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d: sswj-12 book: sishu-wujing part: 4 chapter: 12 title: 宋明义利论与商业社会:朱熹、陈亮、叶适及其分歧 targetChars: 9000 evidenceLevel: A minSources: 7 status: review --- ## 问题 “义利之辨”被引用得极多,被读懂得极少。最常见的读法是把它当成一句道德格言:重义轻利,先义后利,见利思义。这个读法不算错,但它把一个具体历史处境中的争论,压成了一条可以挂在墙上的训诫。 宋代的义利之辨不是道德格言的重复,而是一次**问题置换**。先秦的义利之问,问的是君子如何自处:在同一条路上,取义还是取利。宋代的义利之问,问的是另一件事:**当求利的行为已经普遍化、规模化、脱出了熟人社会的监视,它还能不能被规范,以及靠什么规范。**前一个问题的主体是个人,后一个问题的主体是制度。 这个置换有物质基础。坊市制瓦解、商税成为独立税种、纸币出现、土地买卖频繁、契约租佃普及,这些变化使“利”不再是一个边缘现象。当交易发生在陌生人之间,当契约取代身份,当货币取代实物,一个人的所得就不再能从他“像不像个体面人”上看出来。规范的难度提高了,义利之辨因此升温。 本章的主张有五条。 **第一,朱熹不是反商业,他反的是“以利为心”。**这是一个动机论命题,不是效果论命题。把它读成“儒家反对商业”,会同时误解朱熹和整个宋明传统。 **第二,陈亮与叶适是两套不同的反对,不是一路人。**陈亮争的是事功本身有没有独立价值,战场在历史哲学;叶适争的是具体制度设计错在哪里,战场在税目与账目。把他们合并成“事功学派”,会丢掉叶适最硬的那部分。 **第三,朱熹自己的经济主张里有一条被忽略的实操线。**社仓、经界、救荒,都是技术性极强的行政工作。一个只谈心性的人不会去清丈土地。他的“义”落在账上,不只在话上。 **第四,明清的义利论变成了“治生”论。**商业从“可做不可说”变成“可以正当化”。但这里有一个证据陷阱:商人自述的伦理文本是**自我辩护材料**,不是行为记录。 **第五,本章拒绝“儒家思想促进还是阻碍资本主义”这个问法。**理由写在“争议与边界”,简单说:它不可证伪。本章只问可以被材料回答的问题。 为了把“义利”拆到可以讨论的程度,本章用三层分解:**动机层**(为什么求利)、**行为层**(怎样求利)、**身份层**(谁可以求利)。朱熹主要处理动机层与身份层,陈亮处理行为层的评价标准,叶适处理制度层的技术错误。四者不在同一个层面上说话,这正是他们互相听不懂的原因。 ## 背景约束 ### 一、宋代经济变化:可证的部分与不可证的部分 必须先划清材料边界,否则后面的讨论会滑向估算。 **可证的部分。**坊市制在北宋中期瓦解,商业活动不再被限制在固定的市区内,临街开店、夜市、草市普及。商税成为独立的税种,各地设场务征收过税与住税,《宋史·食货志》有商税门。纸币出现,四川的交子在天圣元年(1023)收归官办,南宋行会子。土地买卖频繁,《宋史·食货志》有“田制不立”之语,意为国家不立田制、不抑兼并,土地转移靠契约。租佃制普及,佃户与地主之间是契约关系,不是人身依附。科举录取人数比唐代大增,士人群体扩大。 **不可证的部分。**宋代的经济总量、人均收入、商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商人资本规模、城市化率、粮价指数。这些数字要么没有可靠的分母,要么没有统一的口径,要么只有零星的单点记录。本书其他章节已反复说明这一点,此处不再重复论证,只重申纪律:本章不给任何一个这样的数字。 **可证与不可证之间,有一条推论。**上面那些可证的变化,改变的不是“利的数量”,是“利的可见性”。在一个所有人都在同一个市里、彼此认识、交易重复的环境里,谁多收了钱、谁放了高利贷,是看得见的,舆论可以约束。当交易跨地区、跨熟人、跨年度,当契约取代当面交接,求利行为就脱出了共同体的注视。义利之辨在宋代升温,不是因为宋人比唐人更贪,是因为“利”变得难以从外部判断。 这个推论有一个直接后果:**既然从外部判断变难了,就只能在内部判断。**朱熹的动机论,正是这个困境的产物。他不是不知道制度重要,他是发现制度看不到的地方,只剩下心。 ### 二、士人的经济处境 宋代士人面对一个前代没有的问题:**读书这件事本身要花钱,而做官的机会不够多。** 科举录取人数增加,但官职数量有限,大量士人长期处于“待阙”状态。他们需要养活家庭,需要供子弟读书,需要在乡里维持体面。俸禄不够,田产不一定有,剩下的路只有教书、游幕、行医、经商。 这产生了一种新的身份焦虑:**经商不丢人,但士人经商丢人。**丢人的不是“赚钱”,是“以士的身份去赚钱”。这层焦虑是宋代义利论的实际背景。很多讨论“义利”的文字,表面上在谈善恶,实际上在谈身份。 ### 三、朱熹面对的三件具体事 如果把朱熹的义利论与他的行政工作分开看,两边都读不懂。他在地方上做过三件事,都极具体。 **社仓。**乾道四年(1168),建宁府崇安縣饥荒,朱熹请于府,得常平米六百石,贷给乡民,夏借冬还,加息二分。后来息米积累,到淳熙八年(1181)前后,他把利息免掉,只收本。仓设在乡里,由乡人推举的管理者主持,官府只监督,不直接干预。 **经界。**绍熙元年(1190),朱熹知漳州,奏请推行经界,即清丈土地、打量步亩、绘制图册、按实有田亩起税。这件事触动了隐田的持有者,遭到强烈反对,最终未能推行到底。 **救荒。**他在南康军、浙东提举常平任上办过赈济,留有奏状。 三件事有一个共同点:都是**用技术手段实现分配正义**。清丈土地是测量,社仓贷放是金融,赈济是物流与发放。这些工作与“存天理灭人欲”之间的距离,比通常想象的要远,也比通常想象的要近:远,因为它们是技术;近,因为它们的目的都是让“义”落到可执行的层面。 ### 四、陈亮与叶适的处境差异 两个人的出身与经历不同,论证方式因此不同。 **陈亮**,婺州永康人,乡居,长期未第,直到绍熙四年(1193)才中状元,次年卒。他一生在乡里与士人圈中争辩,没有实际的行政经验,也没有机会主持一方的财政。他的立场带着被排除者的印记:他要争的不是某一个税目,是“评价历史与评价人物的资格”。 **叶适**,温州永嘉人,淳熙五年(1178)进士第二,官至宝文阁待制,知建康府,兼沿江制置使,有实际的军政与财政经验。他批评宋代财政,用的是内行话:具体税目、具体征收方式、具体开支结构。 这个差异决定了两人论证的层次。陈亮在问“什么样的人生值得肯定”,叶适在问“这笔钱收得对不对”。前者是价值论,后者是技术论。把两人合并成“事功学派”,等于用一个人名抹掉两种不同的工作。 ## 原典与史料 ### 一、朱熹:义利之分是心的分判 《论语集注·里仁》“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章,朱熹注:“义者,天理之所宜;利者,人情之所欲。”这一句是全部分析的起点,要注意它的措辞。“人情之所欲”——朱熹没有说利是恶,他说利是人的常情。这个“欲”是描述,不是谴责。 《孟子集注·梁惠王上》首章,孟子对梁惠王说“何必曰利”,朱熹注:“仁义根于人心之固有,天理之公也;利心生于物我之相形,人欲之私也。”这一句更清楚:他区分的是“仁义”与“利心”,不是“义”与“利”。**利心**才是问题,利本身不是。 这个区分决定了朱熹命题的性质:它是一个**动机论**命题。判断一个行为,不只看它产生了什么后果,要看行为者把什么当作行为的最终标准。如果最终标准是利,那么即使这个行为碰巧有利于人,也不算义;如果最终标准是义,那么即使这个行为没有成功,也不算不义。 这个立场在《朱子语类》卷十三论学诸条中反复出现,意思大体是:为学先要分辨“义利”这一关,这一关不过,后面的工夫都无处安放。语录是弟子所记,语气口语化,条目之间也有重复,引用时须注意版本与编纂层次。 朱熹另有一句常被引用的话:“义利之说,乃儒者第一义。”此语见于他与李侗的通信,具体篇目与文字须核。如果这句可靠,那么它的分量在于“第一义”三字:义利之辨不是诸多德目中的一个,是判断其他德目的前提。 **这里要挡住一个流行的误读。**“存天理,灭人欲”常被读成禁欲主义,进而被读成反商业。这个读法忽略了朱熹对“人欲”的界定。在朱熹的用法里,“人欲”不是一切欲望,是“过分的、背离天理的”欲望;饥食渴饮是天理,要求膏粱文绣才是人欲。这个界定有模糊之处(“过分”的标准由谁定),但它显然不是“消灭一切物质需求”。把“灭人欲”读成禁欲,再由此推出“反商业”,是两次跳跃。 ### 二、朱熹的实务:社仓、经界、救荒 **社仓的设计值得细看,因为它是本章最像经济学的一处。** 《建宁府崇安县五夫社仓记》记其始末:乾道四年(1168)崇安饥,朱熹请得常平米六百石,贷与乡民,“夏受粟于仓,冬则加息什二以偿”。此后逐年滚存,息米累积,到后来“得息米三千一百石”,于是不再收息,只收本米。 这个设计的结构是:**以六百石为本金,以什二息为利率,用若干年的利息积累把本金做大,然后免息运转。**这是一个金融方案,不是慈善方案。慈善方案是“发粮”,发完就没了;金融方案是“贷粮”,要还,而且要有息,息的作用是补偿损耗、覆盖管理成本、积累本金。 它解决了慈善救济的一个根本难题:**救济需要持续的财源,而财政没有持续的钱。**社仓用利息代替财政拨款,使救济可以自我维持。这是相当精巧的制度设计。 但它有一个隐含前提,这个前提决定了它的成败:**乡里要有可信任的士人群体。**社仓“以乡人士君子主之”,官府不直接管理。这个安排的好处是降低行政成本、贴近地方知识;坏处是把整个制度的信用押在少数人的品德上。一旦管理者挪用、豪强把持、或者连年歉收收不回本,社仓就垮。宋以后社仓屡兴屡废,原因多在这三条。 **经界是另一路。**它的技术是测量:打量步亩、确定四至、编制图册、按实亩起税。它的对手是隐田。隐田的持有者通常是有势力的人,他们可以通过胥吏、通过乡里关系、通过向上申诉来阻挠。朱熹要用“技术”对抗“关系”,这在任何一个时代都不容易。漳州经界未果,原因不只是技术难度。 **救荒的奏状**留在文集里,内容多为请求蠲免、请求调拨、请求宽限。这类文字的性质是“请求”,不是“指令”,读的时候要注意它是在向朝廷说话,不是在向下布置。 三件事合起来看,可以得一个判断:**朱熹的“义”有两个落点,一个是心,一个是制。**他并不认为有了好制度就不需要好心,也不认为有了好心就不需要好制度。这一点被“存天理灭人欲”的流行读法完全掩盖了。 ### 三、陈亮:事功有没有独立价值 朱陈之辩发生在淳熙十一年(1184,甲辰)至十二年(乙巳)之间,往来书信收入《龙川文集》卷二十,朱熹一方的文字见《朱文公文集》卷三十六《答陈同甫书》。 朱熹的命题是:“三代专以天理行,汉唐专以人欲行。”这个命题把历史切成两截:三代是义的,汉唐是利的。这个切法有极强的道德力量,也有一个明显的困难:如果汉唐一千五百年全是人欲,那么这一千五百年间的制度创建、疆域开拓、民生安顿,算什么呢。 陈亮的反驳正从这里入手。他的意思是:如果按朱熹的标准,那么二千年间的英雄豪杰都被排除在“道”之外,这个“道”就成了一个只在远古存在、此后一直缺席的东西,这样的“道”还有什么意义。 陈亮的正面主张,通常被概括为“功到成处,便是有德;事到济处,便是有理”。这句话的出处与确切文字须核,但它的意思清楚:**评价一个政治行为,看它有没有解决问题,不看它的动机是否纯粹。** 这是一个效果论命题。它的力量在于把“义”从动机中解放出来,使义可以在事功中被检验,而不是只在心里被宣称。它的弱点也很明显:它无法区分“成功的好事”与“成功的坏事”。一个暴君也可以“功成”“事济”。 陈亮对此的回应,大意是还要看“有救时之志而无利己之私”。这个补充把动机又请了回来,于是他的立场变成“效果为主、动机为辅”。这个折中是否自洽,是陈亮研究中的一个老问题,本章不裁断。 要注意的是:**陈亮不是“重利轻义”,他是重新界定义的内涵。**他把义从“事后的动机审判”改成“事中的问题解决”。这个改造的激进程度,常被“事功学派”这个温和的标签掩盖。 ### 四、叶适:制度错在哪里 叶适的著作有两类,性质不同。 《习学记言序目》是读书札记,逐条评论经史子书,不是系统著作。这一点非常重要:他的观点散在各条,前后可能有变化,引用时必须标出所论何书、何条,不能概括成“叶适认为”。 《水心别集》里的“财计”诸篇是政论,讨论宋代财政的具体问题。篇目包括《财总论》《经总制钱》《和买》《折帛》等,卷次与篇数须核。这些文字是给朝廷看的,有明确的政策目的。 叶适批评的核心,可以概括为一句:**宋代财政的问题不是收得少,是收得多而用得更滥。** 他批评的具体对象有三类。 **经总制钱。**这是南宋把多种杂税合并成的一个名目。合并的名义是简化,实际效果是把原本临时的、战时的、名目繁多的征收固定下来、永久化。叶适看到的是:一次“简化”可以把不合法变成合法。 **和买。**名义上是官府向民间“和买”(自愿交易),实际上是按户摊派,后来干脆折钱征收,成了田赋的附加。叶适看到的是:一个自愿的名目如何变成强制的负担。 **冗官冗兵。**官多、兵多,开支刚性,压缩不动。 这三类批评有一个共同的方法论特征:**它们都是税目批评,不是义利批评。**叶适问的是“这笔钱该不该收”“这个名目合不合法”“这项开支能不能减”,不是“收钱的人心术正不正”。他的战场在账目,不在人心。 这正是本章要保住的部分。叶适最硬的地方是技术,不是价值。把他的财政批评读成“功利主义”,等于把一份审计意见读成一篇哲学宣言。 ### 五、明清:从“义利”到“治生” 明清的义利论有一个明显转向:讨论的重心从“求利对不对”变成“士人该不该治生”。 陈确《学者以治生为本论》主张,士人必须先有治生之术,才能谈读书。这个主张的针对性很强:它反对那种“口不言利、身不能自养”的士人形象。陈确的逻辑是,一个人如果连自己都养不活,他的“义”就是空话。 这条线索在浙东学术中有延续,全祖望等人的文字里可以看到对“治生”的肯定,具体篇目须核。 与此同时,商人群体开始生产自己的伦理表述。三条材料可以代表。 **汪道昆《太函集》**中有“良贾何负于闳儒”之语,意为好商人哪里比大儒差。这句话常被引用,卷次须核。它是徽州文人替商人写的应酬文字,作者本人是进士、官员,与商人家族有交往。 **《士商类要》**,程春宇辑,天启六年(1626)刊,是商旅指南,内容包括路程、物产、税则、客规,也收录伦理训诫。它的存在说明一件事:商人需要一本既教怎么做生意、又教怎么做人的书。 **归有光《震川先生集》**中的寿序、墓志,有一批是为徽商写的。这类文字的套路是:先叙其经商之能,再叙其行义之举,最后归结为“贾而儒行”。 这三条材料的性质必须标清:**它们是自我表述与应酬文字,不是行为记录。**它们证明的是“商人希望被如何看待”,不是“商人实际上如何行事”。用它们证明“商人地位提高”,有循环论证的风险:因为这些文本本身就是地位诉求的产物。 ## 制度与行为者 ### 一、四种说话位置 围绕义利问题说话的人,至少有四种,各自的盲区不同。 **道学一系。**没有实际的财政权力,但有地方官经验。他们的影响不在朝堂的预算辩论,在书院、乡约、家礼、社仓。他们看得见“人心”,也看得见“乡里”,但看不见全国性的财政结构。 **事功一系。**乡居,被排除在权力之外。他们的影响在文字与乡里声望。他们看得见“被排除者的委屈”,也看得见“制度对人才的浪费”,但缺少行政经验,对执行的细节估计不足。 **技术官僚。**有实权,有实务经验。他们的影响在奏状与条例。他们看得见“税目的技术错误”,但常常看不见“分配正义”,因为他们的工作语言是收支平衡。 **商人。**没有政治权力,影响在自我表述、行会、族规。他们看得见“经营的实际困难”,但他们的文字要面对士人的评价,所以多有修饰。 四种位置的差别,不只是观点差别,是**能看到什么**的差别。这一点决定了:把他们的言论放在一起比较“谁更正确”,是没有意义的;有意义的是问“他们各自看到了什么,又各自看不到什么”。 ### 二、社仓:义的一次金融化 社仓是本章最值得细看的制度,因为它是“义”被做成账的地方。 它的治理结构是三层:**官府提供本金与监督,乡人提供管理,借贷者提供利息。**三者之间的关系不是命令,是契约。官府不直接派人管仓,乡人不领俸禄,借贷者要还本付息。 这个结构有三个优点。**第一,降低了财政的持续负担。**六百石是一次性投入,之后靠息滚存,不需要年年拨款。**第二,利用了地方知识。**谁家真的断粮、谁家还得起,乡人比县官清楚。**第三,把救济与责任绑在一起。**借了要还,还了才能再借,这比无偿发放更能筛选出真正需要的人。 它也有三个失败方式,而且历史上都发生过。**管理人挪用**,因为仓在乡里,监管靠乡人自己。**豪强把持**,因为能当管理者的往往是地方上有势力的人。**连年歉收**,因为借贷者还不上,本金就缩水。 这三个失败方式有一个共同点:**它们都不是道德问题,是激励问题。**社仓把信用押在管理者的品德上,而品德在长期没有外部审计的条件下,很难稳定。朱熹的设计里没有审计,只有“选择好人”。这是它的天花板。 ### 三、士人经商的三种形式 **弃儒就贾。**放弃科举,全力经商。这类人通常有家累,或者屡试不第。他们的自我表述往往是“不得已”,但实际选择是理性的。 **亦儒亦贾。**一边读书一边经商,或者以儒家的行为规范经商。这类人在明清徽州最多,形成“贾而好儒”的形象。 **代为经营。**士人不出面,由伙计、掌计、代理人经营。这一种最麻烦,因为它产生了**委托代理问题**:出资者与经营者分离,信息不对称,监督困难。 第三种形式是宋明商业中最接近现代企业的一种,但它缺少现代企业的三个工具:有限责任、会计审计、公司法。没有这三样,委托代理只能靠“关系”约束:同乡、同族、同门。这就是徽商为什么如此依赖地缘与血缘。它不是文化偏好,是制度替代。 ### 四、被讨论的人与被忽略的人 义利论讨论的是“有选择权的人”。士可以选择做官还是经商,商人可以选择是否让子弟读书,地主可以选择收租还是自己经营。 佃农、手工业者、妇女没有这个选择。他们不在讨论范围内。 这不是思想家的恶意,是问题的结构决定的:义利论问的是“选择”,没有选择的人不构成问题。但这个结构性盲区有实际后果:当“义利”被讨论时,最需要保护的人恰恰不在场。这一点在第八章讨论荒政时已经出现过:清单列的是“国家该做什么”,不是“谁最需要”。 ## 数据与口径 ### 一、本章不提供的数字 **不提供宋明的经济总量与人均收入。**没有可靠的分母(人口),没有统一的计价单位(钱、谷、帛并行),没有连续的统计序列。 **不提供商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分子与分母都不可靠,详见下文第五节。 **不提供商人资本的规模。**史料中的“资巨万”“富甲一方”是文学性表述,不是账面数字。 **不提供粮价指数。**宋代的粮价记录是零散的单点,地区差异极大,且多以“斗米若干钱”的形式出现,斗的容量与钱的成色都不统一。 **不提供书院数量与“儒学影响”的量化。**书院可以数,影响不可测。 ### 二、可以给的四类 **年份与事件。**乾道四年(1168)崇安饥荒与社仓创设;淳熙八年(1181)前后社仓息米积累至三千一百石、免息;淳熙十一年(1184,甲辰)至十二年(乙巳)朱陈书信之辩;绍熙元年(1190)朱熹知漳州行经界;绍熙四年(1193)陈亮中状元。这些是可核查的时间坐标。 **文本结构。**《龙川文集》卷二十收与朱熹往来书信若干通(具体通数须核);《朱子语类》卷十三为论学部分,义利诸条散在其中;《习学记言序目》按所论书名分卷,论《左传》《史记》诸条与财政相关。这些是文本事实,可以精确陈述。 **原文中的数量词。**社仓的六百石本金、什二息率、三千一百石息米,都是原文明确出现的数字。可以用,但必须连同它们的性质一起引,见下条。 **可核查的个案。**一处具体的仓记、一篇具体的奏状、一条具体的学案记载。个案的价值在于具体,不在于代表性;用个案推全体,是本章明确禁止的。 ### 三、方法一:当事人自述的数字要问口径 社仓的六百石、三千一百石,出自朱熹自己写的《社仓记》。这篇记的写作目的是**证明社仓可行**,所以它的数字有宣传功能。这不是说朱熹说谎,是说这篇记是“成果报告”,不是“审计报告”。 要问的问题有四个。三千一百石是存仓实数,还是累计息米的总和?是谷还是米?谷米折算率不同,谷通常比米多。是否包括已贷出、尚未收回的部分?仓廪损耗、鼠耗、管理人员的开销,是否已经扣除? 原文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不完整。所以本章引用这两个数字时,只说“朱熹在《社仓记》中自述”,不说“社仓积累了三万一千斗粮”这类转写。**自述数字的可信度,取决于它被用来支持什么主张。**用来支持“这个办法可行”,可信度尚可;用来支持“这个办法的规模有多大”,可信度不足。 ### 四、方法二:语料性质分级 讨论宋明义利论,会碰到五类材料,证据能力不同。 **语录。**《朱子语类》是弟子所记,有口语气、有转述误差、有编纂取舍。它适合看“反复申说的要点”,不适合抠字句。同一意思在不同卷次可能有不同表述,取其一而断章,容易失真。 **书信。**《朱文公文集》《龙川文集》中的辩论书信,是当事人写作,有辩论策略。辩论中的极端表述不能当定论:一个人在论战里说“汉唐专以人欲行”,不等于他平时也这样看历史。 **札记。**《习学记言序目》是读书随记,条目之间可能不一致。引用必须标条目,不能概括成体系。 **奏状。**《水心别集》的财政诸篇是给朝廷看的,有政策目的。它夸张的地方在于“问题的严重性”,不夸张的地方在于“税目的名称与征收方式”,因为后者是同行都懂的常识,胡说会被立刻驳倒。 **墓志、寿序。**《太函集》《震川集》中的商人传记,是应酬文字,有溢美。它的价值在于揭示“什么样的商人被称赞”,不在于记录“这个商人做了什么”。 五类材料,就“实际行为”而言,可信度依次是:奏状最高,书信次之,札记再次,语录再次,墓志最低。就“观念”而言,各有各的用处。**关键的错误是把观念材料当行为材料用。** ### 五、方法三:为什么“商税占比”不可算 分子不可靠。宋代的商税有多个名目:过税、住税、杂税,还有各种附加。名目不断合并、改名、新增,经总制钱就是合并的产物。合并之后,同一笔收入可能在不同年份被归入不同科目,跨年比较失去意义。 分母不可靠。财政总收入包括钱、谷、帛、草,四者的折算率因时因地而异。用钱折算,要看钱的可信度;用谷折算,要看谷价的波动。 两个不可靠的数相除,得到的不是比例,是噪音。所以本章不给任何“商税占比”的数字,也不引用别人的这类数字而不加说明。 ## 现代比较 ### 一、韦伯:作为对照,不作论据 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1904—1905年分两次发表,1920年成书)中提出:新教的禁欲主义伦理,把日常的职业劳动神圣化,产生了资本主义所需要的那种积累动机。 这个命题与朱熹的义利论构成一个精确的对照。两者都是**把经济行为纳入伦理审判**,但方向相反。韦伯的“天职”给积累提供了神学上的正当性:赚钱不是为了享受,是为了证明蒙恩,于是积累被允许,消费被禁止。朱熹的“去利心”不提供这种正当性:它要求人在动机上不以求利为准,于是积累既不被鼓励,也不被禁止,只是不被当作目的。 这个对照容易被用成一个坏论证:既然韦伯说新教产生资本主义,中国没有新教,所以中国没有资本主义。这个推论有三处问题。韦伯自己的论证在史学界有争议,荷兰与英国的商业繁荣与新教的关系并不那么干净。中国没有产生资本主义,原因是多重的,思想只是其中之一。而且“缺乏”是一个不可证伪的命题:任何反例都可以被解释为“还不够”。 本章用韦伯只做一件事:说明**“用伦理审判经济行为”不是中国特有的现象**,而是现代早期社会的普遍现象。这个说明本身有价值,因为它把朱熹从“中国特色”里解放出来,放回一个可比的位置。 ### 二、道义经济:斯科特与波普金的争论 斯科特在《农民的道义经济学》(1976)中提出:前资本主义农民的行动逻辑不是利润最大化,是“安全第一”。他们宁愿选择收益低但风险小的方案,也不愿为了高收益冒破产的风险。这个逻辑被称为“道义经济”。 社仓的春贷秋还,正是这个逻辑的制度化。它不追求收益,追求的是让农户在青黄不接时不至于卖地、不至于借高利贷。利息的作用不是利润,是覆盖成本与维持运转。 这个对照有一个边界。斯科特研究的是缅甸与越南的农民,不能直接套到宋代。而且“道义经济”本身受到波普金《理性小农》(1979)的批评:波普金认为农民的行为同样可以用理性选择解释,所谓“道义”只是风险规避的另一种说法。 这场争论对本章的用处是:它提醒我们,**“农民不追求利润”这个判断本身需要论证,不能当作前提。**同样,“士人不追求利”也需要论证。 ### 三、信任半径:福山 福山在《信任》(1995)中提出:高信任社会能够产生大规模的非家族企业,低信任社会则依赖家族企业,因为信任半径短,只能信任血亲。 徽商的伙计制、合伙制,正是用**地缘与血缘扩展信任**的技术。同乡、同族、同门,是三种可用的信任标识。这套技术有效,但也有上限:它能组织起跨地区的商帮,却难以组织起所有权的社会化。 福山的论证有一个方法论风险:用企业规模反推信任水平,再用信任水平解释企业规模,这是循环。本章只用他描述“信任如何被制度化”,不用他判断“某种文化的信任水平高低”。后者是一个太大的命题,本章没有材料回答。 ### 四、企业社会责任的动机论与效果论 这是朱熹问题的现代翻版,可以直说。 朱熹问的是“心”:一个行为是否合乎义,取决于行为者把什么当作最终标准。现代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争论,问的也是这个:一家公司做公益,是因为它真的关心,还是因为这样能提升品牌? 弗里德曼在 1970 年的文章里主张,企业的唯一社会责任是增加利润。这是一个彻底的效果论:只要在法律与基本道德之内,动机不重要,结果好就行。 弗里曼在 1984 年提出的利益相关者理论,要求企业考虑所有受影响者。这个立场更接近“义”,但它仍然是效果论:它看的是“谁受了影响、影响是否被照顾”,不是“决策者的心”。 动机论的现代对应物,是对“洗绿”的批评。批评者不问“你捐了多少钱”,问“你为什么捐”。这个批评有力量,但也有一个困难:**动机不可观察。**你无法证明一家公司的善意,也无法证伪它的恶意。 这个困难正是朱熹方案的根本问题。他的动机论需要一个前提:**存在一个能够审判人心的共同体。**在乡里社会,这个共同体是存在的:师长、乡评、同门,都能对一个人的“心术”作出判断,而且这个判断有实际后果。在现代社会,这个共同体瓦解了,所以制度设计的起点变成“人心不可审判”,用程序、披露、问责来替代动机审判。 这不是说朱熹错,是说他的方案依赖于一种现代社会已经不具备的道德基础设施。这一点与第八章的结论同构:清单有了,工具没有。 ### 五、不可迁移的部分 宋明没有公司法、有限责任、会计审计、信息披露。所以宋明的义利讨论只能在动机与身份上做文章,无法在组织上做文章。 这不是思想家的局限,是制度工具的缺失。一个人如果只有“心”这一件工具,他当然会用“心”来解释一切问题。批评他“只会谈心”,等于批评一个没有尺子的人“只会用眼睛估”。 ## 争议与边界 ### 一、朱熹是否反商业 这个问题被讨论了三十年,多数争论源于层次混淆。 **说他反商业的证据。**《朱子语类》中有批评商人重利的话;“存天理,灭人欲”被读成禁欲;他批评士人经商,认为士人不应与民争利;他对某些商业行为(如高利贷)有明确的负面评价。 **说他不反商业的证据。**他的社仓设计本身就是金融操作:借贷、利息、回收、滚存。一个真正反对商业的人不会设计这套东西。他对“因民之所利而利之”的解释是肯定的。他在地方官任上办理商税、盐务,用的是技术性的态度,不是道德谴责。 **本章的判断。**朱熹对商业作为“制度”没有系统的否定。他否定的是两件事:**以利为心的动机**,以及**士人经商的身份后果**。这两件事要分开。第一件是伦理判断,第二件是身份伦理,都不是经济政策。 这个区分有一个直接检验:如果朱熹真的反商业,他应该主张废除商税、限制市场。他没有。他主张的是“恤商”?这一点须谨慎,他的文字里对商人的态度是复杂的,既有同情,也有警惕。但他从未提出一套反市场的政策方案。 ### 二、陈亮与叶适是否同一学派 “事功学派”是后人的归类。《宋元学案》分列《龙川学案》与《水心学案》,说明编纂者也认为两人不同。这个分列不是随意的,它反映了两人学术性格的差异。 | 比较项 | 陈亮 | 叶适 | |---|---|---| | 争什么 | 事功有没有独立价值 | 具体制度错在哪里 | | 战场 | 历史哲学(三代与汉唐是否断裂) | 财政技术(税目、征收方式、开支结构) | | 论证方式 | 以历史事实反驳道德分期 | 以账目与条例指出技术错误 | | 对手 | 朱熹的历史观 | 当时的财政体制 | | 弱点 | 效果论难以区分“成功的好事”与“成功的坏事” | 技术批评不触及分配正义的根本问题 | | 留下的东西 | 一个重新定义“义”的命题 | 一批可核查的财政批评 | 合并两人的代价是具体的:叶适的财政批评会被读成“功利主义”的一个例证,而它本来是一份审计意见。审计意见的价值在于具体,一旦被抽象成主义,就失去了力量。 ### 三、《习学记言》的性质 它是读书札记,不是系统著作。这个判断有两层含义。 第一层,**引用要标条目**。说“叶适认为”,必须能指出是哪一卷、论哪本书、哪一条。否则就是把札记当体系。 第二层,**前后可能不一致**。札记是随读随记,早年与晚年的看法可能有变化。研究叶适的学者常遇到这种困难:同一问题在两处有不同说法。这不是叶适思想矛盾,是札记的体裁决定的。 ### 四、明清治生论与“资本主义萌芽” 本章明确拒绝“资本主义萌芽”这个问法。三个理由。 **第一,它预设了单线发展的目的论。**“萌芽”这个词本身包含一个判断:有一个必然的成长方向,中国本来应该沿着这个方向走,只是被什么东西阻碍了。这个预设无法用材料检验。 **第二,它的证据是自我表述,不是行为记录。**徽商的“贾而好儒”、汪道昆的“良贾何负于闳儒”,都是应酬文字。用它们证明“商人地位提高”,是循环论证。 **第三,即便商业繁荣是事实,也不能推出制度变迁的方向。**商业繁荣可以导向多种结果:可以是自治城市,可以是国家垄断,可以是商帮,可以是海外贸易。哪一种结果出现,取决于政治结构,不取决于商业本身。 本章只主张一个较弱、但可以被材料支持的判断:**明清的治生论使“经商”从“可做不可说”变成“可以正当化”,这是话语层面的变化。**话语变化有实际后果(它改变了士人经商的心理成本),但它不等于经济结构的变化。 ### 五、义利之辨的诠释史 同一组文本,在不同时代被读出不同的东西。 **宋代。**朱陈之辩是当时的公共事件,讨论的是历史评价与士人立志。 **明清。**义利之辨进入科举教材与家训,变成修身条目。它与社会经济的联系被切断,只剩下“存天理灭人欲”的道德训诫。 **近代。**梁启超、胡适把陈亮、叶适读成“功利主义”“实用主义”,用西方范畴重述宋代争论。这个重述有启发,也有代价:它把“事功”读成“功利”,把“制度批评”读成“哲学立场”,正好丢掉了叶适最硬的部分。 **当代。**余英时在《中国近世宗教伦理与商人精神》(1987)中提出“儒家的入世转向”,讨论儒家伦理与商人精神的关系。他的处理比较谨慎,明确指出商人传记是“商人的自我表述”,不能当行为记录。新儒家一系(如牟宗三)则把义利之辨读成道德形上学,与经济学问题脱钩。 本章的立场是:这些读法各有价值,但不能互相替代。思想史的读法回答不了经济史的问题,经济史的读法也回答不了思想史的问题。把两者混在一起,就会得出“儒家促进了/阻碍了商业”这类既无法证实也无法证伪的结论。 ### 六、边界 本章不评估宋明商业的发展水平。本章不做中西比较的因果判断。本章不把“义利”当成一个可以测量的变量。 本章只主张:宋明的义利论,是在一个特定的制度条件下,对“求利行为如何被规范”这个问题的一组回答。这组回答有洞见,也有盲区。洞见在于它看到了动机与身份的重要性;盲区在于它没有工具处理组织与制度。 ## 结论 **第一,问题变了,答案多数没变。** 宋代的义利论面对的是一个新问题:求利行为已经脱出了熟人社会的监视,如何规范。朱熹的答案是“正心”,陈亮的答案是“看事功”,叶适的答案是“改税目”。三个人都在回答,但只有叶适进到了制度层面,而且只进到税目,没有进到组织。没有人问“应该如何设计一个既能求利又不伤人的组织”。这不是因为他们想不到,是因为他们手上没有那样的工具。 **第二,陈亮与叶适是两种反对,不能合并。** 陈亮要的是“事功有独立价值”,这是一个价值论命题,战场在历史哲学。叶适要的是“这笔钱收得不对”,这是一个技术论命题,战场在账目。合并成“事功学派”,会用一个标签抹掉两种不同的工作,而叶适的技术批评恰恰是最容易被抹掉的部分,因为它不够“哲学”。 **第三,明清治生论是话语转变,不是结构转变。** 商业从“可做不可说”变成“可以正当化”,这个变化真实存在,也有实际后果。但证明它的材料是商人自述与文人应酬文字,这些是自我辩护,不是行为记录。用它们证明经济结构的变化,是层次错误。 **一条方法论。**读到“儒家反对商业”或“儒家促进资本主义”这类判断,先问三件事。 **其一,他说的是动机、行为,还是身份?**这三层混在一起,任何判断都会失真。朱熹反对“以利为心”,不等于反对商业行为;他批评士人经商,不等于否定商人这个职业。 **其二,他的证据是自述,还是账簿?**自述材料能证明“希望被如何看待”,账簿才能证明“实际如何”。宋明留下的大量是前者。 **其三,他的命题能不能被证伪?**“儒家阻碍资本主义”不能被证伪,因为任何反例都可以被解释为“阻碍仍在起作用”。不能被证伪的命题,不是历史命题。 三问问完,多数关于“儒家与商业”的大判断会显出它们的性质:有的是道德评价,有的是文化解释,有的是真实的历史研究。分辨这三者,比判断儒家到底促不促进商业更有用。 最后补一句本章最想说的话。朱熹的社仓,是这批文本里最动人的一处,因为它把“义”做成了账:六百石本金,什二息,滚到三千一百石,然后免息。这里面有金融,有管理,有对人性弱点的估计(所以要收息,所以要乡人自管),也有对人性善的期待(所以后来免息,所以相信乡人会推举好人)。**它是一个既相信人、又不完全相信人的设计。**这种分寸感,比“存天理灭人欲”六个字更接近朱熹的实际样子。 ## 来源 ### A. 原典与注疏 1. 朱熹《四书章句集注》(《论语集注·里仁》“君子喻于义”章、《孟子集注·梁惠王上》首章),中华书局1983年点校本。用于“义者天理之所宜,利者人情之所欲”与“仁义根于人心之固有,利心生于物我之相形”两处注文,以及动机论命题的文本依据。 2. 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卷十三,中华书局1986年王星贤点校本。用于义利诸条的语录材料,并说明其为弟子所记、须注意编纂层次。 3. 《朱文公文集》卷七十七《建宁府崇安县五夫社仓记》、卷二十一《经界申诸司状》、卷三十六《答陈同甫书》、卷四十《与延平李先生书》(后两种卷次待核),《四部丛刊》本,并参《朱子全书》本。用于社仓的本金、息率、息米数与治理结构,经界的测量方法,以及“三代专以天理行,汉唐专以人欲行”的原始表述。 4. 陈亮《龙川文集》卷二十《又甲辰秋书》《又乙巳春书》诸通,收入《陈亮集》(增订本),中华书局1987年邓广铭点校本。用于朱陈之辩的时间、往复层次与“功到成处便是有德,事到济处便是有理”的出处(文字待核)。 5. 叶适《习学记言序目》,中华书局1977年点校本。用于其读书札记的体裁性质与论经史诸条的引用方式。 6. 叶适《水心别集》“财计”诸篇(《财总论》《经总制钱》《和买》《折帛》等),收入《叶适集》,中华书局1961年刘公纯等点校本,卷次待核。用于经总制钱、和买、冗官冗兵三类技术批评。 7. 陈确《陈确集·文集》卷五《学者以治生为本论》,中华书局1979年点校本。用于明清“治生”论的主张。 8. 汪道昆《太函集》,明万历刻本,“良贾何负于闳儒”一语,卷次待核。用于徽商伦理的文人表述。 9. 程春宇辑《士商类要》,明天启六年(1626)刊本。用于商旅指南兼收伦理训诫的文本性质。 10. 归有光《震川先生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周本淳点校本,其中为徽商所作寿序、墓志诸篇(卷次待核)。用于应酬文字的体例与“贾而儒行”一类表述。 11. 《宋史·食货志》,中华书局点校本。用于商税门、“田制不立”之语与宋代财政诸名目。 12. 《宋元学案》卷五十四《水心学案》、卷五十六《龙川学案》,中华书局1986年陈金生、梁运华点校本,卷次待核。用于两人分列学案的事实。 ### B. 近现代研究 13. 余英时《中国近世宗教伦理与商人精神》,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7年版。用于“入世转向”的命题,以及商人传记属自我表述的方法论提醒。 14. 余英时《朱熹的历史世界:宋代士大夫政治文化的研究》,允晨文化2003年版。用于宋代士大夫的政治主体性与“反商业”读法的修正。 15. 漆侠《宋代经济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1988年版。用于宋代商业、商税、租佃与土地买卖的制度背景。 16. 斯波义信《宋代商业史研究》,风间书房1968年版;中译本庄景辉译,稻禾出版社1997年版。用于坊市制瓦解与商业形态的变化。 17. 梁庚尧《宋代社会经济史论集》,允晨文化1997年版。用于宋代地方财政与救荒的实务背景。 18. 张海鹏、王廷元主编《徽商研究》,安徽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用于徽商经营形态与地缘、血缘信任结构。 19. 邓广铭《陈龙川传》,独立出版社1944年版(版本待核)。用于陈亮生平与朱陈之辩的背景。 说明:B 类第 19 种及第 18 种的部分论点,本章据通行学术记忆列出以备查考,未逐种核对版本与页码;正式稿须逐种补齐并在正文相应位置加注。 ### C. 现代比较材料 20. 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Max Weber, *The Protestant Ethic and the Spirit of Capitalism*, 1905),帕森斯英译本,1930。用于禁欲主义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的对照命题,本章明确将其作为对照而非论据。 21. 詹姆斯·斯科特《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东南亚的反叛与生存》(James C. Scott, *The Moral Economy of the Peasant: Rebellion and Subsistence in Southeast Asia*,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76)。用于“安全第一”的行动逻辑与社仓的对照。 22. 塞缪尔·波普金《理性小农》(Samuel L. Popkin, *The Rational Peasant: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Rural Society in Vietnam*,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79)。用于对道义经济学的批评。 23. 弗朗西斯·福山《信任:社会美德与创造经济繁荣》(Francis Fukuyama, *Trust: The Social Virtues and the Creation of Prosperity*, Free Press, 1995)。用于信任半径与家族企业的关系,本章仅取其描述性部分。 24. 米尔顿·弗里德曼《企业的社会责任是增加利润》(Milton Friedman, “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Business Is to Increase Its Profits”, *The New York Times Magazine*, 1970年9月13日)。用于企业社会责任争论中的效果论一极。 25. 爱德华·弗里曼《战略管理:利益相关者方法》(R. Edward Freeman, *Strategic Management: A Stakeholder Approach*, Pitman, 1984)。用于利益相关者理论,作为效果论的另一种形态。 ### 本章待核项 T-01 《朱子语类》卷十三论义利诸条的准确条目、文字与编纂层次,须核对中华书局王星贤点校本与《朱子全书》本;本章所引仅为大意,未逐条对校。 T-02 “义利之说,乃儒者第一义”一语的书信出处与卷次,本章记为《与延平李先生书》,须核对《朱文公文集》原文;若出处有误,应改引他篇或删去。 T-03 《孟子集注·梁惠王上》首章注“仁义根于人心之固有,天理之公也;利心生于物我之相形,人欲之私也”的文字,须核对中华书局1983年点校本。 T-04 《建宁府崇安县五夫社仓记》中六百石、什二息、三千一百石三处数字的原文表述,以及“不复收息”的时间点(本章记为淳熙八年,1181),须核对《朱文公文集》卷七十七。 T-05 社仓“以乡人士君子主之”的原文与治理结构的完整描述,须核对《社仓记》;本章对“官府只监督不干预”的概括,须确认原文是否有此分工。 T-06 朱熹漳州经界的起止时间、具体措施与失败原因,本章据绍熙元年(1190)与“未果”概述,须核对《经界申诸司状》及《宋史》本传。 T-07 陈亮“功到成处,便是有德;事到济处,便是有理”的出处、原文与语境,须核对《龙川文集》卷二十;本章注明“文字待核”。 T-08 朱熹“三代专以天理行,汉唐专以人欲行”在《答陈同甫书》中的完整语境与前后文,须核对《朱文公文集》卷三十六,避免以论战语作定论。 T-09 《水心别集》“财计”诸篇的篇目、卷次与编次,本章所记《财总论》《经总制钱》《和买》《折帛》须逐篇核对中华书局《叶适集》本。 T-10 《宋史·食货志》“田制不立”一语的原文、所在卷次与上下文,须核对中华书局点校本;本章据此说明国家不抑兼并,须确认原文是否含此义。 T-11 汪道昆“良贾何负于闳儒”的出处篇目与原文(“闳儒”或作“宏儒”),须核对《太函集》万历刻本或通行整理本。 T-12 《宋元学案》中《龙川学案》与《水心学案》的卷次,本章记为卷五十六与卷五十四,须核对中华书局点校本;卷次若误,正文与来源两处须同改。 T-13 陈确《学者以治生为本论》的卷次、原文与“治生尤切于读书”一类表述的准确文字,须核对中华书局《陈确集》本。 T-14 B 类第 19 种邓广铭《陈龙川传》的书名、版本与出版信息,本章未核对;若无法确认,应删去或改引其《陈亮集》点校本之附录。第 10 种归有光集的卷次亦待核。