料通常只有一栏。 **其三,地方财政占全国财政的百分比。** 这个指标需要两个可靠的总量,而古代连一个可靠的总量都没有。分母不明,分子不明,比值没有意义。 **其四,跨朝代的折算。** 把明代的银两折成宋代的贯,再把宋代的贯折成唐代的缗,每一步都要假定一个比价,而比价本身随地区和年份剧烈变动。三步折算之后,误差已经大于要比较的差异。 ### 二、可以提供的四类材料 **其一,制度的名称与框架。** 上供、送使、留州三目;起运、存留两分;火耗与养廉银的名义关系。这些是制度的骨架,可靠,且足以支撑机制分析。本章的框架不依赖任何数字,只依赖这些名称所标示的**方向**:钱往哪里去,事由谁来做。 **其二,某一具体年份的诏令内容。** 蠲免某地某年租税,缓征某地旧欠,拨帑赈济某地。这类记载的价值在于它记录了**一次具体的风险转移**:谁的钱被免了,谁的钱被拨了,免与拨的理由是什么。它是本章所说“转给中央”这一方向的直接痕迹。 **其三,制度的年份与沿革节点。** 两税法定于建中元年(780),火耗归公推行于雍正年间(通常系于雍正二年,1724,各省推行时间不一,待核)。这些时点可靠,且能与决策过程对应。 **其四,可核查的单个案例。** 某一地某年的积欠记载,某一次亏空清查的范围与处理办法。个案不能推广,但可以验证机制是否存在。本章对个案的处理是:只用来说明机制,不用来估算规模。 ### 三、“额”是一个会计概念,不是经济概念 这一点要专门说,因为它是本章全部数据判断的基础。 “额”的功能是让中央可以考核。中央不知道地方收了多少,但知道地方应该解多少;只要实际解送数不低于额,就算完成任务。因此,额是一个**考核工具**,不是一个**拨款工具**。它规定的是下限,不是实际流量。 由此产生一个稳定的结构:中央用额考核地方,地方用额应付中央,实际收支在额之外运行。额之外的收支有三个去处:一是进入下一年的额(今年欠的,明年补上,叫带征);二是进入别的科目(挪甲补乙);三是进入完全不成文的领域(陋规、摊派、赔补)。 **“额外”这个词的制度起源就在这里。** 它不是“多出来的”,是“额管不到的”。而额管不到的部分,恰恰是地方财政实际运行的部分。所以研究地方财政,只看额内的数字,等于只看一个已经被制度承认的残影。 ### 四、一个必须交代的口径问题:折色 还有一层技术性的困难:实物与货币的折算。 田赋可以征粟,可以征帛,可以折银。同一笔税额,在不同的折纳率下,纳税人的实际负担可以相差数倍,而账面上的数字不变。清代的一两银子,在产粮区与在缺粮区能买到的米不同;在丰年与在灾年也不同。因此,即使是同一个“两”字,在不同时间地点的经济含义也不同。 本章的处理办法是:**凡涉及折算,一律只讨论折算机制,不给折算结果。** 折算机制本身是有意义的——它说明古代财政契约的名义刚性与实际弹性之间的差距由价格承担,而价格波动本身就是一种风险转移:当折纳率上升时,风险从政府转给纳税人;当政府改折时,风险从纳税人转给政府。这个机制可以讨论,具体的比率不能给。 ## 现代比较 本章的现代比较要落在四个具体处。之所以选这四个,是因为它们各自对应本章框架的一个部件,而不是因为它们是当下最热门的话题。 ### 一、两代财政联邦主义:第二代是对第一代的反驳 第一代的代表作是奥茨1972年的《财政联邦主义》。核心论证是:公共品偏好因地而异,中央统一提供会造成错配;地方更接近本地居民、信息更充分,因此由地方提供本地公共品更有效率。提布特1956年的论文补充一条:居民可以迁徙“用脚投票”,选择税负与公共服务组合最合意的辖区,这会迫使地方提高效率。 这套论证有一个当时未被充分讨论的隐含前提:**地方政府的预算必须是硬的。** 如果地方超支可以被上级救助,它就没有动力控制成本,分权的好处会被软预算约束吃掉。 第二代财政联邦主义正是从这里入手。钱颖一与温加斯特1997年的论文指出,分权的收益不在于分权本身,而在于分权是否改变了激励:如果地方政府的收入与本地经济的繁荣挂钩,它就有动力维护市场;如果地方可以分享其他地区的税基,或者可以预期上级救助,这个激励就消失了。温加斯特2009年的综述把这一支文献概括为“第二代”,其核心命题是:**分权不自动硬化预算,硬化预算需要一套事前承诺,而承诺的可信性是政治问题,不是财政技术问题。** 罗登2006年的研究进一步指出,联邦制国家的地方政府违约风险不是例外,是常态,因为中央在危机时刻的救助在政治上是难以拒绝的。 这条理论线索对本章的意义,不在于它提供了答案,而在于它提供了一个**排序**:先有硬化机制,后有分权收益。顺序颠倒,分权就只转移支出权,不转移风险。 把这个排序放到历史里看,唐宋两种失败正好对应两代理论的两种盲点。唐代后期的留州是对地方的一种分权,但没有硬化机制——中央仍可调拨,藩镇仍可截留,双方都可以在需要时推翻既定的分配。结果不是地方负责,是地方坐大。宋代的转运使是对地方的一种集权,但也没有硬化机制——地方的支出需求真实存在,中央不承认,于是地方只能在法外找钱。结果不是中央控制,是控制失效。 **分权而预算不硬,结果是失控;集权而支出责任不清,结果是失控。两条路通向同一个终点,只是沿途的痕迹不同。** 这是本章最想让人记住的一个对照。 ### 二、转移支付:均等化与专项各有各的扭曲 现代转移支付分两类。一类是均等化转移支付,按公式拨款,不指定用途,目的是让财力弱的地区达到一个基本的公共服务水平。另一类是专项转移支付,指定用途,通常要求地方配套。 两类各有各的激励扭曲,而且方向相反。 均等化的扭曲在于公式可以被博弈。公式要用税基与需求来测算,而税基与需求的数据由地方提供,地方就有动力低报税基、高报需求。这不是腐败,是理性的申报行为。**只要公式依赖地方提供的数据,公式就会被数据生产行为改变。** 专项的扭曲在于资金可以替代。中央给一笔指定用于修路的钱,地方原本打算自己修路,现在可以用中央的钱修,把自己那笔钱挪去干别的。结果是专项资金的净增加效果远小于名义数额。**只要地方有别的用途,专项就会被替代。** 而且专项的申报需要行政能力,能力强的地区拿到的多,于是专项往往逆均等化——越富的地方越会写申报材料。 这条对照对古代的意义在于:**蠲免是一种特殊的转移支付,它落在税上,不落在人上。** 蠲免免的是田赋,纳税人是业主而非佃农;佃农依约交私租,国家免赋,佃农不会自动受益,除非租额相应减少。因此蠲免的实际归宿取决于租佃关系,而不取决于诏令措辞。这在史料上可检验:某次蠲免之后若有“业主不得收租”一类附带上谕,说明设计者意识到了这个问题;若没有,则说明蠲免的受益者实际上止于业主。本章不主张“蠲免总是被业主吞掉”,只主张一个方法性的点:**讨论转移支付的归宿,必须讨论它落在哪一种法律关系上。** 落在税上,受益人是纳税人;落在人上,受益人才是被救济者。 ### 三、地方债务:不是“借钱花”,是错配下的理性反应 对地方债务最常见的解释是道德性的:好大喜功,借钱搞形象工程。它有一部分道理,但不能解释一个事实:为什么各地债务规模差异如此之大,而官员激励结构基本相同。 更有解释力的是错配的解释。地方承担了多项支出责任(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社会保障配套),法定收入不足以覆盖;同时基础设施的收益跨越多届任期,成本却要在当期支付。两个约束叠加,举债是唯一能同时满足“当期要办事”与“当期没有钱”的办法。**在这个结构下,不举债的地方反而可能是没有做事的地方。** 古代没有债,但有同构的跨期转移。带征是向明年借,拖欠军饷是向士兵借,铸币减重是向所有持币者借。**没有债券市场的经济也会跨期转移负担,只是形式更隐蔽、成本更高**——因为它不能用利率给风险定价,只能用拖欠的时间长度和摊派的覆盖范围来定价,而这两者都无法协商,只能由权力决定。 这个对照的用处是:它把“地方债务”从一个道德问题转换成一个结构问题。结构问题不能用道德手段解决,只能改结构。而改结构的方向只有两个:要么增加地方的决定权(让它有相应的收入),要么减少地方的事权(让中央承担相应支出)。第三条路是加强监管,它能让债务的形式改变,不能让债务消失。 ### 四、隐性债务与亏空、陋规:结构同构 这是本章最有现代价值的一处,要说透。 先给定义。所谓隐性债务,指**由政府承担最终偿还责任、但不计入政府债务限额与预算的支出义务**。世界银行的波拉科娃在1998年的一篇工作论文中把政府负债按“是否直接”与“是否确定”两个维度分为四类,其中“或有”与“隐性”两类最难监测,因为它们不进入预算,只在事件发生时转为财政支出。这个分类框架至今仍在使用。 现在看古代。亏空是什么?是仓库账面与实际存量的差额。陋规是什么?是官员在法定收入之外收取的、被默许的费用。两者表面上完全不同,但它们与隐性债务共享同一个生成链条,这个链条有四步。 **第一步,制度不承认这笔支出。** 地方有真实的支出需求——接待过境官员、修理衙署、捕盗办案的差旅、临时工的工食——但这些需求不在则例的科目里。不是官员想多花,是这些事必须花钱而没有对应的科目。 **第二步,不承认就不能入账。** 没有科目,就没有凭证;没有凭证,就只能用别的钱垫,或者向下面收。垫出来的叫亏空,收上来的叫陋规。 **第三步,不入账就不能审查。** 审计只能查账内。账内的挪用会被发现,账外的加派不会被发现。于是在审计的压力下,理性的做法不是停止支出,而是把支出更彻底地推到账外。**审计的方向与风险的方向相反:查得越严,账外的部分越大。** 这是整个链条中最反直觉、也最要紧的一环。 **第四步,不能审查就不能定价,规模就失控。** 账内的支出有凭证,可以核对,可以比较,可以压缩。账外的支出没有凭证,无法比较,只能靠道德约束与运动式清查。而运动式清查有一个共同的时间结构:初期严厉,中期敷衍,后期反弹。因为清查本身要花钱、要人手、要政治意志,而这三样都会衰减。 现代隐性债务走的是同一条链。地方政府需要做事,法定收入不足,于是通过融资平台、政府购买服务、明股实债等安排举债;这些安排在设计上刻意不计入政府债务;不计入就无法用债务限额管理;无法限额管理,规模就由地方的投资冲动与金融机构的风险偏好共同决定。等到风险暴露,再以“化解”的名义转为显性债务。**形式在创新,科目在追赶,追上的时候形式已经变了。** 四步链条推到尽头,可以得到本章最锋利的一个结论:**隐性债务不是道德问题,是会计边界问题。** 治它的办法不是更严的审计,是扩大承认的范围——把真实的支出需求纳入预算,让它有科目、有凭证、可核对。 这正是火耗归公的逻辑,也是它只成功了一半的原因。它承认了官员的个人收入(把火耗改为养廉银),但没有承认地方的公用经费。官员的俸禄合法了,衙门的开支仍然没有科目。于是公用经费继续在账外运行,陋规在养廉银之外继续存在。**改革承认了人的成本,没有承认机构的成本;而被承认的那一半稳定了下来,没有被承认的那一半继续膨胀。** 这个半成功的案例,比任何失败的案例都更有教益。它说明:承认范围扩大一步,失控就减少一分;但只要承认是不完整的,账外的部分就会在未被承认的那一块继续生长。这个判断可以直接用于评估任何一次“把隐性债务显性化”的改革:**要问的不是显性化了多少,是有没有把产生隐性债务的那部分真实支出也一并承认。** ## 争议与边界 ### 一、上供、送使、留州的比例是否各地统一 这是唐代财政史的一个具体争论。一种意见认为三分是一项全国性的原则,中央曾规定大致的比例;另一种意见认为三分只是名目,各地比例因军费、户口、土贡的不同而差异极大,不存在统一比例。 本章不介入这个争论的结论,但要指出它对方法的意义:**如果比例不统一,那么“唐代中央拿走多少”这个问题就没有单一答案。** 任何给出单一百分比的估算,都必须先假定一个加权方式,而加权方式的选择本身就是一个未经验证的判断。本章因此不给比例,只给三目的名称与逻辑。 ### 二、宋代是否“财权全部上收” “全部上收”是一个需要拆开的说法。上收的是货币收入的较大部分,不是全部资源。州有公使钱,有军资库,有一定的留用;转运使也不是纯粹的传送带,它有本路的支出责任,包括军需、漕运、赈济的调度。近年研究多强调转运使的“双重身份”——既是中央的派出机构,也是本路的财政管理者。 这个修正很重要,因为它把宋代的形态从“完全集权”改成了“财权集中而事权仍在地方”。后者正是本章所说的错配,前者则只是一个程度描述。**机制分析要的是后者。** ### 三、明代起运存留的比例存在极大的地域差异 明代各府州县的起运存留比例差异极大,重赋区与轻赋区、边地与腹地、有漕省份与无漕省份,情况完全不同。因此“起运比例过高导致地方无钱办事”在区域层面须重新表述:**有些地区起运高到地方几无机动财力,另一些地区存留足以维持运转。** 同一个制度在不同地方后果不同,这本身即“中层决定外溢”的证据。 本章的表述因此限定为:起运存留的设计使地方缺乏**调整的空间**(额不可改),而不是使所有地方都缺乏**钱的绝对量**。前者是权限问题,后者是资源问题;权限问题在富庶地区同样存在,只是可以用额外收入弥补,症状较轻。 ### 四、软预算约束能否移植到古代财政 这是本章最需要标出边界的一处。**这一节也是全书对该概念最完整的处理**——收束章只复述结论并指回此处,不再重复论证。 科尔奈1986年的论文把软预算约束定义为:当企业预期亏损会被补偿时,它的价格反应、成本控制与需求行为都会改变。这个概念的核心不是“有人兜底”,是“预期被制度化”——企业把救助计入自己的决策。 **支持移植的一方**会说:古代地方确实预期中央会兜底。灾年请蠲、请拨,军情请调,亏空请分年带征,这些都是常态。有了这个预期,地方就没有动力约束支出。机制相同,因此概念可用。 **反对移植的一方**有三条理由:其一,古代没有预算,软化的对象不明确——古代财政是流水账,年度收支没有事先的法定额度,“软化”缺少着力点;其二,古代兜底有条件、伴随惩罚,亏空被查出,官员要赔补、降革、追缴,而现代软预算约束的典型情形是救助而无惩罚;其三,古代地方不能合法举债,而债务正是现代软预算约束的核心通道。 本章的立场是:**部分成立,但必须同时说明三处差异,且不宜用它做因果解释。** 更进一层,还有一个反对意见值得单独提出,因为它触及了模型的假设本身。科尔奈模型里的企业,目标是扩张——产值、规模、市场份额。扩张带来管理者的效用,因此软预算约束会导致过度投资。**古代地方官的目标函数不是扩张,是免责。** 他关心的是考课能否通过、离任交代能否交清、任内会不会出事。免责型行为的表现不是多花钱,是不花钱、不报事、不担责。 这个差异有可观察的后果。若古代地方官是“投资饥渴”型,应看到地方不断申请新项目、扩大支出;若是“免责”型,应看到另一组现象:灾情隐瞒不报、仓库亏空挪掩、工程能拖就拖。史料中反复出现的是后者,这三类记载在奏议与官箴中密度极高,而“请求增设新项目”的记载相对少见。 所以本章的判断是:**软预算约束可以描述古代地方财政的一个侧面(预期兜底导致不约束支出),但不能描述它的主要侧面(免责动机导致不作为与不报告)。** 用前者解释后者,会把“不敢花钱”误读成“乱花钱”,方向正好相反。 ### 五、蠲免的受益者是谁 前文论转移支付处已经提出这个问题。争议点是:蠲免是否及于佃农。围绕它有两种对立的读法。**税负归宿说**认为,蠲免的对象是田赋,纳税人即业主,佃农依约交租,故蠲免的实际受益者是业主,除非另有减租之令;**惯例连带说**认为,某些时期地方在执行中会要求业主减租,或者灾后租额事实上随之下调,因此蠲免的效果并不止于业主。 两种读法都有局部证据,也都没有系统证据。本章的处理是把它列为**可检验的设计问题**,不作结论。检验看三条:诏令是否明文规定减租;地方官是否在执行中要求业主减租;灾年之后的租佃纠纷记录中,租额是否下降。三条都能查到,就能判断一次蠲免的实际归宿;三条都查不到,就只能说“诏令免的是税,不是租”。 这一节放在最后,还因为它与本章框架的关系最直接。蠲免是“转给中央”这个方向的典型动作,而它的实际效果取决于一个本章反复强调的变量:**风险在传递过程中会不会换一个承担者。** 蠲免把风险从地方转到中央,这是一次转移;如果佃农并未受益,那么中央付出的代价与佃农得到的救济之间就没有接上,中间那段落到了业主手里。这不是执行失误,是转移链条上多了一个本章没有计入的主体。**四方向模型只追踪到编户这一级,再往下(佃农、雇工、债户)它就不够了。这是框架的一个已知缺口。** ## 结论 四个案例放在一张表里,框架的用法就清楚了。 | 案例 | 财权 | 事权 | 错配的具体表现 | 地方弥补方式 | 弥补的代价 | |---|---|---|---|---|---| | 唐后期(两税三分) | 税目税率在中央,收入按三目切分,送使一目的实际支配权落到本道 | 军费与本地治安由本道承担 | 送使数额与本道军费挂钩,军费膨胀时留州被挤压 | 截留、加征、以及藩镇自行支配本道财赋 | 中央失去调配能力,形成割据的财政基础 | | 宋(转运使体制) | 一路财赋由转运使掌领,经费之外上供 | 军需、赈济、修造仍在州县 | 经费额固化,实际支出随军情灾情变动 | 法外设名目,场务重叠,征收层级增多 | 名目长期化并养活了依靠它的人,税负不均且难以清理 | | 明(起运存留) | 起运存留逐州县定额开列于则例 | 地方公费、里甲供应、仓储维护在地方 | 额不可改而事在变动,重赋区几无机动财力 | 加派、挪移、粮长赔补、里甲赔累 | 粮长破产逃亡,中层耗尽,加派直接落到编户 | | 清(火耗归公) | 火耗由暗转明,定额提解,以养廉银发还 | 官员个人收入与衙门公用经费混在一起 | 承认了人的成本,未承认机构的成本 | 养廉银之外仍有陋规,公用经费继续账外运行 | 改革半成功:被承认的部分稳定,未承认的部分继续膨胀 | 表的读法是横向的:从“配置”推到“弥补方式”,再推到“代价”。**四行的代价形式各不相同,但推法完全相同。** 这就是框架的用处——它不预测具体会发生什么,只规定一旦配置确定,代价会从哪一类里出。 本章要给的不是一个朝代的结论,是一套可以反复使用的工具。四步。 **第一步,拆词。** 见到“中央集权”“地方分权”这类说法,先拆成四个维度:财权、事权、人事权、裁量权。分别问:这一项在这一朝、这一时期,实际由谁决定?四项的回答往往不一致,而不一致之处就是机制所在。 **第二步,找错配。** 在四个维度中找出反向的那一对。最常见的是财权向上、事权向下。找到之后,问三个问题:错配的具体表现是什么?地方用什么方式弥补?弥补方式的代价由谁承担?这三问是本章分析任何一个案例的标准程序。 **第三步,认方向。** 错配必然寻找出口,出口有四个方向,各有各的痕迹。转给中央,看蠲免与拨帑;转给下一年,看积欠、逋赋、带征、倚阁;转给民众,看法外加征、摊派、赔补、逃户;转给未来,看铸币减重、纸币滥发、长期拖欠。**痕迹是可以查的,因此方向是可以判断的,不必靠推测。** **第四步,找中层。** 问这个社会里有没有一个能把风险吸收掉的中间层:士绅、宗族、仓廪、公产、负赔补责任的职役。有,错配可以长期带病运行;没有,或者正在被耗尽,错配立刻转为外溢。中层的承压能力取决于本地的剩余,因此同样的制度在不同地区后果不同。 四步之外,本章要拒绝三个说法。 **拒绝“中央集权导致王朝灭亡”。** 无法证伪:任何王朝都集权,任何王朝都灭亡。可以讨论的是具体的错配形态与代价形式,不是笼统的因果。 **拒绝“财政分权是解药”。** 分权的收益依赖硬化机制,而硬化机制是政治承诺问题。没有硬化机制的分权只转移支出权,不转移风险,结果可能比集权更糟——唐代后期即例。 **拒绝任何分成比例与缺口估算。** 现有材料不足以支撑可靠答案。给一个编造的数字比承认不知道更有害,因为它会被引用、被传播、被用来支持本来不成立的结论。 如果要给这一章一个收束的判断,可以这样说: **制度的成本不会消失,只会换一个科目出现。** 当制度承认某个科目时,成本在那个科目里被记录、被核对、被压缩;当制度不承认时,成本就以“没有科目”的形式存在——在账面上它叫亏空,在征收上它叫陋规,在债务上它叫隐性。三种叫法,一个来源。理解了这一点,就能理解为什么历史上那些最用力的整顿往往收效有限:它们整顿的是科目,不是承认的范围。 而承认的范围,最终是一个政治问题。它取决于这个体制愿意把哪些真实的支出需求写进自己的账本。愿意写的部分,可以管理;不愿意写的部分,只能等它长大到无法忽视,再以危机的形式被迫承认。 ## 来源 ### A. 原典与史料 1. [后晋]刘昫等:《旧唐书》,中华书局点校本。用《食货志》两税法诏、钱帛兼行与折纳诸条;《杨炎传》两税法奏议。卷次待核,文字待逐字复核。 2. [唐]元稹:《元氏长庆集》,中华书局点校本(版本待核)。用《钱货议状》论赋税三品(上供、留使、留州)一节;篇名、卷次与撰作年份待核,本章只述大意,不引长句。 3. [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中华书局点校本。用《食货志》两税法与财政诸条,与《旧唐书》对读,注意两书叙述差异。 4. [宋]司马光编著,[元]胡三省音注:《资治通鉴》,中华书局点校本。用卷二二六建中元年两税法条;凡引《通鉴》,本章标明“《通鉴》载”或“系于某年”,与志书材料分开。 5. [唐]杜佑:《通典》,中华书局点校本。用《食货典》赋税、轻重诸门,追踪制度沿革;须区分杜佑本人的归纳与所转录的诏令。 6. [宋]王溥:《唐会要》,中华书局排印本。用租税、诸使、转运相关条目;具体卷次待核。 7. [唐]陆贽:《陆宣公集》(《翰苑集》),中华书局点校本。用《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论折纳与两税之弊。 8. [元]脱脱等:《宋史》,中华书局点校本。用《食货志》关于转运使、上供、诸州经费的记载;原文与系年待核。 9. [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中华书局点校本。用北宋财政奏议中关于赋外名目、场务繁密、地方支费诸条;具体卷次待核。 10. [明]申时行等:万历《明会典》,中华书局影印本。用户部会计门起运、存留则例;卷次与版本待核。 11. [清]张廷玉等:《明史》,中华书局点校本。用《食货志》赋役、粮长、仓库诸条。 12. 《清世宗实录》,中华书局影印本。用雍正年间火耗归公、养廉银相关谕旨;卷次与年月待核。 13. [清]贺长龄辑:《皇朝经世文编》,中华书局影印本。用仓储、亏空、吏治诸门议论,作为清代官员对地方财政实况的表述;具体卷次待核。 ### B. 近现代研究 1. 陈明光:《唐代财政史新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用于唐代财政收支结构与使职系统的关系。 2. 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北京大学出版社。用于唐后期财政机构的演变与三分的制度背景。 3. 张国刚:《唐代藩镇研究》,湖南教育出版社。用于藩镇体制下上供、送使、留州的实际运作;比例问题参见该书相关讨论。 4. 张泽咸:《唐五代赋役史草》,中华书局。用于两税法后的赋役名目与地方加派。 5. 汪圣铎:《两宋财政史》,中华书局。用于宋代财政的中央与地方结构、转运使职权。 6. 包伟民:《宋代地方财政史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用于州县财政的实际运行、法外征收与地方经费。 7. 梁方仲:《明代赋役制度》,中华书局。用于一条鞭法与起运存留的关系。 8. 黄仁宇:《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阿风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用于明代缺乏数目字管理的判断;此为有争议的判断,引用时标明。 9. 岩井茂树:《中国近世财政史研究》,京都大学学术出版会。用于明清财政中“额”与“实”的关系、地方公费的筹措;中译本与版次待核。 10. 曾小萍:《州县官的银两:18世纪中国的合理化财政改革》,董建中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用于火耗归公的推行过程、各省差异与改革限度;版次与页码待核。 11. 王业键:《清代田赋刍论(1750—1911)》,高风等译,人民出版社2008年。用于清代田赋的额征与实际征收之间的差距;版次待核。 ### C. 现代比较材料 1. Wallace E. Oates, *Fiscal Federalism*, Harcourt Brace Jovanovich, 1972. 用于第一代财政联邦主义的分权收益论证及其前提。 2. Charles M. Tiebout, “A Pure Theory of Local Expenditures”,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Vol. 64, No. 5, 1956. 用于“用脚投票”机制。 3. Yingyi Qian and Barry R. Weingast, “Federalism as a Commitment to Preserving Market Incentives”, *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 Vol. 11, No. 4, 1997. 用于分权的激励条件与硬化预算的前提。 4. Barry R. Weingast, “Second Generation Fiscal Federalism: The Implications of Fiscal Incentives”, *Journal of Urban Economics*, Vol. 65, No. 3, 2009. 用于第二代财政联邦主义的命题概括。 5. János Kornai, “The Soft Budget Constraint”, *Kyklos*, Vol. 39, No. 1, 1986. 用于软预算约束的原始定义与预期机制。 6. Jonathan Rodden, *Hamilton's Paradox: The Promise and Peril of Fiscal Federalism*,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6. 用于地方政府违约与中央救助的政治逻辑。 7. Jonathan Rodden, Gunnar S. Eskeland and Jennie Litvack (eds.), *Fiscal Decentralization and the Challenge of Hard Budget Constraints*, MIT Press, 2003. 用于硬化预算约束的制度条件。 8. Hana Polackova, “Contingent Government Liabilities: A Hidden Risk for Fiscal Stability”, World Bank Policy Research Working Paper No. 1989, 1998. 用于政府负债的四类划分与隐性、或有负债的监测困难;编号待核。 9. Robin Boadway and Anwar Shah, *Fiscal Federalism: Principles and Practice of Multi-order Governanc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9. 用于均等化转移支付与专项转移支付的设计差异及各自扭曲。 ### 本章待核项 1. **T-01** “上供、送使、留州”三目的最早完整表述出自何书何卷(元稹《钱货议状》、《旧唐书·食货志》、《新唐书·食货志》抑或《唐会要》),本章未逐字核对,正文只述大意并标明待核,不引长句。须核对《元氏长庆集》相关篇目与两《唐书》食货志,确认三品之说的最早出处与撰作年份。 2. **T-02** 三分制确立的时间(是否即建中元年与两税法同时,抑或稍后逐步形成),学界有不同说法,须核对相关研究。 3. **T-03** 三分比例在各地是否统一,本章列为争议(见“争议与边界”第一节),未采任何一方结论,须核对陈明光、张国刚两家论述的具体表述。 4. **T-04** 《宋史·食货志》“诸州经费之外,金帛悉送京师”一类记载的原文、卷次与系年,本章标为待核,仅用其结构含义(前置扣除加全额上解)。 5. **T-05** 转运使的实际职权范围(是否纯为传送,抑或兼掌本路支费调度),须核对汪圣铎、包伟民两家研究与《宋会要辑稿》相关门类。 6. **T-06** 宋代州级公使钱、军资库的留用规模与使用规则,本章仅言其存在,未给数额。 7. **T-07** 万历《明会典》起运存留则例的卷次、体例与开列层级(是否逐州县),须核对原书。 8. **T-08** 明代各区域起运存留比例的差异幅度,本章不作估算,仅作方向性表述(重赋区与边地不同),须核对梁方仲及后续研究的具体数据与口径。 9. **T-09** 粮长制崩坏的时间与原因,本章采“赔补超过承受能力”的解释,须核对相关研究是否有更细的阶段性划分。 10. **T-10** 火耗归公的起始年份与各省推行时间(通常系于雍正二年,1724),本章标为待核;须核对《清世宗实录》相关谕旨与曾小萍书。 11. **T-11** 养廉银的数额标准、支给方式,以及它是否包含地方公用经费的成分,须核对曾小萍书与清代则例;本章判断为“主要解决官员个人收入”,须验证。 12. **T-12** 清代亏空清查的具体办法(分赔、限年补足、离任交代)的制度条文,本章为概括,须核对《大清会典》及相关则例。 13. **T-13** 蠲免是否及于佃农的史料依据(有无“减租”附带上谕、地方执行记录、灾后租佃纠纷),本章列为可检验问题,未作结论。 14. **T-14** 波拉科娃工作论文的编号与年份(No. 1989, 1998),须核对世界银行出版物目录。 15. **T-15** 奥茨《财政联邦主义》中分权定理的原文表述与其前提条件,本章为概述,须核对原书相关章节。 16. **T-16** 本章“三难”框架与“四方向外溢”分类均为作者自拟的分析工具,非既有学界成说;若正式稿沿用,须在导论中说明其来源与限度,避免被误读为引用某一流派。 17. **T-17** 清代常平仓“粜出之后须买补还仓”的制度规定,以及中叶以后定额与实际存量差距扩大的具体情形,本章作为反例的核心论据,须核对《大清会典》仓储门与相关研究;若该判断不成立,“仓廪作为中层”这一段须重写。 18. **T-18** 社仓社长的人选方式、任期与责任(是否负赔补之责),本章仅言“由本地推举”,须核对清代社仓条规与地方志记载。 19. **T-19** C 类第 24—32 种文献的卷期、页码与版次,本章仅列作者、篇名、刊物与年份,未逐种核对;第 31 种工作论文编号待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