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d: zztj-11 book: zizhi-tongjian part: 4 chapter: 11 title: 均田、租庸调与两税法:税制如何在结构变化中重建 targetChars: 9500 evidenceLevel: A minSources: 8 status: review --- ## 问题 建中元年(780)正月,德宗用杨炎之议,遣黜陟使分道与观察使、刺史约定百姓丁产,定出等级,改行两税法。《通鉴》把这件事系在德宗即位不久、河北诸镇尚未完全服从、朝廷急于重建财赋的年月里。这个位置不是随手放的。司马光要读者看见:两税法不是一次税制优化,是一次在财政危机压力下的重新登记。 教科书对这一段的叙述通常是一条三段链:北魏均田——唐初租庸调——均田被兼并破坏、租庸调失效——两税法代之而起。这条链好记,也好讲,但它经不起三个追问。 第一是时序。太和九年(485)颁均田令,到建中元年(780)行两税法,相隔二百九十五年;武德七年(624)定租庸调,到建中元年相隔一百五十六年。把近三百年讲成一条因果链,必须给出机制:什么在何时、以何方式松动?只说“兼并”,等于用结果解释结果。 第二是因果。如果均田制从未在全国普遍施行,那么“均田破坏导致租庸调失效”就不是因果陈述,而是把两个并列现象写成了前后相承。这一点的争议程度,比一般教材承认的要大得多。 第三是证据。支持“均田曾经实施”的主要材料,是敦煌、吐鲁番出土的籍帐与给田文书,它们出土于西北边州、年代集中于唐前期,能否外推全国是方法论问题而非立场问题。支持“兼并严重”的主要材料是奏议、诏令与诗文,而奏议有夸大灾情的动机,诗文有修辞的传统。 因此本章不问“均田制为什么被破坏”,因为这一问法预设了它曾完整成立。本章问的是另一件事:一套税制在什么条件下会失效,失效过程是可观察的,还是只能事后追认? 本章的主张有三层。第一,租庸调的失效不能单用“均田被破坏”解释,因为它在法条上从来不把授田当作征收的前提:租按丁收,调按丁收,庸按丁收,授田是资格,征收是义务,两者并行而不互为条件。一旦授田不足成为常态,这套制度就只剩下征收,没有对价,合法性因此流失。第二,制度不是被违法者拖垮的,是被“合法的例外”蚕食的。永业田因贫卖、口分田因迁卖、职分田与公廨田、寺观田、勋田、赐田、寄庄、贴户,每一项都有法律依据。违法可以被惩治,合法例外不能。第三,两税法真正的创新不是“按资产征税”(这本已有户税、地税),而是把征税单位从“丁”改为“户”,把评估责任从中央下沉到州县。它用承认现状换取了可征收性,代价是把公平问题永久地地方化。 ## 背景约束 ### 一、算术前提:均田令自己承认土地不足 均田常被读成“按人头平分土地”,这个读法与条文不合。《唐六典》卷三在讲受田时区分宽乡与狭乡:州县界内受田足额的为宽乡,不足的为狭乡,狭乡授田减宽乡之半〔原文与卷次条目待核〕。这一区分的存在本身就说明,立法者知道土地不够是常态;条文设计的不是一个可以足额兑现的承诺,而是一个按定额登记、实授视地而定的框架。 敦煌、吐鲁番文书的“应受田”与“已受田”两栏,正是这个框架的产物。文书上的“应受田”是资格数,按丁男、老男、寡妻妾、奴婢、牛等身份折算;“已受田”是实授数。两者差额很大,且差额本身有制度含义:它不是执行不力,是制度预期之内的结果。研究者引用这些文书时,若把“应受田”当作农民实际占有的土地,就会把资格数误读为实有数,从而高估授田的完成度。 北魏的条文更彻底。《魏书·食货志》载太和九年诏,按丁男、妇人、奴婢、牛分等授露田,露田加倍或再倍授予,另给桑田二十亩,课种桑树。露田不得买卖,身死还官;桑田则为世业,身终不还,恒从见口。诏书又规定:桑田超过定额者不再受、也不还官,不足者依例受种;超额者可以卖出超额部分,不足者可以买进所缺,但不得卖去应留之份,也不得买过应足之数〔以上为诏书要点,逐字文句待核〕。 这几句是理解“合法掏空”的钥匙。“有盈者无受无还”的意思是:家里桑田已经超过定额的,官府不再授,也不收回,承认现状。“盈者得卖其盈”的意思是:超过定额的部分可以卖给不足的人。制度在这里做了一个交换:用承认既有多占,换取还受秩序不被全面抵制。代价是,从一开始,占有不均就被写进了制度,而不是制度的例外。 ### 二、登记的技术条件:三年一造籍,一年一造计帐 租庸调以丁身为本,丁身靠户籍确认。唐代的籍帐制度,据《唐六典》卷三与《旧唐书·食货志》,每岁一造计帐,三年一造户籍;户籍一式三份,县、州、尚书省各存其一〔份数待核〕。登记的内容包括户主、家庭成员、年龄、身份、应受田与已受田、课口与不课口。 这套制度的精度受两个条件限制。第一是核实手段。貌阅、团貌——把百姓集中起来当面点验年龄体貌——是核对丁口的主要办法,成本很高:要召集、要场地、要吏员、要防代验,州县能承受的频次有限。第二是更新周期。三年一造,意味着这三年里出生、死亡、成丁、除役、迁徙、分户都不在册;计帐每年造,却是在旧籍上推算,旧籍有误则误差累积。 更重要的是登记的对象。籍帐登记的是“人”和“人的身份”,土地只是附属栏目。这意味着:只要人在册、丁在册,租庸调就可以征收,与这块丁实际有多少地、地在谁手里,没有必然联系。这一点在下一节展开,此处只需指出:登记能力的上限,决定的是“能不能找到人”,不是“能不能找到地”。而租庸调需要的恰恰是前者。 ### 三、行政成本:还受是一套需要人手的地块操作 均田令里最容易被忽略的,是还受的行政成本。露田身死还官,还要再授给新人;受田要“先贫后富”,要“不得隔越他畔”,要“正从正,倍从倍”;进丁受田有时间规定,“若始受田而身亡,及卖买奴婢牛者,皆至明年正月,乃得还受”。这些规则每一条都需要县级吏员知道:这块地在哪、多大、土质如何、原来授给谁、现在该授给谁、相邻的地是谁的。 在没有地籍图、没有统一丈量标准、没有坐标系统的条件下,这些信息只能靠地方记忆与人际确认。它的可靠性随官员更替、战乱、迁徙迅速下降。因此均田制的维持,依赖的不是条文,是持续的地方行政投入。中央的注意力一旦转向战争与宫廷,投入就减少,规则退化为纸面,而纸面上的定额仍然在,成为日后征收的依据。 这解释了一个看似矛盾的现象:均田制“名存实亡”之后,租庸调的征收额并没有随之下降,反而在财政紧张时被更严格地执行。因为征收只需要丁册,不需要地籍。 ### 四、结构性的脱钩:租庸调不以授田为条件 这是本章最要紧的一环。邓广铭《唐代租庸调法研究》提出,租庸调的征收不以均田实施为必要条件:租二石、调绢二丈、庸二十日都是按丁计算的定额,与该丁实受田数无关。此说在唐史研究中引发长期讨论,反对者以均田为租庸调的制度前提。本章不裁决文本层面的争论,只指出一个可核查的事实:法条中租、调、庸的计量单位是丁与户,不是亩。 这个事实有严重后果。授田是国家对编户的给付,租庸调是国家对编户的取用,两者本应互为条件,条文却把它们分开写。分开写的好处是征收简便,不必等授田完成;坏处是授田不足一旦成为常态,征收就失去对价。农民缴租庸调,得到的是名义上的授田资格而不是土地,制度从“交换”退化为“索取”。 合法性一旦流失,逃户就是理性的。《通鉴》卷二一二记开元九年宇文融上言,请检察伪滥、搜括逃户;制书许逃户百日自首,或于所在附籍,或牒归故乡,“各从所欲”,过期不首则检括,谪徙边州。以宇文融为劝农使,巡行州县。结果是“诸道括得客户凡八十余万,田亦称是”。这个数字是奏报数,不能当统计;但它说明逃户的规模已经大到足以支撑一次全国性行动。 “客户”由此进入制度语言。客户原指不在本籍、寄居他乡的民户,括户之后被承认为可在寄居地附籍的类别。这一步承认了人口流动的事实,并把流动人口重新纳入税基;两税法“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源头即在此。 ### 五、折纳与货币:法定额与实际缴纳之间的距离 租庸调的法定额是实物与力役:租纳粟,调纳绢或布,庸以绢折役。但实际缴纳要经过折纳:粟折为米,绢折为布,役折为绢,不同品类之间按官定比价换算。比价由谁定、按何时何地的市价定、折纳时的损耗如何摊,都留给地方裁量。 裁量空间就是加派的入口,其结构可与商税研究中的“税率不等于税负”四条差额对照(详见第九章)。第一,重复征收:一份租税在州县、转运、京仓各环节重复计缴,或户税、地税与租庸调并行课征。第二,附加:脚钱、裹束、仓耗、仓司常例,名目在正额之外。第三,包税与勒索:里正、乡胥代纳,代纳者取息。第四,时间成本:征期与收获期错位,农民须贱卖以完税。四项合起来,使“租二石”成为一个规范数字,而不是负担数字。两者之间的距离只能靠地方材料与个案填,而这类材料留存极少。 ## 原典与史料 ### 一、《魏书·食货志》太和九年诏:制度的两分法 前引露田与桑田的区分,是北魏均田令的骨架。露田还受,桑田世业;露田不得买卖,桑田“盈者得卖其盈”。这个两分法把土地分成两类权利:一类是国家的,一类是家庭的。国家的部分要还,家庭的部分可传、可卖(限额度内)。 两分法的用意是兼顾效率与均平:桑田世业,鼓励种植桑榆这类多年生作物,因为农民知道这块地不会收回;露田还受,保证无地者能轮上。但它同时留下一个缺口:既然桑田可以“卖其盈”,那么占有较多桑田的家庭就可以通过买卖把超额部分变现;而买方的额度受“不得买过所足”限制,实际交易中这个限制如何核查,取决于地方。 制度的松动从这里开始,而且是从内部开始的,不是被外部冲垮的。 ### 二、《唐律疏议·户婚》卖口分田条:合法例外的清单 唐代的口分田原则上不得买卖。《唐律疏议》卷十二规定:卖口分田者,一亩笞十,二十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地还本主,财没不追。但紧接着有一条但书:“即应合卖者,不用此律。” 疏议对“应合卖者”的解释,是一份合法例外的清单:永业田家贫无以供葬者,得卖;口分田卖充宅及碾硙、邸店之类者,得卖;狭乡乐迁就宽乡者,得卖口分。 这份清单值得逐项看。“家贫无以供葬”是人道理由,无法核查,也无法拒绝;“卖充宅”是居住需求,同样难以界定;“碾硙、邸店”是生产经营性设施,这一项最要紧——它意味着口分田可以合法转为非农用途,而邸店是商业性房产。“乐迁就宽乡”是政策鼓励,因为宽乡地多。 四项例外合起来,覆盖面相当宽。一个想要把口分田变现或转用的家庭,只要落进其中任何一项,交易就是合法的。而认定是否落进,权在州县。于是“禁止买卖”的原则,在实际操作中变成“凭理由申请买卖”的程序。原则还在,例外成了常态。 这是“合法掏空”的典型形态:制度不是被违反而死的,是被依法的例外蚕食而死的。违法者有把柄,可以被惩治;依法的例外有依据,不能。 ### 三、《唐六典》卷三:租庸调的数额与灾伤分 租庸调的法定额,《唐六典》卷三所载:凡赋役之制有四,一曰租,二曰调,三曰役,四曰杂徭。课户每丁租粟二石;调随乡土所产,绫绢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絁者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凡丁岁役二旬,若不役则收其庸,每日三尺。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 灾伤减免的规定也在同卷:凡水旱虫霜为灾,十分损四以上免租,损六以上免调,损七以上课役俱免。 这两组数字是本章可以放心引用的数字,因为它们是法条而非统计。但须注明三点:一是一丁一户的法定额,不是全国平均负担;二是减免分档依赖灾情勘验,勘验由地方申报、上级复核,执行与条文有距离;三是“若不役则收其庸”是力役向折纳转变的制度依据,长期后果见下节。 ### 四、《旧唐书·食货志》:武德七年令与开元令的差异 唐初田令,据《旧唐书·食货志》:武德七年始定均田租庸调法,丁男给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八十亩;老男、笃疾、废疾各给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各给口分田三十亩。所授之田,十分之二为世业,八为口分;世业之田,身死则承户者便授之;口分则收入官,更以给人。 开元二十五年令又有调整,放宽了狭乡授田的折算,并对工商业者的授田另作规定(“工商者,宽乡减半,狭乡不给”)。这一条常被忽略:它把工商者排除在足额授田之外,等于用土地资格换取了工商职业。这为后来的“税外加征于商”留下了伏笔,也为两税法对行商单独课税提供了制度先例。 ### 五、《旧唐书·杨炎传》:两税法奏议的精读 杨炎奏议是本章的核心文本,需逐句读。以下引文据中华书局点校本《旧唐书》,标点与个别字句须与百衲本、殿本对校〔待核〕。 “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这是预算原则的表述:先算支出,再摊到人。这四个字在后世争议极大,下文单列。 “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这是税基转换的原文依据。上句说征税单位从户籍归属改为现居住地,客户与主户同等登记;下句说征税依据从丁龄(丁、中、小、老)改为贫富等级。两句合起来,把人头税的逻辑换成了资产税的逻辑。 “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度所与居者均,使无侥利。”这是对流动人口的处理:行商在所在州县按三十分之一纳税,税率参照坐商,目的是“使无侥利”——不让流动者因难以追踪而占便宜。这一条在技术上很重要,它是中国财政史上较早把“来源地征税”原则写进税法的例子。 “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这是“两税”得名的由来:夏税、秋税两次征收,适应农业收获周期。注意“俗有不便者正之”这一句,它给了地方调整征期的余地,也给了地方拖延或提前的口子。 “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这是最容易误读的一句。“悉省”是说租庸调的名目取消;“丁额不废”是说丁口登记继续。为什么名目取消了还要保留丁额?因为丁额是户籍的基础数据,也是将来重新摊派的基础。名目可以废,人口信息不能丢。这提示我们:两税法废除的是税目,不是户籍制度。 “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这是田亩税部分的基数:以大历十四年(779)的垦田数为准。这句话的技术含义常被忽略:它把某一年的垦田数冻结为基数,此后新增的耕地不在基数内,除非重新清丈。这是一个典型的“基数固化”设计,短期便于操作,长期必然失真。 “逾岁之后,有户增而税减轻,及人散而失均者,进退长吏,而以尚书度支总统焉。”这是考核条款:户口增加而税额减轻、人口流散而负担不均的,要追究地方长官。这条把两税法的执行责任压在州县,也把评估权一并压了下去。 ### 六、《旧唐书·食货志》《新唐书·食货志》:建中元年的诏与“枉法论” 两税法颁行时,朝廷同时遣黜陟使分道督察,并规定“敢有加敛,以枉法论”。这句话的分量在于:它把税外加征定性为职务犯罪,而不是行政失误。 这条禁令活了多久,是一个可检验的历史问题。建中三年(782),朝廷因河北用兵,军费激增,淮南节度使陈少游奏请加税,德宗许之;此后加征之例不绝。禁令颁于建中元年,实际失效不晚于建中三年,前后不足三年。 不是说禁令是空文,它在三年内或曾约束一些地方。但它说明一个结构性事实:当军事支出超出常规预算,任何“不得加征”的法律约束都会被例外化,而例外的理由永远充分——军情紧急,且判断权在中央。 ### 七、陆贽《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折纳的实证批评 贞元十年(794),陆贽上《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其中对两税法的折纳作了极具体的批评:“今之两税,独异旧章,违任土之通方,效算缗之末法,不稽事理,不揆人功,但估资产为差,便以钱谷定税,临时折征,多杂物估,所征非所业,所业非所征,遂或增价以买其所无,减价以卖其所有,一增一减,耗损已多。” 这段话拆开看,是一条完整的机制描述。第一,估资产定税,把实物负担折成钱额;第二,征税时又要求缴实物,按当时当地的折价换算;第三,农民生产的东西不是官府要的东西,只好先卖后买;第四,卖时价低,买时价高,一进一出,损耗已经发生。 这是“折纳”的经典分析,也是本章所说“税率不等于税负”的最早系统表述。它比任何现代概括都精确,因为它给出了机制而不是结论。 陆贽还举了一个具体的比价:“今京畿之内,每田一亩,官税五升,而私家收租殆有亩至一石者。”官税五升与私租一石,相差二十倍。这个对比的用意不是说官税轻,而是说地租远重于税,土地收益的绝大部分归于地主,国家拿到的只是零头。这为“两税法之后兼并加剧”的论断提供了一个数量级的直观,但它是个案举例,不是统计。 ### 八、两《唐书》的差异:同一制度,两种叙述 《旧唐书·食货志》对两税法的记载偏重制度条文与执行过程;《新唐书·食货志》偏重沿革评论,且把租庸调到两税法的转变写得更为断裂,有“租庸调之法废”一类判断。两书的差异不只是文风,也是史臣立场:《新唐书》由北宋人编纂,对唐代制度有更强的“鉴戒”意识,倾向把两税法写成一个转折点。 研究者使用两书时,须注意这一点。制度事实以《旧唐书》为主,因为成书较早、材料较近;制度评价可参照《新唐书》,但要标明它是后世的判断。 ## 制度与行为者 ### 一、授田流程中的三个行为者 均田的授受涉及三个行为者:州县官、里正、受田户。州县官负责总额与排序:本地有多少可授之田、多少丁口待授,按“先贫后富”排。里正负责地块与人户的对应:谁家在哪块地,边界在哪,是否“隔越他畔”。受田户负责申报与接受:手实自报家口、年龄、已有田亩,接受勘验。 三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里正最清楚地块,州县官只能看簿册,受田户有动机少报已有田、多报丁口。授田的实际结果因此取决于里正是否公正、州县官是否勤勉;制度对这两个条件没有保障,只有考课。 考课指标是“授田足额”与“户口增损”,两者都可以造:授田不足写作“地狭”,户口流失写作“逃户归复”。考课压力因此不一定转化为执行力,也可能转化为报表修饰。这是依赖上报的行政体系的通病,非唐代特有。 ### 二、征收链:从丁册到税物 租庸调的征收链,至少有五环:户籍确认丁口——计帐编造应纳额——户等评定(决定减免与折纳)——催征与输纳——起运与考课。 第三环最容易被低估。租庸调名义上按丁定额,似与户等无关;但户等决定两件事:减免资格(灾伤、孤寡、疲癃)与折纳品类(上户纳绢,下户纳布)。庸代役化之后,能出绢者实为买免役,出不起者仍须服役。同一制度,对不同户等意味着不同的东西。 第四环是成本集中处。输纳要运输,运输有损耗,损耗按定额摊派;距离远、道路差、税物笨重者摊派更重。这些成本不在法条税额里,却在实际负担里。 第五环是考课。指标是“应纳额完成率”而非“纳税人剩余”,地方官的最优策略因此是确保完成额,而不是减轻负担。两者冲突时前者优先。这不是道德问题,是激励结构问题。 ### 三、庸的代役化:一个被低估的制度转变 “若不役则收其庸,每日三尺”这句话,通常被读作一项便民措施:不想服役的可以交绢代替。它确实有便民的一面。但它同时是一次深刻的转变:国家与编户的关系,从“征用力役”变成了“征收折价”。 力役的特点是:不可转移、不可储存、必须本人到场。折纳的特点是:可以转移(买绢代役)、可以储存(绢可积攒)、可以转嫁(富户雇人代役)。一旦折纳成为常规,力役的平等性就消失了:有钱人可以免役,穷人仍然服役,或者以更高的实际代价换得免役。 这就是为什么庸的制度化会推高户等的重要性。户等决定了你能否负担折纳,也决定了你在折纳比价上被如何对待。而户等的评定权在地方。于是出现一个循环:户等越重要,操纵户等的动机越强;操纵越普遍,户等越不可信;户等越不可信,征收越依赖其他手段(加派、摊派、包税)。 ### 四、括户:宇文融的激励设计 开元九年的括户,是一次针对“人户分离”的专项治理。它的设计有三点值得注意。 第一,给自首者出路。制书许逃户百日自首,可在寄居地附籍,也可回原籍,“各从所欲”。这是承认流动的既成事实,而不是强行遣返。第二,给地方官激励。括户的成绩计入考课,劝农使得以巡行州县、直接处置。第三,给新附户免除部分负担的过渡期(具体年限待核)。 三点合起来,是一次典型的“以承认换登记”的操作:国家放弃追索逃户的既往欠负,换取其重新进入税册。这与两税法“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的逻辑完全一致。可以说,两税法在户籍原则上是括户政策的制度化。 但括户也暴露了一个问题:它需要一次全国性的专项行动才能完成,说明常规的户籍更新已经失效。专项行动的特点是成本高、不可持续、且容易反弹——行动结束后,新增的登记能否维持,取决于地方是否继续投入。史料对括户之后的维持情况记载很少,这本身就是一个信号。 ### 五、两税法的执行:评估权下沉 两税法的执行,核心动作是“约百姓丁产,定等级”。这句话里的“约”,是估算、约定之意,不是精确测定。谁估?黜陟使与观察使、刺史;实际操作的,是州县吏员与里正。 评估的对象是“丁产”:丁指人,产指田、宅、碾硙、车船、牲畜、树木等。评估的结果是户等。户等决定税额。整个流程没有统一标准:田有肥瘠,宅有大小,碾硙有水利条件,车船有新旧,这些如何折算成一个等第,全凭地方经验。 于是两税法把最关键的技术工作——估值——交给了最缺乏制衡的一级。中央能做的,只有两条:一是派黜陟使巡查,二是用考课追责。前者是临时的,后者是滞后的。这两条都不足以约束日常的估值行为。 这就是本章所说的“公平问题地方化”:两税法在原则上比租庸调公平(按能力负担),但在执行上比租庸调更依赖地方裁量(因为要估值,而估值没有客观标准)。原则的进步与执行的退步同时发生,这是理解两税法长期效果的关键。 ### 六、成本落在谁身上 四类人的处境不同。无地者与客户:两税法让他们按现居地登记、按资产评等,若确无资产则税额很低,原则上改善了处境。但“无资产”难以证明,地方为凑足税额,可能把客户编入下等户强行摊派;两税法后的“摊逃”——把逃户欠额摊到未逃户头上——使客户往往成为承担者。 有地自耕农:两税法的税基是田亩与资产,自耕农有田有宅,评等明确,负担相对可预期。但田亩基数冻结在大历十四年,新增耕地不入基数的,实际负担会随清丈的松紧而变。 地主与寄庄:两税法按“见居”登记,鼓励在地登记。地主若在多地有庄,可以通过寄庄、分户、影庇等方式分散资产,降低等第。这一点的证据主要是后世的记载与奏议,唐代的直接材料有限。 行商:按三十分之一纳税,税率参照坐商。这一条在原则上公平,在执行上困难:行商的货物在流动,估值时点难定,所在州县可能重复征税。唐代后期的商税乱象,部分源于此。 ## 数据与口径 ### 一、四类不提供的数字 第一,不给唐代户口数的“真实人口”判断。《通鉴》《旧唐书》《新唐书》《通典》所载的户口数,是籍帐数,即登记结果,不是实存人口。籍帐数与实存人口之间,隔着逃户、隐户、浮客、僧道、军士、奴婢、客户等未入或另入册的群体。这个差额有多大,没有可靠估计。凡见到“唐代人口若干万”的说法,先问:这是哪一年的籍帐数,覆盖哪些州,是否含客户。 第二,不给唐代财政收入总额与其占经济总量的比重。理由与第八章相同:分母不可得。唐代没有国民收入统计,也没有完整的支出账目。任何“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百分之几”的估算,都需要假定农业产量、人口、物价、货币化程度,每一步都不确定,累积误差大到使结论失去意义。 第三,不给租庸调与两税法的税率换算。这是本章最需要强调的一条禁令。租庸调的税基是丁,单位是石、丈、尺、日;两税法的税基是户等与田亩,单位是钱与谷,且折纳比价随地随时而变。两个税基不同、单位不同、征收方式不同的税制,不能用一个换算系数连接。凡见到“两税法使税负提高了百分之几”的说法,几乎都可以断定它把两种不同的东西当成了同一种。 第四,不给跨朝代物价指数。唐代物价记录零散,多为战乱、灾荒等极端情况下的记载;编制指数需假定商品篮子、地区权重、货币购买力,每一项都缺乏依据。 ### 二、可以提供的四类材料 第一,法条数额。这是最可靠的一类。租二石、调绢二丈(布二丈五尺)、绵三两(麻三斤)、庸每日绢三尺、岁役二十日;受灾四分免租、六分免调、七分课役俱免;行商税三十之一。这些是规定,不是实收,引用时须注明。 第二,制度年份。这些可以互相核对,且误差很小。 | 事项 | 年份 | 出处 | 性质 | |---|---|---|---| | 北魏均田令 | 太和九年(485) | 《魏书·食货志》 | 制度设立 | | 唐初均田租庸调令 | 武德七年(624) | 《旧唐书·食货志》 | 制度设立 | | 开元七年令、二十五年令 | 719、737 | 《旧唐书·食货志》 | 制度修订 | | 宇文融括户 | 开元九年(721) | 《通鉴》卷二一二 | 专项治理 | | 两税法 | 建中元年(780) | 《旧唐书·杨炎传》 | 制度替换 | | 陆贽上六条 | 贞元十年(794) | 《陆宣公集》 | 政策批评 | 第三,机构与使职。黜陟使、劝农使、观察使、度支、盐铁转运使的设置与职能,是可以确证的制度事实。它们说明两税法的执行依赖一套中央派出的临时或半常设使职,而不是常规州县系统。使职灵活、可绕过常规,却难以制度化。 第四,可核查的个案。敦煌、吐鲁番籍帐与给田文书可提供某州某年的“应受田”与“已受田”数据,是最接近原始记录的材料;但地域限于西北边州,年代集中于唐前期,保存下来的多与官府有关,普通民户的完整记录很少。陆贽“官税五升、私租一石”是个案举例,可说明数量级,不能说明全国。 ### 三、籍帐数与实存人口:两个口径 籍帐数的高低取决于三个因素:实际人口、登记覆盖率、登记口径。任何一个变化,籍帐数就会变,而不必有人口变化。括户之后籍帐数大增,可能只是覆盖率提高;战乱之后骤减,可能只是登记中断。 实存人口只能靠多种材料交叉估计:籍帐、墓志、敦煌文书、聚落考古、粮食供给、兵役规模。各种材料各有偏差,估计结果是一个区间,不是一个点。 本章处理:凡引户口数,一律写“某年籍帐数”,不写“某年人口”;讨论人口变化只用方向性表述,不用具体数字。 ### 四、为什么“基数固化”是一个可检验的设计缺陷 两税法规定田亩税以“大历十四年垦田之数为准”。这是一个可以检验的制度设计:如果此后新增耕地不入基数,那么随着人口增长与垦殖扩展,单位面积的实征额会下降,或者地方会通过加派补足。 检验方式:看两税法之后田亩清丈的诏令频次。清丈频繁,说明基数与实际垦田的偏离已大到必须处理;清丈稀少,说明基数固化被默认接受。唐代后期至五代,田亩清丈与“均税”之议不绝,北宋方田均税、南宋经界法都是这一问题的延续。 ## 现代比较 ### 一、财产税的核心约束是评估能力 两税法把税基从丁身转向资产,这一步在现代财政学中有一个对应的议题:财产税为什么在发展中国家难以成为主要税种。 伯德与斯莱克在《土地与财产税:综述》中指出,财产税的征收能力取决于三个条件:清晰的产权登记、可比的估值体系、有效的征收执行。三者之中,估值最难。因为估值需要周期性的重估,需要标准化的估价方法,需要独立的争议处理机制。缺了这些,财产税要么征不上来,要么征得不公。 这与两税法的处境高度同构。唐代有户籍,没有地籍图;有户等,没有标准化的估价方法;有黜陟使,没有独立的争议处理。因此“按资产征税”在原则上成立,在技术上只能靠地方估算。估算的结果必然不均,不均必然引发逃匿与摊派,摊派又进一步破坏登记。 差别在于制度装置。现代财产税有地籍、有批量估值、有申诉与复核程序、有税率的地方决定机制。这些装置把估值从“官员的判断”变成“可复核的程序”。唐代没有这些,所以它的估值只能是人治。 ### 二、从人头税到资产税的转轨为何困难 英国的地方税改革提供了一个极端的例子。1989年苏格兰、1990年英格兰与威尔士推行“社区费”,俗称人头税:每个成年居民缴纳相同金额,不论收入与财产。它的优点是极为简单——只需要人口名册,不需要估值;缺点是极为不公——低收入者负担比例远高于高收入者。结果是大规模抗税运动与政治危机,1993年被按房产价值分档的“议会税”(Council Tax)取代。 教训有两层。人头税在信息上最简单,在政治上最脆弱,因为它把税负分配完全暴露在每个人眼前,谁都能算清自己吃了多少亏。资产税在信息上最难,在政治上最可行,因为它把负担与能力挂钩,估值的技术细节还可吸收一部分不满。 两税法的方向与此一致:从丁身转向资产。困难也在这里。资产税要估值,估值要信息,信息要登记,登记要时间与人力。唐代的转轨恰发生在登记能力下降之时(逃户日多、籍帐失实),因此它用“承认现状”(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换取“立即可行”,代价是估值质量的长期低下。 贝斯利与珀森在《繁荣的支柱》中提出,财政能力与法律能力是国家能力的两个支柱,两者相互支持:能征税的国家更能提供产权保护,能提供产权保护的国家更容易征税。两税法的例子说明这个互动可以是负向的:当登记能力下降时,税制转向更容易征收的形式(按现居、按估算),而这种形式又进一步削弱了精确登记的动力,因为精确登记不再必要。 ### 三、“量出制入”与预算原则不是一回事 “量出以制入”这四个字,常被比附为现代的预算原则。这个比附需要拆开。 现代预算的“量出制入”通常指两种不同的东西。第一种是自上而下的支出上限:先定总支出的天花板,再分配到各部门。它的目的是控制支出总量,约束部门扩张。第二种是功能财政:根据经济状况决定支出规模,赤字可以接受。它的目的是稳定经济,不是平衡预算。 杨炎的“量出制入”,语境完全不同。他的意思是:先计算州县每年所需的费用与上供之数,再把这个总额摊到百姓身上。这是一个摊派公式,不是一个支出约束机制。它的方向是“需要多少就征多少”,而不是“能征多少就花多少”。前者以支出定收入,后者以收入定支出。 差别在约束方向。现代支出上限是对支出的约束,杨炎的公式是对收入的授权;前者防超支,后者为加征提供依据。把“量出制入”读成现代预算原则,就是把摊派公式误读成约束机制。史料亦为旁证:两税法颁行后不到三年即出现加征,而“量出制入”没有阻止加征,反为“需要”提供了语言。 “量出制入”是否为杨炎原话,学界有争议,下文单列。 ### 四、简化与公平的张力 两税法是一次大规模简化:把租、庸、调、杂徭合并为两税,税目从十余种减到两类(户税与地税),征收次数从常年减到两次。简化的收益是征管成本下降:官府少设科目,百姓少跑几趟。 但简化有代价。租庸调里有细致的减免条款:受灾四分免租、六分免调、七分课役俱免;孤寡、疲癃、残废有优待;新附户有免课年限。这些条款在税目合并后,要么被取消,要么被压缩成“灾伤减免”一条,实际执行时由地方裁量。 简化的另一个代价是差异化的丧失。租庸调按丁定额,理论上人人相同;但它有按户等的折纳差异,有按身份的优免。两税法按户等定额,理论上按能力负担;但户等的评定没有统一标准,实际差异由地方决定。两种制度都有差异,但差异的来源不同:前者来自身份,后者来自估值。身份是公开的、可预期的;估值是隐秘的、可操纵的。 现代税制改革面对同样的张力。单一税率简单、透明、征管成本低,但累进性弱。米尔利斯等人在《税制设计》中指出,简化与公平的取舍不能抽象判断,要看征管能力与收入分布:征管能力弱的国家,复杂税制的实际效果往往比简单税制更不公平,因为复杂条款只对有资源利用它们的人有效。 这条判断可以直接用在两税法上:在一个估值能力有限的环境里,复杂的、差异化的税制,实际的公平性可能不如简单的、统一的税制。两税法的简化,在这个意义上是务实的,而不是退步的。但它同时把公平问题转移到了估值环节,而估值环节恰恰是最不可控的。 ### 五、税制与地方:评估权下放的代价 两税法把评估权下放到州县,这在行政上是必然的:只有地方知道本地的田、宅、产。但下放有一个代价:地方有了信息优势,也就有了操纵空间。 现代财政的分权理论讨论过这个问题。奥茨的财政联邦主义定理认为,地方提供地方公共品更有效率,因为地方更了解本地偏好。但这个定理有一个前提:地方政府的行为受到选民监督与上级约束。缺少这两个条件,分权的结果不是效率,是俘获。 唐代的地方没有选民监督,上级约束靠考课与巡按。考课的指标是税额完成率,巡按是临时的。在这样的结构下,评估权下放的实际结果,是地方官与地方势力共同决定谁多缴谁少缴。这与“地方自治”不是一回事,与“地方俘获”更接近。 ## 争议与边界 ### 一、均田制是否在全国普遍施行 这是唐史研究中最持久的争议之一。 肯定的一方以敦煌、吐鲁番文书为据。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系统整理了这些文书,指出籍帐中的“应受田”“已受田”“未受田”栏目,说明授田是一个实际运作的行政程序,而不只是条文。文书的格式统一、计算精细,显示地方确实在按令授田、登记差额。 怀疑的一方指出三点。其一,文书出土地集中在西州与沙州,唐前期为边防要地,朝廷控制力强且地广人稀,授田条件好,内地狭乡可能完全不同。其二,文书多属官府档案,反映登记行为,不必然反映实际占有。其三,即使授田程序存在,足额程度也很低,多数文书的“已受田”远低于“应受田”。 本章不裁定。可说的是:均田作为登记与授受的行政程序,在西北边州有实证;作为全国性土地再分配,缺乏同等强度的证据。两者不能互相替代。 另需说明:“其地有赢者,亦听依旧”一语常被引用,本章未能在《魏书·食货志》核到对应文字,故改用桑田条“有盈者无受无还”为据。该句含义(承认既有多占)清楚,出处须再核。 ### 二、租庸调是否以均田为条件 邓广铭主张租庸调不以均田的实施为必要条件,理由是租庸调的征收单位是丁与户,不是亩,法条中没有“授田若干则纳租若干”的对应关系。反对者认为,均田是租庸调的制度基础,没有授田,租庸调的负担就失去依据,因此两者在逻辑上必然相连。 这场争论的实质,是对“制度前提”的定义不同。若指法条上的明示条件,邓说成立;若指政治社会意义上的正当性基础,反对说成立。两者可以并存:法条上不挂钩,正当性上挂钩。而本章的论点正是建立在这个缝隙上——正因为法条不挂钩,所以授田不足时征收照旧;正因为正当性挂钩,所以征收照旧会引发合法性危机。 ### 三、两税法实行后租庸调是否立即废止 《旧唐书·食货志》说“其租庸杂徭悉省”,《新唐书·食货志》说“租庸调之法废”。字面上是立即废止。但实际情形更复杂。 第一,“丁额不废”说明丁口登记继续,而丁口是租庸调的基础数据。第二,两税法之后仍有“户税”“地税”的名称,而这两个名称在唐前期就存在,是租庸调之外的附加税。两税法把它们合并为主税,名义上取消了租庸调,实际上是把附加税升格。第三,庸的折纳形式(以绢代役)在两税法后并未消失,而是转入“资课”或“杂徭”的名目。 更准确的说法是:租庸调作为税目被取消,作为负担形式并未立即消失,存在一个并存期,其长度与地区差异需具体研究。制度替换不是一刀切,旧制度的要素会以新名目存续。这也是“两税法使税负减轻”难以成立的原因——名目取消了,负担未必减少。 ### 四、“量出制入”是否杨炎原话 《旧唐书·杨炎传》所载奏议中有“量出以制入”四字。争议在于:这四个字是杨炎奏议的原文,还是史臣综述时的概括? 主张原文的一方指出,《旧唐书》成书于后晋,距建中元年一百六十余年,但所据材料包括唐代实录与国史,奏议原文可能保存。主张概括的一方指出,唐代财政的基本原则是“量入为出”,杨炎若提出相反原则,是重大理论突破,应当在其他文献中留下更多痕迹,而实际没有。 本章处理:引文写“《旧唐书·杨炎传》载”,不写“杨炎说”;释义同时给出两种可能(摊派公式与预算原则),不裁定其本意。这不影响本章论点:无论四字是否原话,“先度其数而赋于人”的程序描述是明确的,而它就是一个摊派公式。 ### 五、两税法是否导致地方坐大 一种意见认为,两税法把税权下放,导致藩镇截留、地方坐大。另一种意见认为,地方坐大的原因是安史之乱后的军事格局与藩镇体制,与税法无关;两税法反而加强了中央对税基的控制,因为它统一了税目、规定了上供与留使的比例。 本章倾向后者,但须加限定。两税法规定了“上供、送使、留州”的三分制(比例与实行时间待核),这是中央试图划分地方财权;然而三分制的执行依赖中央的军事与政治实力,实力不足时比例就是纸面。因此税法不是地方坐大的原因,只是没能阻止。这个区分防止一种常见的归因错误:把结构性问题归因于制度设计。税法是框架,框架内的行为由权力格局决定。 ### 六、拒绝目的论:两税法不是“税制现代化的开端” 这是本章最想拒绝的一个说法。“两税法是中国税制从人头税转向财产税的开端,因而具有现代化意义”,这个叙述有三重问题。 第一,它把“按资产征税”当作现代性标志,而按资产征税在古代并不稀见:汉代算缗、唐代户税与地税、宋代经总制钱,都有资产税成分。两税法不是起点,是一次整合。 第二,它把历史写成朝向某个终点的过程。税制史没有终点,只有不断的再登记。宋代的方田均税、明代的鱼鳞图册、清代的地丁合一,每一次都是对上一次的修正,而不是向某个目标的迈进。 第三,用现代概念反向定义古代制度,会遮蔽制度自身的逻辑。两税法的设计者关心的不是“现代化”,是“战乱之后如何重新收到税”。以“现代化开端”评价它,既高估其自觉,也低估其处境。 本章的替代说法是:两税法是一次在登记能力下降条件下的税基重建,它用承认现状换取了可征收性,用简化换取了执行,用评估权下放换取了地方配合。这三笔交换各有代价,代价在之后的千年里逐一显现。 ## 结论 回到开头的问题:税制为什么会失效? 本章给出的答案是三层机制,每一层都可以被反驳。 第一层,三环脱钩。租庸调的三个环节——授田资格、丁身登记、定额征收——在法条上并列,在逻辑上应当互为条件,实际上互不约束。授田不足不影响征收,丁册失实才影响征收,而丁册的维护成本远低于地籍。因此制度的失效首先表现为“征收照旧、对价消失”,而不是“收不上来”。检验方式:看敦煌吐鲁番文书中“应受田”与“已受田”的差额,与同期租庸调的征收记录是否并存。若差额很大而征收正常,则脱钩成立。 第二层,合法例外累积。制度不是被违法者拖垮的,是被依法的例外蚕食的。永业田因贫卖、口分田因迁卖与充宅店、职分田与公廨田、寺观田、勋田、赐田、寄庄、贴户,每一项都有依据。违法可以被惩治,例外不能。检验方式:看《唐律疏议》与唐代诏令中“应合卖者”“听卖”“听回换”一类条文的数量与覆盖面。覆盖面越宽,原则的约束力越弱。 第三层,评估权下沉。两税法把估值交给州县,这在行政上是必然,在政治上是让渡。它换来了可征收性,也让公平问题永久地地方化。检验方式:看两税法之后田亩清丈与户等评定的诏令频次,以及“摊逃”现象的出现频率。若清丈频繁而效果有限,说明估值问题始终未解决。 三条合起来是一个更一般的判断:税制失效很少因为纳税人抗税,多数因为制度自身留下太多合法出口,而执行者缺乏走正门的激励。这个判断可用于均田、租庸调、两税法,也可用于明代一条鞭法与清代地丁合一。每一次并税式改革都在简化税目、减少合法出口,同时把新的裁量空间交给地方。简化与裁量,是一对绕不开的伴生关系。 最后一句关于方法的提醒。读这一段的史料,最容易犯的错是把“制度条文”当作“制度运行”,把“奏议批评”当作“普遍事实”,把“后世追述”当作“当时记录”。三种材料各有各的用处:条文告诉我们规范目标,奏议告诉我们官员看见了什么,追述告诉我们后人如何理解。把三者混为一谈,就会得到一条光滑的因果链,而历史的实际质地是粗糙的、断裂的、充满例外的。 ## 来源 ### A. 原典与史料 1. [北齐]魏收:《魏书》,中华书局点校本。用《食货志》太和九年均田诏:露田与桑田之分、还受规则、“有盈者无受无还”“盈者得卖其盈”;具体字句待逐字复核。 2. [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中华书局点校本(刘俊文点校)。用卷十二《户婚》卖口分田条及疏议“应合卖者”的四种情形。 3. [唐]李林甫等:《唐六典》,中华书局点校本(陈仲夫点校)。用卷三户部郎中员外郎条:宽乡狭乡之分、租庸调数额、灾伤减免分、籍帐编造周期。 4. [后晋]刘昫等:《旧唐书》,中华书局点校本。用《食货志》武德七年令、开元二十五年令、建中元年诏;《杨炎传》两税法奏议;《宇文融传》括户。 5. [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中华书局点校本。用《食货志》两税法记载与“租庸调之法废”一类判断,与《旧唐书》对读。 6. [唐]杜佑:《通典》,中华书局点校本。用《食货典》田制、赋税、户口诸门,追踪制度沿革;须区分转录材料与杜佑归纳。 7. [唐]陆贽:《陆宣公集》(《翰苑集》),中华书局点校本。用《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论折纳、“官税五升”比价。 8. [宋]司马光编著,[元]胡三省音注:《资治通鉴》,中华书局点校本。用卷二一二开元九年宇文融括户条、卷二二六建中元年两税法条;卷次已核,文字待复核。 9. [唐]王溥:《唐会要》,中华书局排印本。用租税、户口、团貌相关条目,补充诏令细节;具体卷次待核。 10. [宋]王钦若等:《册府元龟》,中华书局影印本。用邦计部赋税门,作为诏令辑录的旁证。 ### B. 近现代研究 11. 邓广铭:《唐代租庸调法研究》,《历史研究》1954年第4期。用于“租庸调不以均田为必要条件”的论点;期数与页码待核。 12. 陈登原:《中国田赋史》,商务印书馆。用于租庸调至两税法的沿革叙述与史料排比。 13. 唐长孺:《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武汉大学出版社。用于均田、租调与唐代社会结构的关系。 14. 韩国磐:《北朝隋唐的均田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用于均田制的条文整理与实施范围讨论。 15. 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中译本中华书局。用于敦煌吐鲁番籍帐的格式、应受田与已受田的统计方式。 16. 仁井田陞:《唐令拾遗》,东方文化学院东京研究所1933年刊本;中译本长春出版社。用于唐令复原与田令、赋役令的条文比对;版次与译本年份待核。 17. 日野开三郎:《唐代租调庸の研究》,汲古书院。用于租庸调的征收实态与折纳问题。 18. 张泽咸:《唐五代赋役史草》,中华书局。用于两税法后的赋役名目与地方加派。 19. 陈明光:《唐代财政史新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用于唐代财政收支结构与使职系统。 20. 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北京大学出版社。用于唐后期财政机构的演变。 21. 冻国栋:《唐代人口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用于籍帐数与实存人口的口径区分。 22. 张国刚:《唐代藩镇研究》,湖南教育出版社。用于藩镇体制下的上供、送使、留州三分制。 23. Denis Twitchett, *Financial Administration under the T’ang Dynast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nd ed., 1970. 用于唐代财政行政与两税法背景。 24. Denis Twitchett, *The Writing of Official History under the T’ang*,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2. 用于唐代实录、国史与后世正史编纂的关系。 ### C. 现代比较材料 25. Richard M. Bird and Enid Slack, “Land and Property Taxation: A Review”, World Bank, 2004. 用于财产税的三个前提:产权登记、估值体系、征收执行;报告系列与年份待核。 26. Richard M. Bird and Eric Zolt, “Introduction to Tax Policy Design and Development”, World Bank, 2003. 用于发展中国家税制结构与征管能力的约束。 27. Timothy Besley and Torsten Persson, *Pillars of Prosperity: The Political Economics of Development Clusters*,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11. 用于财政能力与法律能力的相互支持。 28. James Mirrlees et al., *Tax by Design: The Mirrlees Revie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1. 用于税制简化与公平的取舍、征管能力对税制效果的影响。 29. Wallace E. Oates, *Fiscal Federalism*, Harcourt Brace Jovanovich, 1972. 用于财政分权与地方信息优势的定理及其前提。 30. David Butler, Andrew Adonis and Tony Travers, *Failure in British Government: The Politics of the Poll Tax*,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用于英国社区费(人头税)的推行与抗税,及1993年议会税取代。 31. John Norregaard, “Taxing Immovable Property: Revenue Potential and Implementation Challenges”, IMF Working Paper WP/13/129,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2013. 用于财产税估值与征管的国际比较;工作论文编号待核。 32. Hernando de Soto, *The Mystery of Capital: Why Capitalism Triumphs in the West and Fails Everywhere Else*, Basic Books, 2000. 用于产权登记与资产资本化的关系,仅作对照,不采其全部论断。 33. Aaron Wildavsky, *The Politics of the Budgetary Process*, Little, Brown, 1964. 用于预算过程中“量出”与“量入”的政治逻辑。 ### 本章待核项 | 编号 | 待核内容 | 现状 | 处理方式 | |---|---|---|---| | T-01 | “其地有赢者,亦听依旧”一语是否见于《魏书·食货志》均田条 | 通行引述,原文未核到 | 本章改以桑田条“有盈者无受无还”为据,不用此语 | | T-02 | 《魏书·食货志》均田诏露田、桑田、奴婢、牛的各项亩数与还受规则的逐字核对 | 大意可考,字句待核 | 引用时标篇名,不逐字引长句 | | T-03 | 《唐律疏议》卷十二卖口分田条“应合卖者”疏议的四种情形原文 | 内容可考,文字待核 | 概述四项,不逐字引 | | T-04 | 《唐六典》卷三租庸调数额、灾伤分数、籍帐周期的条文位置 | 内容可考,卷次已核,条目待核 | 引数额,标“规定”性质 | | T-05 | 宇文融括户所得客户“八十余万”的口径(是否含新附、是否含田) | 数字见于《通鉴》,口径不明 | 标为奏报数,不作统计使用 | | T-06 | 两税法奏议“量出以制入”是否为杨炎原话 | 学界争议 | 写“《旧唐书·杨炎传》载”,并列出两解 | | T-07 | “敢有加敛,以枉法论”的诏令原文、颁行月份与适用范围 | 大意可考,原文待核 | 只述制度意图与失效时点 | | T-08 | 建中三年陈少游奏加税的具体内容与批准过程 | 事件可考,细节待核 | 用作禁令失效的时间标志 | | T-09 | 陆贽“官税五升、私租一石”的地域范围与田等 | 文句可考,范围不明 | 标为个案举例,不作全国推算 | | T-10 | 两税法“上供、送使、留州”三分制的确立时间与比例 | 制度存在,时间与比例待核 | 只述三分框架,不给比例 | | T-11 | 敦煌吐鲁番给田文书的“应受田/已受田”差额统计与出土地分布 | 文书存在,统计待核 | 只作方向性说明,不引具体百分比 | | T-12 | 邓广铭《唐代租庸调法研究》的期数、页码与核心论证的原文表述 | 论点可考,出处细节待核 | 引论点,标作者与篇名 | | T-13 | 英国社区费推行的具体年份(苏格兰1989、英格兰威尔士1990)与议会税取代年份(1993) | 事件可考,年份待核 | 作为对照案例,不引具体税率 | | T-14 | 诺雷高《不动产课税》工作论文的编号与出版年份(IMF WP/13/129) | 文献存在,编号待核 | 仅作比较材料列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