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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 · 历史变迁与现代议题 · 第 12 章

宋明义利论与商业社会:朱熹、陈亮、叶适及其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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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义利之辨”被引用得极多,被读懂得极少。最常见的读法是把它当成一句道德格言:重义轻利,先义后利,见利思义。这个读法不算错,但它把一个具体历史处境中的争论,压成了一条可以挂在墙上的训诫。

宋代的义利之辨不是道德格言的重复,而是一次问题置换。先秦的义利之问,问的是君子如何自处:在同一条路上,取义还是取利。宋代的义利之问,问的是另一件事:当求利的行为已经普遍化、规模化、脱出了熟人社会的监视,它还能不能被规范,以及靠什么规范。前一个问题的主体是个人,后一个问题的主体是制度。

这个置换有物质基础。坊市制瓦解、商税成为独立税种、纸币出现、土地买卖频繁、契约租佃普及,这些变化使“利”不再是一个边缘现象。当交易发生在陌生人之间,当契约取代身份,当货币取代实物,一个人的所得就不再能从他“像不像个体面人”上看出来。规范的难度提高了,义利之辨因此升温。

本章的主张有五条。

第一,朱熹不是反商业,他反的是“以利为心”。这是一个动机论命题,不是效果论命题。把它读成“儒家反对商业”,会同时误解朱熹和整个宋明传统。

第二,陈亮与叶适是两套不同的反对,不是一路人。陈亮争的是事功本身有没有独立价值,战场在历史哲学;叶适争的是具体制度设计错在哪里,战场在税目与账目。把他们合并成“事功学派”,会丢掉叶适最硬的那部分。

第三,朱熹自己的经济主张里有一条被忽略的实操线。社仓、经界、救荒,都是技术性极强的行政工作。一个只谈心性的人不会去清丈土地。他的“义”落在账上,不只在话上。

第四,明清的义利论变成了“治生”论。商业从“可做不可说”变成“可以正当化”。但这里有一个证据陷阱:商人自述的伦理文本是自我辩护材料,不是行为记录。

第五,本章拒绝“儒家思想促进还是阻碍资本主义”这个问法。理由写在“争议与边界”,简单说:它不可证伪。本章只问可以被材料回答的问题。

为了把“义利”拆到可以讨论的程度,本章用三层分解:动机层(为什么求利)、行为层(怎样求利)、身份层(谁可以求利)。朱熹主要处理动机层与身份层,陈亮处理行为层的评价标准,叶适处理制度层的技术错误。四者不在同一个层面上说话,这正是他们互相听不懂的原因。

背景约束

一、宋代经济变化:可证的部分与不可证的部分

必须先划清材料边界,否则后面的讨论会滑向估算。

可证的部分。坊市制在北宋中期瓦解,商业活动不再被限制在固定的市区内,临街开店、夜市、草市普及。商税成为独立的税种,各地设场务征收过税与住税,《宋史·食货志》有商税门。纸币出现,四川的交子在天圣元年(1023)收归官办,南宋行会子。土地买卖频繁,《宋史·食货志》有“田制不立”之语,意为国家不立田制、不抑兼并,土地转移靠契约。租佃制普及,佃户与地主之间是契约关系,不是人身依附。科举录取人数比唐代大增,士人群体扩大。

不可证的部分。宋代的经济总量、人均收入、商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商人资本规模、城市化率、粮价指数。这些数字要么没有可靠的分母,要么没有统一的口径,要么只有零星的单点记录。本书其他章节已反复说明这一点,此处不再重复论证,只重申纪律:本章不给任何一个这样的数字。

可证与不可证之间,有一条推论。上面那些可证的变化,改变的不是“利的数量”,是“利的可见性”。在一个所有人都在同一个市里、彼此认识、交易重复的环境里,谁多收了钱、谁放了高利贷,是看得见的,舆论可以约束。当交易跨地区、跨熟人、跨年度,当契约取代当面交接,求利行为就脱出了共同体的注视。义利之辨在宋代升温,不是因为宋人比唐人更贪,是因为“利”变得难以从外部判断。

这个推论有一个直接后果:既然从外部判断变难了,就只能在内部判断。朱熹的动机论,正是这个困境的产物。他不是不知道制度重要,他是发现制度看不到的地方,只剩下心。

二、士人的经济处境

宋代士人面对一个前代没有的问题:读书这件事本身要花钱,而做官的机会不够多。

科举录取人数增加,但官职数量有限,大量士人长期处于“待阙”状态。他们需要养活家庭,需要供子弟读书,需要在乡里维持体面。俸禄不够,田产不一定有,剩下的路只有教书、游幕、行医、经商。

这产生了一种新的身份焦虑:经商不丢人,但士人经商丢人。丢人的不是“赚钱”,是“以士的身份去赚钱”。这层焦虑是宋代义利论的实际背景。很多讨论“义利”的文字,表面上在谈善恶,实际上在谈身份。

三、朱熹面对的三件具体事

如果把朱熹的义利论与他的行政工作分开看,两边都读不懂。他在地方上做过三件事,都极具体。

社仓。乾道四年(1168),建宁府崇安縣饥荒,朱熹请于府,得常平米六百石,贷给乡民,夏借冬还,加息二分。后来息米积累,到淳熙八年(1181)前后,他把利息免掉,只收本。仓设在乡里,由乡人推举的管理者主持,官府只监督,不直接干预。

经界。绍熙元年(1190),朱熹知漳州,奏请推行经界,即清丈土地、打量步亩、绘制图册、按实有田亩起税。这件事触动了隐田的持有者,遭到强烈反对,最终未能推行到底。

救荒。他在南康军、浙东提举常平任上办过赈济,留有奏状。

三件事有一个共同点:都是用技术手段实现分配正义。清丈土地是测量,社仓贷放是金融,赈济是物流与发放。这些工作与“存天理灭人欲”之间的距离,比通常想象的要远,也比通常想象的要近:远,因为它们是技术;近,因为它们的目的都是让“义”落到可执行的层面。

四、陈亮与叶适的处境差异

两个人的出身与经历不同,论证方式因此不同。

陈亮,婺州永康人,乡居,长期未第,直到绍熙四年(1193)才中状元,次年卒。他一生在乡里与士人圈中争辩,没有实际的行政经验,也没有机会主持一方的财政。他的立场带着被排除者的印记:他要争的不是某一个税目,是“评价历史与评价人物的资格”。

叶适,温州永嘉人,淳熙五年(1178)进士第二,官至宝文阁待制,知建康府,兼沿江制置使,有实际的军政与财政经验。他批评宋代财政,用的是内行话:具体税目、具体征收方式、具体开支结构。

这个差异决定了两人论证的层次。陈亮在问“什么样的人生值得肯定”,叶适在问“这笔钱收得对不对”。前者是价值论,后者是技术论。把两人合并成“事功学派”,等于用一个人名抹掉两种不同的工作。

原典与史料

一、朱熹:义利之分是心的分判

《论语集注·里仁》“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章,朱熹注:“义者,天理之所宜;利者,人情之所欲。”这一句是全部分析的起点,要注意它的措辞。“人情之所欲”——朱熹没有说利是恶,他说利是人的常情。这个“欲”是描述,不是谴责。

《孟子集注·梁惠王上》首章,孟子对梁惠王说“何必曰利”,朱熹注:“仁义根于人心之固有,天理之公也;利心生于物我之相形,人欲之私也。”这一句更清楚:他区分的是“仁义”与“利心”,不是“义”与“利”。利心才是问题,利本身不是。

这个区分决定了朱熹命题的性质:它是一个动机论命题。判断一个行为,不只看它产生了什么后果,要看行为者把什么当作行为的最终标准。如果最终标准是利,那么即使这个行为碰巧有利于人,也不算义;如果最终标准是义,那么即使这个行为没有成功,也不算不义。

这个立场在《朱子语类》卷十三论学诸条中反复出现,意思大体是:为学先要分辨“义利”这一关,这一关不过,后面的工夫都无处安放。语录是弟子所记,语气口语化,条目之间也有重复,引用时须注意版本与编纂层次。

朱熹另有一句常被引用的话:“义利之说,乃儒者第一义。”此语见于他与李侗的通信,具体篇目与文字须核。如果这句可靠,那么它的分量在于“第一义”三字:义利之辨不是诸多德目中的一个,是判断其他德目的前提。

这里要挡住一个流行的误读。“存天理,灭人欲”常被读成禁欲主义,进而被读成反商业。这个读法忽略了朱熹对“人欲”的界定。在朱熹的用法里,“人欲”不是一切欲望,是“过分的、背离天理的”欲望;饥食渴饮是天理,要求膏粱文绣才是人欲。这个界定有模糊之处(“过分”的标准由谁定),但它显然不是“消灭一切物质需求”。把“灭人欲”读成禁欲,再由此推出“反商业”,是两次跳跃。

二、朱熹的实务:社仓、经界、救荒

社仓的设计值得细看,因为它是本章最像经济学的一处。

《建宁府崇安县五夫社仓记》记其始末:乾道四年(1168)崇安饥,朱熹请得常平米六百石,贷与乡民,“夏受粟于仓,冬则加息什二以偿”。此后逐年滚存,息米累积,到后来“得息米三千一百石”,于是不再收息,只收本米。

这个设计的结构是:以六百石为本金,以什二息为利率,用若干年的利息积累把本金做大,然后免息运转。这是一个金融方案,不是慈善方案。慈善方案是“发粮”,发完就没了;金融方案是“贷粮”,要还,而且要有息,息的作用是补偿损耗、覆盖管理成本、积累本金。

它解决了慈善救济的一个根本难题:救济需要持续的财源,而财政没有持续的钱。社仓用利息代替财政拨款,使救济可以自我维持。这是相当精巧的制度设计。

但它有一个隐含前提,这个前提决定了它的成败:乡里要有可信任的士人群体。社仓“以乡人士君子主之”,官府不直接管理。这个安排的好处是降低行政成本、贴近地方知识;坏处是把整个制度的信用押在少数人的品德上。一旦管理者挪用、豪强把持、或者连年歉收收不回本,社仓就垮。宋以后社仓屡兴屡废,原因多在这三条。

经界是另一路。它的技术是测量:打量步亩、确定四至、编制图册、按实亩起税。它的对手是隐田。隐田的持有者通常是有势力的人,他们可以通过胥吏、通过乡里关系、通过向上申诉来阻挠。朱熹要用“技术”对抗“关系”,这在任何一个时代都不容易。漳州经界未果,原因不只是技术难度。

救荒的奏状留在文集里,内容多为请求蠲免、请求调拨、请求宽限。这类文字的性质是“请求”,不是“指令”,读的时候要注意它是在向朝廷说话,不是在向下布置。

三件事合起来看,可以得一个判断:朱熹的“义”有两个落点,一个是心,一个是制。他并不认为有了好制度就不需要好心,也不认为有了好心就不需要好制度。这一点被“存天理灭人欲”的流行读法完全掩盖了。

三、陈亮:事功有没有独立价值

朱陈之辩发生在淳熙十一年(1184,甲辰)至十二年(乙巳)之间,往来书信收入《龙川文集》卷二十,朱熹一方的文字见《朱文公文集》卷三十六《答陈同甫书》。

朱熹的命题是:“三代专以天理行,汉唐专以人欲行。”这个命题把历史切成两截:三代是义的,汉唐是利的。这个切法有极强的道德力量,也有一个明显的困难:如果汉唐一千五百年全是人欲,那么这一千五百年间的制度创建、疆域开拓、民生安顿,算什么呢。

陈亮的反驳正从这里入手。他的意思是:如果按朱熹的标准,那么二千年间的英雄豪杰都被排除在“道”之外,这个“道”就成了一个只在远古存在、此后一直缺席的东西,这样的“道”还有什么意义。

陈亮的正面主张,通常被概括为“功到成处,便是有德;事到济处,便是有理”。这句话的出处与确切文字须核,但它的意思清楚:评价一个政治行为,看它有没有解决问题,不看它的动机是否纯粹。

这是一个效果论命题。它的力量在于把“义”从动机中解放出来,使义可以在事功中被检验,而不是只在心里被宣称。它的弱点也很明显:它无法区分“成功的好事”与“成功的坏事”。一个暴君也可以“功成”“事济”。

陈亮对此的回应,大意是还要看“有救时之志而无利己之私”。这个补充把动机又请了回来,于是他的立场变成“效果为主、动机为辅”。这个折中是否自洽,是陈亮研究中的一个老问题,本章不裁断。

要注意的是:陈亮不是“重利轻义”,他是重新界定义的内涵。他把义从“事后的动机审判”改成“事中的问题解决”。这个改造的激进程度,常被“事功学派”这个温和的标签掩盖。

四、叶适:制度错在哪里

叶适的著作有两类,性质不同。

《习学记言序目》是读书札记,逐条评论经史子书,不是系统著作。这一点非常重要:他的观点散在各条,前后可能有变化,引用时必须标出所论何书、何条,不能概括成“叶适认为”。

《水心别集》里的“财计”诸篇是政论,讨论宋代财政的具体问题。篇目包括《财总论》《经总制钱》《和买》《折帛》等,卷次与篇数须核。这些文字是给朝廷看的,有明确的政策目的。

叶适批评的核心,可以概括为一句:宋代财政的问题不是收得少,是收得多而用得更滥。

他批评的具体对象有三类。

经总制钱。这是南宋把多种杂税合并成的一个名目。合并的名义是简化,实际效果是把原本临时的、战时的、名目繁多的征收固定下来、永久化。叶适看到的是:一次“简化”可以把不合法变成合法。

和买。名义上是官府向民间“和买”(自愿交易),实际上是按户摊派,后来干脆折钱征收,成了田赋的附加。叶适看到的是:一个自愿的名目如何变成强制的负担。

冗官冗兵。官多、兵多,开支刚性,压缩不动。

这三类批评有一个共同的方法论特征:它们都是税目批评,不是义利批评。叶适问的是“这笔钱该不该收”“这个名目合不合法”“这项开支能不能减”,不是“收钱的人心术正不正”。他的战场在账目,不在人心。

这正是本章要保住的部分。叶适最硬的地方是技术,不是价值。把他的财政批评读成“功利主义”,等于把一份审计意见读成一篇哲学宣言。

五、明清:从“义利”到“治生”

明清的义利论有一个明显转向:讨论的重心从“求利对不对”变成“士人该不该治生”。

陈确《学者以治生为本论》主张,士人必须先有治生之术,才能谈读书。这个主张的针对性很强:它反对那种“口不言利、身不能自养”的士人形象。陈确的逻辑是,一个人如果连自己都养不活,他的“义”就是空话。

这条线索在浙东学术中有延续,全祖望等人的文字里可以看到对“治生”的肯定,具体篇目须核。

与此同时,商人群体开始生产自己的伦理表述。三条材料可以代表。

汪道昆《太函集》中有“良贾何负于闳儒”之语,意为好商人哪里比大儒差。这句话常被引用,卷次须核。它是徽州文人替商人写的应酬文字,作者本人是进士、官员,与商人家族有交往。

《士商类要》,程春宇辑,天启六年(1626)刊,是商旅指南,内容包括路程、物产、税则、客规,也收录伦理训诫。它的存在说明一件事:商人需要一本既教怎么做生意、又教怎么做人的书。

归有光《震川先生集》中的寿序、墓志,有一批是为徽商写的。这类文字的套路是:先叙其经商之能,再叙其行义之举,最后归结为“贾而儒行”。

这三条材料的性质必须标清:它们是自我表述与应酬文字,不是行为记录。它们证明的是“商人希望被如何看待”,不是“商人实际上如何行事”。用它们证明“商人地位提高”,有循环论证的风险:因为这些文本本身就是地位诉求的产物。

制度与行为者

一、四种说话位置

围绕义利问题说话的人,至少有四种,各自的盲区不同。

道学一系。没有实际的财政权力,但有地方官经验。他们的影响不在朝堂的预算辩论,在书院、乡约、家礼、社仓。他们看得见“人心”,也看得见“乡里”,但看不见全国性的财政结构。

事功一系。乡居,被排除在权力之外。他们的影响在文字与乡里声望。他们看得见“被排除者的委屈”,也看得见“制度对人才的浪费”,但缺少行政经验,对执行的细节估计不足。

技术官僚。有实权,有实务经验。他们的影响在奏状与条例。他们看得见“税目的技术错误”,但常常看不见“分配正义”,因为他们的工作语言是收支平衡。

商人。没有政治权力,影响在自我表述、行会、族规。他们看得见“经营的实际困难”,但他们的文字要面对士人的评价,所以多有修饰。

四种位置的差别,不只是观点差别,是能看到什么的差别。这一点决定了:把他们的言论放在一起比较“谁更正确”,是没有意义的;有意义的是问“他们各自看到了什么,又各自看不到什么”。

二、社仓:义的一次金融化

社仓是本章最值得细看的制度,因为它是“义”被做成账的地方。

它的治理结构是三层:官府提供本金与监督,乡人提供管理,借贷者提供利息。三者之间的关系不是命令,是契约。官府不直接派人管仓,乡人不领俸禄,借贷者要还本付息。

这个结构有三个优点。第一,降低了财政的持续负担。六百石是一次性投入,之后靠息滚存,不需要年年拨款。第二,利用了地方知识。谁家真的断粮、谁家还得起,乡人比县官清楚。第三,把救济与责任绑在一起。借了要还,还了才能再借,这比无偿发放更能筛选出真正需要的人。

它也有三个失败方式,而且历史上都发生过。管理人挪用,因为仓在乡里,监管靠乡人自己。豪强把持,因为能当管理者的往往是地方上有势力的人。连年歉收,因为借贷者还不上,本金就缩水。

这三个失败方式有一个共同点:它们都不是道德问题,是激励问题。社仓把信用押在管理者的品德上,而品德在长期没有外部审计的条件下,很难稳定。朱熹的设计里没有审计,只有“选择好人”。这是它的天花板。

三、士人经商的三种形式

弃儒就贾。放弃科举,全力经商。这类人通常有家累,或者屡试不第。他们的自我表述往往是“不得已”,但实际选择是理性的。

亦儒亦贾。一边读书一边经商,或者以儒家的行为规范经商。这类人在明清徽州最多,形成“贾而好儒”的形象。

代为经营。士人不出面,由伙计、掌计、代理人经营。这一种最麻烦,因为它产生了委托代理问题:出资者与经营者分离,信息不对称,监督困难。

第三种形式是宋明商业中最接近现代企业的一种,但它缺少现代企业的三个工具:有限责任、会计审计、公司法。没有这三样,委托代理只能靠“关系”约束:同乡、同族、同门。这就是徽商为什么如此依赖地缘与血缘。它不是文化偏好,是制度替代。

四、被讨论的人与被忽略的人

义利论讨论的是“有选择权的人”。士可以选择做官还是经商,商人可以选择是否让子弟读书,地主可以选择收租还是自己经营。

佃农、手工业者、妇女没有这个选择。他们不在讨论范围内。

这不是思想家的恶意,是问题的结构决定的:义利论问的是“选择”,没有选择的人不构成问题。但这个结构性盲区有实际后果:当“义利”被讨论时,最需要保护的人恰恰不在场。这一点在第八章讨论荒政时已经出现过:清单列的是“国家该做什么”,不是“谁最需要”。

数据与口径

一、本章不提供的数字

不提供宋明的经济总量与人均收入。没有可靠的分母(人口),没有统一的计价单位(钱、谷、帛并行),没有连续的统计序列。

不提供商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分子与分母都不可靠,详见下文第五节。

不提供商人资本的规模。史料中的“资巨万”“富甲一方”是文学性表述,不是账面数字。

不提供粮价指数。宋代的粮价记录是零散的单点,地区差异极大,且多以“斗米若干钱”的形式出现,斗的容量与钱的成色都不统一。

不提供书院数量与“儒学影响”的量化。书院可以数,影响不可测。

二、可以给的四类

年份与事件。乾道四年(1168)崇安饥荒与社仓创设;淳熙八年(1181)前后社仓息米积累至三千一百石、免息;淳熙十一年(1184,甲辰)至十二年(乙巳)朱陈书信之辩;绍熙元年(1190)朱熹知漳州行经界;绍熙四年(1193)陈亮中状元。这些是可核查的时间坐标。

文本结构。《龙川文集》卷二十收与朱熹往来书信若干通(具体通数须核);《朱子语类》卷十三为论学部分,义利诸条散在其中;《习学记言序目》按所论书名分卷,论《左传》《史记》诸条与财政相关。这些是文本事实,可以精确陈述。

原文中的数量词。社仓的六百石本金、什二息率、三千一百石息米,都是原文明确出现的数字。可以用,但必须连同它们的性质一起引,见下条。

可核查的个案。一处具体的仓记、一篇具体的奏状、一条具体的学案记载。个案的价值在于具体,不在于代表性;用个案推全体,是本章明确禁止的。

三、方法一:当事人自述的数字要问口径

社仓的六百石、三千一百石,出自朱熹自己写的《社仓记》。这篇记的写作目的是证明社仓可行,所以它的数字有宣传功能。这不是说朱熹说谎,是说这篇记是“成果报告”,不是“审计报告”。

要问的问题有四个。三千一百石是存仓实数,还是累计息米的总和?是谷还是米?谷米折算率不同,谷通常比米多。是否包括已贷出、尚未收回的部分?仓廪损耗、鼠耗、管理人员的开销,是否已经扣除?

原文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不完整。所以本章引用这两个数字时,只说“朱熹在《社仓记》中自述”,不说“社仓积累了三万一千斗粮”这类转写。自述数字的可信度,取决于它被用来支持什么主张。用来支持“这个办法可行”,可信度尚可;用来支持“这个办法的规模有多大”,可信度不足。

四、方法二:语料性质分级

讨论宋明义利论,会碰到五类材料,证据能力不同。

语录。《朱子语类》是弟子所记,有口语气、有转述误差、有编纂取舍。它适合看“反复申说的要点”,不适合抠字句。同一意思在不同卷次可能有不同表述,取其一而断章,容易失真。

书信。《朱文公文集》《龙川文集》中的辩论书信,是当事人写作,有辩论策略。辩论中的极端表述不能当定论:一个人在论战里说“汉唐专以人欲行”,不等于他平时也这样看历史。

札记。《习学记言序目》是读书随记,条目之间可能不一致。引用必须标条目,不能概括成体系。

奏状。《水心别集》的财政诸篇是给朝廷看的,有政策目的。它夸张的地方在于“问题的严重性”,不夸张的地方在于“税目的名称与征收方式”,因为后者是同行都懂的常识,胡说会被立刻驳倒。

墓志、寿序。《太函集》《震川集》中的商人传记,是应酬文字,有溢美。它的价值在于揭示“什么样的商人被称赞”,不在于记录“这个商人做了什么”。

五类材料,就“实际行为”而言,可信度依次是:奏状最高,书信次之,札记再次,语录再次,墓志最低。就“观念”而言,各有各的用处。关键的错误是把观念材料当行为材料用。

五、方法三:为什么“商税占比”不可算

分子不可靠。宋代的商税有多个名目:过税、住税、杂税,还有各种附加。名目不断合并、改名、新增,经总制钱就是合并的产物。合并之后,同一笔收入可能在不同年份被归入不同科目,跨年比较失去意义。

分母不可靠。财政总收入包括钱、谷、帛、草,四者的折算率因时因地而异。用钱折算,要看钱的可信度;用谷折算,要看谷价的波动。

两个不可靠的数相除,得到的不是比例,是噪音。所以本章不给任何“商税占比”的数字,也不引用别人的这类数字而不加说明。

现代比较

一、韦伯:作为对照,不作论据

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1904—1905年分两次发表,1920年成书)中提出:新教的禁欲主义伦理,把日常的职业劳动神圣化,产生了资本主义所需要的那种积累动机。

这个命题与朱熹的义利论构成一个精确的对照。两者都是把经济行为纳入伦理审判,但方向相反。韦伯的“天职”给积累提供了神学上的正当性:赚钱不是为了享受,是为了证明蒙恩,于是积累被允许,消费被禁止。朱熹的“去利心”不提供这种正当性:它要求人在动机上不以求利为准,于是积累既不被鼓励,也不被禁止,只是不被当作目的。

这个对照容易被用成一个坏论证:既然韦伯说新教产生资本主义,中国没有新教,所以中国没有资本主义。这个推论有三处问题。韦伯自己的论证在史学界有争议,荷兰与英国的商业繁荣与新教的关系并不那么干净。中国没有产生资本主义,原因是多重的,思想只是其中之一。而且“缺乏”是一个不可证伪的命题:任何反例都可以被解释为“还不够”。

本章用韦伯只做一件事:说明“用伦理审判经济行为”不是中国特有的现象,而是现代早期社会的普遍现象。这个说明本身有价值,因为它把朱熹从“中国特色”里解放出来,放回一个可比的位置。

二、道义经济:斯科特与波普金的争论

斯科特在《农民的道义经济学》(1976)中提出:前资本主义农民的行动逻辑不是利润最大化,是“安全第一”。他们宁愿选择收益低但风险小的方案,也不愿为了高收益冒破产的风险。这个逻辑被称为“道义经济”。

社仓的春贷秋还,正是这个逻辑的制度化。它不追求收益,追求的是让农户在青黄不接时不至于卖地、不至于借高利贷。利息的作用不是利润,是覆盖成本与维持运转。

这个对照有一个边界。斯科特研究的是缅甸与越南的农民,不能直接套到宋代。而且“道义经济”本身受到波普金《理性小农》(1979)的批评:波普金认为农民的行为同样可以用理性选择解释,所谓“道义”只是风险规避的另一种说法。

这场争论对本章的用处是:它提醒我们,“农民不追求利润”这个判断本身需要论证,不能当作前提。同样,“士人不追求利”也需要论证。

三、信任半径:福山

福山在《信任》(1995)中提出:高信任社会能够产生大规模的非家族企业,低信任社会则依赖家族企业,因为信任半径短,只能信任血亲。

徽商的伙计制、合伙制,正是用地缘与血缘扩展信任的技术。同乡、同族、同门,是三种可用的信任标识。这套技术有效,但也有上限:它能组织起跨地区的商帮,却难以组织起所有权的社会化。

福山的论证有一个方法论风险:用企业规模反推信任水平,再用信任水平解释企业规模,这是循环。本章只用他描述“信任如何被制度化”,不用他判断“某种文化的信任水平高低”。后者是一个太大的命题,本章没有材料回答。

四、企业社会责任的动机论与效果论

这是朱熹问题的现代翻版,可以直说。

朱熹问的是“心”:一个行为是否合乎义,取决于行为者把什么当作最终标准。现代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争论,问的也是这个:一家公司做公益,是因为它真的关心,还是因为这样能提升品牌?

弗里德曼在 1970 年的文章里主张,企业的唯一社会责任是增加利润。这是一个彻底的效果论:只要在法律与基本道德之内,动机不重要,结果好就行。

弗里曼在 1984 年提出的利益相关者理论,要求企业考虑所有受影响者。这个立场更接近“义”,但它仍然是效果论:它看的是“谁受了影响、影响是否被照顾”,不是“决策者的心”。

动机论的现代对应物,是对“洗绿”的批评。批评者不问“你捐了多少钱”,问“你为什么捐”。这个批评有力量,但也有一个困难:动机不可观察。你无法证明一家公司的善意,也无法证伪它的恶意。

这个困难正是朱熹方案的根本问题。他的动机论需要一个前提:存在一个能够审判人心的共同体。在乡里社会,这个共同体是存在的:师长、乡评、同门,都能对一个人的“心术”作出判断,而且这个判断有实际后果。在现代社会,这个共同体瓦解了,所以制度设计的起点变成“人心不可审判”,用程序、披露、问责来替代动机审判。

这不是说朱熹错,是说他的方案依赖于一种现代社会已经不具备的道德基础设施。这一点与第八章的结论同构:清单有了,工具没有。

五、不可迁移的部分

宋明没有公司法、有限责任、会计审计、信息披露。所以宋明的义利讨论只能在动机与身份上做文章,无法在组织上做文章。

这不是思想家的局限,是制度工具的缺失。一个人如果只有“心”这一件工具,他当然会用“心”来解释一切问题。批评他“只会谈心”,等于批评一个没有尺子的人“只会用眼睛估”。

争议与边界

一、朱熹是否反商业

这个问题被讨论了三十年,多数争论源于层次混淆。

说他反商业的证据。《朱子语类》中有批评商人重利的话;“存天理,灭人欲”被读成禁欲;他批评士人经商,认为士人不应与民争利;他对某些商业行为(如高利贷)有明确的负面评价。

说他不反商业的证据。他的社仓设计本身就是金融操作:借贷、利息、回收、滚存。一个真正反对商业的人不会设计这套东西。他对“因民之所利而利之”的解释是肯定的。他在地方官任上办理商税、盐务,用的是技术性的态度,不是道德谴责。

本章的判断。朱熹对商业作为“制度”没有系统的否定。他否定的是两件事:以利为心的动机,以及士人经商的身份后果。这两件事要分开。第一件是伦理判断,第二件是身份伦理,都不是经济政策。

这个区分有一个直接检验:如果朱熹真的反商业,他应该主张废除商税、限制市场。他没有。他主张的是“恤商”?这一点须谨慎,他的文字里对商人的态度是复杂的,既有同情,也有警惕。但他从未提出一套反市场的政策方案。

二、陈亮与叶适是否同一学派

“事功学派”是后人的归类。《宋元学案》分列《龙川学案》与《水心学案》,说明编纂者也认为两人不同。这个分列不是随意的,它反映了两人学术性格的差异。

比较项陈亮叶适
争什么事功有没有独立价值具体制度错在哪里
战场历史哲学(三代与汉唐是否断裂)财政技术(税目、征收方式、开支结构)
论证方式以历史事实反驳道德分期以账目与条例指出技术错误
对手朱熹的历史观当时的财政体制
弱点效果论难以区分“成功的好事”与“成功的坏事”技术批评不触及分配正义的根本问题
留下的东西一个重新定义“义”的命题一批可核查的财政批评

合并两人的代价是具体的:叶适的财政批评会被读成“功利主义”的一个例证,而它本来是一份审计意见。审计意见的价值在于具体,一旦被抽象成主义,就失去了力量。

三、《习学记言》的性质

它是读书札记,不是系统著作。这个判断有两层含义。

第一层,引用要标条目。说“叶适认为”,必须能指出是哪一卷、论哪本书、哪一条。否则就是把札记当体系。

第二层,前后可能不一致。札记是随读随记,早年与晚年的看法可能有变化。研究叶适的学者常遇到这种困难:同一问题在两处有不同说法。这不是叶适思想矛盾,是札记的体裁决定的。

四、明清治生论与“资本主义萌芽”

本章明确拒绝“资本主义萌芽”这个问法。三个理由。

第一,它预设了单线发展的目的论。“萌芽”这个词本身包含一个判断:有一个必然的成长方向,中国本来应该沿着这个方向走,只是被什么东西阻碍了。这个预设无法用材料检验。

第二,它的证据是自我表述,不是行为记录。徽商的“贾而好儒”、汪道昆的“良贾何负于闳儒”,都是应酬文字。用它们证明“商人地位提高”,是循环论证。

第三,即便商业繁荣是事实,也不能推出制度变迁的方向。商业繁荣可以导向多种结果:可以是自治城市,可以是国家垄断,可以是商帮,可以是海外贸易。哪一种结果出现,取决于政治结构,不取决于商业本身。

本章只主张一个较弱、但可以被材料支持的判断:明清的治生论使“经商”从“可做不可说”变成“可以正当化”,这是话语层面的变化。话语变化有实际后果(它改变了士人经商的心理成本),但它不等于经济结构的变化。

五、义利之辨的诠释史

同一组文本,在不同时代被读出不同的东西。

宋代。朱陈之辩是当时的公共事件,讨论的是历史评价与士人立志。

明清。义利之辨进入科举教材与家训,变成修身条目。它与社会经济的联系被切断,只剩下“存天理灭人欲”的道德训诫。

近代。梁启超、胡适把陈亮、叶适读成“功利主义”“实用主义”,用西方范畴重述宋代争论。这个重述有启发,也有代价:它把“事功”读成“功利”,把“制度批评”读成“哲学立场”,正好丢掉了叶适最硬的部分。

当代。余英时在《中国近世宗教伦理与商人精神》(1987)中提出“儒家的入世转向”,讨论儒家伦理与商人精神的关系。他的处理比较谨慎,明确指出商人传记是“商人的自我表述”,不能当行为记录。新儒家一系(如牟宗三)则把义利之辨读成道德形上学,与经济学问题脱钩。

本章的立场是:这些读法各有价值,但不能互相替代。思想史的读法回答不了经济史的问题,经济史的读法也回答不了思想史的问题。把两者混在一起,就会得出“儒家促进了/阻碍了商业”这类既无法证实也无法证伪的结论。

六、边界

本章不评估宋明商业的发展水平。本章不做中西比较的因果判断。本章不把“义利”当成一个可以测量的变量。

本章只主张:宋明的义利论,是在一个特定的制度条件下,对“求利行为如何被规范”这个问题的一组回答。这组回答有洞见,也有盲区。洞见在于它看到了动机与身份的重要性;盲区在于它没有工具处理组织与制度。

结论

第一,问题变了,答案多数没变。

宋代的义利论面对的是一个新问题:求利行为已经脱出了熟人社会的监视,如何规范。朱熹的答案是“正心”,陈亮的答案是“看事功”,叶适的答案是“改税目”。三个人都在回答,但只有叶适进到了制度层面,而且只进到税目,没有进到组织。没有人问“应该如何设计一个既能求利又不伤人的组织”。这不是因为他们想不到,是因为他们手上没有那样的工具。

第二,陈亮与叶适是两种反对,不能合并。

陈亮要的是“事功有独立价值”,这是一个价值论命题,战场在历史哲学。叶适要的是“这笔钱收得不对”,这是一个技术论命题,战场在账目。合并成“事功学派”,会用一个标签抹掉两种不同的工作,而叶适的技术批评恰恰是最容易被抹掉的部分,因为它不够“哲学”。

第三,明清治生论是话语转变,不是结构转变。

商业从“可做不可说”变成“可以正当化”,这个变化真实存在,也有实际后果。但证明它的材料是商人自述与文人应酬文字,这些是自我辩护,不是行为记录。用它们证明经济结构的变化,是层次错误。

一条方法论。读到“儒家反对商业”或“儒家促进资本主义”这类判断,先问三件事。

其一,他说的是动机、行为,还是身份?这三层混在一起,任何判断都会失真。朱熹反对“以利为心”,不等于反对商业行为;他批评士人经商,不等于否定商人这个职业。

其二,他的证据是自述,还是账簿?自述材料能证明“希望被如何看待”,账簿才能证明“实际如何”。宋明留下的大量是前者。

其三,他的命题能不能被证伪?“儒家阻碍资本主义”不能被证伪,因为任何反例都可以被解释为“阻碍仍在起作用”。不能被证伪的命题,不是历史命题。

三问问完,多数关于“儒家与商业”的大判断会显出它们的性质:有的是道德评价,有的是文化解释,有的是真实的历史研究。分辨这三者,比判断儒家到底促不促进商业更有用。

最后补一句本章最想说的话。朱熹的社仓,是这批文本里最动人的一处,因为它把“义”做成了账:六百石本金,什二息,滚到三千一百石,然后免息。这里面有金融,有管理,有对人性弱点的估计(所以要收息,所以要乡人自管),也有对人性善的期待(所以后来免息,所以相信乡人会推举好人)。它是一个既相信人、又不完全相信人的设计。这种分寸感,比“存天理灭人欲”六个字更接近朱熹的实际样子。

来源

A. 原典与注疏

  1. 朱熹《四书章句集注》(《论语集注·里仁》“君子喻于义”章、《孟子集注·梁惠王上》首章),中华书局1983年点校本。用于“义者天理之所宜,利者人情之所欲”与“仁义根于人心之固有,利心生于物我之相形”两处注文,以及动机论命题的文本依据。
  2. 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卷十三,中华书局1986年王星贤点校本。用于义利诸条的语录材料,并说明其为弟子所记、须注意编纂层次。
  3. 《朱文公文集》卷七十七《建宁府崇安县五夫社仓记》、卷二十一《经界申诸司状》、卷三十六《答陈同甫书》、卷四十《与延平李先生书》(后两种卷次待核),《四部丛刊》本,并参《朱子全书》本。用于社仓的本金、息率、息米数与治理结构,经界的测量方法,以及“三代专以天理行,汉唐专以人欲行”的原始表述。
  4. 陈亮《龙川文集》卷二十《又甲辰秋书》《又乙巳春书》诸通,收入《陈亮集》(增订本),中华书局1987年邓广铭点校本。用于朱陈之辩的时间、往复层次与“功到成处便是有德,事到济处便是有理”的出处(文字待核)。
  5. 叶适《习学记言序目》,中华书局1977年点校本。用于其读书札记的体裁性质与论经史诸条的引用方式。
  6. 叶适《水心别集》“财计”诸篇(《财总论》《经总制钱》《和买》《折帛》等),收入《叶适集》,中华书局1961年刘公纯等点校本,卷次待核。用于经总制钱、和买、冗官冗兵三类技术批评。
  7. 陈确《陈确集·文集》卷五《学者以治生为本论》,中华书局1979年点校本。用于明清“治生”论的主张。
  8. 汪道昆《太函集》,明万历刻本,“良贾何负于闳儒”一语,卷次待核。用于徽商伦理的文人表述。
  9. 程春宇辑《士商类要》,明天启六年(1626)刊本。用于商旅指南兼收伦理训诫的文本性质。
  10. 归有光《震川先生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周本淳点校本,其中为徽商所作寿序、墓志诸篇(卷次待核)。用于应酬文字的体例与“贾而儒行”一类表述。
  11. 《宋史·食货志》,中华书局点校本。用于商税门、“田制不立”之语与宋代财政诸名目。
  12. 《宋元学案》卷五十四《水心学案》、卷五十六《龙川学案》,中华书局1986年陈金生、梁运华点校本,卷次待核。用于两人分列学案的事实。

B. 近现代研究

  1. 余英时《中国近世宗教伦理与商人精神》,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7年版。用于“入世转向”的命题,以及商人传记属自我表述的方法论提醒。
  2. 余英时《朱熹的历史世界:宋代士大夫政治文化的研究》,允晨文化2003年版。用于宋代士大夫的政治主体性与“反商业”读法的修正。
  3. 漆侠《宋代经济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1988年版。用于宋代商业、商税、租佃与土地买卖的制度背景。
  4. 斯波义信《宋代商业史研究》,风间书房1968年版;中译本庄景辉译,稻禾出版社1997年版。用于坊市制瓦解与商业形态的变化。
  5. 梁庚尧《宋代社会经济史论集》,允晨文化1997年版。用于宋代地方财政与救荒的实务背景。
  6. 张海鹏、王廷元主编《徽商研究》,安徽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用于徽商经营形态与地缘、血缘信任结构。
  7. 邓广铭《陈龙川传》,独立出版社1944年版(版本待核)。用于陈亮生平与朱陈之辩的背景。

说明:B 类第 19 种及第 18 种的部分论点,本章据通行学术记忆列出以备查考,未逐种核对版本与页码;正式稿须逐种补齐并在正文相应位置加注。

C. 现代比较材料

  1. 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Max Weber, The Protestant Ethic and the Spirit of Capitalism, 1905),帕森斯英译本,1930。用于禁欲主义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的对照命题,本章明确将其作为对照而非论据。
  2. 詹姆斯·斯科特《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东南亚的反叛与生存》(James C. Scott, The Moral Economy of the Peasant: Rebellion and Subsistence in Southeast Asia,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76)。用于“安全第一”的行动逻辑与社仓的对照。
  3. 塞缪尔·波普金《理性小农》(Samuel L. Popkin, The Rational Peasant: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Rural Society in Vietnam,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79)。用于对道义经济学的批评。
  4. 弗朗西斯·福山《信任:社会美德与创造经济繁荣》(Francis Fukuyama, Trust: The Social Virtues and the Creation of Prosperity, Free Press, 1995)。用于信任半径与家族企业的关系,本章仅取其描述性部分。
  5. 米尔顿·弗里德曼《企业的社会责任是增加利润》(Milton Friedman, “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Business Is to Increase Its Profits”, The New York Times Magazine, 1970年9月13日)。用于企业社会责任争论中的效果论一极。
  6. 爱德华·弗里曼《战略管理:利益相关者方法》(R. Edward Freeman, Strategic Management: A Stakeholder Approach, Pitman, 1984)。用于利益相关者理论,作为效果论的另一种形态。
本章待核项14 条哪些地方还没核实,点开看

本章待核项

T-01 《朱子语类》卷十三论义利诸条的准确条目、文字与编纂层次,须核对中华书局王星贤点校本与《朱子全书》本;本章所引仅为大意,未逐条对校。

T-02 “义利之说,乃儒者第一义”一语的书信出处与卷次,本章记为《与延平李先生书》,须核对《朱文公文集》原文;若出处有误,应改引他篇或删去。

T-03 《孟子集注·梁惠王上》首章注“仁义根于人心之固有,天理之公也;利心生于物我之相形,人欲之私也”的文字,须核对中华书局1983年点校本。

T-04 《建宁府崇安县五夫社仓记》中六百石、什二息、三千一百石三处数字的原文表述,以及“不复收息”的时间点(本章记为淳熙八年,1181),须核对《朱文公文集》卷七十七。

T-05 社仓“以乡人士君子主之”的原文与治理结构的完整描述,须核对《社仓记》;本章对“官府只监督不干预”的概括,须确认原文是否有此分工。

T-06 朱熹漳州经界的起止时间、具体措施与失败原因,本章据绍熙元年(1190)与“未果”概述,须核对《经界申诸司状》及《宋史》本传。

T-07 陈亮“功到成处,便是有德;事到济处,便是有理”的出处、原文与语境,须核对《龙川文集》卷二十;本章注明“文字待核”。

T-08 朱熹“三代专以天理行,汉唐专以人欲行”在《答陈同甫书》中的完整语境与前后文,须核对《朱文公文集》卷三十六,避免以论战语作定论。

T-09 《水心别集》“财计”诸篇的篇目、卷次与编次,本章所记《财总论》《经总制钱》《和买》《折帛》须逐篇核对中华书局《叶适集》本。

T-10 《宋史·食货志》“田制不立”一语的原文、所在卷次与上下文,须核对中华书局点校本;本章据此说明国家不抑兼并,须确认原文是否含此义。

T-11 汪道昆“良贾何负于闳儒”的出处篇目与原文(“闳儒”或作“宏儒”),须核对《太函集》万历刻本或通行整理本。

T-12 《宋元学案》中《龙川学案》与《水心学案》的卷次,本章记为卷五十六与卷五十四,须核对中华书局点校本;卷次若误,正文与来源两处须同改。

T-13 陈确《学者以治生为本论》的卷次、原文与“治生尤切于读书”一类表述的准确文字,须核对中华书局《陈确集》本。

T-14 B 类第 19 种邓广铭《陈龙川传》的书名、版本与出版信息,本章未核对;若无法确认,应删去或改引其《陈亮集》点校本之附录。第 10 种归有光集的卷次亦待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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